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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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pdf

4.3.1油品泊位的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4.3.2油品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应采用 不燃性或阻燃性材料。

.3.4装卸甲、乙类油品一级码头宜设置快速脱缆装置。

4.3.4装卸甲、乙类油品一级码头宜设置快速脱缆装置。

5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

5.1.1装卸工艺系统设计应满足防火要求,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 和工艺要求深圳市龙华城市市政清泉道路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选用安全可靠的设备材料,做 到防泄漏、防爆、防雷及防静电

5.1.2.1液化石油气泊位宜单独设置。 5.1.2.230000吨级及30000吨级以下的原油、成品油泊位 可与液化石油气共用一个泊位。

5.1.3当油船需在泊位上排压舱水时,应设置压舱水接收

.1.3当油船需在泊位上排压舱水时,应设置压舱水接收设施, 马头区域内管道系统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与装卸的油品相同。

5.2装卸工艺系统的防火措施

5.2.1油品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码头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绍 或设置启停联锁装置

或设置启停联锁装置。 5.2.1.2甲、乙类油品以及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 10C范围内的内类油品,不得采用从顶部向油舱口灌装工艺,采 用软管时应伸入舱底。

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不得采用从顶部向油舱口灌装工艺,采

10C范围内的丙类油品,不得采用从顶部向油舱口灌装工艺,采 用软管时应伸入舱底

(1)装载臂应设置移动超限报警装置; (2)装载臂与油船连接口处,宜配置快速联接器; (3)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

面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5.2.2管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输送原油或成品油,宜采用钢质管道;输送液化石油 气,宜采用无缝钢管。 5.2.2.2管道保温层、保护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 料:管道支架、支墩等附属构筑物,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5.2.2.3管道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油或成品油在正常作业状态时,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 4.5m/s; (2)液化石油气液态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3.0m/s。 5.2.2.4码头区域内原油及成品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架空明敷 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直埋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应有防止 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得采用管沟敷 设。 5.2.2.5暴露于大气中的不保温、不放空的油品管道,以及设 伙地织管治材润管印上产设票广

5.2.2.4码头区域内原油及成品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架2

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直埋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应有防山 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得采用管沟敷 设。

5.2.2.5暴露于大气中的不保温、不放空的油品管道,以及设

5.2.2.5暴露于大气中的不保温、不放空的油品管道,以及设 有伴热的保温管道,在其封闭管段上应设置相应的卸压 装置。

域引桥、引堤的根部和装卸油平台靠近装卸设备的管道上,尚应设 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当采用电动、液动或气动控制方式时,应有 手动操作功能

压力等级,应按其系统设计压力提高一级。

5.2.3.1泵房宜采用地上式,有条件时,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 布置方式

5.2.3.1泵房宜采用地上式,有条件时,可采用露天或半露于

5.2.4港口储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 范》GBJ74)的有关规定。

5.3.1输送甲、乙类油品的管道,当采用气体介质吹扫放空工艺 时,应使用含氧量不大于5%的情性气体。 5.3.2油品管道自流排空时,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残液。 5.3.3装载臂和装卸软管应设置排空系统;液化石油气装卸设备 和管道,作业后宜采用惰性气体封存

5.4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5.4.1油品码头设置的控制系统,应具备超限保护报警、紧急制 动和防止误操作的功能。

5.4.2装卸工艺控制室应配备接收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报警 信号的装置。

5.5可燃气体浓度探测

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代替固定式检测报警仪。

5.5.2.1检测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 地面0.3~0.6m

设置地点和检测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 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的有关规定

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的有关规定。

6.1.1油品码头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油品的危险性类别、码头等 级、现有水上和陆上消防设施的能力、邻近码头或区域的现状、自 然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由加一大日有防纹;应限店面加日了包短土头测府关

6.1.3码头消防设施应按下列方式设置:

(1)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采用固定式水冷却和泡 沫灭火方式;装卸液化石油气的码头,可采用干粉灭火和固定式水 冷却方式;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级码头及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 采用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对具备车辆通行条件的码 头宜采用移动式消防炮; (3)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级码头和丙类油品的二级及以下的 码头,可采用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6.2码头消防给水系统

6.2.1油品码头消防给水的水源可由天然水源、给水管网或消防 水池供给

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当以海水为消

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当以海水为消 防用水时,消防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应能通 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活、生产用水的总量。

式中Q一—冷却水量(m²); F一一冷却范围(m²); q—一冷却水供给强度(L/min·m²); T一一冷却水供给时间(h)。 6.2.7.1冷却范围按下式计算: F=3LB—fmax 式中F——冷却范围(m²); B一一最大船宽(m); L一一最大舱的纵向长度(m); fmax一—最大舱面积(m²)。

传动办供给时间按十多利规定筑行: (1)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为6h;当 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 缩短至4h;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三级码头和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 冷却水供给时间为4h

6.2.9水幕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液化石油气码头,应在装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 (2)甲: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在装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 (3)水幕的设置范围应为装卸设备的两端各延伸5m; (4)消防塔架应自带水幕保护装置。

采用单根管道。管材宜采用钢管并焊接连接。寒冷地区的消防供 水管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6.2.13引桥或引堤上的消防供水管上应设消火栓或管牙接口

6.3.1油品码头消防灭火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该系统的

6.3.1油品码头消防灭火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该系统的 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淮 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6.3.2泡沫灭火剂宜选用水成膜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蛋白泡

(1)火火面积应为设计船型最大油舱面积; (2)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0L/min·m"; (3)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甲、乙类油品不应小于 40min,丙类油品不应小于30min。

.3.4泡沫原液的储备量,不应小于扑救一次油船火灾所需要的

6.3.4泡沫原液的储备量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pdf,不应小于扑救一次油船火灾所需要的

6.3.4泡沫原液的储备量,不应小于扑救一次油船火灾所等

6.4.1扑救可燃气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 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 6.4.2液化石油气码头,宜设置干粉灭火装置,干粉储备量不得 少于500kg。通行消防车的液化石油气码头,宜采用干粉消防车。

(4)消防船,拖消两用船; (5)消防车

(4)消防船,拖消两用船; (5)消防车

6.5.2采用固定式灭火方式的油品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炮的数量和流量应根据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计算后 确定,消防炮的设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2)泡沫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舱范围: (3)水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当有水上消 防设施监护时,可联合满足上述要求; (4)消防炮应具有变幅和回转的性能; (5)靠近码头前沿的固定式消防炮宜采用遥控方式

GB/T 22437.5-2021 起重机 载荷与载荷组合的设计原则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pdf,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炮的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2)与消防炮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径及数量应经 算确定。

(1)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的配备数量,应根据需要水上消防设 施提供的冷却水量来确定; (2)装卸甲类油品的一级码头,至少应有一艘消防船或拖消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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