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T 173-2019 内河洗舱站码头设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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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T 173-2019 内河洗舱站码头设计指南

5.2.6船舱清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2.6.1清洗采用介质的类别及其温度、流量和压力应与舱内残余货物相适应,并应 满足清洗需要。 5.2.6.2对残余货物为丙类液体或II、IV级毒性液体的液货舱,清洗采用介质的温度 不宜超过舱内残余货物的闪点,超过其闪点时应进行惰化

5.2.6.3需进行液货舱惰化的船舶,其同时进行清洗作业的液货舱数量不宜大于2个, 大于2个时,应增加相应的安全措施

DB21T 1880-2011 展馆物业服务规范表5.2.6移动式洗舱机选用表

5.2.7清洗和清舱设备应选用与船舶内部结构接触时不产生火花的设备 5.2.8洗舱站码头应设置登船设施,10000吨级及以上洗舱站码头宜设置登船梯 5.2.9 洗舱站码头宜设置起重设备。

舱水量可按表5.3.1确定,单艘散装液体化学品船的洗舱水量可按载货舱总容积的1%~ 4%估算

表5.3.1单艘油船的洗舱水量

5.3.2洗舱水宜采用管道输送上岸,后方不具备洗舱水接收条件时可由专用船舶接收、 转运。

5.3.2洗舱水宜采用管道输送上岸,后方不具备洗舱水接收条件时可由专用船舶接收 转运。 5.3.3洗舱水接收设施应根据洗舱水的性质分类设置,其容积应根据洗舱工艺和洗舱水 处理工艺等综合确定,并不宜小于单船舶的洗舱水量。 5.3.4洗舱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4.1洗舱水管道管材、接口等应满足防腐蚀、防泄漏的要求。 5.3.4.2洗舱水管道应根据后方处理工艺要求进行设置,工艺条件允许时可共用管道 5.3.4.3 洗舱水管道不应与生活污水管道共用。

式中A。一一泊位年洗舱能力(艘次); α一—不同吨级、不同类型的船舶占泊位年洗舱需求船舶总量的百分比(%); Asi一一与α,相对应的泊位年洗舱能力(艘次)。 5.4.2与αi相对应的泊位年洗舱能力可按下式计算:

t, =tz1 +tz2 +tz3 +tz4 kj t, =tf+tf2 +tf3 +tf4 +tf5

式中Asi 一与α,相对应的泊位年洗舱能力(艘次); T,年营运天数; Td 昼夜洗舱小时数,三班制取24h,二班制取16h; t 各分项洗舱作业时间之和(h); tf一一各分项辅助作业时间之和(h); 港口生产不平衡系数,根据港口营运资料统计分析确定,资料不足时可取

:换装货物对含水量无要求时,可无需干燥;两班制作业时,船舱干燥放在夜间进行,可不考 舱后船舱干燥时间。 4.4洗舱码头泊位数应根据船舶洗舱需求量及泊位洗舱能力按下式确定:

式中:N—泊位数; Q——船舶洗舱需求量(艘次); A.—泊位年洗舱能力(艘次)

6.0.1洗舱站码头的水工结构安全等级应采用二级。 6.0.2石 码头前沿的均布荷载标准值可取10kPa。 6.0.3内河船停靠码头的船舶荷载可按船舶空载状态计算确定;海船停靠码头的船舶荷 载可按船舶压载状态计算确定。 6.0.4洗舱站码头水工结构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码头结构设计规范》 (JTS167)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144)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7.1.1内河洗舱站码头的电力负荷宜为二级负荷。 7.1.2消防电源及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相关 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 7.1.3码头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151x,其水平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25。 7.1.4 供舱内及舱口盖附近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7.1.5 码头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和相关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

7.2.1洗舱站码头消防设施应能满足扑救码头火灾和泊位设计船型初起火灾的要求。 7.2.2选用的灭火剂应与船舶液货舱内的残余货物相适应。 7.2.3消防灭火设备可选用可遥控的移动设备。移动炮流量不宜大于40L/s,消防水炮 和泡沫炮可各按1门配置,配套管牙接口选用DN65规格。 7.2.4洗舱站码头应设置消火栓系统,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15L/s,连续供水时间 不应小于3h。码头位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半径之内且满足流量要求时,可利用市政 消防系统,不再单独设置消火栓系统。 7.2.5消防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 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及河港设计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船消防设 计还应符合现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先舱站码头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器,气体检测器的类型、数量和位置应符 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的

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的 有关规定。 7.3.2洗舱站码头应配置便携式含氧分析仪。 7.3.3洗舱站码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及设备选择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7.3.4洗舱站码头应设置工业电视监控系统

7.4供热通风空调与动力

7.4.1船舱机械通风的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流通处,并应避免设在受洗舱作业污染的位 置和方向。通风设备可采用移动式风机,并应配置风筒。 7.4.2风机的性能参数和数量应根据作业人员入舱前通风时间、液货舱数量、单舱容积 抢室换气次数,以及至舱室最远角落的距离综合确定。 7.4.3洗舱站码头应设置热力系统和动力系统,其规模和参数应满足洗舱工艺的要求 系统的热源和气源宜依托附近现有设施,无依托条件时应自备

