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57-2008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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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57-2008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pdf

系统或设备在原安装位置不作任何移动条件下的灭菌

3.1.1药品生产区域应符合国家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关于环境参数的规定。

3.1.2医药洁净室(区)应以微粒和微生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同时 还应规定医药洁净室(区)环境的温度、湿度、压差、照度、噪声等参 数。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批制度3.1.3环境空气中不应有异味以及有碍药品质量和人体健康的 气体。

3.1.3环境空气中不应有异味以及有碍药品质量和人体健康的

3.2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

3.2.1医药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按表3.2.1划分

3.2.1医药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按表3.2.1戈 表3.2.1医药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等级

注:1在静态条件下医药洁净室(区)监测的悬浮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 须符合规定。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 子的测试方法》GB/T16292、《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 GB/T16293和《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16294的有 关规定; 2空气洁净度1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应对大于等于5um尘粒的计数多次 采样,当大于等于5um尘粒多次出现时,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3.2.2药品生产有关工序和环境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 国家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附录A的要求。

3.2.2药品生产有关工序和环境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1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空气洁净度100、 1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温度应为20~24℃,相对湿度应为 45%~60%;空气洁净度100000级、30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 温度应为18~26℃,相对湿度应为45%~65%。 2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 定。 3人员净化及生活用室的温度,冬季应为16~20℃,夏季应 为26~30℃。

3.2.4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净室(区)之间以

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空气静压差不应小于5Pa,医药 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0Pa。

3.2.5医药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照度,并应符合下列

向流和混合流医药洁净室(区)的噪声级(空态)不应大于 1

4.1.1厂区位置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大气含尘浓度、含菌浓度和含有害气体浓度低 且自然环境好的区域。 2宜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 有害气体的工厂、仓储、堆场,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 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以上区域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 风向上风侧。

4.1.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新风口与市政交通主干道近基地侧道

4.1.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新风口与市政交通主干道近基地侧道 路红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50m。

4.2.1广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企业总体设计要 求,并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应防止交叉污染。 4.2.2厂区应按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等功能布局。 4.2.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整洁,且人流和货 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根据药品生产特点布局。

求,并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应防止交叉污染。

兼有原料药和制剂生产的药厂,原料药生产区应位于制剂生 产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三废处理、锅炉房等有严重污 染的区域,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4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位于其他生产厂

4.2.6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 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2.7厂区主要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人流与货流分流的要求。医 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道路面层,应采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4.2.7厂区主要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人流与货流分流的要求。医 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道路面层,应采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5.1.1工艺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及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

系统等各种技术措施的要求综合确定。 5.1.2工艺布局应防止人流和物流之间的交叉污染,并应符合下 列基本要求: 1应分别设置人员和物料进出生产区域的出入口。对在生 产过程中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应设置专用出入口。 2应分别设置人员和物料进入医药洁净室(区)前的净化用 室和设施。 3医药洁净室(区)内工艺设备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生产工 艺要求。生产和储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本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 道。 4输送人员和物料的电梯宜分开设置。电梯不应设置在医 药洁净室内。需设置在医药洁净区的电梯,应采取确保医药洁净 区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措施。 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物料传递路线宜短。 5.1.3在符合工艺条件的前提下,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 技术设施的布置,应根据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综合协调。 5.1 4、医药法净室(区)的东墨 应符会下列两求

1在满足生产工艺和噪声级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 高的医药洁净室(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布置,空气洁净 相同的工序和医药洁净室(区)的布置宜相对集中。 2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医药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

物料传送,应有防止污染措施,

5.1.5医约工业洁净厂房内,宜靠近生产区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 应的原辅物料、半成品和成品存放区域。存放区域内宜设置待验 区和合格品区,也可采取控制物料待检和合格状态的措施。不合 格品应设置专区存放。

5.1.6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的生产厂房应独立设置。避孕 药品、卡介苗、结核菌素的生产厂房必须与其他药品的生产厂房分 开设置。

5.1.6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的生产厂房应独立设置。避孕

5.1.7下列药品生产区之间,必须分开布置:

1β一内酰胺结构类药品生产区与其他生产区。 2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和浓缩等生产区与其制剂生产区。 3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区与其制剂生产区。 4含不同核素的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区。 5.1.8下列生物制品的原料和成品,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区内加 工和灌装: 1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 2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 3强毒制品与非强毒制品。 4死毒制品与活毒制品。 5月 脱毒前制品与脱毒后制品。 6活疫苗与灭活疫苗。 7 不同种类的人血液制品。 8不同种类的预防制品。 5.1.9生产辅助用室的布置和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 求: 1取样室宜设置在仓储区内,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 与使用被取样物料的医药洁净室(区)相同。无菌物料取样室应为 无菌洁净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使用被取样物料的 无菌操作环境相同,并应设置相应的物料和人员净化用室。

