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67-1997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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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67-1997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pdf

7.1.1本章适用于1、1类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 7.1.2 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宜修建在密实、均匀、稳定的地基上。 7.1.3 承受水压的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除符合本章 所规定的强度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工钢筋混凝土结 构设计规范》抗裂的规定以及最大裂建宽度容许值的规定

7.2.2地下结构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地震反应计算。 (1)对于地下式结构宜采用反应位移法; (2)对于半地下式结构宜采用多点输入弹性支承动力分析 法: (3)在上述两种计算方法中,地下结构周圈地基的作用均可 采用集中弹赞进行模拟,其计算简图和计算公式可按本规范附录 D采用·也可采用平面有限元整体动力计算法。 7.2.3计算中采用的地基弹簧含压缩弹簧和剪切弹簧两种.弹簧 常数与地基土的动力特性、地下结构的形状和刚度特性有关,可采 用试验或计算方法确定。初步计算时可采用静力平面有限元方法 予以确定。 7.2.4地下结构各高程处的地震震动作用仅施加于侧面压缩弹 簧以及顶面、底面的剪切弹簧上,并按本规范第4.1.3条覆盖土层 地震展动的计算方法确定,在多点输入弹性支承动力计算法中应 输入地震时间过程,在反应位移法中则可仅输入最大地震位移沿 高程的相对值。 7.2.5计算地下结构的地震反应时,可不计入地震震动的竖向分 量作用。

基础底面接地率(%) 离情况下基础底面实际接地宽度(m): 基础宽度(m) MN 分别为运行安全地震震动SL1或极限安全地震震动 SL2各种作用效应组合引起的倾覆力矩(N·m)和 竖向力(N),后者包括结构与设备自量、竖向地震作 用(方向与意力相反)和上浮力。

0052 佛山市海八路某立交桥施工组织设计图6.4.3矩形基础底面接地率计算 6.4.4 基础抗滑和抗倾覆稳定性验算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表

7.3地下管道抗展计算

7.3.1 本节适用于地下直堰管道、管廊和隧洞等地下结构。当地 下管廊、隧洞的截面很大面壁厚相对较薄时,地震引起的环向应变 可按本规范第7.2节所述方法进行补充计算。 7.3.2均匀地基中远离接头、弯曲、分盆等部位的地下直管·截面 最大轴向地震应力的上限值可按下式计算:

7.3.3均匀地基中远离接头、弯曲、分岔等部位的地下直管,出地 震作用引起的管壁与属围土之间的摩擦力所产生的管截面的最大 轴向应力的上限值,可按下式计算:

7.3.4均匀地基中地下直管的最大地震弯曲应力可按下式进行 计算:

分别为地下管道柔性接头处的最大线位移和角位 移: 1一 柔性接头间的管道长度,但不大于地震波视波长 的一半。

7.4抗营验算和构造措签

7.4.1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的基础和地基在地震时的承载力和 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周围地基的抗震稳定性应按本规范 第5.2节的有关规定检验: (2)取水口、放水口等地下结构的基础在地震时的承载力和 抗滑稳定性应按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7.4.2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的作用效应组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1)1类的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的正常作用效应组合应包括 极限安全地震震动的作用效应: (2)1类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的正常作用效应组合应包括运 行安全地震震动的作用效应,特殊作用效应组合应包括极限安全 地震震动的作用效应。 7.4.3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水工混 凝土结构》1级和2级建筑物的有关要求进行强度和抗裂验算; (2)地下钢管可按本规范第9.2节的有关要求进行验算。 7.4.4当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穿过地震作用下可能发生滑坡、地 裂、明显不均匀沉陷的地段时,应来取下列抗震构造措施: (1)地下管道可设置柔性接头,但应检验接头可能发生的相 对变形,避免地震时脱开和断裂: (2)加固处理地基,更换部分软弱土或设置桩基础深入稳定 土层,消除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的不均匀沉陷。

8.1.1设备和部件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用于 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 (HAF0201)的规定。 8.1.2设备和部件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1.2.1I类和I类设备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 规定。 8.1.2.2对于安全一级部件应验算地震引起的低周疲劳效应。 设备的疲劳计算应假定至少遭受5次运行安全地震震动,每次地 震的周波数应根据系统分析的时间过程(最短持续时间为10s)确 定,或假定每一次地震至少有10个最大应力周波, 81.2.3在设备设计中应采取避免设备与支承结构发生共振 的措施。设备的基本自振频率应选择在支承结构的基本自振频率 的1/2及以下或2倍及以上。 8.1.2.4在地震时和地震后,设备应保证其结构完整性(包括 承压边界的究整性);对于能动部件还应保证其可运行性;对于相 邻部件之间或部件与相邻结构之间不得因其动态位移而发生碰 量。 8.1.2.5支承节点的设计应符合设备技术规格书的规定, 8.1.2.6设备的错固装置应保证设备能牢固地铺固在支承结

