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352.6-2016(部分代替GB 18352.5-201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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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352.6-2016(部分代替GB 18352.5-201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5.1.1影响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和加油过程污染物、污染 控制装置耐久性和OBD系统的零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应使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均能满足 本标准的要求。 5.1.2生产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寿命期内,能有效控制其排气污 染物、实际行驶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加油过程污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这 也包括排放控制系统所使用的软管及其接头,以及各个接线的可靠性,它们在制造上应符合其最初设计 要求。 所有汽车应装备OBD系统,该系统应在设计、制造和汽车安装上,能确保汽车在全寿命期内识别 并记录劣化或故障的类型。 禁止使用失效措施。 在汽车全寿命期内,不得对排放控制技术措施和汽车装备的OBD系统进行改造,除非出于解决汽 车排放缺陷的需要,且生产企业对改造情况进行了书面说明。 5.1.3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由于油箱盖丢失造成蒸发污染物超标或燃油溢出。

GB18352.62016

(1)不可拿掉的自动开启和关闭的油箱盖; (2)从结构设计上防止油箱盖丢失所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超标; (3)其他具有同样效果的任何措施。例如JB/T 8803-2015 双金属温度计,住的油箱盖;或油箱盖锁和汽车点火使用同一把钥 且油箱盖只有锁上时才能拨掉钥匙。

5.1.4电控系统安全性的规定

5.2型式检验试验项目

表1型式检验试验项目

1IV型试验前,还应按5.3.4.2的要求对炭罐进行检测

(2》对于使用5.3.5.1.1.3和5.3.5.1.2.2中规定的劣化系数(修正值)通过型式检验的车型,不进行此项试验 注: I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IⅡI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 IⅡI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IV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V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VI型试验: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CO、THC和NO.排放试验。 VI型试验:加油过程污染物排放试验,

GB 18352.62016

5.3.1I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5.3.1.1所有汽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 5.3.1.2汽车放置在带有载荷和惯量模拟的底盘测功机上,按附录C规定的测试循环、排气取样和分 析方法、颗粒物取样和测试方法进行试验。 5.3.1.3记录表2或表3所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结果和各速度段的CO2排放结果。 5.3.1.4试验次数和结果判定应根据附录C中C.1.1的规定确定。每一项试验结果应采用5.3.5确定的 I型试验劣化系数(修正值)进行校正,对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的汽车,还应乘以根据附录Q测得的 K系数。每次试验测得的污染物排放结果,应小于表2或表3规定的限值,

表2「型试验排放限值(6a阶段)

表3「型试验排放限值(6b阶段)

5.3.2ⅡI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

5.3.2.1所有汽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

2.2根据附录D要求进行的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RDE)试验结果,市区行程和总行程污染 非放均应小于表3中规定的I型试验排放限值与表4中规定的符合性因子(conformityfactor,CF) 退积,计算过程中不得进行修约。

5.3.3IⅢI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5.3.3.1所有汽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

GB 18352.62016

5.3.3.1.1对两用燃料车,仅对燃用汽油进行试验。 5.3.3.1.2对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使用纯发动机模式进行试验。 5.3.3.2试验应按附录E中E.3.2规定的运转工况进行试验。如果不能按工况2或工况3进行试验,应 选择另一稳定车速(发动机驱动)进行I型试验。 5.3.3.3按附录E进行试验时,不允许发动机曲轴箱通风系统有任何污染物排入大气,对没有采用曲 轴箱强制通风系统的汽车,I型排放试验过程中,应将曲轴箱污染物引入CVS系统,计入排气污染物 总量。

5.3.4IV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5.3.4.1除单一气体燃料车外,所有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两用燃料车仅对汽 油燃料进行此项试验。本试验同样适用于使用汽油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5.3.4.2试验前,生产企业还应单独提供两套相同的炭罐,选择一套进行IV型试验,另一套按附录F 中F.8.6.1的试验方法检测其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测量结果应在生产企业信息公开值的0.9~1.1倍, 5.3.4.3按附录F进行试验,蒸发排放试验结果应采用5.3.5确定的IV型试验劣化修正值进行加和校正 校正后的蒸发污染物排放量应小于表5限值要求。

