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TC 03-2015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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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TC 03-2015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1水源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 氨氮、溶解氧、pH值、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应每日检测。其中臭和味、色度、溶解氧、pH值每1h检测1 次,CODMn每2h检测1次,必要时可加密检测。当供水水源发 生突发性污染时,城市供水单位应留水样溯源备查。 2净化工序水的臭和味、浑浊度、游离余氯、色度应每1h 检测1次,必要时可加密检测。 3出厂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 游离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应每日检测。 其中臭和味、浑浊度、游离余氯、色度每1h检测1次,CODMn 每2h检测1次,必要时可加密检测。 4管网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游离余氯、菌落总数 总大肠菌群每月不得少于2次检测。 5管网末梢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游离余氯、菌落

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每月不得少于2次检测。《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GB5749表1全部项目、表2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 质指标每月不得少于1次检测。 6采用地表水为水源的城市供水单位,出厂水“106项” 全分析应每半年检测1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表 1、表2、表3中相关指标);采用地下水为水源的城市供水单 位,供水水质“106项”全分析应每年检测1次(《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GB5749表1、表2、表3中相关指标)。 3.2.12城市供水单位使用的各类净水剂及供水相关材料应符合 国家或行业标准和国家卫生规范。每批净水剂及供水相关材料在 进厂时、投入使用前,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抽检;未经检验 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成都市天府广场隧道工程2标段主体结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3.3水质数据公示、上报

3.3.1城市供水单位及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制定完善水质信 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供水水质检测结果(水质检测数据 公示表见本标准附录A、附录B),接受社会监督。水质信息可 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众易于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1出厂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游离余 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常规“9 项”,每月至少公示1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表1、 表2的常规“42项”,每季度至少公示1次:《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5749表1、表2、表3全部的“106项”指标全分析 每年至少公示1次。 2管网水(含末稍水):管网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 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管网末梢点)常规“7

项”,每月至少公示1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表1、 表2的常规“42项”,每季度至少公示1次。 3二次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 标中的必测项目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大 肠菌群、菌落总数、游离余氯,每半年公示1次。

3.4供水压力、压力检测

3.4.1城市供水配水管网压力应满足多层普通住宅的用水需求, 配水压力不能满足时,城市供水单位应集中建设增压设施。7层 以上(含7层)小高层、高层、高地建筑、边远地区及其他对水 压、水量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城市供水 单位商定增压方式及管网埋设方案,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按标准建 设增压设施和管网工程的责任。

3.4.2城市供水单位应确保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随意停

3.4.2城市供水单位应确保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随意 止供水。

3.4.3在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城市供水单位应保 障城市消防、市政用水,并保障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供水任务。

4.1.1城市供水单位应设立管道抢修机构,配备必要的抢修 械、交通工具及安全设施等。

4.1.2供水管道突发性爆管、折断等事故及一般的明漏,应在

1抢修工作开始后,DN500mm及以下的管道24h内修复, DN500mm以上的管道48h内修复(节假日不能顺延)。 2管道修复期间,若连续超过24h不能正常供水,对用户 影响较大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4.2.1城市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厂取水口、净(配)水厂、泵 站、井群等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4.2.2城市供水单位应建立供水管线巡查制度,定期对输(配) 水管线、公共用水站、消防栓、闸门等设施进行巡查、维护。 4.2.3若出现供水阀门、并盖缺损等情况,城市供水单位应在 接报后2h内设置好防护标志,8h内重新配好。不能及时补配或 修复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2.4城市供水单位应对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定期进行更换和 检定,周期应符合《冷水水表计量检定规程》JJG162的要求。

4.2.4城市供水单位应对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定期进行更换

置应安装流量计,对区域供水量进行综合监测和水量平衡管理, 流量监测点应根据管网供水区域内分区计量需要而设置。

流量监测点应根据管网供水区域内分区计量需要而设置。

4.2.6根据管道材质及使用情况,城市供水单位应结合规

设需要,对供水管网制定计划进行更新改造。 4.2.7供水规模不小于5万立方米/日的城市供水单位宜绘制等 压曲线图。

4.2.9城市供水单位遇到重大事故和突发案件,应立即上报

位应会同城市供水单位统筹考虑保护、建设、改造或迁移自来水 管道等供水设施。

降压供水时,应根据相关规定,经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4.3.4停水或降压供水宜错开用水高峰,时间一般不超过24h

