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T 4185-2009 尾矿砂浆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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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YB/T 418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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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2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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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T 4185-200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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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T 4185-2009 尾矿砂浆技术规程

4.2.1干混砌筑砂浆的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干混砌筑砂浆拌合 物的密度不应小于1800kg/m3。

4.2.2于混砂浆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要求。

表4. 22干混砂浆性能指标

4.3.1湿拌砌筑砂浆的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砌 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湿拌砌筑砂浆拌合 物的密度不应小于1800kg/m。 4m

SN/T 5173-2021 国境口岸蜱传腹地病毒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方法表4.3.2湿拌砂浆性能指标

项目 湿拌砌筑砂浆 湿拌抹灰砂浆 湿拌地面砂浆 强度等级 M5、M7.5、M10、M15、M20、M25、M30 M5 M10,M15、M20 M15,M20,M25 稠度/mm 50,70,90 70,90,110 50 凝结时间/h ≥8、≥12、≥24 ≥8、≥12、≥24 ≥4、>8 保水性/% >88 ≥>88 ≥88 14d拉伸粘结强度/MPa 一 ≥0. 15 ≥0. 20 一

4.3.3湿拌砂浆稠度实测值与合同规定的稠度值之差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3湿拌砂浆稠度实测值与合同规定的稠度值之差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3湿拌砂浆积度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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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宜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 泥、砌筑水泥和钢渣砌筑水泥

筑水泥和钢渣砌筑水泥

5.2.1细集料采用尾矿砂。当尾矿砂的技术指标不能满足本规程5.2.2~5.2.7的技术要求时, 应和天然砂或其它人工砂混合使用,或采取其它技术措施,并经试验证明能确保砂浆品质后,方允 许使用。天然砂或其它人工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的规定。 5.2.2尾矿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分为粗、中、细、特细四级,其细度模数范围分别是:粗砂:3.7~ 3.1;中砂;3.0~2.3;细砂:2.2~1.6;特细砂:1.5~0.7。 除特细砂外,尾矿砂的颗粒级配可按600μm筛孔的累计筛余量分成三个级配区,且尾矿砂的颗粒级 配应处于某一级配区内(见表5.2.2),尾矿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5.2.2中的累计筛余相比,除4.75mm

尾码砂的租细程及按细皮模效分为租、中、细、特细四级,其细度模效范围分别是:租砂:3.7 3.1;中砂;3.0~2.3;细砂:2.2~1.6;特细砂:1.5~0.7。 除特细砂外,尾矿砂的颗粒级配可按600μm筛孔的累计筛余量分成三个级配区,且尾矿砂的颗粒级 配应处于某一级配区内(见表5.2.2),尾矿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5.2.2中的累计筛余相比,除4.75mm 和600um的累计筛余外,可以略有超出,但总超出量不应大于5%

表5.2.2颗粒级配

5.2.3尾矿砂的泥块含量不应大于1.0%。 5.2.4尾矿砂的亚甲蓝MB值<1.4时,粉体含量不应大于20%;亚甲蓝MB值≥1.4时,粉体含量不 应大于5.0%。 5.2.5尾矿砂的总压碎值指标应小于30% L5 2 6 ~ 当尿矿功由含有云母 轻物质右机物 疏/

5.2.3尾矿砂的泥块含量不应大于1.0%。 5.2.4尾矿砂的亚甲蓝MB值<1.4时,粉体含量不应大于20%;亚甲蓝MB值≥1.4时,粉体含量不 应大于5.0%。 5.2.5尾矿砂的总压碎值指标应小于30%。

表5.2.6屋矿砂中的有害物质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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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由尾矿砂制备的试件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定的试验龄期膨 胀值应小于0.10%。 5.2.8尾矿砂的试验方法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进行。 5.2.9尾矿砂应保持洁净,进厂后应按批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批量以400m或600t为一批,不 足400m²或600t亦为一检验批。 5.2.10尾矿砂进厂时应提供检验报告。应按不同品种、规格进行堆放,不得混杂。在其装卸及存储过 程中,应采取措施,使屋矿砂题粒级配均匀.严 禁混人影响砂浆性能的有害物质

5.3.1砂浆中的矿物掺合料可采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钢渣粉和沸石粉。 5.3.2粉煤灰品质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的规定,质量应不低于Ⅱ级。 5.3.3粒化高炉矿渣粉品质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规定。 5.3.4钢渣粉品质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GB/T20491的规定。 5.3.5沸石粉品质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JGJ/T3048的规定。

外加剂品质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 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外加剂品质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 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采用保水增稠材料时,必须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用于砌筑砂浆的应符 合《筑砂浆增塑剂》JG/T164的规定

