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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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是结合贵州省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及交通建设实际,为规范和指导本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而制定的重要文件。该规定在遵循国家现行相关定额和编制办法的基础上,针对贵州山区公路建设特点,对材料运距、人工工日、机械台班、特殊地质处理、桥隧比例高等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各类费用计算标准,合理调整高原、山地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附加费等地方性取费项目,增强了概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同时,强化对主要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建立与市场联动的价格调整机制,提升投资控制的精准度。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境内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是项目立项、审批、招标、造价控制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对提高贵州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费(含机械工)单价按48.07元/工日执行。

今后将根据我省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材料费按工程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材料预算价按相关部门发布的参考价格或实际调查的价格计算。当采用自采材料时,可按定额中开采单价加辅助生产间接费(按开采人工费的5%计)和矿产资源税(如有)计算,但其价格最高不应超过相关部门发布的参考价格。

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按《编制办法》规定计算。

1、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造价文件的编制按上表费率计算,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实际缴纳金额按有关社会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计缴。

七、利润、税金按《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1、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按贵州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2、重要电力、通讯、与管道、铁路交叉等设施拆迁(赔偿)费用,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资格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相关费用计算书,列入概、预算内。

3、工程监理费按《编制办法》的规定计算。

4、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按《编制办法》的规定计算。

5、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以检测合同签定的相关费用计列。

6、研究试验费按照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以项目研究合同或协议书中确定的费用计列。

7、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依据委托合同计列,或按国家颁发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8、专项评价(估)费:按国家、贵州省颁发的收费标准和规定进行编制。

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在交通部未颁布新估算指标定额之前仍按交公路发[1996]61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1、凡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编制办法》执行;

2、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费用编制暂不执行本补充规定;

3、本补充规定由贵州省交通厅负责管理和解释,日常管理及解释工作由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建筑工程9栋高层公寓群施工组织设计1、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1994]39号“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省交通厅、计委、财政厅、物价局黔交(1992)1号“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及黔府发[2007]14号附件“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计算;

2、船舶使用税按“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船舶净吨位≤200吨 3元/吨.年、201~2000吨 4元/吨.年、2001~10000吨 5元/吨.年,拖、驳船按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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