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77-2017 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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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477-2017 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

3.2.4居住区饮用水水源、渣物堆(埋)用地和工业废水

点等设施的位置,应与厂址同时选择。取水点不得设在污染源 也方病常发的地点。当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取水点应设在城镇 二业企业的上游。

3.2.5设计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给水水源时QCNH 0003S-2015 昌宁县红庆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调味黑糖(红糖),应保证常

消防取水的水量,并应保证枯水期在最低水位时满足消防取水要 求:在寒冷地区的冰冻期内仍能供应满足设计要求的消防用水。

.2.6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粉尘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城镇,

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应位 于窝风地段,并应与居民点、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

游览区和自然保护区保持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 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现行国家 标准《纺织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 工业》GB18080.1的有关规定,

3.2.7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布

3.2.8厂址选择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

3.2.8厂址选择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 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3.3.1建设项目的生产区、动力区、仓储区、废渣璀放场、办公生 活区、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排放点、污水处理站区 域等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建筑闻距和相对关系应满足生产工艺 使用要求。 3.3.2总平面设计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厂区内生产区、仓储区, 办公生活区应分区明确。辅助设施宜靠近其服务的生产区;有污 染的生产设施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堆场、储罐、库房应远离 办公生活区,并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仓储区 中原料、成品、化学品、包装材料库等宜做到分类集中布置。 3.3.3厂区建筑物的平面布置与空间布局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 通风条件,井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GBZ1的有关规定。 3.3.4易燃、有毒及腐蚀性介质的储罐区,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

办公生活区应分区明确。辅助设施宜靠近其服务的生产区 染的生产设施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堆场、储罐、库房应 办公生活区,并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仓 中原料、成品、化学品、包装材料库等宜做到分类集中布置、

3.3.3厂区建筑物的平面布置与空间布局应有天然采光禾

通风条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工

3.3.4易燃、有毒及腐蚀性介质的储罐区,不应毗邻布置在

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定,宜避免运输的交叉与倒 运。厂区的出人口不宜少于两个,并应设在两个不同的方向;当只 能设在同一方向时,两个出人口的间距不宜小于50m,并应使人 流、物流分开。

3.3.6厂区道路宜为城市型,环状布置.应满足工艺生产

防车救援要求,并应保证厂区内运输组织.人流、车流、物流线 理,减少互相干扰。

3.3.8根据生产设备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强度,应利用地形、距

3.8根据生产设备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强度,应利用地形、 高、绿化、建筑物朝向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采取综合措施对噪 #行有效控制

3.3.9厂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的职业卫生设施设计

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 规定。 3.3.10改、扩建工程应对缓解厂区内建筑物的拥挤状况和易燃 物品的堆放位置做出规定并应满足相关防火、防爆的技术要求。 3.3.11厂区绿化设计应满足当地规划,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 见定。

3.3.10改、扩建工程应对缓解厂区内建筑物的拥挤状况和易燃

3.+建(构)筑物设计

3.4.1建(构)筑物设计应根据厂房的使用性质、产品要求、T.艺 流程,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同时,也应满足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和舒 适要求。

建筑空间应有采光措施,

全出口、疏散通道;多层或高层建筑应保证楼梯设置满足疏散 要求。

3.4.4厂房内装修材料选用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3.4.4厂房内装修材料选用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 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3.5.1车简内产生有害气体、烟尘、噪声及使用易燃、易爆物料的 设备置与其他设备分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宜分开。 3.5.2车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3.5.3车间内原料、半成品、成品、大宗辅料、废丝、废料应分类堆 放,并应满足生产操作、维修、车间内运输、消防和员疏散的 要求。 级应符合现行国家

3.5.4纺织工业企业生产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也可按表 3.5.4的规定执行。 C

表3.5.4纺织工业企业生产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

3.5.5车间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妇女卫生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 3.5.6运输吊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3811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 出上网国一上网检

3.5.5车间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妇女卫生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

3.5.7车间内门与通道的位置、数量、尺寸应与设备布置、运输线

3.5.7车间内门与通道的位置、数量、尺寸应与设备布置、运输统

路、运输方式、操作路线相适应,并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安全的需 要。设备之间和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安 全的要求。

