GBT50356-2005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光学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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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356-2005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光学设计规范.pdf

2. 0. 12 回声 echo

大小和时差都大到足以能和直达声区别开的反射声或由于其 他原因返回的声。

2. 0. 13 颤动回声

同一一声源所发声音的一串可分辨的回声 15吸声材料.soundabsorptionmaterialSN/T 3649-2013 饲料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含量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absorbent 由于多孔性、薄膜作用或共振作用而对人射声能具有吸收作 的材料。

在给定频率和条件下,被分界面(表面)或媒质吸收的声工 加上经过分界面(墙或间壁等)透射的声功率所得的总和,与 声功率之比。一般其测量条件和频率应加以说明

1房间各界面的吸声系数的加平均值,权重为各界面 积。 2一种吸声材料对不同频率的吸声系数的算术平均值 考虑的频率应予以说明,

与某物体或表面吸收本领相同而吸声系数等于1的面积。… 个表面的吸声量等于它的面积乘以其吸声系数。个物体放在室 内某处,吸声量等于放人该物体后室内总吸声量的增量,以m² 计。

2.0.20倍频带声压级

2.0.21 噪声级L noise level

噪声的级。其种类必须加定语或上下文说明。在空气中即声 级。计权应指明,否则指A声级。

对噪声的充许值按不同倍频带声压级进行评价的一簇曲线, 每一曲线由其在1000Hz的倍频带声压级数作为评价值,又称NR 值。进行评价时,取各倍频带中达到最高限值曲线的NR值为准。 2.0.23环境噪声ambientnoise 在某一环境下总的噪声。常是由多个不同位置的声源产生。 2.0.24声控室sound control room 控制扩声系统的操作用房。 2.0.25同声传译室booth for simultaneous interpretation 进行尚步语声翻逢并传送至观众座的用房

大幕 proscenium curtain

oscenium curtai

分隔舞台与观众厅的软幕,其开启方式可以有多种,

剧场演出部分总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乐池、台唇 台、台口、台仓、台塔。

台口线以内的主要表演空间。

2. 0. 29 侧台

设在主合两侧,为切换布景、演员候场、临时存放道具景片及 车台的辅助区域,

内歌剧、舞剧表演配乐的乐队使用的空间,一般设在台唇的前

沿观众厅侧墙或后墙隔成小间的观众席,

3.1.1以自然声为主的剧场观众厅容重: 1话剧场、戏典剧场不宜超过1000座 2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400座。 以扩声为主的剧场,则座位数不受此限制。 3.1.2观众厅的音质应保证观众席各处有合适的相对强感(强度齿 子)、早期声场强度,清晰度和丰满度。在演出时观众厅内任何位算上 不得出现回声,多重回声、回声、声聚焦和共振等可识别的声缺 陷,并不得出现因剧场内设备噪声和外界环境噪声而引起的干扰, 3.1.3应防止因室内装修而导起的声学缺陷。室内装修还应满 足扩声设计对扬声器布置的要求,保证扬声器的透射效果和指向 特性不受影响。

3.2.1 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歌剧、舞剧场4.5~~7.5m/座; 2 话剧及戏曲剧场4.0~6.0m°/座。 注:1容积计算以大幕线为界。舞台设有乐罩,容积计算时应包括该部分在内。 2伸出式和岛式舞台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3.2.2观众厅的平面和部面设计,在采用自然声演出时,应使早 期友射声声场合理均匀分布。观众厅前中区(大致在10排以前

3.2.2观众厅的乎面和剖面设计,在采用自然声演出时,应使早

利于楼座下部昕众席获得早期反射声。 以扩声演出为主的观众厅,跳台出挑深度D可放宽至楼座下 开口净高度H的1.5倍,并应使主扬声器的中高频部分能直射至 跳台下全部听众席。

3.2.4跳台或侧面包厢上、下的开口离地高度宜大于2.8m

以自然声为主的观众厅,每排座位升高应根据视线升高差 "C”值确定,"C"值宜大于或等于12cm。 当采用扩声系统辅助自然声,而扬声器的高度远比自然声源 高得多时,每排座位升高可按视线最低要求设计。 3.26剧场作音乐演出不采用扩声时,舞台上宜设置活动声反射 板或声反射罩。

3.3 观众厅混响时间

2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1 合表 3. 3. 1 的规定。

见众厅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

3.3.2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应分别对125Hz、250Hz、500Hz、 1000Hz、2000Hz、4000Hz六个频率进行估算。估算值应取两位 有效值。