构上。对设备的基础和地脚螺检应进行稳定性和强度校核。对于 自由放置在基础上的设备不得在地震时发生倾覆、滑移、翘离和被 抛撼

可采用等效静力法,但不宜用于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设备。 采用等效静力法时设备质心上的地震作用可按下式计售

8.2.1对于不与支承结构耦联的设备,地震作用应采用设备支承 处的设计楼层时间过程或设计楼层反应潜。与支承结构组成耦联 模型的设备,地震作用应采用支承结构底部或基底的地震展动时 间过程或设计反应谱。 8.2.2设计楼层反应谱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的规定外,尚应 对下列两种情形进行修正。 8.2.2.1当设备或部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频率落在设计楼 层反应谱的加宽后的峰值范圈内时,可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对 楼层反应谱进行修正。 8.2.2.2当设备主轴与支承结构主轴方向不一致时,设计楼层 反应谱应按坐标变换方法进行修正。 8.2.3当设备的抗震计算采用设计楼层时间过程时,应计入支承 结构计算中引入的不确定性,可采用改变时间过程的时间间隔 来调整。对同一时间过程至少应采用三种不同的时间间隔即、 :和:进行计算,并取三种反应的最大值。后两种时间间隔应 按下列公式计算

8.3作用效应组合和设计限值

8.3.1设备和部件的抗震设计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和各种使用 荷载效应的不利组合。 8.3.2使用荷载分为A、B、C和D四级,A级使用荷载与核电厂 正常运行工况相对应:B级使用荷载与核电厂可能发生的中等频 率事故(异常工况)相对应:C级使用荷载与紧急工况相对应;D级 使用荷载与极限事故相对应。 8.3.31类物项中的安全一级设备和部件的作用效应组合应采 用下列规定。 8.3.3.1设计葡载效应应与运行安全地震震动引起的地震作 用相叠加。 8.3.3.2A级或B级使用荷载效应应与运行安全地震震动引 起的地震作用相叠加。 8.3.3.3D级使用荷载效应应与极限安全地震震动引起的地 震作用相叠加。 8.3.41类物项中的安全二级和三级设备和部件的作用效应组 合应采用第8.3.3.2款和第8.3.3.3款的规定。 8.3.51类物项中的设备和部件的作用效应组合应采用第 8.3.3.2款的规定。 8.3.6设备和部件设计中采用的容许应力和设计限值应按本规 范附录F的规定采用。 8.4地震作用效应计算 8.4.1抗震1类和1类的设备和部件可通过抗震计算或试验或 两者结合的方法验证其地震作用效应。 对于能动设备和部件可进行试验验证其可运行性,验证试验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8.4.2当设备和部件可由一个单质点模剂或单梁携型等模拟时,

式中 支承点处的最大位移值(m); D 楼层反应谱的周期加速度值(m/s

一结构的基本圆频率(rad/s)。 8.4.3.3上述各支承点处的位移应按最不利的组合施加到设 备和部件的相应节点上,计算由支座相对位移引起的应力。 8.4.4采用时间过程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8.4.4.1对于线性系统或具有间隙的几何非线性系统可采用 振型叠加法:对于非线性系统应采用直接积分法。 8.4.4.2对于具有不同输入运动的多支点设备,可采用时程法 进行多点激振计算。 8.4.5液体动力作用效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8.4.5.1液容器、乏燃料贮存水池和其它内部盛有液体的容 器,在抗震计算时应计入所受到的动水压力,动水压力应包括脉冲 压力和对流压力,可采用刚性壁理论计算。对于薄壁贮液容器计算 应计入器壁柔度的影响,并对压应力进行贮液容器壁的失稳校核。 对于自由放置的或高径比大的贮液容器,应进行抗滑移、抗倾覆及 抗翘离的计算。 8.4.5.2乏燃料贮存格架及其他浸入水中的部件应计入地震 时动水压力和阻尼,其作用可通过对部件引入附加质量和附加阻 尼来计算。

9.1.1本章适用于架空工艺管道的抗震设计。 9.1.2工艺管道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 验算管道的强度。 9.1.3工艺管道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用于辨 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 (HAF0201)的规定。 9.2作用效应组合和设计限值