2称量室宜设置在生产区内,称量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 用被称量物料的医药洁净室(区)相同。 3备料室宜靠近称量室布置,备料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 不量室相同。 4设备、容器及工器具的清洗和清洗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要求: 1)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医药洁净室(区)的设备、容 器及工器具宜在本区域外清洗,其清洗室的空气洁净度 等级不应低于100000级。 2)如需在医药洁净区内清洗的设备、容器及工器具,其清洗 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该医药洁净区相同。 3)设备、容器及工器具洗涤后应干燥,并应在与使用该设 备、容器及工器具的医药洁净室(区)相同的空气洁净度 等级下存放。无菌洁净室(区)的设备、容器及工器具洗 涤后应及时灭菌,灭菌后应在保持其无菌状态措施下存 放。 1

5.1.10医药洁净室(区)的清洁工具洗涤和存放室不宜设

5.1.11洁净工作服洗涤、干燥和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气洁净度100000级及以上的医药洁净室(区)的洁净工 作服洗涤、干燥和整理室,其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应低于300000级。 2空气洁净度30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的洁净工作服可 在清洁环境下洗涤和干燥。 3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工作服, 应分别清洗和整理。 4无菌工作服的洗涤和干燥设备宜专用。洗涤干燥后的无 菌工作服应在空气洁净度100级单向流下整理,并应及时灭菌

5.1.12无菌洁净室的设置,应根据本规范第5.1.9、5.1.13条和 附录A确定。

5.1.13质量控制实验室的布置和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他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 生产区分开设置。 2各类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阳性对照、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和抗生素微生物检 定等实验室,以及放射性同位素检定室等应分开设置。 2)无菌检查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实验室应为无菌洁净室,其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应低于10000级,并应设置相应的人 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 3)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实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室的空气 洁净度等级不宜低于100000级。 3有特殊要求的仪器应设置专门仪器室。 4原料药中间产品质量检验对生产环境有影响时,其检验室 不应设置在该生产区内。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生

按药品生产工艺有分隔要习

5.1.1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防止昆虫和其他

5.2.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要求: 1人员净化用室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 求设置。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净室(区)的人员净化用室

宣于别设置。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无菌洁净室(区)和非无菌洁 室(区),其人员净化用室应分别设置。 2人员净化用室应设置换鞋、存外衣、盥洗、消毒、更换洁净 二作服、气闸等设施。 3厕所、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可根据需要设置,但不得 江医药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1人员净化用室入口处,应设置净鞋设施。 2存外衣和更换洁净工作服的设施应分别设置。 3外衣存衣柜应按设计人数每人一柜设置。 4人员净化用室的空气净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2.11 条的规定。 5盥洗室应设置洗手和消毒设施。 6厕所和浴室不得设置在医药洁净区域内,宜设置在人员净 之用室外。需设置在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有前室。 7医药洁净区域的入口处应设置气闸室;气闸室的出入门应 采取防止同时被开启的措施。 8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药品、某些留体药品、高活性药品及有 毒害药品的人员净化用室,应采取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被人体带出 人员净化用室的措施

5.2.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面积,应

图5.2.4医药洁净室(区)人员净

5.3.1医药洁净室(区)的原辅物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出入 口,应设置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 5.3.2进入无菌洁净室(区)的原辅物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GBT 2816-2014 井用潜水泵.pdf, 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外,尚应在出入口设置供物料、

5.3.3物料清洁室或灭菌室与医药洁净室(区)之间,应

5.3.4传递柜密闭性应好,并应易于清洁。两边的传递门应有防

止同时被开启的措施。传递柜的尺寸和结构,应满足传递物品的 大小和重量所需要求。传送至无菌洁净室(区)的传递柜应设置相 应的净化设施。 5.3.5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出口,宜单独设置专用传递设

1饮用水的制备方式,应保证其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2饮用水的储存和输送,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和10.2.2 条的规定

1纯化水的制备方式,应保证其水质电阻率大于0.5MΩ·cm, 并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纯化水标准的规定。 2用于纯化水储罐和输送管道、管件等的材料深层水泥搅拌桩施工方案(试桩),应无毒、耐腐 蚀、易于消毒,并宜采用内壁抛光的优质不锈钢或其他不污染纯化 水的材料。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过滤器。 3纯化水输送管道系统应采取循环方式。设计和安装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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