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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的防雷标准,旨在通过科学规范的措施减少雷电对人类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危害。这类标准涵盖了建筑物、电力系统、通信设施以及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与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防雷标准的核心内容包括:1)雷电防护等级划分,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及雷击风险进行分类;2)外部防雷装置的设计,如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的安装规范;3)内部防雷系统的构建,涉及等电位连接、屏蔽和过电压保护装置的应用;4)特殊行业或场所的防雷要求,例如石油化工、电子信息等领域需要更高的防护标准;5)定期检测与维护规程,确保防雷设施长期有效运行。
遵循防雷国家标准不仅能够降低雷击事故发生的概率,还能提高各类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保障。此外,随着科技的进步,防雷技术也在不断创新,相关标准也会适时修订完善商丘东方银座小区工程ii标段脚手架施工方案,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在实际应用中,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三款的要求。
四、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
五、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
六、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
1. 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5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
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 lr—补加水平接地体的长度(m);
A—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m2)。
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lv—补加垂直接地体的长度(m)。
当土壤电阻率ρ为500Ω·m至30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
注: 按本款方法敷设接地体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值。
七、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
1. 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
2. 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八、在电源引人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第3.2.5条 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第三节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3.1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
第3.3.2条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
一、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款的要求。
二、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11区和2区爆炸危险环境的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规范第3.2.1条三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第3.3.3条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第3.3.4条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
Se2≥0.3KcRi (3.3.4)
式中 Se2 — 地中距离(rn);
KC — 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 66,接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
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第3.3.5条 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2.0.3条二、三、八、九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尚宜利用其作为接闪器.
二、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
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
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
S≥4.24kc2 (3.2.5)
式中 S — 钢筋表面积总和(m2)。
五、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3.3.5的规定。
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悍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表3.3.5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规格尺寸
注:①当长度相同、截面面相同时,宜优先选用扁钢;
②采用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2倍;
③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的表面积。
第3.3.6条 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0Ω·m时,在防雷的接地装置同其它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的管道相连的情况下,防雷的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但其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六款1项的要求,但土壤电阻率ρ的适用范围应放大到小于或等于3000Ω·m。
二、在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所包围的面积A大于或等于80m2时,可不另加接地体.
三、在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规定的条件下,对6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6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当利用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防雷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另加接地体:
1.利用全部或绝大多数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
2.柱子基础的钢筋网通过钢柱,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的钢筋或防雷装置互相连成整体;
3.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一柱子基础内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大于或等于0.82m2。
第3.3.7条 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或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上,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二款的要求,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
三、建筑物内防雷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第3.3.8条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不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
当 lx<5Ri时,
当lx≥5Ri 时,
式中 sa3 一 空气中距离(m);
Ri 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Ω);
lx 一 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的长度(m)。
二、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时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图集--板墙及砂浆面层加固分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
式中 s a4一 空气中距离(m)I
lx 一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的长度(m)。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三、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四、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土墙的击穿强度应与空气击穿强度相同,砖墙的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1/2。当距离不能满足本条第一、二款的要求时某集团有限责任龚四级加压站加固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
五、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的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当低压电源线路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人时,宜在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处装设过电压保护器,当Y,yno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在高压侧采用电缆进线的情况下,宜在变压器高、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的情况下,除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