表5IV型试验排放限值

5.3.5V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5.3.5.1生产企业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劣化系数(修正值)。两用燃料车仅对气体燃料进行此

5.3.5.1生产企业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化系数(修正值)。两用燃料车仪对气体燃 5.3.5.1.1I型试验劣化系数(修正值) 生产企业可选择按5.3.5.1.1.1或5.3.5.1.1.3确定I型试验劣化系数(修正值)。 5.3.5.1.1.1生产企业可以按附录G所述程序在底盘测功机上或试验场进行耐久性试验,其中6a阶段 耐久里程160000km,6b阶段耐久里程200000km(2023年7月1日前,耐久里程可为160000km); 生产企业也可按附录G中G3所述的发动机台架老化试验方法进行耐久试验;生产企业也可以使用替 代的老化试验方法进行耐久性试验,但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证明与前述实际耐久性试验的等效性。 5.3.5.1.1.2耐久性试验前,生产企业应选择两套相同的催化转化器,一套进行耐久性试验;另一套按 HJ509的规定检测其载体体积及各种贵金属含量,测量结果与信息公开值的差异应不超过土10%。 5.3.5.1.1.3生产企业可以使用表6或表7中规定的劣化系数(修正值)。

表6I型试验劣化系数

GB18352.62016

GB18352.62016

表7I型试验劣化修正值

5.3.5.1.2IV型和VI型试验劣化修正值

生产企业可选择按5.3.5.1.2.1或5.3.5.1.2.2确定IV型和VI型试验劣化修正值。 5.1.2.1生产企业可以按附录G所述的程序在试验场进行耐久性试验,确定IV型和VI型试验劣化修 5.1.2.2生产企业可以使用表8中规定的IV型和VI型试验劣化修正值,

表8IV型和VI型试验劣化修正值

GB 18352.62016

5.3.6.2.3试验期间排气被稀释,并按比例收集样气。试验汽车的排气按照附录H规定的规程进行稀释、 取样和分析,并测量稀释排气的总容积。分析稀释排气的CO、THC和NOx,计算得到各种污染物的排 放量。 5.3.6.3记录表9所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结果。 5.3.6.4试验次数和结果判定应根据附录H中H.2.1.1的规定确定。对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的汽车,应 在非再生条件下进行测试。每次试验测得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量,应小于表9限值

表9VI型试验的排放限值

5.3.6.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VI型试验要求

5.3.7VI型试验(加油过程污染物排放试验

5.3.7.1除单一气体燃料车外,所有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两用燃料车仅对汽 油燃料进行此项试验。本试验同样适用于使用汽油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5.3.7.2按附录I进行试验,加油过程污染物排放试验结果应采用5.3.5确定的VI型试验劣化修正值进 行加和校正,校正后的加油过程污染物排放量应小于0.05g/L。

5.3.8OBD系统试验

5.3.8.1所有汽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

5.3.8.2按附录J中附件JA进行试验时,OBD系统应满足附录J的要求。对点燃式发动机车辆,型式 检验应进行催化器、前氧传感器和失火试验;对压燃式发动机车辆,型式检验应进行NO.催化转化器、 EGR以及DPF试验。同时还应在JA.6.3中另外任选至少两项进行试验。对所有型式检验试验项,如果 单个型式检验试验项有多个排放试验要求的,可任选一项进行排放试验。 5.3.8.3生产企业应将OBD系统故障模拟样件留存备查,至少应保存3年,

5.3.9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的型式检验

5.3.9.1对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应按照附录M进行试验。 5.3.9.2对原装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如果满足了附录M中M.4.2.1和M.4.2.2的要求,则不必按具 录M进行试验

3.10燃用LPG或NG汽车的型式检验试验要寸

GB18352.62016

GB 18352.6=2016

M类车均应符合GB/T27630的后续修订版本要

型式检验试验中,除型和义型试验外的 试验均应采用符合附录K要求的基准燃料, V型试验应采用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汽(柴)油标准的市售车用燃料。 使用附录K中未包含的燃料种类的车辆, 应采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市售车用燃料

