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内河航标技术标准化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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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内河航标技术标准化指南.pdf

3.1.1浮具、浮鼓主要外形尺寸

10米单船:10m×2.8m×1.0m(船长×型宽×型深) 4米双船:4m×2.4m×0.8m(船长×型宽×型深) HF2.0浮鼓:2.0m×1.0m(直径×高度) HF1.4浮鼓:1.4m×1.2m(直径×高度) HF1.0浮鼓:1.0m×0.9m(直径×高度)

3.1.2标体主要外形尺寸

锥体外形尺寸:1.8m×1.5m(底长×高) 罐体外形尺寸:1.2m×1.5m(直径×高) 锥、罐体脚高:20cm

地下室钢筋砼墙体模板技术交底图1锥体示意图(单位:CM)

图2罐体示意图(单位:CM)

表1各类航标系留设施规格尺寸表

注:(1)锚宜采用长杆四爪锚; (2)锚链长度一般为设标水深的3一7倍; (3)桥区、坝区等重点航段,单船浮标可配备首尾锚; (4)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钢丝绳代替锚链,锚石代替锚

注:(1)锚宜采用长杆四爪锚; (2)锚链长度一般为设标水深的3一7倍; (3)桥区、坝区等重点航段,单船浮标可配备首尾锚; (4)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钢丝绳代替锚链,锚石代替锚,

3.2.4标体主要外形尺寸:

过河标:H10米的标体为1.5m×1.5m;H7.5米的标体为 1.2mX1.2m。 沿岸标:H10米的标体D1.5m;H7.5米的标体为D1.2m。 泛滥标:H7.5米的标体为h1.2mXb0.8mXbz1.8m。 管线标:H7.5米的标体为B3.0×b0.6m。

左岸为白色,右岸为红色;凡标杆需涂斜纹(或横纹)的,左岸 为黑、白相间,右岸为红、白相间,每条纹宽为300~500mm,斜纹 角度为30°~60°。塔形岸标纹宽按上述比例放大。柱形灯桩为侧 面标时,采用左白右红;为示位标时(含塔形),根据背景采用 白、黑、红色。当在河*处时以主航道为主,采用左白右红。 3.2.6凡具有标杆的航标,其标杆顶端应高出标牌100~300mm。通 行信号标、水深信号标其标杆顶端应高出横桁300~500mm。需加装 梯形牌时,梯形牌与标杆间的夹角不大于30°。

5.1航标电源应本着经济、可靠、节能、环保和便于维护的原则进 行配置。 5.2航标电源配置应根据具体航道自然条件、航标养护工作条件及 航标灯器配置。 5.3航标电池宜采用空气电池、镍氢电池、铁锂电池等环保电池; 引入电网供电的应配备独立的备用电源。 5.4提倡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自然清洁能源, 5.5航标电源与航标灯器可集成为一体化航标灯器,也可采用独立 电源,用导线与航标灯器连接。 5.6航标电源应满足航标灯器的灯质、使用环境和使用要求对电源 供给的需求。 5.7航标电源与灯器之间的连接应确保稳定、可靠。 5.8航标电源配置容量应考虑航标遥测遥控终端、雷达应答器等航 标辅助设备的耗电需求。 5.9航标电源装置应有密封牢固的外壳,其防水性能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4208)的有关规定,并 具有防碰、抗震、防盗、防腐蚀等性能。 5.10同一河区航标电源的配置选型宜一致。 5.11航标电源应定期进行电池电压和电流检测,检查导线连接情 况,清除表面杂物特别是导线接线柱上的氧化物质。 5.12电池容量需保证航标灯正常工作不少于50大,且不受天气影 响。 5.13报废的航标电池严禁投入水中或乱堆乱放,必须统一回收、集 中保管,按环保要求处理。

