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134-2019 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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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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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134-2019 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21/T3134—2019 f)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厂区道路应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4.2.2.2副产物贮存、转运系统

a 临时存放的灰渣应储存于灰库、渣仓内,产尘点应配备除尘设施。于灰运输应采用气力输送、錦 车等密闭方式。 b)干灰场堆灰应喷水碾压GB/T 25241.1-2010 烟草集约化育苗技术规程 第1部分:漂浮育苗,裸露灰面应苦盖:湿灰场应保持灰面水封

4. 2.3 运行与记录

4.2.3.1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 章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2.3.2记录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 瓦处理量、喷淋/喷雾(水或其他化学稳定剂)作业周期和用量等,

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 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以及安装、调试、验收、运行 管理、数据处理等按HJ/T75和HJ/T76的规定执行。 5.1.2除混合烟道共用烟图外,应在烟图处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5.1.3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仪表的检测灵敏度、检出限和量程应符合污染物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要求, 氮氧化物浓度应包括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只具备测定一氧化氮能力的氮氧化物分析仪表应 配置NO2/NO转换器。 5.1.4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超标判别。 5.1.5对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 按GB/T16157、HJ/T397及相关废气低浓度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6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 和HJ819、HJ820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公开相关信息。 V 5.1.7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照HJ/T373的要求执行DB37T 3698.7-2020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 第7部分:乡村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见表2。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 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大气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见表2。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 羊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2大气污染物测定方

DB21/T31342019

实测的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合 量排放浓度。燃煤发电锅炉基准氧含量按6%执行。 折算公式如下: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² c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02'——实测的氧含量,%;

6.1燃煤电厂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3.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 境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 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管理措施的依据

GB/T 39086-2020 电动汽车用电池管理系统功能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DB21/T 313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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