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T 666-2022 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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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1/T 666-2022 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技术规程.pdf

G 雨水设计流量,L/s; Q 设计降雨强度,L/(s·hm); Y 一一综合径流系数,无量纲; F 一一汇水面积,hm²。 当汇水面积超过2km时,可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径流量。 城市排水系统的设计场雨径流总量或设计年径流总量可采用容积法按下式计算:

式中: W一一设计径流总量,m; Wz一场雨综合径流系数或年综合径流系数,无量纲; H 一设计降雨量,mm; 一汇水面积,hm"。 公 5.2.6不同用地类型的区域场雨或年综合径流系数可按 均计算

式中: F 一—汇水面积,hm"; F 一汇水面上不同用地类型面积,hm"; Y 不同用地类型的场雨或年综合径流系数,无量纲。

式中: F 一—汇水面积,hm²; 2 汇水面上不同用地类型面积钢筋网施工方案,hm"; y 不同用地类型的场雨或年综合径流

5.3合流制排水管涵污染负荷

5.3.1合流制排水管涵受纳区域的污染物总量,可根据旱流污水、管涵沉积、城市面源污染情况确定。 污染物收集量在采取了源头径流减排措施时可核减。无实测数据时,城市面源污染负荷可参考附录A.1 城市污水的污染负荷可参见GB50014的相关要求。 5.3.2合流制排水管涵的溢流污染量可采用以下方法,结合处理设施的污染削减率计算确定: a)排放口实测法,通过不同降雨条件下,溢流排放口实测溢流水量水质; b)模型法,宜采用SWMM模型等广泛认可的模型,关键参数以实测数据率定或参考相似地区确定; c)面积负荷法,按雨水管收集区域的面积、城市面源污染负荷、降雨间隔、去除率等确定; d)浓度法,按城市合流制污水管平均溢流浓度和总溢流水量估算。无实测数据时,合流制排水 系统溢流水质可参考附录A.2。 5.3.3无溢流排放口实测数据时,合流制排水管涵的溢流污染量可根据区域接至污水处理厂的旱时和 雨时的污染物总量变化、年雨水径流水量及水质等估算。雨水径流水质无实测数据时,可参考附录A.3。

6.1.1排水管涵应定期排查,并结合排查资料进行管涵状况评估,合理制定修复与改造方案。 6.1.2规划为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区域,不能满足规定的溢流污染控制目标的,既有合流制区域应实施 合流制改分流制,既有分流制区域应实施分流制优化改造, 6.1.3规划为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区域,不能满足规定的溢流污染控制目标的,应实施截流和调蓄的优 化改造。 6.1.4排水管涵应实施清污分流以控制入流水和入渗水,

.2.1分流制改造应与城市规划衔接,合理分期建设、优化和提升排水系统效能。 a)现状为合流制排水系统的规划分流制区域,在以下条件下近期宜保留合流制,远期结合城市 更新、因地制宜将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为分流制: 1)区域内局部地区因道路狭窄等原因不具备新建管道的敷设条件的; 2)区域内包含历史文化街区、分流制改造影响文化价值的; 3)规划的待改造街区等受限制区域。 b)规划保留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区域,条件适宜时仍宜将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为分流制: 1)区内排水需要提升外排的区域; 2)源头具备分流改造条件的合流区域; 3)城市更新中具备改造条件的区域。 c)既有分流制排水系统,应保留分流制并实施优化改造,包括并不限于采取优化污水管网拓扑 结构、排除混接、错接、漏接等措施。 2.2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为分流制,应结合规划要求和工程技术条件确定改造范围和改造模式。经 公证可采取新建分流污水管或新建雨水管方式。 a)新建分流污水管的分流制改造,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应循序渐进、确保新建管道的接入口接纳污水,避免雨水的接入; 2) 建成的新污水管应符合4.2.1、5.1.3第a)、c)款的规定; 3)原有的合流管,在未能完全分离污水前,应按合流管处置。 b)新建雨水管的分流制改造,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应循序渐进、确保新建管道的接入口接纳雨水,避免污水的接入; 2)建成的新雨水管应符合4.2.1、5.1.3第d)款的规定; 3)完全分离雨水后的原合流污水溢流排放口应进行封堵。 c)应相应增设、改造相关的雨污水泵站。 2.3改造后的分流制排水系统应符合5.1.3的要求。近期不具备条件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a)雨水管经排查仍有少量污水接入且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采取局部截流和优化截流前调蓄、 截流后调蓄、提升处理能力等措施,截流水应经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既有系统的设计 截流倍数应不低于表2的规定,截流量、调蓄量和处理量应符合5.1.4的规定; b)污水管经排查仍有少量雨水接入且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适当增大污水转输能力、增大污水 处理设施的雨时处理能力或快速净化措施处理能力,确保全部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c)混接严重、近期难以完成改造的,近期可参照改造合流制的措施、远期完善为分流制。 2.4改造后的分流制排水系统,与合流制排水系统的衔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分流污水管、分流雨水管应避免上游合流管的接入; 7 分流污水管不能直接转输至污水处理设施时,可接至下游的合流干管;雨水管近期不具备独 立排放实施条件的,近期可接至合流干管,远期应独立排放