采用可再分散乳胶粉、颜料、纤维等时,其品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7拌合用水 拌合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5.8复验 所有原材料进厂后均应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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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筑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应按《磷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98的规定确定,抹灰砂 浆和地面砂浆的试配强度参照执行。尾矿砂浆配合比必须按体积法设计计算并经试配调整,结果用重量 比表示。 6.0.2外墙抹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50kg/m。地面面层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水泥 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6.0.3尾矿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6.0.4生产厂家应根据试验结果,明确干混砂浆加水量范围。 6.0.5生产厂家在确定湿拌砂浆出厂稠度时,应考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损失

7.1.1原材料干煤与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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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干混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7.1.1.1各种材料必须分仓储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7.1.1.2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储存,同时应具有防潮、防污染措施。 7.1.1.3细集料必须经干燥处理,干燥后含水率应小于0.5%。 7.1.1.4保水增稠材料、外加剂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储存,并应具有防止质量发生变化的措施。 7.1.1.5矿物掺合料应按品种、级别分别储存,严禁与水泥等其它粉状料混杂。

计量应接重量计量,配料时计量充许 1.2的规定。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 发的有效合格证。计量设备必须能满足不同品种 干混砂浆的生产

7.1.3.1干混砂浆宣采用自动控制的干粉混合机进行混合,确保客组分混合均匀一致。 7.1.3.2生产中应测定细集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宜少于一次。 7.1.3.3砂浆品种更换时,搅拌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7.1.3.4干混砂浆在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所有材料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密闭状 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砂料场应有防扬尘措施

干混砂浆用的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应有清晰标识显示产品的以 a)产品名称; b)产品标记; c)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d)生产日期; e)生产编号; f)加水量要求; g)内装材料重量; h)产品储存期。 生产厂家亦可视产品情况在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加注以下标志: a)产品用途; b)产品色泽; c)使用限制; d)安全使用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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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1袋装或散装干混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装卸时要 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和储存,不得混杂。 7.1.5.2袋装干混砂浆储存期为3个月。散装干混砂浆应在专用封闭式简仓内储存,储存期为3个月 超过3个月的干混砂浆在使用前需重新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7.2.1原材料储存有

7.2湿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7.2.1.2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储存,同时应具有防潮、防污染措施。 7.2.1.3细集料的储存应保证其均匀性,不同品种、规格的细集料应分别储存。细集料的储存地面应为 能排水的硬质地面。 7.2.1.4保水增稠材料、外加剂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储存,并应具有防止品质发生变化的措施。 7.2.1.5矿物掺合料应按品种、级别分别储存,严禁与水泥等其它粉状料混杂。

.2.2.1计量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 进行检定,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校准, 7.2.2.2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材料,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储存功能。

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校准。

表7.2.2湿拌砂浆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范围

7.2.3.1搅拌机应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规定。 7.2.3.2湿拌砂浆最短搅拌时间(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宜低于90s。 7.2.3.3湿拌砂浆生产中应测定细集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宜少于1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 应增加测定次数,依据测定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和细集料用量。 7.2.3.4湿拌砂浆在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搅拌站机房应为封闭式建筑,所有粉料的输 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密封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砂料场应有防扬尘措施。 7.2.3.5揽拌站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宜处理后循环利用。

7.2.4.2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搅拌运输车简体按一定速度旋转,使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不离 析、不分层,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度。 7.2.4.3运输设备应不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及输送畅通,严禁在运输和卸料过程中加水。湿拌砂 浆在搅拌车中运输的延续时间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湿拌砂浆在搅拌车运输的

.2.5显拌砂浆供货量以立方来为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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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供方应提供相应的尾矿砂浆使用 标、干馄砂承有效日期、便用汇 围、干混砂浆加水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施工人员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施工;供方还应提供法定检 测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围、干混砂浆加水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施工人员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施工;供方还应提供法定检

围、干混砂浆加水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施工人员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施工;供方还应提供法定检 测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8.1.2尾矿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1.3尾矿砂浆拌合物的稠度和保水性应满足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B.1.4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低于5℃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冬期施工期限以外,当 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也应按冬期施工的规定执行。冬期施工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a)现场的砂浆拌合物应采取保温措施; b 砂浆拌合物的温度及施工面的温度不应低于5℃; C 抹灰(粘贴)层应有防冻措施; 湿拌砂浆可掺入混凝土防冻剂,其掺量应经试配确定; e)湿拌砂浆可适当减少缓凝剂掺量,缩短砂浆凝结时间,但应经试配确定。 8.1.5砌筑砂浆施工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执行。 8.1.6抹灰砂浆施工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8.1.7地面砂浆施工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执行

