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01/T 042-2023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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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01/T 042-2023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pdf

每个测区控制点布设不少于3个两两通视或不少于2对相互通视的点。 采用三角支架方式架设天线进行作业;测量过程中仪器的圆气泡应严格稳定居中 采用常规方法进行边长、角度或导线联测检核,技术要求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RTK平面控制点检核测量技术要求

DB13(J)T 8334-201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京津冀).pdf5.1.3.5测区的平面控制网应一次性完成布设

5.1.4当利用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施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当利用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施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1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导线控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5.1.4.2结点与高级点间或结点与结点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规定长度的0.7倍。 5.1.4.3当附合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1/3时,导线的全长闭合差不应大于0.13m。 5.1.4.4特殊情况下,导线的总长和平均边长可放长至本文件表10规定长度的1.5倍,但其全长闭合 差不应大于0.26m。 5.1.4.5导线相邻边长之比不宜大于1:3,且边数不应大于12条。 5.1.5平面控制点密度应满足各级细部点的精度要求,地形复杂、隐蔽地区宜适当加大密度。 5.1.6地下空间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GB/T35636中的有关规定。 5.1.7平面控制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网络RTK的数据处理,应符合CJJ/T73的相关要求; b)导线的数据处理,应符合CJJ/T8的相关要求。

DB 6501/T042—2023

5.2.1高程控制测量应在城市等级高程控制的基础上布设,宜采用GNSS高程测量、高程导线测量和水 准测量等方法施测,宜一次性完成布设整个测区的高程控制网。 5.2.2采用GNSS高程测量方法或利用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图根高程测量时应符合表11的规 定

表11GNSS图根高程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5.2.3图根高程导线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2

表12图根三角高程导线测量主要技术指标

5.2.4图根水准测量应符合表13的规定。

注1:每千米水准测量超过16站的路线或环线所在区域视作山地 注2:L为路线长度,单位为千米(km), 注3:n为测站数

注1:每千米水准测量超过16站的路线或环线所在区域视作山地。 注2:L为路线长度,单位为千米(km), 注3:n为测站数。

5 地下空间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GB/T35636的相关规定。 6高程控制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的数据处理,应符合CJJ/T73的相关规定; b) 图根高程导线的数据处理,应符合CJJ/T8的相关规定; C 水准的数据处理,应符合CJJ/T8的相关规定。

6.1.1不动产测绘主要包括:权属调查、地籍要素测量、不动产面积测算、成果图绘制、不动产测量 报告编制,以及入库成果制作等工作。 6.1.2应统筹考虑基础条件、管理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在确保不动产权益安全的前提下基坑围护旋喷加固施工方案, 依据不动产单元的空间类型、位置及其构成方式,以及权属调查的结果,因地制宜,审慎科学地选择符 合本地区实际的不动产测量方法,确保不动产单元界址空间位置准确、面积准确。 6.1.3对同一权籍要素:如果技术标准之间的精度要求不一致:宜以精度要求高的规定为准

DB 6501/T042—2023

6.1.4应实地测绘不动产要素,以及测区范围内的水系、 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等要素。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BIM应用指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5月).pdf6.2.1土地权属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如收集的材料中无土地权属变更材料,无须重新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土地供应阶段形成 的宗地基本信息表; b)如收集的材料中有土地权属变更材料,则根据权属变更材料,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土地供应 阶段形成的宗地基本信息表上出现两处以上(不含两处)的变更时,则需要重新填写宗地基本 信息表,并在说明栏说明变更的依据和内容;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土地供应阶段形成的宗地 基本信息表上出现两处以下(含两处)的变更时,则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土地供应阶段形成 的宗地基本信息表的复印件上用红笔在变更处“\”划去,标注变更后的内容,并加盖“变更” 字样印章; c)对收集的材料中无界址变更材料的界址点,如果设置的界标与原界标的类型不一样,则重新填 写界址标示表、界址说明表和界址签章表,并在权属调查记事栏做出说明,否则沿用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与土地供应阶段形成的界址标示表、界址说明表和界址签章表; d)对收集的材料中有界址变更材料的界址点,则根据界址变更材料和实地情况,当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与土地供应阶段形成的界址标示表、说明表、签章表上出现两处以上(不含两处)的变更时 则需要重新填写界址标示表、说明表、签章表,并在说明栏说明变更的依据和内容;当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与土地供应阶段形成的界址标示表、说明表、签章表上出现两处以下(含两处)的变 更时,则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土地供应阶段形成的界址标示表、说明表、签章表的复印件上 用红笔在变更处“\”划去,标注变更后的内容,并加盖“变更”字样印章; 6.2.2房屋权属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没有开展地籍调查的建设项目,按照GB/T17986.1的相关规定调 查房屋的权属状况。 b)对于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地籍调查成果的建设项目,采用内业核实的方法核实房屋权属 状况。 1)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形成的房屋调查上出现两处以上(不含两处)的变更时,则需要 重新填写房屋调查表,并在说明栏说明变更的依据和内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形成的房屋调查上出现两处以下(含两处)的变更时,则在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地籍调查形成的房屋调查表的复印件上用红笔在变更处“\”划去,标注变更 后的内容,并加盖“变更”字样印章。 6.2.3人防工程、管线设施、消防设施等建(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单元为建(构)筑物定着物单元,调 查内容包括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类型、规划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峻工时间、 共有情况等。建(构)筑物产权草图可参照房产草图的绘制方法绘制。

6.3.1界址点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用解析法,条件不具备地区,可采用部分解析法或图解法; b)如收集的材料中有界址变更材料,则根据界址变更材料中给定的变更条件,计算界址点放样元 素,实地放样测设新界址点的位置并理设界标。 6.3.2测量宗地内新增的房屋和建(构)筑物应符合GB/T17986.1的相关规定。 6.3.3测量宗地内外的地物、地貌等应符合TD/T1001的相关规定。 6.3.4如收集的材料中用界址变更资料,则根据变更后的界址点坐标,重新计算宗地面积,否则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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