8.1.1洗舱站码实应设置封团围坎和污水收集设施,收集的冲洗水和初期雨水应纳入洗 舱水接收系统, 8.1.2洗舱码头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的有关规定,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设备和区域应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 8.1.3洗舱码头宜配备围油栏,围油栏的种类和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码头水 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451)等的有关规定。 8.1.4含油残渣及属于危险废物的化学品残渣的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 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 8.1.5生活污水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的收集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船舶水污染 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等的有关 规定。

8.2.1洗舱站码头应设置消除人身和设备静电的设施。 8.2.2洗舱站码头应设置控制舱内氧含量、可燃气体含量和有毒气体含量的设施 8.2.3供舱内使用的移动配电箱、插座均应采用防爆型,且每个移动用电设备应独立使 用插座和设置保护。舱内移动作业应选用防爆型照明、工器具。 8.2.4洗舱设备、管道、登船设施及起重设备应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

8.3.1洗舱站码头应设置洗眼淋浴器。 8.3.2 洗舱站码头受限空间人员作业场所应采取通风等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8.3.3洗舱站码头应根据作业性质和环境配备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常备个人防护 用品可参照附录A选用。

8.3.1洗舱站码头应设置洗眼淋浴器

附录A洗舱作业常备个人防护用品

表A.0.1洗舱作业常备个人防护用品

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南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 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

1.《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6.《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10.《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 11.《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 12.《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144) 13.《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451) 14.《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 15.《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80) 16.《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 起草人、主要审查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 南京长江油运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石海事局 主要起草人:许廷兴(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冯暄(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南欢(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安文惠(南京长江油运有限公司) 李恒(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李海东(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肖乾(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张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张宪法(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 陈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苗青(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俞武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费中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姚远(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黄亦平(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彭宏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石海事局)

韩兆兴(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樊篱(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审查人:解曼莹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仙美、吴宛青、张勇、武守元、钟志德、段晓瑞、姚昌栋、 浦伟庆、潘海涛 总校人员:刘国辉、吴敦龙、董方、李荣庆、檀会春、许廷兴、肖乾、 南欢、夏旭东 管理组人员:肖乾(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南欢(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夏旭东(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基本规定 (23) 选址与平面布置 (24) 4.1选址 (24) 4.2 平面布置 (24) 洗舱工艺及洗舱水接收. (26) 5.2洗舱工艺 (26) 5.3洗舱水接收, (27) 5.4泊位洗舱能力 (27) 配套设施 (28) 7.1 供电和照明 (28) 7.2消防 (28) 7.4供热通风空调与动力 (28) 环境保护、安全与职业卫生 (29) 8.1 环境保护 (29) 8.2 安全 (29) 8.3职业卫生 (29)

7.4供热通风空调与动力 (28) 环境保护、安全与职业卫生 (29)

8.1环境保护 (29) 8.2安全 (29) 8.3职业卫生 (29)

3.0.3根据调研,船舶液货舱内残余货物控制不严、残留量较大时容易发生事故。考虑 我国内河船舶设计、建造及港口装卸作业实际情况,对船舶液货舱内残余货物的残留量 维以给出合适的定量指标并加以验证,为降低洗舱作业风险,要求船舶洗舱前应卸完运 载货物并完成扫舱作业。

4.1.2化工园区或化工企业一般可提供如氮气、热水、污水处理等依托条件,内河洗舱 站码头的选址宜考虑这一因素,综合利用资源以减少工程投资。 4.1.3洗舱站码头一般为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可在综合支持系统岸线内选址建设。从 节约港口岸线的角度,推荐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新建洗舱站码头宜选在危险品港口岸线 或其他货运货运港口岸线的端部

4.2.2水位差大的河段,比如长江上游,水位差达30m左右;水位差较大的河段,比如 长江中游,水位差达15m左右。在这样的河段采用直立式布置形式,不利于低水位时的 洗舱作业。

4.2.11洗舱站码头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既不同于油气化工码头, 也不同于普通货种码头。根据调研,洗舱站码头发生事故的频率高于油气化工码头发生 事故的频率,但因停靠船舶的液货舱是空舱,发生危险的影响范围较小,持续时间也短; 此外,在洗舱作业的清舱环节,可能有大量作业人员集聚舱内且舱内属于受限空间人员 作业场所。基于对洗舱站码头以上特点和现状的认识,洗舱站码头与其他码头的船舶防 火间距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1)与客运码头的防火间距,系引用油气化工码头与客运码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虽