6.3.1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实施截流工程。新建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截流工程应符合表1、表2的规定。 6.3.2排水系统应根据以下条件进行截流工程改造: a)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年溢流次数超过表1规定的合流制排水系统; b)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截流干管及相应的截流、转输泵站的截流能力低于表2规定或规划规定的 情形; c)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截流干管及相应的截流、转输泵站的截流能力低于集中处理设施的合流污 水处理能力的情形; d)分流制排水系统按6.2.3、6.2.4规定应实施截流的情形。 6.3.3截流工程方案设计应基于以下排水系统的排查资料开展: a)区域内不同排水体制分区及衔接情况、重要参数,包括主要管道分布、分区下垫面、合流制 排水管涵的截流倍数等; b)收集与截流系统的完善程度与运行状况,包括现状收集系统的覆盖率、长期的外来水入渗情 况、管网淤积和病害情况。 5.3.4截流设施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截流井的位置应根据截流干管、拟截流管涵位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溢流排放口的周围 环境确定,宜设于合流管涵上、根据用地情况可自溢流排放口适当沿合流管涵上游移动; b)截流干管宜平行于河湖敷设,应避免敷设于易受冲刷的岸边; c)应严控通过截流井的溢流管进入水体的排放口数量;截流并平面间距不宜过密。 6.3.5截流设施的竖向布置应有效衔接雨水管网、截流管网、调蓄系统、排放水体之间的枯水、丰水 和洪水的水位。溢流排放口宜高于排放水体的常水位。截流设施应采取

6.3.7截流设施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截流水需要提升的,可采用截流泵站控制截流量; b)截流井应设置限流设施控制单井入流量,使各截流井的截流水能有效转输至截流干管; C) 截流井的进出水管涵高程差等条件允许时宜选用槽式截流井,也可选用堰式截流井或槽堰结 合式截流井,进水宜采用下开式堰门、浮箱堰等设备截流; d)可采用智能分流等措施,并与系统联合调度相协调。 6.3.8管网关键节点和溢流排放口宜设置监测和预警预报等设施 宜采用远程数据采集和控制

混错接情况、管道设施情况,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修复措施严控大流水和入渗水等外水人侵。 非水系统应通过污水厂进水水量和水质以及受纳区域的供水量,系统分析入流水量和入渗水量, 排水管涵的总体入流水和入渗水水量,可采用水量平衡估算法或污染物稀释倍数法估算: ? 水量平衡估算法。根据排水系统的水量、受纳区域内的自来水用量、折污系数,计算入 流水和入渗水水量:

式中: Q入流一排水管涵的入流水水量,m/d; Q入涉一排水管涵的入渗水水量,m/d; O 一 排水收集系统末端(污水处理设施进口)的污水量,m/d; W一一第i类用户用水的折污系数,无量纲; Q一一第i类用户的用水量,㎡/d; 一用户类别。 2) 1 污染物稀释倍数法。根据排水系统末端(污水处理设施进口)的特征水质指标的浓度 和小区污水的浓度的比值,计算入流水和入渗水水量:

式中: Q入流一排水管涵的入流水水量,m/d; Q入漆一排水管涵的入渗水水量,m/d; C一稀释倍数,无量纲; C一一特征污染物在管道中沉降和降解率,沉降和降解可忽略时取0,无量纲; X1 特征污染物在小区的浓度,mg/L; YO 特征污染物在排水系统末端(污水处理设施进口)的浓度,mg/L。 排水管涵的入渗水水量,可通过测定的渗透系数、地下水水位,结合管道特征分析计算。排 水管涵的入渗水水量可按式(12)计算,排水管涵的入渗速率可按式(13)托里切利公式或 式(14)达西公式计算,其中刚性管道可按式(13)计算、塑料管道可按式(14)计算:

式中: Q入涉一排水管涵的入渗水水量,m/d; L一排水管涵长度,km; ALeak——单位长度排水管涵渗漏接触面积,按地下水与管涵的接触面积计,一般取内表面 积,m/km; kf 一—托里切利公式渗透系数,m/s; k'$ 达西公式渗透系数,s; △h 地下水位高于排水管段内液位的平均液位差,小于0时计为0,m。 排水管道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和修复措施,防止入流水进入: 排水管道的接入应恶格执行排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要求、防止湿错接、漏接:

a 排水管道的接入应严格执行排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要求消防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3页word.docx,防止混错接、

b)应重点排查未经许可或未预见的施工降水、工业废水、商业排水、河湖倒灌水等的接入; c)管道、接口破损导致入流水的排水管道,应及时进行管道更换或接口修复; d)错接导致入流水的排水管道,应截止入流水、建立排水通道引流。 6.4.4排水管道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和修复措施,控制入渗水: a)排水管道应严格执行管线防渗的设计、施工、峻工验收等相关规定; b) 检查井及管道入渗严重的排水管道,应及时进行防渗修复; c)管道修复应符合CII/T210的有关规定。

7.1应合理布置前端分散调蓄设施、截流前调蓄设施、截流后调蓄设施等溢流污染调蓄工程。调蓄设 施应充分利用管涵调蓄能力,其功能依据所处位置确定。调蓄设施的设置应综合考虑设施维护、建设成 本、用地条件等因素,调蓄设施宜与景观相结合。 7.2调蓄设施可采用加盖的灰色调蓄形式。周边环境允许、用地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开的绿色调蓄 形式。

a 截流前调蓄设施,当溢流量较大、用地条件具备时,池型宜选择通过池作为处理设施,或快 速净化措施的预处理设施;溢流量较小时,池型可选择接收池; b)截流后调蓄设施,设于集中式处理设施内的,池型宜选择通过池。 7.4调蓄设施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a)截流前调蓄设施,采用接收池的: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V一一接收池有效容积,m; β一一安全系数,一般取1.1~1.5,无量纲; S一一设计调蓄量,mm; F一一汇水面积,hm”。 b) 1 截流后调蓄设施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截流干管和处理设施之间流量调节的需要,可根据设计 上游来水流量与设计处理能力的差额和排空时间确定,管涵调蓄能力可利用时相应调减; C) 调蓄设施采用通过池的,有效容积宜根据设计水量、污染控制目标、表面水力负荷、沉淀时 间等参数计算确定。 S 截流前调蓄设施的进出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接收池宜采用重力流进水。进水井可采用截流井或旁通井,采用旁通井时应设置闸门或阀门; b)通过池宜采用出水堰、重力流出水; c)沉淀污泥可转输至污泥处理设施处理和处置,并按相关要求检测;也可转输至污水处理设施 处理。 6调蓄设施应具备冲洗、清淤措施。 .7调蓄设施的腾空时间不宜超过48h。开式绿色调蓄设施的腾空时间不宜超过24h。

8.1 排水系统根据待处理水的种类和处理要求,可采用市政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式快速净化措 施、分散式快速净化措施等及其组合处理

广分散式伏述净化指施等及共组合处 3.2分流制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处理受纳区域内的全部旱流污水并达标排放的能力: a)分流制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按式(1)计算; b)新建分流制污水处理设施未采用调蓄的,最大处理能力应按式(2)计算; c)新建分流制污水处理设施采用调蓄设施或排水管涵调蓄的JB/T 9925.1-2019 蜗杆磨床 第1部分:精度检验.pdf,调蓄后的生化处理设施及后续设 施的最大处理能力可按式(2)计算,其中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按实测的日变化系数Kd 选取,且取值不低于1.5; d)既有分流制污水处理设施应据实核算生化处理设施和深度处理设施的最大处理能力;不能达 到第a)、b)款的规定时应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建的论证。 3.3 合流制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处理受纳区域全部旱季污水和全部截流的合流污水,并达标排放的能 力: a)合流制污水处理设施的旱季规模应按式(1)计算,对旱季污水的最大处理能力应符合8.2第 a)、b)款的规定; b)合流制污水处理设施雨季规模和最大处理能力应按式(5)计算,设有截流后调蓄的可相应调 减;可采用合流制污水处理厂,或合流制污水处理厂与快速净化措施组合的方式; c)新建的合流污水处理厂生化处理设施的雨时处理能力可按2.5~3.0倍旱季规模设计; d)既有市政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能达到第3)款规定的,应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建的论证。 3.4集中式快速净化措施和分散式快速净化措施的应合理布局,应根据待处理水的特征和工程条件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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