日最低气温低于0亡时,也应按冬期施工的规定执行。冬期施工时应来取如下指施: a)现场的砂浆拌合物应采取保温措施; b) 砂浆拌合物的温度及施工面的温度不应低于5℃; C 抹灰(粘贴)层应有防冻措施; d)湿拌砂浆可掺人混凝土防冻剂,其掺量应经试配确定; e)湿拌砂浆可适当减少缓凝剂掺量,缩短砂浆凝结时间,但应经试配确定。 8.1.5砌筑砂浆施工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执行。 8.1.6抹灰砂浆施工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8.1.7地面砂浆施工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执行。

8.2干混砂浆施工质控制

8.2.1.1干混砂浆进场后,应按品种、强度等级、批号分开存放,先到先用。 8.2.1.2袋装干混砂浆在施工现场储存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并按不同品种、编号分别堆放,严禁混堆混用。 8.2.1.3散装干混砂浆在施工现场储存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简仓应有明显标记,严禁混存混用。 8.2.1.4干混砂浆存放时间超过储存期,在使用前要进行复验,按复验结果使用。

8.2.1.3散装干混砂浆在施工现场储存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简仓应有明显标记,严禁混存混用。 8.2.1.4干混砂浆存放时间超过储存期,在使用前要进行复验,按复验结果使用。 8.2.2搅拌 8.2.2.1现场搅拌时干混砂浆及用水量均以重量计量,于混砂浆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 的规定,用水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 8.2.2.2干混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应符合包装袋或送货单标明的规定。揽拌时间的确定应 保证砂浆的均匀性。砂浆应随拌随用,搅拌均匀。 8.2.3施工 8.2.3.1于混砂浆拌合物应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用完,超过使用规定时间的砂浆拌合物严禁二 次加水搅拌使用。 8.2.3.2使用前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使用前再次拌合,

保证砂浆的均匀性。砂浆应随拌随用,搅拌均匀。 8.2.3施工 8.2.3.1于混砂浆拌合物应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用完,超过使用规定时间的砂浆拌合物严禁二 次加水搅拌使用。 3.2.3.2使用前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使用前再次拌合。

8.3湿拌砂浆施工质控制

8.3.1.1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密闭容器内。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冬 季应采取保温措施。储存地点的气温,最高不宜超过37℃,最低不宜低于0℃。砂浆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 8.3.1.2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加水。

.1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密闭容器内。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冬 采取保温措施。储存地点的气温,最高不宜超过37℃,最低不宜低于0℃。砂浆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 1.2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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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1.3储存容器标识应明确,应确保先存先用,后存后用,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禁止不同品 种的砂浆混存混用。储存容器应有利于储运、清洗和砂浆装卸。

8.3.2.1湿拌砂浆在储存中如出现少量泌水现象,使用前应人工拌匀,如泌水严重应重新取样进行质量检验; 8.3.2.2砂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 8.3.2.3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下次使用

8.3.2.1湿拌砂浆在储存中如出现少量泌水现象,使用前应人工拌匀,如泌水严重应重新取样

8.4.1抹灰砂浆的养护

施工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且不应少于7d的养护时间。 8.4.2地面砂浆的养护 地面压光后,一般在1d后进行保湿养护。使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的砂浆地面,连续养护 时间不应少于7d,使用矿渣硅酸盐水泥等其它品种水泥的砂浆地面,连续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0d

地面压光后,一般在1d后进行保湿养护。 时间不应少于7d,使用矿渣硅酸益 护时间不应少于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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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干混砂浆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湿拌砂浆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 检验。

9.1.1.干混砂浆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湿拌砂浆的检验分为出 检验。

十混砂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厂、新产品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原材料发生变化、生产工艺进行调整、设备进行维修,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一次; d)产品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成品存放期超过三个月时;

干混砂浆或湿拌砂浆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工作由生产厂家负责,检验结果作为出厂依据。生产厂家另需在供货日起35日内向需方 提供包括该批砂浆28d抗压强度等指标的出厂检验报告

干混砂浆或湿拌砂浆运至交货地点后,需方应按合同或技术标准的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其质 量进行交货检验。

9.2.1于混砂浆的型式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 9.2.2干混砂浆的出厂及交货检验项目见表9.2.2。