3.3.3舞台空间应进行适当吸声处理。大下落及常月

置条件下舞台空间的中频(500~1000Hz)混响时间不宜超过观规众 厅空场混响时间。

3.3.4乐池应做声学处理

4.1.1电影院的建筑声学设计应为电影放声提供合适的观众厅 声学条件。本设计规范不包括对还音设备的要求。 4.1.2电影院观众厅的声学设计应把设置银幕的空间作为一个 整体来考虑。电影院观众厅不宜设置楼座。 4.1.3放映电影时,观众厅内各处应有良好的清晰度,真实还原 影片的声音重放效果。

4.2.1观众厅的长度不宜大于30m,观众厅长度与宽度的比例宜 为(1. 5 ± 0. 2) : 1.

4.2.3·电影院观众厅设计中应防止因侧墙上设置环绕扬声 引起的颤动回声。

4.2.5主扬声器组后面的端墙应做强吸声处理,其平均吸声

在125~4000Hz频率范围内不宜小于0.6,125Hz的吸声系数不 宜小于0.4。

4.2.6观众厅的内装修应考虑扬声器组的安装位置及安装

4.31观众厅满场合适混响时间的选择宜衔合下列规定

1在频率为500~~1000Hz时,宜采用图4.3.1所示对不同 容积的合适混响时间范围。 2观众厅容积小于500m²的立体声电影院,宜采用与 500m相同的合适混响时间范围。 3混响时间频率特性,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宜符合 表4.3.1 的规定。

图4.3.1电影院对不同容积V的观众厅,在500~1000Hz时 满场的合适混响时间T的范围

表 4.3. 1 电影院观众厅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 500一1000Hz的比

2混响时简应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 0Hz.4000Hz六个频率进行估算。估算值应取两位有效值。

5.1.1会堂,报告厅和多用途礼堂的观众厅音质主要应保证语言 清晰,厅内各处还宜有合适的相对强感(强度因子)和均匀度。观 众厅内任何位置上不得出现回声、多重回声、颤动回声、声聚焦和 共振等缺陷,且不受设备噪声、放映机房噪声及外界环境噪声的干 扰。

5.1.2观众厅的容积超过1000m3时宜使用扩声系统,并应把扬 声器位置作为主要声源点。

5.1.2观众厅的容积超过1000m²时宜使用扩声系统,并应把物

5.2.1观众厅平面和面设计,在声源为自然声时,应使厅内早 期反射声声场均勾分布。到达观众席的早期反射声相对于直达声 的延迟时间宜小于或等于50ms(租当于声程差17m)。 5.2.2观众厅的每座容积宜为3.5~5.0m/座。 注:对有台口镜框式舞台的观众厅,其容积计算按舞台大幕线为界限。 5.2.3设有楼座的观众厅,跳台的出挑深度D不宜大于楼座下 开口净高度H的1.5倍。 5.2.4以自然声为主的观众厅,每排座位升高应根据视线升高差 “C"值确定,“C”值宜大于或等于120mm。

5.3.1观众厅满场合适混响时间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5..1观众满场合适微啊的间的选付合下列规定: 1在频率为500~1000Hz时,宜采用图5.3.1所示对 容积的合适混响时间范围。

2混响时间频率特性,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宜符合 表 5. 3. 1 的规定。

图5.3.1会堂、报告厅和多用途礼堂对不同容积V的观众厅, 在500~1000Hz时满场的合适混响时间T的范围

在500~~1000Hz时满场的合适混响时间T的范围

表5,3.1会堂、报告厅和多用途礼堂观众厅各频率混响时间 相对于500~100Hz的比值

2混响时间应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 0Hz、4000Hz六个频率进行估算。估算值应取两位有效值。 3以扩声为主的会掌、报告厅和多用途礼堂,在使用扩声系 应在进台附近设置减少声反馈的建筑声学措施

20VV112 六个频率进行估异。估算值应取两位有效值。 5.3.3以扩声为主的会堂、报告厅和多用途礼堂,在使用扩声系

6.1,1应考虑防止各项噪声源对观众厅的干扰。这些噪声源包 括下列方面: 1建筑物内设备噪声。包括观众厅的空调系统、送回风系统 (包括电扇)和电器系统噪声,以及出入口门开关碰撞声和座椅翻 动声等噪声。 2外界传人观众厅的噪声。既包括来自房屋内其他部分的 噪声,如来自休息厅的喧哗,放映机房,舞台设施、办公室和厕所设 备等处的噪声,也包括户外交通噪声(车辆、铁路、航空等噪声)以 及其他社会噪声。 3与本建筑物相关设施的其他噪声源。 6.1.2不论发自观众厅内还是观众厅外有关本房屋设施的噪声 源.其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

