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11-201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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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11-201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pdf

3.1.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管理应对工作区、电信间、设备间、进线间、布线路径环境 中的配线设备、缆线、信息插座模块等设施按一定的模式进行标 识、记录和管理。 314综合布线系统与外部配线网连接时,应遵循相应的接口要求,

3.2系统分级与组成

DB41/T 1458-2017标准下载3.2.1综合布线电缆布线系统的分级与类别划分应符合表 3.2.1的规定

表3.2.1电缆布线系统的分级与类别

注:5、6、6A、7、7A类布线系统应能支持向下兼容的应用

3.2.2布线系统信道应由长度不大于90m的水平缆线、10m的 跳线和设备缆线及最多4个连接器件组成,永久链路则应由长度 不大于90m水平缆线及最多3个连接器件组成(图3.2.2)。

3.2.2布线系统信道应由长度不大于90m的水平缆线、10m的

图3.2.2布线系统信道、永久链路、CP链路构成

3.2.4光纤信道构成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主干缆线组成的信道出现4个连接器件时,缆线的长度不 应小于15m。 3.3.2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图3.3.2), 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图3.3.2配线子系统缆线划分

表3.3.2配线子系统缆线长度

3.3.3缆线长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产品类别及链路、信道等级的确定应 综合考虑建筑物的性质、功能、应用网络和业务对传输带宽及缆线 长度的要求、业务终端的类型、业务的需求及发展、性能价格、现场 安装条件等因素,并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 布线系统等级与类别的选用

3.4.2同一布线信道及链路的缆线、跳线和连接器件应保持系统 等级与阻抗的一致性。 3.4.3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应采用标称波长为850nm和 1300nm的多模光纤(OM1、OM2、OM3、OM4),标称波长为 1310nm和1550nm(OS1),1310nm、1383nm和1550nm(OS2)的 单模光纤

3.5.1屏蔽布线系统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高于3V/m时, 宜采用屏蔽布线系统。 2用户对电磁兼容性有电磁干扰和防信息泄漏等较高的要 求时,或有网络安全保密的需要时,宜采用屏蔽布线系统。 3安装现场条件无法满足对绞电缆的间距要求时,宜采用屏 布线系统。 4当布线环境温度影响到非屏蔽布线系统的传输距离时,宜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

3.5.2屏蔽布线系统应选用相互适应的屏蔽电缆和连接器件,采

3.5.2屏蔽布线系统应选用相互适应的屏蔽电缆和连接器件,采 用的电缆、连接器件、跳线、设备电缆都应是屏蔽的,并应保持信道 屏蔽层的连续性与导通性

3.6开放型办公室布线系统

3.6.1对于办公楼、综合楼等商用建筑物或公共区域大开间的场 地,宜按开放型办公室综合布线系统要求进行设计。 3.6.2采用多用户信息插座(MUTO)时,每一个多用户插座宜 能支持12个工作区所需的8位模块通用插座,并宜包括备 用量。 3.6.3各段电缆长度应符合表3.6.3的规定,其中,C、W取值应 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用量。 3.6.3各段电缆长度应符合表3.6.3的规定,其中,C、W取值应 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C一工作区设备电缆、电信间跳线及设备电缆的总长度; H一水平电缆的长度,(H十C)≤100m; T一电信间内跳线和设备电缆长度; W一工作区设备电缆的长度;

D 调整系数,对24号线规D取为0.2,对26号线规D 取为0.5。

表3.6.3各段电缆长度限值

3.6.4采用集合点(CP)时,集合点配线设备与FD之间水平缆 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合点配线设备容量宜满足12个工作区信息点的需求。 2同一个水平电缆路由中不应超过一个集合点(CP)。 3从集合点引出的CP电缆应终接于工作区的8位模块通 用插座或多用户信息插座。 4从集合点引出的CP光缆应终接于工作区的光纤连接器。 3.6.5多用户信息插座和集合点的配线箱体应安装于墙体或柱 子等建筑物固定的永久位置。

3.7工业环境布线系统

3.7工业环境布线系统

3.7.1在高温、潮湿、电磁干扰、撞击、振动、腐蚀气体、灰尘等恶 劣环境中应采用工业环境布线系统,并应支持语音、数据、图像、视 颜、控制等信息的传递

3.7.2工业环境布线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业级连接器件应使用于工业环境中的生产区、办公区或 控制室与生产区之间的交界场所,也可应用于室外环境。 2在工业设备较为集中的区域应设置现场配线设备。 3工业环境中的配线设备应根据环境条件确定防护等级。 3.7.3工业环境布线系统应由建筑群子系统、干线子系统、配线 子系统、中间配线子系统组成(图3.7.3)。

3.7.4工业环境布线系统的各级配线设备之间宜设置备份或互

3.7.4工业环境布或系统的者级配或议苗之 通的路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群CD与每一个建筑物BD之间应设置双路由,其中 1条应为备份路由。 2不同的建筑物BD与BD、本建筑BD与另一栋建筑FD之 间可设置互通的路由。 3本建筑物不同楼层FD与FD、本楼层FD与另一楼层ID 之间可设置互通路由。 4楼层内ID与ID、ID与非本区域的TO之间可设置互通的 路由。 3.7.5布线信道中含有中间配线子系统时,网络设备与ID配线 模块之间应采用交叉或互连的连接方式。 3.7.6在工程应用中,工业环境的布线系统应由光纤信道和对绞 电缆信道构成(图3.7.6),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3.7.6工业环境布线系统光纤信道与电缆信道构成

