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4T 67—202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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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4T 67—202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规范.pdf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 本文件由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国、马鹤松、夏雪、张浏翔、孙克春。 本文件首次制定发布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本文件由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 本文件由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国、马鹤松、夏雪、张浏翔、孙克春。 本文件首次制定发布

GB/T 39082-2020标准下载DB5104/T 67—202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攀枝花市户外厂告和招牌设施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设置标准和精细化管理等要 本文件适用于攀枝花市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米易县、盐边县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49城市容貌标准 CJ/T149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作

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y 利用公共、私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 造型等形式的广告设施。 3.2 招牌设施outdoorsignboardfacility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 明单位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招牌设施outdoorsignboardfacility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 明单位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4.1.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总体应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的技术要求。 4.1.2达到安全、完好、整洁、美观的要求。 4.1.3分类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DB5104/T67—2023

表1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表2户外招牌设施分类

4.2.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城市公共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及其10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 广告设施; 4.2.1.2人行天桥、隧道内、道路桥梁及高架轨道的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不应新增户外广告 设施; 4.2.1.3道路交叉口及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 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及消防场地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2.1.4人行天桥护栏、过街地道、隧道、公路收费站、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 入口10m范围内。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新增户外广告设施; 4.2.1.5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站牌、消防栓等设施5m范围之内不应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2.1.6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10m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 过街地道、隧道、公路收费站、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大量车 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人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新增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4.2.1.7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及利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新增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 4.2.1.8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不应设置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 4.2.1.9路灯杆上除重大公益宣传外,允许按照临时广告的形式设置公益广告(原则上不超过14天, 最长不超过1个月)、不得设置任何商业广告。

DB5104/T 672023

合下列规定: 4.2.2.1国家机关、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应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 4.2.2.2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并不应损毁绿地; 4.2.2.3不应在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区域设置户外招牌设施; 4.2.2.4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 4.2.2.5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绿化隔离带不应新增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 4.2.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应编制符合城市特色与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 求。重要商业街区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规划,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大小、形式等进行控制, 4.2.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不得损毁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 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4.2.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所在环境和周边建筑风貌相融,并应注重昼夜景 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宜统一规格、材质。 4.2.6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 保的要求,应及时进行更新、养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4.2.7广外招牌广告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牌、一单位一牌,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 且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设置在同一建筑上,同一街道的户外招牌应与建筑整 体协调。 4.2.8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应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构)筑物 内有多个单位的,招牌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统筹设计和制作。 4.2.9设置在工地围墙(围栏)和在建工地楼体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所在工地的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4.2.10不应利用危房或违建设施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4.3各类附属式、独立式、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和附属式、独立式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CJ/T149的要 求。 4.4各类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材料及电器件、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CJ/T149的要求。

根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按照属地 管理原则,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整洁、美观,与城市环境相协 调,促进城市形象不断提升

DB5104/T67—2023

DB5104/T67—2023

5.1.1.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上需要设置有构筑物的非张贴形式户外广告的,其构筑物 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 户外广告,涉及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建筑结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5.1.1.2利用非公共场地(委托公开出让非公共场地除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征得非公共场地所 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同意后,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同 意后方可设置。

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同意后,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同 意后方可设置。 5.1.1.3使用公共场地或非公共场地设置各类形式的公益性广告设施,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 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设置决定,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置。 5.1.1.4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促销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向区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临时户外广告批准的设置期限应与批准的活动期限 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拆除。 5.1.1.5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审批”制度。明确申报审批流程所需材料、相 关部门职责、审批时限以及设施使用时长。 5.1.1.6户外广告发布者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公益广告宣传发布义务。在 重要时间节点,要配合党委、政府部门做好公益广告的宣传发布义务工作。公共场地以及委托公开出让 非公共场地(委托出让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空置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全面覆盖。 5.1.1.7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不再续期或有关部门不批准续期的,广告设施设 置者应在限期届满后7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貌;逾期不拆除的,拆除费用、恢复场地原貌费用 由原广告设施设置者承担。在批准设置有效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除依法作出变更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5.1.1.7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不再续期或有关部门不批准续期的,广告设施设 置者应在限期届满后7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貌;逾期不拆除的,拆除费用、恢复场地原貌费用 由原广告设施设置者承担。在批准设置有效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除依法作出变更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5.1.2.1设置者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必须加强对户 施的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 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 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者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5.1.2.2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 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 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5.1.2.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检验检测和维护维修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相关要求: 5.1.2.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者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对基础及锚固、构架及连接、面板及围 拍构如除度中气照明及防重等存在的宅金隐患应及时进行终复

2.2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 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 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开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5.1.2.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检验检测和维护维修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相关要求: 5.1.2.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者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对基础及锚固、构架及连接、面板及围 护、构架防腐、电气照明及防雷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修复。 5.1.2.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日常检查项目、检查频次、检查内容和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5.1.2.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者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对基础及锚固、构架及连接、 护、构架防腐、电气照明及防雷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修复。

四层商场施工组织设计DB5104/T 67—2023

表3 告和招牌设施日常检查项目、频次、内容和要求

5.1.2.6在大风、大雪、雷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发生后,应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专项安全 检查,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5.1.2.7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应建立完善的台账记录。 5.1.2.8在气候环境突变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构成威胁前,设置者应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防 范措施,事后必须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和修复。 5.1.2.9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 5.1.2.10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的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并应符合GB50205、GB50202 和GB50303的有关规定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过程中现场检测

a) 基础:基础或被依附体外观状况检测,钢筋外露及其锈蚀状况检测,地脚螺栓或锚固件拧紧成 程度、防松措施及其锈蚀状况检测,支座与基础贴合面状况检测,基础混凝土强度检测; D) 构架及连接:构架尺寸及其标高测量素混凝土基础分项工程质量管理交底..doc,材料截面尺寸测量,构架垂直度及水平位移检测,杆件 变形检测,构架或杆件焊接状况检测(对接错位、节点焊缝质量),连接螺栓状况(拧紧程度 防松措施)检测,法兰贴合面间隙状况检测; C) 2 面板及围护:底板、面框及其固定检查,灯布、扎绳管及其固定检查,显示单元固定状况检查; d) 结构防腐:构架或杆件锈蚀程度检测,涂层厚度、剥落及风化程度检测:

DB5104/T67—2023

e) 电气及照明:电气控制箱容量匹配及规范性检查,架空及理地电源电缆设置状况检查,灯具 灯架接地及其固定检查,电线、电缆绝缘性能检查,导管、接线盒状况检查,接地措施和绝缘 电阻值检测; D 防雷接地:防雷装置完好性检查,接闪器连接、锈蚀状况检查,电涌保护器(SPD)状况检查 接地电阻值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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