6.2观众厅内噪声限值

3.8空调机房、风机房、冷却塔、冷冻机房和锅炉房等设备用月 远离观众厅及舞台。当与主体建筑相连时,应采取良好的降叫 振措施。

6.3.9放映机房与观众厅之间隔墙的中频(500~1000Hz)隔声 量宜大于或等于45dB。放映机房宜做吸声降噪处理。 6.3.10多厅式电影院相邻观众厅的中频(500~1000Hz)隔声量 不应低王 60dB 低额(125250H照声身不底低于 5AB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来用“宣”,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推、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总 则 (21) 2 术语、符号 (24) 3 剧 场 (25) 3.1一般要求 (25) 3. 2 观众厅体型设计 (26) 3.3 观众厅混响时间 (28) 4电影院 (30) 4. 1 一般要求 (30) 4.2观众厅体型设计 (30) 4.3观众厅混响时间…· (31) 5·多用途厅堂 (32) 5.1一般要求 (32) 5.2观众厅体型设计. (32) 5.3观众厅混响时间 · (33) .6噪声控制 (35) 6.1一般要求 (35) 6.2观众厅内噪声限值 (35) 6.3噪声控制及其他相关用房的声学要求 (36)

1.0.1观演类建筑包括的范围相当广泛。本规范主要考虑常用 的三种类型,即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不包括体育馆和交响 乐音乐厅。至于其他场所有类似用途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2本规范中对各类大厅的音质要求,提出合适的范围,必要 时给出最低限值。对建筑声学设计不设分等分级标准。鉴于目前 建筑分等分级中或以耐久年限,或以观众厅容量大小来划分,这些 都不能作为音质要求分等分级的依据,而且会非常繁琐,故不予考 。 根据规范的编写规则,规范中只写明设计要求,不作何解 释。设计要求亦以较成熟的内容为限。有些内容不能定量规定 但又很重要,则只能作定性描述。一些新技术的采用可由设计人 员自行决定,有待积累了相当经验,在修订本规范时可作出补充或 修改。有关规范内容的解释则列在本条文说明中。 建设部、文化部、广电部过去公布的部标或行业标准,都是制 定本规范时的参考文献。鉴于本规范是专业性的国家标准,因此 规定内容较为详细具体。 观众厅的音质要求不应因为是扩建或改建而有所降低,因此 本规范所振出的冬项声学指标完全活围

1.0.3本规范规定的三类观众厅的具体解释如下.

1剧场这一名称原本无规范化定义,其规模和使用范围也是 多种多样的,不少地方还出现影剧院建筑,把电影和戏剧合在一 起,哪个为主说不清。这是国内的普遍实际情况。从声学设计要 求来说,对于音乐、歌舞和戏曲、话剧是有所不同的,而且不同剧种 之间对音乐要求也会有差异,所以本规范不打算过细地加以分门

别类定出要求,实际上也无此必要。本规范中对剧场只分为以歌 剧、舞剧为主和以戏曲、话剧为主两种类型。前者对音质丰满度考 愿多一些,后者对语言清晰度较为注重。 本规范考虑的剧场建筑声学设计是以自然声为出发点的。如 果演出活动都使用扩声系统,其音质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将依赖扩 声系统设计,例如扬声器的选用和布局,而所选传声器的性能、扩 大系统和周边设备的设计和配置等等,属于另一个专业的设计 当然,建筑声学设计上的密切配合也很重要,可参考执行本规范中 的一禁基本内容。 2近20年来,电影技术发展迅速,除单声道电影院外,立体 声电影院已很普遍。两者在大厅音质要求上是有差别的。可以放 映立体声电影的大厅能适应单声道的音质要求,但反之则不然。 考虑到内地中小城镇,在相当时间内单声道电影院还会单独存在, 所以本规范仍然把这两类电影院的音质要求分别列出 至于近年发展的巨幕电影院,球幕电影院等,由于其放映和放 声系统的特殊性,将按照有关专业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声学设计, 本规范暂未包含在内。 3*多用途”一词在本规范中是指在较大范围的分类,即语言 (会议)、演剧和电影三个方面。作为多用途厅堂,主要指一般的礼 堂、会堂和大型报告厅,其首要任务是会议,对于演出和电影是兼 顾性的。兼顾到什么程度可以有各种理解。但是从目前国家的经 济,文化和管理水平来看,在规范中过分强调可变混响设计是不合 适的。若有条件(指声学设计能力和经济技术条件允许)时,本规 范并不限制各种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但不作具体规定。因此,本 规范中对多用途厅堂提出的首要任务是集会和报告。在满足语言 清晰前提下兼顾一般性演出和(或)电影等其他用途。离开了这个 主次关系,设计者拟作另外的考愿则又另当别论, 1.0.4鉴于过去国内对大厅音质设计的经验,往往在建筑设计后