表9.2.2干混砂浆的出厂及交货检验项目

9.2.3湿拌砂浆的出厂及交货检验项目见表9.2.3。

表9.2.3湿拌砂浆的出厂及交货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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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根据生产厂年生产能力和生产设备条件,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 10万t以上,不超过800t为一编号; 4万t~10万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4万t以下,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编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应随机进行。 9.3.1.2出厂检验试样应在产品出料口连续采取,或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采集的试样总 量不应少于40kg。 9.3.1.3交货检验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供需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点共同取 样和签封。每批的取样应随机进行,试样不少于80kg。将试样缩分为两等份,一份由供方封存至保质 期,另一份由需方按本规程规定进行检验。 在保质期内,需方经检验认为产品品质有问题而供方又有异议时,双方应将供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 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3.1.4交货检验以生产厂同批砂浆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需方在同批砂浆中 抽取试样,试样不少于40kg,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保存至保质期。 在保质期内,需方对干混砂浆品质有疑问时,则供需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 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3.1.5特殊要求项目检验的取样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9.3.2.1用于出厂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用于交货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交货地 点采取。 9.3.2.2交货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砂浆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 至3/4之间采取。 9.3.2.3交货检验湿拌砂浆试样的采取及稠度、保水性试验应在砂浆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 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9.3.2.4每个试验取样量应大于砂浆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2倍,且不宜少于0.01m。 9.3.2.5湿拌砂浆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和组批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a)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50m°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 合比的湿拌砂浆不足50m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b)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湿拌砌筑砂浆应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规定执行;湿 拌地面砂浆应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规定执行;湿拌抹灰砂浆每一工作班取样 不应少于一次。 9.3.2.6湿拌砂浆的稠度、密度、保水性、凝结时间和拉伸粘结强度检验试样的取样频率应与湿拌砂浆 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一致。 9.3.2.7特殊要求项目检验的取样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湿拌砂浆按实际稠度试验。干混砂浆试验时的稠度为:砌筑砂浆为70mm~80mm、抹灰砂浆 90mm~100mm地面砂浆45mm~55mm

9.4. 1 稠度、密度、凝结时间和抗压强磨

9.4.2粘结强度和保水性

9.4.2粘结强度和保水性

9.4.3砌体力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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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混砌筑砂浆、湿拌砌筑砂浆的砌体抗压强度、抗剪强度试验应按《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 准》GBI129的规定进行

将抽取的干混砂浆试样或湿拌砂浆试样按第 法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第4章相 应的技术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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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十混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提交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及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湿拌砂 浆应提交该批产品的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 10.1.2尾矿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3对尾矿砂浆品质有疑问或争议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10.2砌筑砂浆验收 10.2.1筑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执行。 10.2.2砌筑砂浆强度检验不合格时,可采用《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或《贯人法检测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136的方法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10.3抹灰砂浆验收 10.3.1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10.4地面砂浆验收 10.4.1地面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执行

10.1.1干混砂浆进人施工现场应提交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及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湿拌砂 浆应提交该批产品的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 10.1.2尾矿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3对尾矿砂浆品质有疑问或争议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10.2砌筑砂浆验收 10.2.1砌筑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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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宣”,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一般采用“可”。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 照”。

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宣”,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一般采用“可”。 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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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条说明了尾矿砂浆的适用范围。 本规程中的尾矿砂浆是指用尾矿砂配制的砌筑、抹灰和地面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特种 沙浆不属于本规程的范畴。 1.0.3本条指出了本规程与其它有关标准的关系。

沙浆不属于本规程的范畴。 1. 0. 3 本条指出了本规程与其它有关标准的关系。

GB/T 40349-202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专用WLAN通信模块技术规范1.0.3本条指出了本规程与其它有关标准的关系

YB/T41852009

4.1.1将尾矿砂浆产品品质分成两个阶段进行考察,第一阶段砂浆拌合物,第二阶段砂浆硬化体,两个 阶段的产品均应满足相应规程、标准和本规程的规定。 4.1.2干混砂浆的色泽及颗粒均匀可从一个方面反映干混砂浆的混合均匀程度,出现结块则反映其吸 水受潮,其品质可能受到影响;湿拌砂浆运至现场后拌合物应无离析、泌水。 4.1.3规定了尾矿砂浆的等级依据其硬化体的标养抗压强度(单位采用MPa)来划分,其强度等级划分 间隔为2.5或5。 4.1.4规定尾矿砂浆应根据砌体类型、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选择相应的强度等级和稠度。 4.1.5规定尾矿砂浆应符合国家有 标准的相关规定

参照《预拌砂浆》JG/T230中有 干混砂浆的要求制定。 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强度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见表4.2

表4.2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对应关系

参照《预拌砂浆》JG/T230中有关湿拌砂浆的要求制定GB/T 5071-2013 耐火材料 真密度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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