6.1侧面标:右岸为红色单闪光,左岸为绿色单闪光;闪光周期 4s,其中:明1s,暗3s。 6.2左右通航标:灯质为白色三闪光,闪光周期6s,其中:明 0.6s,暗0.6s,明0.6s,暗0.6s,明0.6s,暗3s。 6.3过河标:左岸绿色双闪光,右岸红色双闪光,闪光周期6s,其 中:明1s,暗1s,明1s,暗3s。 6.4沿岸标:左岸绿色单闪光,右岸为红色单闪光,闪光周期4s, 其中:明1s,暗3s。 6.5示位标:左岸绿色四闪光,右岸红色四闪光,闪光周期8s,其 中:明0.6s,暗0.6s,明0.6s,暗0.6s,明0.6s,暗0.6s,明 0.6s,暗3.8s。 6.6桥涵标:通航桥孔(上下游)为红色单面定光,小轮通航桥孔 为绿色单面定光。桥柱灯为绿色定光。 6.7泛滥标:左岸为绿色定光,右岸为红色定光。 6.8管线标:左岸、右岸均为(三盏)红色定光。 6.9专用标:灯质为黄色单闪光,闪光周期4s,其中:明1s,暗 3s。

7.1.1航标配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航标配布类别、配布原则、设置 技术要求和配布调整

7.1.1航标配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航标配布类别、配布原则、设置 技术要求和配布调整。 7.1.2航标配布应根据各河区航标配布类别,按照配布基本原则, 在满足航标配布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航道资源,科学、合 理、可靠、经济地配布航标。

7.2航标配布类别及要求

位,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分为以下四类: 一类航标配布,航标夜间应全部发光。白天船舶应能从一座标 志看到次一座标志,夜间船舶应能从一盏标灯看到次盏标灯;实施 双侧连续配布航标的高等级航道,白天船舶应能从一座标志看到同 侧配布的次一座标志,夜间船舶应能从一盏标灯看到同侧配布的次 一盏标灯。 二类航标配布,发光航标和不发光航标应分段配布。在昼夜通 航的河段上配布发光航标,其标志配布与一类航标相同;在夜间不 通航的河段上配布不发光航标,其标志配布与三类航标配布相同。 三类航标配布,航标配布的密度可较稀,对优良河段的沿岸航 道可沿岸航行不再配布沿岸标,但每一座标志所表示的功能与次 座标的功能应互相连贯,指引船舶在白天安全航行。 重点航标配布,航行困难的河段和重要地点应配布航标,优良 河段宜标示出碍航物,根据需要配布发光航标或不发光航标。

7.3航标配布原则及技术要求

7.3.1航标设置应充分利用自然水深,结合船舶航行特点,并应满 足规定的航道水深、航道宽度和弯曲半径,注意岸标与浮标之间的 有效结合,准确标示出安全、经济而又使于船舶航行的航道;在水 位上升期,可适当将航道放宽;当航道维护水深和航宽不能兼顾 时,应调整航标适当缩窄航宽,以保证维护水深。 7.3.2航标配布主要以上行船舶航线为主,另在礁石、突岸嘴等水 域加设航标。

7.3.1航标设置应充分利用自然水深,结合船舶航行特点

足规定的航道水深、航道宽度和弯曲半径,注意岸标与浮标之间的 有效结合,准确标示出安全、经济而文使于船舶航行的航道;在水 位上升期,可适当将航道放宽;当航道维护水深和航宽不能兼顾 时,应调整航标适当缩窄航宽,以保证维护水深。 7.3.2航标配布主要以上行船舶航线为主,另在礁石、突岸嘴等水 域加设航标。 7.3.3航标配布应根据不同水位期的航道维护水深要求对航标进行 统一调整。洪水期航标配布应标示出淹没的河岸、江心洲和其他碍 航物,枯水期航标配布应标示航道方向,并标示出浅滩航道的轮 廓。水位变幅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标位以适当放宽或缩窄航道。 7.3.4岸标应设置在岸坡稳定、背景和通视条件良好、便于维护船 舶靠泊及维护人员登陆的陆域,不得距水沫线过远、过高或被水淹 没。当距岸标最小安全航行距离处水深不能达到维护水深时,应增 设侧面浮标。在满足航标工作效能的前提下,浮标宜设置在便于维 护船舶日常维护管理作业的水域,标示航道界限的浮标应保证回旋 范围内所标示航道满足规定的维护水深。主要航道航标设置技术规 定见附录A。 7.3.5根据河道特点、航道条件和船舶航行需求,规定航道双侧设 置航标的宽度,简称设标宽度,设标宽度应不小于航道养护宽度。 7.3.5.1在按一、二类航标配布的山区河流上,当航道宽度等于或 小于设标宽度时,航道两侧均应布设航标。当航道宽度大于设标宽 度时,可只在一侧布设浮标。所设的岸标和浮标应规定其设置水 一