本规范中有关声学方面的术语符号,按《声学名词术语》 GB/T3947一1996给出。个别该规范未给出者由本规范编制组 编写。有关观众厅建筑方面的名词术语,参考相关建筑设计规范 和寸惯上常用的编写,

3.1.1前又有回复到数十年前演出以自然声为主的倾向: 即演出时不使用扩声系统。自然声演出的音质效果取决于演 员和乐器的发声条件(声源的声功率及其指向特性等),厅堂 的体积和容座规模,以及观众厅内演出时的噪声水平(包括各 种设备噪声和观众噪声以及户外环境噪声的影响等)。根据已 有经验,对于戏曲和话剧容座以不超过1000座为宜,对于歌 剧和舞剧以不超过1400座为宜。如果观众厅的噪声限值不能 保证这个限值就要大士缩小

剧和舞剧以不超过1400座为宜。如果观众厅的噪声限值不能 保证,这个限值就要大大缩小。 3.1.2观众厅的音质是综合性的,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有些方 面目前还缺乏定量指标,只作定性描述。所谓综合效果就是由各 评价量组合而成。例如音质清晰有余,丰满不足,或者是反之,都 不能认为是最佳效果。因此要做到恰到好处并不容易,也是声学 设计者努力的方向。有些评价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尤其象一些 起负面影响的指标,如噪声和回声等的干扰,不能因为均勾度,丰 满度良好而得到补偿,即它们的破坏性由自身指标所决定。这里 还要说明的是回声和声聚焦等现象以可识别为界限,如不明显就 无妨碍。通常认为实验结果中90%以上的人不可识别即认为无 影响。

而且装修设计人员对美观特别看重,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有尽 视,本规范列出此条以引起注意。再者,一些业主往往以为室 质问题在建筑设计中已解决,而不知室内装修设计与之关系 常密切。故本条特别指出在材料和构造方面应考虑声学设计白

求,以免产生声学缺陷。另外,装修设计不能妨碍扩声系统的扬声 器布局,包括它们所在位置和扬声器辐射口的装饰,不要为了美观 而牺牲听音效果。两者的协调很重要。

3.2.1从声学上看着,观众厅每座容积的确定取决于合适混啊 时间和观众吸声量,且以不用或少用吸声处理为原则。所以本 条对于歌剧、舞剧场和话剧及戏曲剧场的每座容积给出的范围 分别为:4.5~7.5m/座,4.0~6.0m²/座。这些数值来自经 验资料。所取幅度较宽是因为实际条件变化较多。如果超出 此建议范围,则要注意,并采用相应措施。故对一般厅堂设计 不推荐。 鉴于国内过去的经验大多来自镜框式舞台,对于伸出式和岛 式舞台的观众厅音质经验积累较少,本条所提每座容积要求对后 两者而言就不一定适用。 3.2.2本条的实施主要依靠观众厅平面、剖面上几何声学作图来 判断。如今有了CAD声学设计软件,可提供更确切的资料。声 源位置通常取大幕中心线的中点,离舞台面高1:5m处。

3.2.2本条的实施主要依靠观众厅平面、面上儿何声学作图

日1跳台下开口净高度H与深度D

台下开口净高度H与深度D的比值

3.2.4对这部分观众席的高度作出限制不是严格的,因为有些包 厢不深,容座又很少,可以适当降低。 3.2.5从自然声演出效果来着,每排座位多升高一点对于接收直 达声有利。但考愿走道坡度的行走安全(如果不是踏步)和经济原 因,取视线升高差“C”值要求12cm,在声学上看来是最低的要求 了。我们鼓励在尽可能的条件下采用较大的每排升起高度。例如 后排池座每排升起40cm,后排楼座每排升起45cm的实例在国内 已出现,对听音确有好处。至于采用护声系统时,声源位置很高, 情况完全不同,可不受此限制。