3.5.8易燃、有毒溶剂不得储存在大空间开敲式的车间内。化T

3.6危险源危险和有害因素

3.6危险源、危险和有害因素

3.6.1纺织工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划分介质的危险性类别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有关规定,确定介 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划分介质的危害程度等级应符合现行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的有 关规定。

,6.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储

3.6.3纺织.T.业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

3.6.4纺织工业企业化学品危害程度分级可按本标准附

3.6.5纺织工业的生产和辅助生产危害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射线性仪表; 2 噪声超过90dB(A)的设备: 3 产生高温、高湿的设备; 4 产生振动的设备或工作场所 3.6.6 纺织工业的生产和辅助生产危险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危险化学品在输送、放空、采样过程中产生静电; 2 转动设备缺少可靠的防护措施: 3 储存和使用腐蚀性化学品的设备和管道; 4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出现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静电和杂 电流、电火花等现象; 6受限空间。

1 射线性仪表; 2 噪声超过90dB(A)的设备: 3 产生高温、高湿的设备; 4 产生振动的设备或工作场所 3.6.6 纺织工业的生产和辅助生产危险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危险化学品在输送、放空、采样过程中产生静电; 2 转动设备缺少可靠的防护措施: 3 储存和使用腐蚀性化学品的设备和管道; 4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出现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静电和杂 电流、电火花等现象; 6受限空间。

4.1.1生产和储运过程中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 规定。 X 4.1.2纺织工业企业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入爆炸性气体环境》GB 3836.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 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T12476.3的有关规定,并应设计 4.1.3纺织工业企业应在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类液体、闪点 小于60℃的乙类液体的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区内,设置可燃气体 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 规定。 4.1.4工作场所的防火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于60℃的乙类液体的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区内,设置可燃气 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 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 见定。 W

4.1.4工作场所的防火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出口应直接对外,疏散通道应保持安全顺畅。 2生产不同类别的火灾危险性物质的场所宜分开设置:当必 须位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并当危险性较大的类别所占建筑面积超 过防火分区建筑面积5%时,应按危险性较大的类别确定建(构) 筑物的防火要求。 3平面布置时,应将人员集中场所安排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 这域,当人员活动或工作的场所与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场所相邻或 相连时,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4.1.5室内外消防设施设计应满足使用时方便快捷、容易取

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输送应采用密闭方式,设备以及 管线之间的连接应采取相应的密封措施。 2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 设置相应的液位、温度、压力、流量等仪表、自动连锁保护系统或紧 急停车系统。 3具有超压危险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 片等泄压系统。泄放含可燃液体和有毒液体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 入密闭储罐或其他容器。泄放含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安全阀出 口管应接人处理系统。 4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 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5储存和输送甲乙A类物资的设备和管道应有情性气体 置换设施。 ? 6输送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7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 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 8对产生粉尘的工艺,应优先采用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 在开清棉和梳棉、梳麻等易产生粉尘的环境宜设置在线粉尘浓度 超标监测报警装置。 9对于易燃易爆的纤维或粉尘,根据工艺特点应设置有效的 防火检测或火火设施。 10散发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和设备应采取防止粉 尘、纤维扩散、飞扬和积聚的措施

1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 质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验收应符合 相关技术要求。 2厂内输送中类液体和危害程度为高度危害质的泵,宜选 用无泄漏泵。 3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可燃气体和甲、乙类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防火墙。 4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设备和管道的保冷 层应采用难燃B1级材料。 5设备和管道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设备、管 道外防腐设计规范》HG/T20679和《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 腐蚀设计规范》SH/T3022的有关规定。

