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T181-4-2023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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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T181-4-2023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规范.pdf

5.2.4浮动助航标志和水中固定助航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助航标志》(GB4696)和《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16161)的有关规 定,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的制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制式》 GB15359)的有关规定,导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航道工程设计规范》(JTS181 的有关规定

志,并与干线上航标相衔接,没有条件设置固定助航标志时GBT13752-2017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pdf,应设置灯船或大型助航浮标 示示航道口门的灯船或大型助航浮标,宜设置在航道中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并应与航 道口门保持足够距离。

5.2.6航道分液处应设置推荐航道侧面标,当推荐航道不明确或为避免与附近本

5.2.7.1航道转向处或浅滩、礁石的向航道侧应设置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 标或扇形灯

5.2.7.1航道转向处或浅滩、礁石的向航道侧应设置侧面标志、方位标志

5.2.7.2连续设置的浮动助航标志可来用对称设置、交叉设置、单侧设置、中间设置等 方式。相邻侧面标志的设置间距宜为1nmile~2nmile,相邻安全水域标志的设置间距不 宜大于3nmile。

5.2.7.3开敬水域、船舶通航密集的沿海航路可沿航路中线连续设置安全水

标志设置间距可根据实际情况较第5.2.7.2款要求适当加大。 5.2.8疏浚开挖航道应沿航道边界连续设置浮动助航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8.1浮动助航标志宜沿航道轴线平行线左右对称、前后等距设置。航道狭窄或与 流向夹角较大时,浮动助航标志可沿航道轴线平行线交错设置,并宜保持同侧标志等距 5.2.8.2在标准气象能见度条件下,直线段上配布浮动助航标志设置应满足白天从一 座浮标处能看到同一侧下一座浮标、夜间从一座浮标处能看到同一侧下两座浮标的灯光 的要求。标志间距宜为1nmile~2nmile,通航环境复杂时可适当缩小。 5.2.8.3浮动助航标志设置位置应根据航道风浪流条件、航道尺度与通航要求、航道 维护疏浚要求、航槽外侧水深以及浮动助航标志特性确定,宜为航槽底边线外30m~50m。 5.2.9狭窄航道、连续转向航道等导航精度要求较高的航道宜根据地理环境条件、结合 浮动助航标志设置导标或扇形灯。导标或扇形灯作用范围内的航段,浮动助航标志的设 置间距可适当加大。 5.2.10复式航道应根据航行要求和设置条件设置助航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0.1中间为大船航道、两侧为小船航道时,可用航道侧面标志标示小船航道外侧 界限,并可采用虚拟航标标示大船航道界限。 5.2.10.2大船航道与小船航道分开设置的复式航道可在两个航道外侧设置航道侧面 标,并可采用虚拟航标标示两个航道间边界。 5.2.11船舶定线制水域可采用安全水域标或分道通航专用标志标示分隔带、分隔线,标 志的配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区浮动助航标志配布导则》(GB/T26781)的有关规定。 5.2.12可航水域内的岛屿、角、突嘴、礁石等应设置固定助航标志。有碍航行的水下 障碍物和浅水区可设置扇形灯或浮动助航标志。 5.2.13位于可航水域的防波堤、丁坝、潜堤上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3.1堤头、坝头应设置灯桩。 5.2.13.2堤身及转折点等宜设置灯桩,灯桩设置间距宜为1nmile~2nmile。附近水 域通航繁忙时,助航标志应加密设置,或采取电子标牌加强警示。 5.2.13.3潜堤设置灯桩困难时可设置灯浮标。 5.2.14锚地、碍航物区等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 《海区浮动助航标志配布导则》(GB/T26781)等的有关规定设置灯浮标或扇形灯。 5.2.15码头可根据船舶通航需求在码头端侧设置灯桩,灯桩应与码头前沿线保持安全 距离。 5.2.16桥梁及桥区水域助航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6.1桥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GB24418) 的有关规定设置桥梁助航标志。 5.2.16.2桥区航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海区浮动助航标志配布导则》(GB/T26781) 的有关规定设置浮动助航标志,并与桥梁助航标志的设置相配合。 5.2.16.3桥梁两侧可设置专用标志标示桥区水域,相邻标志间距宜为1nmile 一11通航环培复杂时可适当减小

5.2.16桥梁及桥区水域助航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的有关规定设置桥梁助航标志。 5.2.16.2桥区航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海区浮动助航标志配布导则》(GB/T26781) 的有关规定设置浮动助航标志,并与桥梁助航标志的设置相配合。 5.2.16.3桥梁两侧可设置专用标志标示桥区水域,相邻标志间距宜为1nmile 2nmile,通航环境复杂时可适当减小。

