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149-2013 水文数据固态存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替代SL/T 149-95,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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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149-2013 水文数据固态存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替代SL/T 149-95,清晰无水印)

装置在非包装状态下,设置电动振动系统的扫频振动频率为10Hz~150Hz~10Hz、扫频速度

1倍频程/min、加速度为2g,按GB/T9359对装置进行3个周期/单轴的振动试验

装置在运输包装状态下,设置跌落试验台的跌落高度为300mm,将装置自由跌落在平 的混凝土面或钢质面上,按GB/T9359共进行3次跌落试验

试验要求时,按照GB/T18185的试验方法进

XXX装配厂房工程钢结构厂房施工组织设计7.1.1批量生产的装置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 7.1.2 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测部门按本标准的5.1、5.2、5.6、5.10、5.11进行 7.1.3出厂必须经过至少15d的室内联机运行检查其功能运行情况。 7.1.4必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b)正式生产后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长期停产(两年以上)后又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7.2.2型式检验由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第5章内容(可靠性试验除外)进行全性能检验。 7.2.3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装置中随机抽样三台进行联机试验。 7.2.4判定规则:在型式检验中有两台装置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有一台装置不合格时, 则应加倍抽样再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查,若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全部检验合 格,则除去第一批抽样不合格的产品,该批产品应判为合格。 7.2.5经型式检验的设备需要更换易损件时在更换后必须经出所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7.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b)正式生产后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长期停产(两年以上)后又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7.2.2型式检验由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第5章内容(可靠性试验除外)进行全性能检验。 7.2.3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装置中随机抽样三台进行联机试验。 7.2.4判定规则:在型式检验中有两台装置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有一台装置不合格时, 则应加倍抽样再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查,若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全部检验合 格,则除去第一批抽样不合格的产品,该批产品应判为合格。 7.2.5经型式检验的设备需要更换易损件时在更换后必须经出所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1在装置的明显位置必须标有出厂编号。

a)厂名及厂标; b)产品型号及名称; c)制造年月。

8.1.3外包装箱上应有以下标志:

d)运输中的作业标志; e) 到站港及收货单位; f)发站港及发货单位。

d)运输中的作业标志; e) 到站港及收货单位; f)发站港及发货单位。

8.2.1装置的防振、防潮、防尘等防护包装应按GB/T18522.6中的有关规定

8.2.1装置的防振、防潮、防尘等防护包装应按GB/T18522.6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8.2.2 随同装箱的技术文件应有:

JJG(粤) 004-2017 水质在线自动采样装置检定规程.pdf按规定要求包装的装置可用

8.4.1装置应贮存在通风、防晒和无化学物质侵蚀的环境中。

8.4.1装置应贮存在通风、防晒和无化学物质侵蚀的环境中。 8.4.2装置应能在下述环境条件下贮存:

a)温度:一40~60℃; b)相对湿度:不大于85%

a)温度:一40~60℃; b)相对湿度:不大于85%

某医院污水处理基坑支护施工组织设计155170.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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