1甲、乙类人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散开或半散开式。 2甲、乙类生产及物品储存、麻原料的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 或半地下场所。 3甲、乙、丙类厂房及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建 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建筑物内部的防火分区分隔、防火要求不同或灭火方法不 司的部位之间应按防火等级较高一侧的要求设置防火墙。 5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 压设施,其泄压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GB5056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有抗爆要求的控制室和现场机柜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石油化T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的有关规定。 7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 8一座多层或高层厂房中,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按其中火灾 危险性较大的防火分区的要求确定。 9支承设备的钢结构防火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丁 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10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 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纺 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4.1.10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设计应根据工艺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物料性质、建筑 结构确定相应的消防设计方案: 2消防设计应根据物料性质、生产过程特点和火灾危险性质 采用相应的水消防、泡沫消防、干粉消防、砂土消防、气体消防等 设施; 3水消防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厂房面积及火灾危险性类别 采用消火栓、水幕、水炮、自动火火等设施,以及消防供水系统;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 关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丁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 关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6防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11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链合下列规定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生产特点、介质

特性及安全卫生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设计方案。 2散热器供暖的热媒温度应低于散发物质的引燃温度;散发 可燃粉尘、纤维的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得高于130℃,蒸汽温度 不得高于110℃;散发可燃气体、蒸汽的厂房,热水温度不得高于 150℃,蒸汽温度不得高于130℃。 3在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大量散发有害物质的军间,应满足 生产安全的要求,设计控制污染的局部机械通风;当无条件设计局 部机械通风时,应设计自然通风或全面通风。可能突然大量释放 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气体的生产房间应设计事故通风系统。 4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宜循环使用:内类厂房内含有燃 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 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 5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 机房内。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 风机房内。当送风设备和其他房间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 房内时,设备出口处应设置止回阀。 6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阀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7设有火灰自动报警系统场所的通风、空气调节装置应与室 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当火灾报警信号动作时,应联动切断通 风、空气调节装置的电源

4.2.1纺织工业企业建(构)筑物、储罐和架空管道的防雷类别及 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笛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和《石油库设计规 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4.2.2纺织厂、服装厂的生产用电负荷宜为三级负荷

生产用电负荷宜为一级或二级负荷。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

,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电源

4.2.3纺织工业企业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中的有爆炸危险场所 的电气设备、装置和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电气防爆安全技术 措施应按爆炸等级和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以及其危险程度及物质 状态的不同确定。

4.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4.3.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验收应符洽现行国家 标准《压力容器》GB150的有关规定。 4.3.2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压力管道规程T.业管道》GB/T2080《工业金属管道设 计规范》GB5031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和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的有关规定。 4.3.3夹套管的设计和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 工管道伴管和夹套管设计规范》SH/T3040和《夹套管施工及验 4.3.4压力容器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4.3.5压力管道在可能超压的管段上应设置安全装置。 4.3.6压力管道组成件的设计条件和材料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石油化T.管道设计器材选用规范》SH/T3059的有关规定。

工管道伴管和夹套管设计规范》SH/T3040和《夹套管施工及验 4.3.4压力容器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4.3.5压力管道在可能超压的管段上应设置安全装置。 4.3.6压力管道组成件的设计条件和材料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石油化T管道设计器材选用规范》SH/T3059的有关规定 4.3.7热力管道、高温高压管道应进行柔性设计。

4.3.4压力容器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4.4.1高温设备和管道应隔热,隔热后表面温度不应大于60℃; 当T艺要求裸露,且表面温度大于60℃时,在基准面上2.1m以 内,距平台0.75m范围内应采取操作人员的防烫保护,并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有关规定设置警 示标识

4.4.2熔融纺丝高温部件组件吊装应采取防烫措施,并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 标识。

4.4.3存在高温物质溅出的场所,应设置紧急避让空间和便捷疏 散通道,对可能波及的空间应采取隔离措施,

4.4.3存在高温物质溅出的场所,应设置紧急避让空间和便捷疏

4.5.2在可能产生湿滑地面的作业区域应设计防滑面层

4.5.3操作人员可能接近设备的转动部件处应设置防折

4.6.1防静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4.6.1防静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规范》GB50160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的有关 规定。

4.6.2纺织工业中存在静电引燃、引爆的危险场所应设置静电防

4.6.2纺织.1.业中存在静电引燃、引爆的抢险场所应设置

4.6.3生产中储存、使用、输送、产生可燃性粉料、粒料和纤维、可

4.6.5在可燃液体储罐区的人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

爆炸危险区内的人体静电消除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4.6.7消除属于非导体物料的静电,应根据现场生产实际情