5.6.1生产企业应保证排放相关零部件的材料、制造工艺及产品质量,确保其在正常寿命期内的排放 空制功能。 5.6.2排放相关零部件如果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或损坏,导致排放系统失效,或车辆排放超过本标准 限值要求,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关维修费用。 5.6.3生产企业应至少对附录A中附件AB给出的排放相关零部件提供质保服务,其排放质保期不应 低于附件AB给出的质保期。

按本标准通过型式检验的车型,其结果可以扩展到符合下列条款要求的其他车型。已通过型式检验 车型为基准车型(蒸发或加油过程污染物排放试验以表现最恶劣的车型为基准车型,例如,油箱容积相 对炭罐工作能力最大的车型,如果该比例相同时,应选取脱附量最小的车型),其他车型为扩展车型。 满足6.1和6.2要求的扩展车型与基准车型属于同一排气排放系族;满足6.3要求的扩展车型与基准车 型属于同一蒸发排放系族;满足6.4要求的扩展车型与基准车型属于同一OBD系族;满足6.5要求的 扩展车型与基准车型属于同一耐久系族。

6.1与排气污染物有关的扩展(I型、II型和VI型试验

6.1.1发动机基本特征、参数

6.1.2污染控制装置

6.1.2.1以下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相同

包括但不限于ECU软件及硬件、氧传感器、氮氧传感器、增压器、二次空气喷射、喷油泵 器、EGR、LPG/NG燃气喷射单元。

6.1.2.2后处理装置型号相同

后处理装置的数量; 后处理装置的作用型式; 载体(结构、体积、孔密度、尺寸和材料); 载体生产企业; 涂层生产企业; 贵金属总含量相同或增加; 贵金属比例(指各贵金属占总贵金属比例)

6.1.2.4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的车型

GB 18352.62016

发动机燃烧过程,周期性再生系统有关排放的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一系统的型式和结构: 再生类型和原理; 载体(结构、材料、孔密度); 载体体积±10%以内; 载体生产企业; 涂层生产企业; 贵金属总含量相同或增加: 贵金属比例(指各贵金属占总贵金属比例); 系统安装的位置。

6.1.3.1如果测试质量小于基准车型测试质量的1.03倍,则可以扩展到该车型。 6.1.3.2对于第二类车,如果拟扩展车型的测试质量小于基准车型测试质量的1.03倍,且基准车型测 得的污染物排放量满足拟扩展车型对应的排放限值要求,则可以扩展到该车型

在下列条件下,基准车型可以扩展到仅传动比不同的其他车型。 6.1.4.1对于在I型和VI型试验中所使用的每一传动比,均须确定其比例:

式中:V和V2一—分别为发动机转速在1000r/min时,基准车型和要求扩展车型所对应的车速。 6.1.4.2对每一传动比,若E≤8%,则可以扩展到该车型。

6.1.5测试质量和传动比不同的车型

只要完全符合上述6.1.3和6.1.4规定的条件,则某一已通过型式检验的车型,可以扩展到测试质量 和传动比不同的其他车型。

6.1.6驱动型式相同

驱动型式分为:两驱、非全时四驱(可通过手动或软件切换驱动方式)、全时四驱(不可通过 成软件切换驱动方式)。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可以互相扩展,全时四驱可以单向向两驱扩展。

6.1.7变速箱型式相同

一手动/自动/CVT/其他。

6.1.8K,因子的使用

不大于基准车型加250kg

GB18352.62016

6.2与曲轴箱排放有关的扩展(III型试验)

发动机型号、生产厂家相同,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6.3与蒸发、加油过程污染物有关的扩展(IV型和VI型试验)

5.3与蒸发、加油过程污染物有关的扩展(IV型和VI型

燃油箱的形状,燃油箱和液体燃油软管的材料相同; 燃油箱的容积差在土10%以内; 气液分离器的类型(如适用)和油箱的呼吸阀种类、排放型式相同; 燃油箱呼吸阀开启压力的设定相同; 油箱热屏蔽装置(有/无); 加油管防止油气外泄的密封方式相同; 油箱盖相同