的舞台上空散逸,并使声音尽量反射至观众厅内,舞台反射措施就 成为必要条件之一。考虑舞台的多用途,这种反射板或反射罩宜 做成便于收藏和安装的活动设施,但决不能仅仅考愿吊装和拆卸 方便而使用轻薄壁板,应充分考虑对各频率的有效反射效果,不致 影响反射板(罩)的作用。此外,每块反射板的有效尺度应与声波 波长相适应,通常不宜小于1~1.5m,厚度不宜小于2cm。反射板 如采用钢木结构时,重量药不小于15kg/m为宜,以达到有效的 声反射效果。

愿到人耳辨别潮,观众厅内比0.1$更小的混响时间变化已无实用 意义。至于估算值,竣工后的实测值与选定的合适混响时间是允 许有些偏差的。由于推荐值本身已有相当的容差范围,如果按通 常规定估算值和实测值都允许在选定值的某个百分率(例如 士10%)范围,则必然把推荐的合适混响时间上、下限又扩大了许 多。所以本规范不再沿用过去的这种规定办法,面只是规定凡落

完工后的实谢值出现土10%的偏差,也属正常情况。 3.3.3舞台的声学处理往往被忽略,结果舞台上混响时间常大大 超过观众厅而影响到观众席的听音效果。舞台上的布景装置并非 固定,这单要求对舞台空间及其固定装置(如大幕、侧幕、关幕等) 作一估计,希望不要比空场观众厅的混响时间更长。这样,舞台有 了一些布景装置后可望混响时间更短一些,可不至出现与观众厅 满场混响时间相差悬殊的情况。这里只提舞台中频混响时间是因 为低频部分较难达到,而高频往往因空气吸收很大,不会有多大问 题。

和防止过强反射声而对乐队人员进行听力保护。乐池内壁面做适 当扩散措施往往是必要的。本规范不对具体设计方法作出规定。

4.1.1电影院的音质由观众厅的建筑声学设计和还音设计两方 面因素决定。电影还音设备的性能对于观众听到的音质最有影 响。目前电影还音设备已定型配套,并有相应标推,其设备选型和 性能指标的提出不属于建筑声学设计者的职责。建筑声学设计者 主要为电影放声提供良好的声学空间。 4.1.2·日前电影院趋向中小型化,一般采用多厅化来扩大容量 而不宜设置楼座。

4.2.1声波在空气中的传播速度约为340m/s,如果电影院的观 众厅长度过长,后座观众对银幕上的动作和听到的声音之间会感 到明显脱节,即出现所谓视听的不一致。因此观众厅长度应有所 限制。

声器的空间在一般电影院中与观众厅成为一个整体,在此情 每座容积就相应地增大。电影院的混响时间要求较短,从经 度出发,每座容积选用低的限值有利。

4.2.3电影放映的还音声源扬声器是在舞台银募之后,而立

电影院观众厅侧墙上还装有许多个环绕扬声器,所以侧墙的 处理包括不平行墙面和(或)吸声等措施,对于防止颤动回声GB 29975-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糠基二硫醚, 特别重要。

4. 2. 4 观众厅内回声主要来自后墙。为了防止回声,后墙可

应采用吸声系数较大的吸声处理。

4.2.6通常,电影院观众厅扬声器组的高频扬声器置于银幕高

4.2.6通常,电影院观众厅扬声器组的高频扬声器置于

DB37T 4318-2021 水利数据服务技术规范4.3观众厅混响时间

4.3.1观众厅中频(5001000Hz)合适混响时间的确定是根据 一般经验,对于体积为4000m°的单声道普通电影院(容座在700 人左右)取0.8~1.0s是合适的。放映立体声电影的观众厅可短 至0.6~0.8s。 目前微型电影院大多是豪华型立体声的,很少是单声道。对 容积小于500m²的立体声微型电影院,不论其大小,合适混响时 间均与500m²者相同,即取0.5s左右。这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没有必要取更短的混响时间,二是太短混响时间的大厅也不 舒适。

5.1.2采用目然声讲话的观众厅容积限度通常是1000~1500m 考虑到讲话者噪门有大有小,这里取1000m的限值,这个限值还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室内噪声。同济大学文远楼大讲堂容积为 1300m²,容座362座。在20世纪50年代使用中,从未采取扩声 设备,音质效果良好(见王季卿:文远楼大讲堂的音质分析及改建 设计,同济大学学报,1957年1期,18~32页)。后来户外环境噪 声日益增大,为了通风,大片玻璃窗又经常开启,有时就显得音量 不够,但对自然声取1000m的限值应属可行,国内不少声学设计 良好的大型教室即可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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