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的通知》(水监督〔2022〕418号,2019年7月19日水利部印发的《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同时废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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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的通知》(水监督〔2022〕418号,2019年7月19日水利部印发的《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同时废止).docx

  被检查单位接到整改意见通知后,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销号台账,明确整改责任,组织问题整改,整改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同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是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其上级主管单位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条 水利监督工作组织单位或检查单位依据职责或授权,按照本规定或专业监督检查办法相关标准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组一般由两名或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石狮市环湾大道、水头外线工程人行天桥钢箱梁运输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工作现场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

  (二)调阅、记录或复制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档案、工作记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计账簿、电子影像记录、技术文件等;

  (三)查验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单位资质、个人资格等证件或证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参与方签署和履行廉洁协议情况;

  (四)调阅、复制涉嫌造假的记录、单位资质、行政许可证件、个人资格、验收报告等资料,涉嫌重大问题线索的相关账簿、凭证、档案等资料;

  (五)责令停止使用已经查明的存在瑕疵、缺陷或以假充真、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

  (六)运用遥感卫星、无人机、无人船、监测站网、在线业务系统等监测技术手段进行检查;

  (七)协调有关机构或部门参与调查,控制可能发生严重问题的现场,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和质证等;

  (八)按照行政职责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水利监督检查应落实回避要求。监督人员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需要回避近亲属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关系的。

  上述申请经组织程序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文件、记录、账簿等资料。

  被检查单位有维护本地区、本部门、本项目正当合法权益的权利,有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合理申辩的权利,有向监督工作组织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水利监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凡发现监督检查组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监督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等情况,可向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保障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依法依规落实监督工作经费、人员力量、业务培训和必要的监督工作装备等。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按照职责权限,对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江苏电视台新大楼施工组织设计.doc,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包括单位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

  单位责任追究,是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责任追究,以及对该单位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的行政管理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情况通报(含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情况通报,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追究方式。构成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生弄虚作假、隐瞒问题、干扰或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严重问题整改措施不当或拒不整改等恶劣行为,以及一年内多次被责任追究等,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主动自查自纠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问题隐患的,可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流域、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伊犁河大桥各种钻机施工工艺与方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19日水利部印发的《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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