集平台等水中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助航标志规 定》(GB17380)的有关规定设置助航标志。 5.2.18取水口、排水口、来油井口、管道、电缆等水中构筑物应在其向海或向航道侧按现 行国家标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的有关规定设置水中构筑物专用标志或 方位标志,必要时应增加标志、采用同步闪光、加设警示标牌等。

5.2.19.3位于具有识别效能的自然地形或设施上的灯塔、灯桩可不考虑日间识别 要求。 5.2.19.4导标标身、标牌的表面色可根据背景明暗选用黑色、白色、红色或黄色,标身 表面不宜反光。

5.2.20.1水上助航标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甲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的有 关规定确定灯质,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助航浮 标制式》(GB15359)的有关规定确定灯质。 5.2.20.2岸上灯塔、灯桩灯色宜为白色,闪光节奏不应与水上助航标志相混淆。 5.2.20.3导标灯色可根据背景情况选择白色、红色和绿色。当光源采用点光源时, 前、后标的灯光颜色必须一致,采用闪光灯质时,宜采用等明暗光或顿光,且前、后标宜同 步闪光,也可选择后标定光、前标闪光。当光源采用面光源时,灯质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2.20.4扇形灯应根据水域特性确定灯光颜色,标示可航水域应选用白色,标示碍航 区、可航水域左侧水域或应选用红色,标示可航水域右侧水域应选用绿色。背景光影响较 强时,固定边界的扇区可采用闪光且节奏宜为等明暗光或顿光,摆动边界的扇区宜用 定光。 5.2.20.5连续设置的航道侧面标志的灯质宜按单闪、双闪、三闪有规律设置。航道的 重要转向点、交汇点宜选择快闪光,特定水域可采用同步闪光。 5.2.20.6标示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助航标志应采用相同灯质、同步闪光。地理位置 相邻但标示不同建筑物、构筑物的两座灯塔、灯桩应采用不同的灯质。 5.2.20.7等明暗光灯质的最大周期应为12s;单顿光、单闪光、连甚快闪光灯质的最 大周期应为155;长闪光、连快闪光、2次灯暗为一组的联顿光和2次闪光为一组的联闪光 灯质的最大周期应为20s:莫尔斯码灯光、混合连闪光、3次或更多灯暗为一组的联顿光、3

次或更多闪光为一组的联闪光灯质的最大周期应为30s。 5.2.21视觉航标的灯光射程应根据其服务范围和设置位置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1航道口门标志的航标灯光射程不应小于10nmile,备用灯灯光射程不应小 于Snmile。 5.2.21.2灯塔的灯光射程不应小于15nmile,灯桩的灯光射程宜为4nmile~10nmile, 灯浮标的灯光射程宜为3nmile~5nmile。 5.2.22灯塔灯桩的灯光中心高度应按式(5.2.22)计算

5.2.23灯塔塔身、灯桩桩身的高程设计应满足灯光中心高度要求,且灯塔塔身高度不宜 小于8m,灯桩桩身高度不宜小于5m,但不宜大于80m。灯桩设置在引桥或测风塔等建筑 物、构筑物上时,可根据条件降低桩身高度。位于水中的灯塔、灯桩的平台高程应高于历 史最高水位,并应考虑波浪的影响。 5.2.24导标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航道工程设计规范》(JTS181)的有关规定,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4.1导标设置位置及前、后标间距应满足视觉偏离量不大于设计偏离量的要求。 5.2.24.2导标的前标标顶设计高程不应小于计算的前标标顶最小高程。在使用段的 任何部位,前、后标标顶的垂直张角应控制在2~14之间,重要部位宜控制在34 之间。 5.2.24.3导标的前、后灯光射程均应满足导标的最远引航距离,且观察者在使用段观 察到的前、后标灯亮度应大致相同。 5.2.25视觉航标的名称应简洁易记,宜采用所在海图标注的地名、岛、礁、湾、航路、水 道、浅滩、港口、警戒区、锚地、水中构筑物、沉船等名称或汉语拼音的首位字母命名,并可 根据需要在该名称后加上方位,设置于水中构筑物上时可在名称前加上地名。 5.2.26同一区域有两座以上相同用途的视觉航标时应按顺序编号,水上助航标志编号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的有关规定。 5.2.27同一座桥梁的桥区水域视觉航标应按确定的航道走向、先左后右连续编号,桥梁 上游侧为双数、下游侧为单数。桥梁视觉航标的命名规则应为桥梁名称加阿拉伯数字 编号。