然要求偏高,但可通过港口岸线的合理规划和布局避免岸线资源的浪费。 2)与普通货种码头及工作船码头的防火间距,是考虑到普通货种码头停靠的船舶可 能有明火或火花产生,按照现行标准中关于明火或火花发生位置与油气泄露点的距离要 求提出。 3)与油气化工码头的防火间距,一方面要考虑洗舱站码头停泊船舶液货舱内残余货 物的特性,避免因洗舱站码头发生事故引发相邻油气化工码头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另 一方面,要考虑相邻油气化工码头发生事故时对洗舱站码头作业人员安全的影响。主要 因素有相邻油气化工码头装卸液体的火灾危险性,洗舱站码头根据洗舱工艺的要求在洗 舱船舶上作业人数等,避免造成较多的人员伤害。由于考虑因素较多,各项目的具体情 况不同,难以给出统一的间距要求,故提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的规定。 4.2.12洗舱站码头作业时,停泊船舶油气散发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如变电所、泵 房等设施与码头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考虑洗舱作业的安全和环保需要,本条提出必要时尚应包括船舱惰化作业环节。 船舶洗舱首先需对船舶管系进行扫线作业。船舶管系扫线是指对船舶货物管系和扫 抢管系的扫线,利用合适的扫线介质将管系内的残余货物扫入船舱的过程。 情化是指向船舶液货舱内充装惰性气体,以降低液货舱内气体的氧含量,保证作业 安全。是否需要情化应根据船舶液货舱残余货物性质确定。 清洗是指向船舶液货舱内注入一定压力的热水或蒸汽等洗涤介质,清除舱内残余货 物并排空洗舱水的作业。根据调研,清洗作业分为两种,一种采用热水利用洗舱机进行 洗舱,另一种为采用蒸汽进行蒸舱。 清洗作业完成后,人员需进入船舶液货舱内作业,为满足人员入舱要求,需首先进 行测氧、测爆、测毒等工作,当监测指标不能满足相关作业标准时,需对船舱进行除气 作业,即向船舶液货舱内通入足够的新鲜空气,直至监测指标达到人员入舱要求。 清舱是指对船舶液货舱进行清理,收集、转移残渣和少量洗舱水并清洁船舱的作业。 人员入舱以完成前序工序未完成的作业,如舱内局部清理,收集、转移少量洗舱水并清 吉船舱的作业,特别是对于残余货物为重质油品或高黏度介质的液货舱,还需进行收集、 转运舱内油泥等作业。人员在舱内作业过程中,为确保人员安全,应向舱内通入足够的 新鲜空气,并持续进行,直至清舱作业完毕,同时,仍需进行测氧、测爆、测毒等监测 工作。

应针对具体工程采取适合的扫线介质。惰性气体性质稳定,通常情况下,不与待洗船舶 液货舱残余货物发生化学反应,因此首先推荐采用惰性气体扫线,采用其他介质进行扫 线时,扫线介质应确保与船舶管系内残余物相适应,如相互不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剧烈 的汽化和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等。 5.2.3甲B、乙类液体或I、I级毒性液体易挥发,船舱清洗过程中也会挥发大量可燃 或有毒等气体,为防止中毒或在静电等条件下发生事故,提出对船舱进行惰化,以降低 舱内氧含量或可燃、有毒气体含量。

3.0.4条DB21T 2361-2014 陶瓷酒瓶渗透性测定方法,提出惰化要

5.2.6.3本条提出同时进行清洗作业的液货舱数量不宜大于2个,是考虑船舱清洗作业 安全的需要,另外,同时进行清洗作业的液货舱数量过多,则需相应提高情性气体设施 的供气能力,在当前洗舱行业发展的初期阶段不利于行业的发展。此外,根据调研,现 有洗舱站在实际运营中,同时进行清洗作业的液货舱数量均未超过2个。 5.29考虑起吊软管、设备及固体废弃物等的需要,提出本条

7.4供热通风空调与动力

7.4.1为了使送入船舱的空气安全、卫生,要求新风口设置在室外空气流通处,而移动 式风机较易达到这个目的,不排除设置固定式机械通风系统。 7.4.2入舱前通风时间可根据已建码头调查资料确定,一般单舱可按30min~100min考 虑,舱室换气次数不少于16次/h

8.2.2舱内氧含量与可燃气体含量在各个阶段要求不同,采取的措施也不同。一般采用 化的方法使舱内氧含量低于8%(体积比),可燃气体含量低于作业规定的浓度,不 司的作业有不同的规定:作业人员安全入舱前,一般采用机械通风的方法使舱内氧含量 读数稳定在21%(体积比),可燃气体读数不超过1%LFL(体积比)。有毒气体含量 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等有 关规定。

8.3.2洗舱码头的清舱作业场所属于受限空间人员作业场所。本条提出洗舱站码头设计 应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规定GB/T 27890-2011 船用超低温不锈钢承插焊接头,使其受限空间人员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满足现行国家 示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乙2.1)、《工 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8.3.3根据不同作业性质配备不同防护用品是指:防静电、防酸碱腐蚀、防噪声、防尘 防高温、防低温等不同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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