6.3.2燃料/空气计量方式

储存燃油蒸气的方法相同,即活性炭罐和储存介质的规格型号、材料及生产厂、空气滤清器(如 果用于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等; 脱附贮存蒸气的方法相同(如:起动点设定相同;空气流量或测试循环中的脱附容积误差在 10%以内); 燃油系统内炭罐系统结构相同: 脱附阀基本原理相同(电磁式/机械式): 一 利用HJ/T390测得的炭罐丁烷工作量(BWC)有效吸附量(吸附丁烷的速率为40g/h)的差 异在10g以内; 如果使用了炭罐脱附和/或进气系统的碳氢化合物吸附装置,那么系族内所有的汽车也必须配 备这些装置。 6.3.4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汽油车的燃油蒸发排放试验不能互相扩展。 6.3.5扩展车型下列条件可以不同: 发动机排量; 发动机功率; 自动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 两轮和四轮驱动; 车身形状; 车轮和轮胎尺寸。

6.4与OBD系统有关的扩展

型式检验可以扩展到附录J中附件JB规定的同一OBD系族。扩展车型的下列特性可以不同: 发动机附件: 一轮胎; 一测试质量; 冷却系统; 总传动比:

验可以扩展到附录J中附件JB规定的同一OBD系族。扩展车型的下列特性可以不同: 动机附件;

变速器型式: 车身型式。

6.5与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有关的扩展(V型试验)

6.5.1与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耐久性有关的折

6.5.1.1汽车测试质量:

GB18352.62016

如果测试质量小于基准车型测试质量的1.03倍,则可以扩展到该车型。 6.5.1.2发动机制造商及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气缸数; H 发动机排量(±15%); 气门数及气门控制: 一燃油系统; 一冷却系型式; 燃烧过程。 6.5.1.3污染控制装置: 二次空气喷射:有/无、型式(脉动,空气泵); EGR(有/无)。 后处理装置在耐久方面扩展条件参照6.1.2.2及6.1.2.4要求,当发生以下变化时可以扩展: 型号不同; 每种贵金属比例的变化不超过15%; 后处理装置的位置(位置和尺寸不应使入口温度的差异大于50℃,应在I型试验设定载荷和 120km/h匀速行驶条件下检查该温度差异)。 以上排放关键部件的扩展特殊要求:企业提交变更型号的相关控制文件及技术性能的技术资料(及 其相关报告),经检测确认不影响产品排放性能的,做出书面说明后可进行扩展。 6.5.1.4后处理装置相同的车辆,且满足6.5其他扩展条件的车辆,发动机台架老化试验基准车型可扩 展。

6.5.1.3污染控制装置:

6.5.1.5扩展车型的下列特性可以不同:

车身; 变速器(自动或手动); 车轮或轮胎的尺寸; 后处理装置封装厂。

6.5.2与蒸发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有关的

6.5.2.1以下装置的参数相同或能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

6.5.2.1以下装置的参数相同或能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 一活性炭罐规格型号、材料和生产厂相同; 一活性炭装载量(相同或更多); 燃油箱容积(不超过土20%)。

5.3与加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有关的扩展

6.5.3.1以下装置的参数相同或能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材料和生产厂相同; 活性炭装载量(相同或更多):

GB 18352.62016

GB18352.62016

燃油箱容积(不超过土20%); 相同的加油排放控制系统(型号)

车型按照6.1至6.5的规定扩展后,此扩展车型不

生产企业应根据7.1要求建立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并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以附录A和附录B 所描述的技术内容为基础,抽取新生产车辆进行5.3和5.4所述的部分或全部试验。车辆的选取和检查 结果判定按照7.2~7.10执行。如果某一车型不能满足生产一致性检查的任意一条要求,则判定该车型 不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7.1.1为确保批量生产的汽车、系统、部件以及独立技术总成与已型式检验的状态一致,保证批量生 产的汽车排放达标,生产企业应对每个车型系族制定并实施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排放系族。 7.1.2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汽车批量生产前制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具体要求见附录N。OBD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按附录J中附件 JA.7的要求执行。 7.1.3如发生不达标情况,汽车生产企业应尽快采取整改措施,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应包括可 能会受到同样缺陷影响的同系族车型。 7.1.4生产一致性试验中,除ⅡI型和V型试验外的所有试验均应采用符合附录K要求的基准燃料,II 型和V型试验应使用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汽(柴)油标准的市售车用燃料。使用附录K中未包含的燃料 种类,应采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市售车用燃料。