.3.1无线电航标应包括DGNSS、雷达应答器、AIS航标等。 3.2无线电航标可设置在初见陆地、航道口门、重要转向点、狭窄航道和危险障碍物等 重要位置。

5.3.3DGNSS应由差分数据播发台、船端接收台和导航卫星构成。差分数据播发台数 量应根据服务可靠性、覆盖范围和交叉覆盖需求确定,应至少设置一座基准台、一座无线 发射台,并宜设置一座完好性监测台和一座用户监测站。 5.3.4差分数据播发台宜建设在合适的沿岸制高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4.1台址应远离强干扰源、具有良好的电磁环境和较低背景噪声。 5.3.4.2台址应设在服务范围的中心,且宜设在重要服务区域的附近。 5.3.4.3台址所要求覆盖的区域应有良好视距传输条件,宜靠近港口、主要航道或狭 窄水道,仰角5°以上范围应无永久性建筑物、山峰、高大树木和其他物体遮挡。 5.3.5雷达应答器的通视范围内应无遮挡,其配布应考虑作用距离满足不同功能的要 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5.1用两个雷达应答器,或者一个雷达应答器和一个雷达反射器标示一条导航线 时,间距设置应充分。 5.3.5.2用雷达应答器标示沉船等新危险物或海图未标识的临时建筑物时,其编码应 采用莫尔斯信号D(一:·),且在雷达显示屏上的信号长度不应小于1nmile。 5.3.5.3在通航桥孔最佳通过点位置或附近可设置雷达应答器标示通航桥孔最佳通 过点,也可在桥梁通航桥孔左、右侧边界位置或附近用雷达应答器标示通航桥孔的左、右 侧边界。标示桥梁通航桥孔左侧边界的雷达应答器编码应为莫尔斯信号B(一::·), 右侧边界的雷达应答器编码应为莫尔斯信号T(一)。 5.3.5.4标示定线制或者标示禁航区、重要转向点、港口或航道口门等位置的雷达应 答器编码不得使用第5.3.5.2款和第5.3.5.3款规定的专门用途的编码,且相邻两座雷 达应答器识别编码应明显区分。 5.3.6雷达应答器可单独设置在固定建筑物、构筑物上,也可与其他固定助航标志或固 定位置的浮动助航标志共同设置。 5.3.7AIS航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标应用导则》(JT/T1193)的 有关规定配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7.1重要位置的灯塔、灯桩和浮动助航标志宜设置实体AIS航标。 5.3.7.2不具备布设实体航标条件,或需要临时、应急使用航标时,可设置虚拟AIS航 标。虚拟ATS航标应有效、可靠。 5.3.7.3ATS航标名称字符数不应多于34个,且宜少于21个,其命名和编号规则应 与视觉航标一致。

5.3.3DGNSS应由差分数据播发台、船端接收台和导航卫星构成。差分数据播发台类 量应根据服务可靠性、覆盖范围和交叉覆盖需求确定,应至少设置一座基准台、一座无 发射台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大纲,并宜设置一座完好性监测台和一座用户监测站

5.4.1位于可航行水域附近的桥梁、防波堤、海上发电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孤 物上可配布音响航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2通用作用距离不应小于2nmile。

5.4.1.3音响航标应配置备用音响航标,备用音响航标通用作用距离宜为0.5nmile

5.4.2音响航标可设置在标示浅滩、礁石等危险物和通航环境复杂水域的浮动助航标志 上,其通用作用距离宜为0.25nmile~0.5nmile。 5.4.3有条件时音响航标应与视觉航标共同设置

5.4.2音响航标可设置在标示浅滩、礁石等危险物和通航环境复杂水域的浮动助航标志 上TB/T 3562-2020 铁路保温车.pdf,其通用作用距离宜为0.25nmile~0.5nmile。 5.4.3有条件时,音响航标应与视觉航标共同设置

6.1.1视觉航标设备的规格、材料与结构等应根据使用需求并结合当地工况条件确定。 冰情严重水域的航标设备应具备抗冰冻能力。 6.1.2水上助航标志的形状显示与尺寸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 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16161)和《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的有关规定。 6.1.3视觉航标应色泽鲜明、耐腐蚀,可在视觉航标表面漆涂荧光涂料或使用逆反射材 料。视觉航标表面色的构成、涂色方法和色品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觉航标表面 色规定》CB1738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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