7.3.3航标配布应根据不同水位期的航道维护水深要求对航标进行

7.3.5.1在按一、二类航标配布的山区河流上,当航道宽度等于或 小于设标宽度时,航道两侧均应布设航标。当航道宽度大于设标宽 度时,可只在一侧布设浮标。所设的岸标和浮标应规定其设置水 位。

其他航标配布类别的山区河流可只在航行困难的河段重点配布 航标,白天通航的河段,主要配布一些指示狭窄航道边缘碍航物的 侧面标,要求相邻两标连线上有足够水深,指示船舶遵循标志顺序 航线:夜航河段,除上述标志发光外,在弯曲河段、河岸凸嘴处还 应适当配布发光的侧面标标示航线。 7.3.5.2在按一、二类航标配布的平原河流上,航标配布应以标示 水深较大的航路为主航道,专用航道所设的航标应与主航道的航标 相衔接。 在沿岸航道上,当近岸一侧的航道界线与另一侧航道界线的距 离大于设标宽度时,另一侧可不设置浮标,反之则应设置浮标标示 航道界限。 在河心航道上,当航道宽度小于或等于设标宽度时,航道两侧 均应设置浮标标示航道界限,反之则可只在航道一侧设置浮标。 在过河航道上,当与两岸过河标相连直线平行的两侧航道宽度 均大于设标宽度的1/2时,可只设置过河标。当某一侧宽度小于或 等于设标宽度的1/2时,此侧应增设浮标;另一侧航道界限与已设 浮标一侧航道界线的垂直距离大于设标宽度,此侧可不设置浮标, 反之则也应增设浮标。河面宽阔、边滩较宽的过河航道,不宜设置 过河岸标,可设置水上过河浮标。 其他航标配布类别的平原河流可只在航行困难的河段重点配布 航标。 7.3.5.3湖泊、水库等宽阔水域,当航道宽度大于设标宽度时,可 只在一侧布设浮标,所设的浮标应规定其设置水位。

7.3.6湖泊、水库等宽阔水域,可在岛屿、岸嘴、江心洲、通航河 *等位置突出处配布示位标,在浅滩、礁石或其他碍航物处配布侧 面浮标,供船舶定位或确定航向。 7.3.7运河、水网地区,船舶基本上沿河心航行,根据需要在航道 转向、交汇等重要部位,配布示位标、左右通航标或指路牌,标示 航道走向;在岸滩、突嘴和曲折河岸上,配布浮标或岸标标示航道 界限,标示河*、湖*、突嘴和弯曲的岸形,并在支河汊港处配布 航道信息标指示航行方向。比较顺直的优良航道,可不配布航标。 7.3.8双孔或多孔通航的桥梁,一般选择主流通过的桥孔,供下行 船舶通航,选择流速较小的桥孔供上行船舶通航。通航桥梁应在通 航孔迎船面桥桁中央设置桥涵标牌,标示桥梁的通航孔位置,并按 规范要求设置通航净高标牌,标示桥梁通航孔满足设计通航净高的 范围。桥墩处应设置桥梁警示标志(其中IV级及以上航道上的桥梁 警示标志应增设净空高度标尺附加标志)。当水流流向与桥梁轴线 的法线之间的角度超过10°时,宜适当调整桥涵标牌朝向。昼夜通 航河段的桥梁,应在通航桥孔迎船一侧桥柱上加设桥柱灯。 当桥梁位于顺直河段,在下行通航孔上游距桥梁100m~300m处 设置一对侧面标,两标连线与桥梁轴线平行;当桥梁位于弯曲河段 上或水流流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之间的角度超过10°时,在下行通 航孔上游设置两对侧面标,第一对距桥梁100m~300m,第二对距桥 梁400~800m,必要时还可再增设侧面标,每对标的连线应与桥梁 轴线平行,且儿对标的中心线应与水流流向平行。上行通航孔下游 航道,可根据需要配布侧面标,但不少于一对侧面标。靠近桥梁 对标的宽度应与桥梁内通航净宽一致,其余各对可逐渐放宽。航行 条件优良或等外的桥区航道可不配布桥区水上航标。