7.2I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2.1如果型式检验的汽车 型试验任时求A所还的车型或相大的展车 进行。 .2.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选择生产一致性检查样车后,生产企业不应对所选样车进行任何调整 .2.2.1在同一系族的批量产品中任意选取三辆车,试验按附录C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采用型式 检验报告的劣化系数(修正值)进行校正,应满足5.3.1.4要求。 7.2.2.2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判定准则如下: 一一若三辆车的各种污染物排放结果均小于限值的1.1倍,且其平均值小于限值,则判定I型试验 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一若三辆车中有任一辆车的某种污染物排放结果不小于限值的1.1倍,或其平均值不小于限值, 则判定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2.3应直接从下线合格或在售的车辆中抽取样车进行试验。 .2.3.1车辆原则上不进行磨合。如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对仅使用三元催化器作为后处理装置的 年辆,试验前最多磨合300km;采用其他排放后处理技术的,如有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磨合里程, 且不得超过3000km。 .2.3.2对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的汽车,在磨合里程范围内,汽车应行驶了超过相邻再生里程间隔的 /3

7.3II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GB18352.62016

7.3.1从7.2抽取的三辆车中随机抽取一辆车,按附录D进行此项试验。者此车满足5.3.2.2的要求, 则判定11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7.3.2若此车不能满足II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要求,如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 对7.2中抽取的其他两辆车按附录D进行试验。若两辆车均满足5.3.2.2的要求,则判定I型试验生产 一致性检查合格。否则判定I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7.4IⅢI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7.4.1进行Ⅲ型试验时,应对7.2抽取的所有汽车均进行此项试验。 7.4.2按附录E试验时,测量结果均应满足5.3.3.3的要求。

7.4.1进行IⅢI型试验时,应对7.2抽取的所有汽车均进行此项试验。

7.5IV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5.2必要时,应从7.2抽取的三辆车中随机抽取一辆车,进行附录F所述的整车蒸发排放试验。如试 验结果采用5.3.5.1.2.1确定的劣化修正值或表8中的IV型试验劣化修正值加和校正后符合5.3.4.3的要 求,则判定IV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5.3若所抽汽车不能满足7.5.2的要求,应对7.2中抽取的其他两辆车进行附录F所述试验。 .5.4试验结果应采用5.3.5.1.2.1确定的劣化修正值或表8中的IV型试验劣化修正值加和校正。IV型试 验生产一致性判定准则如下: 若三辆车的蒸发污染物排放结果均小于限值的1.1倍,且其平均值小于限值,则判定IV型试验 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若三辆车中有任一辆车的蒸发污染物排放结果不小于限值的1.1倍,或其平均值不小于限值, 则判定IV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7.6V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7.6.1进行V型试验时,从7.2抽取的三辆车中随机抽取一辆车,进行附录G所述的耐久性试验。若 结果符合5.3.1、5.3.4和5.3.7的要求,则判定V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7.6.2若耐久性试验过程中发生测量结果超过标准限值的情况,则应终止试验并判定为所抽汽车不能 满足7.6.1的要求。如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7.2抽取的其他两辆车进行附录 G所述试验。 7.6.3若其他两辆车的耐久性试验结果均满足5.3.1、5.3.4和5.3.7的要求,则判定V型试验生产一致 性检查合格。否则判定V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7.6.4必要时,从装配线上或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三辆车(或三套催化转化器),按照HJ509的规定, 对抽取的催化转化器检测其载体体积及各贵金属含量。若催化转化器生产一致性不合格,则判定V型试 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7.6.5催化转化器生产一致性的判定准则:

若被测的三套催化转化器的载体体积及各贵金属含量的测量结果均不低于信息公开值的0.85 倍,且其平均值不低于信息公开值的0.90倍,则判定催化转化器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若被测的三套催化转化器中有任一套的载体体积或某一贵金属含量的测量结果低于信息公开 值的0.85倍,或其平均值低于信息公开值的0.90倍,则判定催化转化器的生产一致性检查不 合格。