4.6.8控制室的机柜室宜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操作室也可采用

4.6.9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

4.7.4平台、楼梯、坑池边、升降机口和安装孔等应设置栏杆、围

4.7.5建筑物的吊顶有上人要求时,吊顶内宜设置检修通道。

应采取栏杆及防滑等防护措施栏杆高度应与安全走道相同。检修通 道高差变化处应采取保护措施,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

应采取栏杆及防滑等防护措施栏杆高度应与安全走道相同。检修通

4.8安全色、安全标志

易发生事故与可能危及安全的设备、管道及地点,涂刷安 设置安全标志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色》GB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 标志规范》AQ3047的有关规定。

.8.3生产中储存、使用、产生可燃粉料、可燃液体、可燃气体 息性气体、有毒物质、腐蚀性物料等的车间入口或使用区域应设 整示标志.并应按危害类别和要求设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 置卡、作业风险告示牌、职业危害告知卡、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 等安全标志。

4.8.4在受限空间作业区、高毒性物料作业区、强腐蚀性物料作

.8.5在储存、使用、计量、输送二硫化碳和丙酮的房间及区域

4.8.9严禁随意开启和关闭的阀门应加锁,并应挂标志牌

4.9建筑设施安全防护

4.9.1生产过程中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应设计用于操作、 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4.9.2生产设备的运动零部件、过冷或过热部位、可能飞甩或喷 射出固、液、气态物质的部位应具有防护装置或相应的防火措施 0一生产储右过积中左在目姚目燥气体一泌体菜气松小的

场所应采取密闭防泄漏、防爆泄压、消除电火花和防撞击等相应建 筑措施。

4.9.4架设于建(构)筑物上的安装检修设备或运送物料用吊钩、 吊梁等,设计时应预留安全系数,并应在醒目处标出吊挂的极限荷 载量。

4.9.5高大的设备、烟窗等建(构)筑物的顶部应根据当

区域要求设置航空障碍灯。

5.1.1防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

5.1.2纺织工业企业应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的工艺

5.1.5粉尘收集设施应在散发源就地收集,就近设立处理

1.7滤尘系统应连续过滤、连续排杂、能处理分离长纤维,升 运行稳定可靠。当采用间歇吸尘系统时,应有防止尘杂瞬时浓 超限的措施

5.1.8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在工艺生产充许时应采取加

借施。当作业场所粉尘、烟尘或有害气体浓度较大且不易处理时, 应设置单独操作室操作室设置为正压并应按人体的舒适性设计。

5.1.9除尘设备的选择应满足工艺的要求并经技术经济

5.1.13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

5.2防毒、防腐蚀防辐射

5.2.1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5.2.2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应符合现行

5.2.3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根据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设置盟洗

5.2.4对散发有害、有毒气体的设备应设局部通风装置.并

5.2.5生产排出的有害、有毒的废弃物应有回收、综合利用和净

化处理等措施,有害、有毒物质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 要求

将对人体有害的热媒蒸气直接排出。

将对人体有害的热媒蒸气直接排出。

5.2.7可能释放危害程度为高度危害及以上级别的有毒气体的 设备附近应设置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可能释放危害程度 为中度危害有毒气体的生产区域应设置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仪。有毒气体报警仪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 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

仪。有毒气体报警仪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 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 5.2.8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毒有害物质散发量可能最大 的地点。当有毒有害物质释放出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气时, 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m~1.0m处;当释放出密度比空气小 的气体和蒸气时,吸风口应设在放散设备的部,且对于密度比空 气小的可燃气体和蒸气,吸风口应紧贴屋顶布置。 5.2.9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 排风设施,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排风系统和事故排风的排风 系统共同保证。事故排风的排风量应根据工艺资料计算确定。当 缺乏计算资料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12次。当设置有事故 排风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 排风量的80%,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连锁。 5.2.10在室内存放或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房间应在室外设置 排风开关,并应保证操作人员进入房间前先开启排风系统。