B.PD+B,DM≤3.0S

①本表中一次应力指数B 适用于管道外径 与要厚:之比慎不大 50的管道: ②本表中的二次应力指数<.C和C适用于管道外径D壁厚+之比值不大

④在安全亮内的反应堆设备和反应壤管系以及在安全亮外的!类设备和|类

③当领限安全地震震动的加速度峰慎大于等于0.3g时,安全亮内可在反应难 设备支承处和反应雄管遭支承处共设置3台地震开关。 10.1.2在建有多个工程结构的场地上设置仪器时,若其中的一 个结构已设置了仪器,并根据核电厂的抗震设计计算,已知在其他 结构上的地震反应与已设置仪器的结构的反应基本上相似时,可 不再另外设置仪器。

DB62/T 3027-2018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工艺规程.pdf9.3地震作用效应计算

9.3.1管道的地震反应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 9.3.2管道计算模型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每个计算模型应以错固点或其他已知边界条件的点为边 界: (2)计算中应计入管道上的阀门以及其他附件的自重,当阀 门或其他附件的重心与管道中心线的距离大于管道直径的1.5倍 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 9.3.3采用等效静力法时,管道上的地震作用可用下式计算:

10.2.1仪器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仪器采用蓄电池电源时,电源应能维持比仪器维护周期 销长的时间,使系统在维护周期内的任何时候均能至少运行 5min; (2)仅器维护周期不应小于三个月。 10.2.2加速度传感器应具备下列性能: (1)动态范围不得低于100:1: (2)仪器从0.1Hz到33.0Hz频段内有平直的响应,或者通过 校正计算得到的校正加速度记录具有上述特性: (3)阻尼常数在55%~70%之间,且阻尼应与速度成正比: (4)在规定的频率范围内,即从0.1Hz到33.0Hz频段内无伪 共振现象: (5)对垂直传感器灵敏轴方向的加速度分量的横向灵敏度不 应超过0.03g/g (6)应满足满量程1g,但在强烈地震区应提高到2g。 10.2.3记录器应具备下列性能: (1)记录介质具有长期存放的能力: (2)记录速度足以分辨出要求记录的最高率,宜为33.0Hz; (3)具有足够的记录通道,可以记录本章第10.1节中规定的 信号并另加至少一个单独的参考时标记录通道: (4)每秒至少有两个脉冲或标识号,精度为士0.2%; (5)记录与数据采集系统合在一起的动态范围不得低于 100:1。 10.2.4地震触发器应具备下列性质: (1)触发阔值在0.005g到0.02g之间可调,系统本身可靠,不 发生误触发和漏触发: (2)频率范围在1.0~20.0Hz内有平直的响应; (3)输出量与被触发起动的设备匹配。 10.2.5加速度仪应具备下列性能: (1)加速度传感器的性能符合第10.2.2条的规定; (2)记录器的性能符合第10.2.3条的规定;: (3)地震触发器的性能符合第10.2.4条的规定; (4)加速度仪经触发起动后能在0.1s内达到完全运行,继而 能在地震震动超过触发阔值期间连续运行,并在最后一次达到虑 发阔值后还能连续运行至少5s:记录介质可提供的总记录时间不 低于25min。 10.2.6加速度仪应具备可在现场测试和标定的性能,并能提供 永久性的标定记录。 10.2.7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加速度仪应能进行内部联接,采用综 一的触发系统和公共的时标系统。 10.2.8加速度峰值计应具备下列性能: (1)动态范围不低于2011; (2)至少在20Hz以内的频段有平直的响应: (3)阻尼常数在55%~70%之间,且阻尼与速度成正比; (4)在规定的频段范围内无伪共振现象; (5)在加速度峰值计的每个记录上都要留出一定的位置,以债 标记记录的方向、仪器的系列号、取得记录的时间; (6)加速度峰值计不需电源:

施加在管道上的地震作用(N) G 管道(包括介质和保湿材料)的重量(N) 重力加速度西郊乡海滨村安置小区一期工程一标段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取9.81(m/s²);

9.3.4采用反应谱法时,管道抗震计算的设计阻尼比宜通过试验 或实测得到,也可根据管道的自振频率按下列规定选取: (1)当自振類率小于或等于10Hz时,阻尼比可取为5%; (2)当自振频率大于或等于20Hz时,阻尼比可取为2%; (3)当自振颠率大于10Hz但小于20Hz时,阻尼比可在上述 (1)和(2)的范圈内线性插入, 9.3.5采用反应谱法时,若管道跨越不同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 的不同楼层,则应考虑不同支撑点和连接点的不同地震反应谱的 影响,可采用多反应谱分析法。当采用多反应谱有困难时,可采用 各支撑点反应谱的包络线作为地展反应谱,同时应计入支承点处 相对位移的影响

10.1.1核电厂中设置地震检测仪器的类型和数量应按极限安全 地震震动的加速度峰值和地震报警的需要确定。设置仪器的数量 不得少于表10.1.1规定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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