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1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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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111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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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2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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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1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选择“重点管理”;在填报“行业类别”时,应选 择“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339)中的“黑色金属铸造”(国 民经济行业代码C3391)、“有色金属铸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3392)

4.1.3主要产品及产能

SN/T 5373-2021 大灰蛞蝓检疫鉴定方法4.1.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主要生产工艺、生产单元、主要 生产设施、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 他选项等信息。公用单元中有锅炉的,应根据HJ953填报锅炉的信息。 以下“4.1.3.2~4.1.3.6”为必填项,“4.1.3.7”为选填项

3.2主要工艺、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设施参类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工艺、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

污单位生产工艺、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

4.1.3.3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 填报。

4.1.3.4产品名称

排污单位的产品名称为铸件

4.1.3.5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排污单位的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淘汰或取 缔的产能。没有设计产能数据的,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 按自然年实际产量的最大值填报;投运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产能折算产能。 产能计量单位均为t/a。

4.1.3.6设计年生产时间

排污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依 去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报。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 中未明确生产时间,则按实际生产时间填报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1.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1.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主要燃料及辅料种类、设计处理 消耗)量及计量单位、燃料及辅料信息等内容。 以下“4.1.4.2~4.1.4.5”为必填项,“4.1.4.6”为选填项

4.1.4.2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应包括铸造用生铁、废钢、铅(合金)锭、回炉料、其他。 辅料种类应包括原砂、球(蠕)化剂、孕育剂、精炼剂、增碳剂、铸造合金、膨润土、 树脂、固化剂、水玻璃、硅溶胶、煤粉、耐火材料、涂料、其他。 燃料种类应包括铸造焦碳、天然气、柴油、其他。

4.1.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主要原辅材料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包括:t/a、kg/a、m3/a、L/a,燃料年使用量的 计量单位分别为t/a、Nm/a

4.1.4.4主要原辅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

原辅材料申有毒有害成分根据GB8978、GB16297申第一类污染物以及《优先控制化 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等有关规定确定,其含量即其在原辅材料中的占 比。 原辅材料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元素的可不填报

4.1.4.5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实际使用情况填报固体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原则上燃料填报以设计值为基准,排污单位可结合实际生产填报,并注明填报基准。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1.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1.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1.5.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分别填报废气、废水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信息。 废气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 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 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等。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 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 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等

排污单位的生产单元、生产设施、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污染治理 设施名称及工艺、排放口及类型填报内容见表2。表中未列明的其他生产设施、废气产污 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由排污单位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

见要求的排放方式和污染物种类进行填报。 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9078、GB16297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 的,从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废气排放形式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种形式

“根据本标准4.3.4运行管理要求,金属熔炼(化)炉、清理工序抛丸机、砂处理及旧砂再生工序落砂机和砂处理及旧砂再生设备对应的排放口需要进行有组织排放,如果其 也生产单元的废气没有实现有组织排放,则对应的主要排放形式只涉及无组织。待《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b污染物项目依据GB9078、GB16297,待《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污染物项目依据《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待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根期本标准4.3.4运行管理要求,金属熔炼(化)炉、清理工序抛丸机、梦处理及旧砂再生工序落砂机和砂处理及日纱再生设备对应的排放口需要进行 他生产单元的废气没有实现有组织排放,则对应的主要排放形式只涉及无组织。待《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b污染物项目依据GB9078、GB16297,待《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效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污染物项目依据《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待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a)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8978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 从其规定。不外排时不用填报。 废水类别、主要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

亏单位废水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

不外排指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以及其他不通过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口或雨水排放口排出的排放方式;对于排 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废水,选择不外排。 b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 的排放方式。 “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 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不外排指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以及其他不通过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口或雨水排放口排出的排放方式;对于排 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废水,选择不外排。 b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 的排放方式。 ‘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 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b)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排放规律类别参 见HL521

4.1.5.4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根据HJ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 并填报

4.1.5.5是否为可行技术

4.1.5.6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位执行的标准规范中有关排放口规 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 瓦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1.5.7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 录》中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熔炼(化)炉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除主要排放口以外的均为 投排放口。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生产单元)、厂区总平面布置 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等 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 并标注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 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 要求的,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 排污许可平台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4.2.1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4.2.1.1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 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者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监 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4.2.1.2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包括直接排放口和间接排放口,直接排放口应填报地理坐标、间歇 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间接排放口应填报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 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2.2许可排放限值

4.2.2.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 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充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 最大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 环境管理要求(如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可以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日 进行细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按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 意见》的要求执行。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 度,无组织废气以厂界监测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 施后,从其规定。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颗粒物许可排放量,其中冲天炉废气排放口同时还应 逐一计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 之和;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求。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求:单独 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排污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 排放量不做要求,仅说明排放去向。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其他排放要求 或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浓度,除按相关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并实施监管外,还 需填报承诺的排放要求。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 确定的要求。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 过程。 排污单位的废气主要污染源、污染物项目及排放口见表4