海有害物质散及量重能 的地点。当有毒有害物质释放出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气 及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m~1.0m处;当释放出密度比空气 的气体和蒸气时,吸风口应设在放散设备的上部,且对于密度比 气小的可燃气体和蒸气,吸风口应紧贴屋顶布置

5.2.12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设计应优化T.艺流程,开应 降低有毒、有害气体量,同时应保证车间的换气次数。对有低浓 度有毒有害气体散发,且其散发点较分散的工作场所,宜采用全 面通风换气使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低于职业接触 限值。

气产生的化验项目,应在通风柜中进行。

品液体、气体场所的建(构)筑物,进行防腐蚀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5.2.15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

5.2.16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

5.2.17对于生产过程产生辐射或对人环境有严重危害物质日

得进入空调系统。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车间,通风系统 不得采用循环空气。

5.3.1T.程设计应选用低噪声设备: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设备应远

市.3.2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减振消音、隔振吸声及综合控制 施。工作场所应采取各种降噪技术措施、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 识业卫生标准《T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 因素》GBZ 2. 2 的有关规定

.3.3对防振有要求的场所,应采取减振器减振垫、防振沟或 案性连接的防振措施,对振动设备的基础应进行合理设计。T 场所的振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的有关规定。

5.3.4易产生噪声和振动的管道、风管不宜穿过噪声控制格的

5.3.4易产生噪声和振动的管道、风管不置穿过噪声控制严格 这域和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满足穿 区域和房间对噪声振动的要求。

5.3.5振动较大的艺设备应布置在厂房底层,当丁.艺需要在楼

5.3.5振动较大的>艺设备应布置在厂房底层,当丁.艺需要在楼 板或平台上布置时厂房结构应采取防振措施。其他有强烈振动 的设备和装置不宜布置在楼板或平台上,当工艺需要在楼板或平 台上设置时,应经技术经济方案论证后确定

5.3.7与振动较大的设备及部件相接的管道应采取隔振和减

5. 4防暑、防寒、防湿

5.4.1防署降温、防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

5.4.1防降温、防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 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5.4.2不设空调且需要通风的生产车间.应有满足卫生、生产工

艺要求的自然通风条件,当车间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 械通风装置。

5.4.3有温、湿度要求的车间空调设计应满足工艺和职业安

5.4.3有温、湿度要求的车间空调设计应满足工艺和职业安全卫

5.4.5凡其有敲口液面并产生大量水汽或异味的设备,官集中或

5.4.9生产时用水较多或

5.5.1厂房应综合工艺流程、建筑功能、空调、通风设备的要求进 行采光设计,应利用关然采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 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

5.5.2纺织厂、服装厂的天然采光应采取防止眩光和遮阳措施。

5.5.3工厂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 推》GB50034的有关规定,应采取对直接眩光、反射眩光产生的危 害加以限制的措施。当大面积采用荧光灯照明时,还应采取抑制 频闪效应的措施。

5.5.4各种场所不得采用触电防护类别为0类的灯具

5.5.5 当采用工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 接地。

当采用工类灯具时JB/T 8768.1-2011 高精度卧式车床 第1部分:精度检验,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

5.5.8纺织工业企业在下列车间或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方止污染的装置。工厂自备生活饮用水系统当需用城镇供水系 作为后备用水时,不应与城镇供水系统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方 过储水池(箱)补水,补水管应在水池(箱)溢流水位以上接入。

方护措施;当与排水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有关规定。

5.6.5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管道合用时,应采取保证生活用 质的措施。

质的措施。 5.6.6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等合用储水池(箱)时,应保证水池 (箱)内储水更新时间不大于48h。储水池(箱)或生活用水供水端 应采取避免生活用水二次污染的消毒措施。 5.6.7生活用水管道严禁与工厂内的中水和回用雨水等非生活 用水管道连接。

.7生活用水管道严禁与工广内的中水和回用雨水等非生活 (管道连接。

JJF(纺织) 010-2012 纱线捻度仪校准规范5.6.7生活用水管道严禁与工广内的中水和回用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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