7.3.9船闸引航道上、下导堤首端应设置侧面标,标示引航道进出 *,并根据引航道航道条件与航行需要,适当配布侧面标标示航道 的方向和界限。船闸闸室有效长度两端界限处,应设置界限标标示 闸室内允许船舶安全停靠的范围。在上、下引航道供船舶等候进闸 的停靠界限处,宜设置界限标或标牌标示船舶停靠处。 7.3.10通航控制河段的上、下游两端应设置通行信号标,利用信号 控制船舶单向顺序通航;上、下界限处,分别设置界限标标示。若 上、下两座通行信号标分别设置在上、下游界限处,可以不再设界 限标。在上界限标的上游和下界限标的下游适当距离处各设鸣笛标 一座,使被禁航船舶在界限标前能根据信号的指示及时采取相应措 施。 7.3.11专设航标应根据航标所处的位置和作用进行设置,位于航道 上的专设航标采用航行标志,位于航道外的专设航标采用专用航 标,其规格型号和制式应与该河段的航标一致。 7.3.12桥区航道等重要航段、航道转向点、潜堤、水中构筑物警戒 区、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区、港**门等重点水域以及背景灯光复杂 的水域,航标灯宜采取同步闪光、增强亮度等措施,尽量避免与其 他灯光混淆。

7.4航标配布管理及调整

7.4.1一、二类航标配布的航道应编制航标配布图湖北火电项目混凝土施工专项施工方案.docx,其他航标配布 类别的航道可编制航标配布图或航标配布示意图。航标配布图由区 域中心组织编制及技术审核,一、二类航标配布类别的航标配布图 完成后报省高航中心备案。

7.4.2编制航标配布图应采用最新长河段航道图,并应进

更新,确定后的航标配布图原则上一个周期不再变动,如有重大变

动应进行专项技术审查并及时更新(为了航行安全临时增设的航标 除外)。 7.4.5航标配布调整包括航标配布图、航标制式、航标配布类别、 航标配布的技术参数、选用的航标种类、标位确定、灯质确定、航 标结构、灯器及电源选型、浮具与锚系设施选择、维护保养等内 容。 7.4.6航标配布调整要在实地考察、现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考察 和调研的内容包括地貌地质、河床演变、水流条件(流速流态)、 航路规划、航行规则、通航环境等因素。

河南省肿瘤医院门诊医技楼工程基坑支护、降水施工方案7.5.1航标命名全称

7.5.1.1过河标、沿岸标

以河流名称加地点名称命名全称。“河流名称”为《江西内河 一航道技术等级评定》中航道技术等级一览表中的“河名”, 如:赣江、赣江东河、章江、乐安河、昌江等;“地点名称”应易 于辨识,可为地名、浅滩名称或其他建筑物名称(如枢纽)。同一 地点设置多座航标时,以编号(自下而上:#1、#2、#3)加以区 别,表述形式为:×××#1过河标、×××#2沿岸标。例如赣江瓜 子洲#1过河标、赣江东河吉里万家沿岸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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