4.2.2.3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的日许可排放量,颗粒物、氮氧 化物和二氧化硫的年许可排放量等于有组织年许可排放量。废气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见公 式(1)~(4)。 a)年许可排放量 (1)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排污单位颗粒物年许可排放量按公式(1)计算

E年许可=E主要排放口年许可

式中:E年许可 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t; 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 (2)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由绩效和产能相乘确定。主要排放口年许 可排放量计算公式:

M,=R×C×10°

式中:E,一一第i个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 R一一企业产能,没有设计产能数据的,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t; C——绩效值,单位kg/t产能,按表5进行取值。

表5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绩效值表

b)特殊时段的日许可排放量 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或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 件,根据停产、减产、减排等要求,确定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要求。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内,国家或者排污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金属铸造排污单位应当 按照新的停产、减产、减排等要求进行排放。 特殊时段日(月)许可排放量根据排污单位前一年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月)均值、特 殊时段产量或者排放量削减比例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特殊时段日(月)许可排放量,t; 特殊时段日(月)产量或者排放量削减比例

4.3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时参考。 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 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可以认为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对于未采 用的,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 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 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并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4.3.2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排污单位废气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考资料性附录A中表A.1。

4.3.3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排污单位废水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考资料性附录

4.3.4运行管理要求

4.3.4.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等要求设计、运行 各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使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 标准的规定。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排污单位应立即报

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工业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a)源头控制 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 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 b)治理设施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 析。 )操作规程 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d)治理设施的维护 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H值计、液位计等应定期校验和比对。

4.3.4.4工业固体废物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 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 b)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等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 形标志。 c)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GB18597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 染。

4.3.4.5土壤及地下水

a)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 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 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对阴极保护系统等应配置防泄漏、渗漏 装置并配套相应措施。 d)属于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惠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 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4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在甲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项目及许 可限值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HJ819等标准规范执行。 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执行GB13271的生 产设施或排放口按照HJ820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可以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管理要求。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 意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和其他 环境管理要求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项目

废气排放口点位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75、HJ/T397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废气检 则平台、检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满足HJ75、HJ/T397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位应符合GB16297等标准规范的要求,《铸造工业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HJ/T91、HJ91.1等标准 规范要求

4.4.4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类型。 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 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自动监测应满足《污染源自动监 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技术

排污单位采用自动监测的,应全大连续监测,并按照H75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 比对。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 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 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 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6~表8执行。对于未涉及的其他排放口,有明确排放 标准的,应按照填报的产排污节点明确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及频次,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得低 于1次/年。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规定更严格的监测频次要求

表6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适用于使用冲天炉熔炼(化)的铸造排污单位。 待《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适用于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排污单位。

表7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位废水污染源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步

4.4.6采样和测定方法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75、HJ76标准执行。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16157、HJ/T397、HJ732标准执行。 无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GB9078和HJ/T55标准执行。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355和HJ/T356标准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4、HJ495、HJ91.1和HJ/T91标准执行。 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应按照GB8978、GB9078、GB16297中规定的污 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7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4.4.8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HJ/T373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 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4.4.9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4.5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 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 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 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 性负责。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主要原辅料信息、燃料信息、污染监测原始结果等。环境管 理台账分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形式,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4.5.2记录内容和频次

记录内容应包括主要原辅料信息、燃料信息、污染监测原始结果等,参见资料性附录B, 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原辅料信息、燃料信息按照批次记录。废气、废水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本标准中所确 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主要排放口污染排放情况应根据4.4.5的规定采用自动监测实时记 录。

4.6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流 理参照HJ944执行。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 非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安时提交至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 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4.6.2报告分类及周期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至少每年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有核 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季度执行报告每季度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李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 至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 李(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李度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GB/T 28492-2012 钮扣通用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铜质类

4.6.3报告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年度/季度执行报告参照附录D进行编制。执行报告应包括排污许可证执行情 况、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台账管理情况、超标排放或者污染 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其中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 息。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4.7实际排放量核算方

4.7.1.1 核算原则

排污单位应逐一核算废气主要排放口颗粒物实际排放量,其中冲天炉废气排放口同时还 应逐一核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原则上不合算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实际 非放量。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李度、年或者特殊时段等。 核算废气和废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 实测法包括自动监测法和手工监测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 染物种类,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 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 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 居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采用物料 算法核算颗粒物、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和污染物项目 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进行核算 相关产排污系数参考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的相关内容。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环境 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对于手工检测,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 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QKZD 0002S-2015 广西南宁市康之豆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熟化大豆粉制品

4.7.1.2数据采用原则

对于排污许可证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 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 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 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者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 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 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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