表3.7.7 设备缆线与跳线长度

注.①此处没有设置跳线时,设备缆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m

3.7.8工业环境布线系统中间配线子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间配线子系统信道应包括水平缆线、跳线和设备缆线 (图3.7.8)

图3.7.8中间配线子系统构成

中间配线子系统链路长度计算应符合表3.7.8的规定

表3.7.8中间配线子系统链路长度计算

注:1计算公式中:H为中间配线子系统电缆的长度(m);F为工作区设备缆线及 ID处的设备缆线与跳线总长度(m):X为设备缆线的插人损耗(dB/m)与 水平缆线的插人损耗(dB/m)之比:3为余量,以适应插人损耗值的偏离。 2H的应用长度会受到工作环境温度的影响。当工作环境温度超过20C时, 屏蔽电缆长度按每摄氏度减少0.2%计算,非屏藏电缆长度则按每摄氏度 减少0.4%(20℃~40℃)和每摄氏度减少0.6%(>40℃~60℃)计算。

3中间配线子系统信道长度不应大于100m;中间配线子系 统链路长度不应大于90m;设备电缆和跳线的总长度不应大于 10m,大于10m时中间配线子系统水平缆线的长度应适当减少; 跳线的长度不应大于5m。 3.7.9工业环境布线系统干线子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线子系统信道连接方式及链路长度计算应符合本规范 第3.3.3条第2款的规定。 2对绞电缆的干线子系统可采用D、E、E、F、F的布线等 级。干线子系统信道长度不应大于100m,存在4个连接点时长度 不应小于15m。 3光纤信道的等级及长度应符合表3.7.9的规定。

3中间配线子系统信道长度不应大于100m;中间配线子系 统链路长度不应大于90m;设备电缆和跳线的总长度不应大于 10m,大于10m时中间配线子系统水平缆线的长度应适当减少; 跳线的长度不应大于5m。

3.7.9工业环境布线系统干线子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线子系统信道连接方式及链路长度计算应符合本规范 第3.3.3条第2款的规定。 2对绞电缆的干线子系统可采用D、E、E、F、F的布线等 级。干线子系统信道长度不应大于100mT/CATAGS 32-2022 通用航空应急救援运行控制专家培训指南.pdf,存在4个连接点时长度 不应小于15m。 3光纤信道的等级及长度应符合表3.7.9的规定

表3.7.9光纤信道长度

3.8综合布线在弱电系统中

综合布线在弱电系统中的应

3.8.1综合布线系统应支持具有TCP/IP通信协议的视频安防

监控系统、出人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访客对讲系统、 智能卡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 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导引(标识)及发布系统等弱电系统的信息 传输。 3.8.2综合布线系统支持弱电各子系统应用时,应满足各子系统 提出的下列条件: 1传输带宽与传输速率; 2缆线的应用传输距离; 3设备的接口类型: 4屏蔽与非屏蔽电缆及光缆布线系统的选择条件; 5以太网供电(POE)的供电方式及供电线对实际承载的电 流与功耗; 6各弱电子系统设备安装的位置、场地面积和工艺要求。

4.1.1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NBT 1003-2012 国家石油储备地下水封洞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pdf,建筑物内设置用 户单元时,通信设施工程必须采用光纤到用户单元的方式建设。 4.1.2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 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单元内的通信业务使用者可自由选择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4.1.3新建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 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建筑工程同步建设。 4.1.4用户接入点应是光纤到用户单元工程特定的一个逻辑点, 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个光纤配线区应设置一个用户接人点; 2用户光缆和配线光缆应在用户接人点进行互联; 3只有在用户接人点处可进行配线管理; 4用户接入点处可设置光分路器。 4.1.5通信设施工程建设应以用户接入点为界面,电信业务经营者 和建筑物建设方各自承担相关的工程量。工程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红线范围内建筑群通信管道及建筑物内的配线管网 应由建筑物建设方负责建设。 2建筑群及建筑物内通信设施的安装空间及房屋(设备间) 应由建筑物建设方负责提供。 3用户接人点设置的配线设备建设分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建筑物建设方共用配线箱时,由建设 方提供箱体并安装,箱体内连接配线光缆的配线模块应 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并安装,连接用户光缆的配线模 ·2.

块应由建筑物建设方提供并安装; 2)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建筑物建设方分别设置配线柜时,应 各自负责机柜及机柜内光纤配线模块的安装。 4配线光缆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用户光缆应由建 筑物建设方负责建设,光跳线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安装。 5光分路器及光网络单元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 6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及光纤适配器应由建筑物建设方负 责建设。 7用户单元区域内的配线设备、信息插座、用户缆线应由单 元内的用户或房屋建设方负责建设。 4.1.6地下通信管道的设计应与建筑群及园区其他设施的地下 管线进行整体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光交接箱引上管相衔接。 2应与公用通信网管道互通的人(手)孔相衔接。 3应与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排水管保持安全的距离。 4应避开易受到强烈震动的地段。 5应敷设在良好的地基上。 6路由宜以建筑群设备间为中心向外辐射,应选择在人行 道、人行道旁绿化带或车行道下。 7地下通信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 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的有关规定

4.2.1每一个光纤配线区所辖用户数量宜为70个~300个用户 单元。 4.2.2光纤用户接人点的设置地点应依据不同类型的建筑形成 的配线区以及所辖的用户密度和数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栋建筑物作为1个独立配线区时,用户接人点应设于 本建筑物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或通信机房内,但电信业务经营者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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