GB 18352.62016

GB18352.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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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VI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7.7.1进行VI型试验时,从7.2抽取的三辆车中随机抽取一辆车,进行附录H所述的低温冷起动试验。 若测量结果符合5.3.6.4的要求,则判定V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7.7.2若所抽汽车不能满足7.7.1的要求,如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7.2抽取 的其他两辆车进行附录H所述试验, 7.7.3V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判定准则如下:

告测量结果符合5.3.6.4的要求,则判定V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7.2若所抽汽车不能满足7.7.1的要求,如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7.2抽取 为其他两辆车进行附录H所述试验, .7.3V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判定准则如下: 一若三辆车的各种污染物排放结果均小于限值的1.1倍,且其平均值小于限值,则判定VI型试验 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若三辆车中有任一辆车的某种污染物排放结果不小于限值的1.1倍, 或其平均值不小于限值, 则判定V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7.8VI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7.8.1应按照附录1中1.7的规定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 7.8.2必要时,应从7.2抽取的三辆车中随机抽取一辆车,进行附录1所述的整车加油排放试验。如试 验结果采用5.3.5.1.2.1确定的劣化修正值或表8中的VI型试验劣化修正值加和校正后符合5.3.7.2的要 求,则判定V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7.8.3若所抽汽车不能满足7.8.2的要求,如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7.2抽取 的其他两辆车进行附录1所述试验。试验结果应采用5.3.5.1.2.1确定的劣化修正值或表8中的VI型试验 劣化修正值加和进行校正。

HG/T 4229-2011 聚氨酯扩链剂 HER7.8.4V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判定准则如下

若三辆车的加油过程污染物排放结果均小于限值的1.1倍,且其平均值小于限值,则判定VI型 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一若三辆车中有任一辆车的加油过程污染物排放结果不小于限值的1.1倍,或其平均值不小于限 值,则判定V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7.9OBD系统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7.9.1从7.2抽取的三辆车中随机抽取一辆车,按附录J中附件JA进行抽查试验。 7.9.2若此车符合附录J中附件JA所述试验的要求,则判定OBD系统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若此 车不能满足附件JA所述试验的要求,则对7.2中抽取的其他两辆车进行附件JA所述试验。 7.9.3若两辆车均符合附录J中附件JA所述试验的要求,则判定OBD系统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否则判定OBD系统的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7.10车内空气质量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7.10.1从7.2抽取的三辆车中随机抽取一辆车,进行GB/27630的后续修订版本所述试验。 7.10.2若此车符合GB/T27630的后续修订版本所述试验的要求,则判定车内空气质量的生产一致性 验查合格,若此车不能满足车内空气质量的生产一致性要求,则对7.2中抽取的其他两辆车进行 GB/T27630的后续修订版本所述试验, 7.10.3若两辆车均符合GB/T27630的后续修订版本所述试验的要求,则判定车内空气质量的生产 致性检查合格。否则判定车内空气质量的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CQC12 461224-2011 LED用直流交流电子控制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GB 18352.62016

8.1对已通过污染物排放型式检验的车型,生产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在用符合性。在用符合性检查要 求见附录0的规定。 8.2在用符合性检查程序应确认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汽车正常寿命期内,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始终保持 正常功能。 8.3在用符合性检查应覆盖所有车辆的正常寿命。生产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用符合性自查,并 确保8年内完成对低里程(10000~60000km)、中里程(60000110000km)和高里程(110000~ 160000km)的车辆进行自查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每年将结果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8.4生产企业应详细记录排放质保相关部件(见附录A中附件AB)的索赔、修理以及维修过程中记 录的OBD故障的相关信息,相关部件和系统的故障频率和原因也应详细记录。 故障维修率超过4%的部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8.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使用不超过160000km(或12年,以先到为准)的汽车进行在用符合性抽查 8.6在用符合性抽查中需要加抽车辆试验时,若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终止抽车试验,则判定在用符 合性检查不合格 8.7如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检查,判定试验结果为不符合,则判定相关车型为不达标车型。生产企 业应按照附录O中OA.6采取补救措施,这些补救措施应包括可能会受到同样缺陷影响的车型。 8.8进行在用符合性检查试验时,应使用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汽(柴)油标准的市售车用燃料,如生产 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使用符合附录K要求的基准燃料。若车辆需要使用附录K中未包含的燃料种 类,应使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市售车用燃料。

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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