亭水或降压供水对用户影响较大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启动应急供 方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4.4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4.4.2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对水箱(池)的清洗消毒应符合下

1水箱(池)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2水箱(池)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二 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色度、 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大肠菌群、细菌总数、 消毒剂指标。 4.4.3水质检测取水点宜设在水箱(池)出水口,水质检测记 录应存档备案

4.4.3水质检测取水点宜设在水箱(池)出水口,水质检测 录应存档备案。

根猫供水面快大方,城市建放达每 7OK 业生立 个供水办事处或营业服务办事网点,网点设置宜均匀合理,对用 户的服务功能齐备。其他实施城乡一体化供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 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乡镇和农村供水办事处或营业办事 网点。

全的,应立即登记,并及时转办勘察设计;完成查勘后,符合多 件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具备施工条件的,居民用户综 费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

应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居民用户新

5.1.3应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居民月

户抄表到户率应达到100%,实施老旧居民住宅户表改造(含) 次供水设施改造)时应同步实施抄表到户改造。

5.1.4施工企业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施工规范, 行施工合同,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围栏作业,摆放告示牌,夜间悬 挂警示灯。

5.1.5施工结束后,一般工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较大工程

在7个工作日内做到工完、场清、料净,并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售 复路面。冬季施工时,应做好施工现场的防冻、防滑工作。

5.1.7城市供水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抄表,并准确抄表

1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2以贸易结算计量器具显示的用水量计价收费。 3使用规范票据,并按实际收费额出具票据。 5.2.2城市供水贸易结算计量器具,应经认定或授权的计量检 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使用。安装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首检。

1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2以贸易结算计量器具显示的用水量计价收费。 3使用规范票据,并按实际收费额出具票据。

5.2.2城市供水贸易结算计量器具,应经认定或授权的计量 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使用。安装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进 首检。

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使用。安装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首检。 5.2.3城市供水单位应采用网点代缴、电子渠道支付等多种方 式方便用户缴费,并将缴费方式告知用户;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未 缴纳费用的,应及时提醒用户缴费;对用户抄表数有明显异常 的,应及时通知用户。

式方便用户缴费,并将缴费方式告知用户;用户在规定时间内 缴纳费用的,应及时提醒用户缴费;对用户抄表数有明显异 的,应及时通知用户。

5.2.4城市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户查询用水量、抄表时间等信息 的渠道,方便用户查询。

5.2.4城市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户查询用水量、抄表时间等信息

.3.1城市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户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制定工作 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实行闭环处理等相关处理要求。应建立投 处理台账,并保证台账规范

5.3.3城市供水单位对单位或群众

化等应负责到底。一般情况城市供水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

理结果答复咨询(投诉)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非本单位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者价 出解释。

5.3.4城市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户服务监督约束机制,聘任行区

监督员,应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员、用户代表座谈会,听取群众意 见,每年不得少于2次;应建立服务回访制,投诉处理回访率应 达到100%;应进行用户满意率调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用卢 服务综合满意率(满意和基本满意)不应低于80%。

5.3.5城市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户服务工作及投诉处理考核机制 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5.3.5城市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户服务工作及投诉处理考核机制

5.4.1城市供水单位应制定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5.4.2社会服务承诺的要求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要求。

5.4.1城市供水单位应制定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5.4.3城市供水单位应在对外服务窗口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含

方便为用户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5.5岗位人员要求与文明行为

5.5.1供水主要岗位人员(水泵运行工、净水工、水质

5.5.1供水主安岗位人页(水泵运行工、净水工、水质位验) 电工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一线生产人员中持证 岗的技工,人员结构比例应为:高级工以上不低于10%,中 工不低于60%。直接从事制水人员、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 清洗消毒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并持有效的健康证。

5.5.2城市供水单位应对职工职业道德及规范化服务进行培

.5.2城市供水单位应对职工职业道德及规范化服务进行培 川,职工年轮训率不代于60%,窗口人员年轮训率应达 100%

5.5.3对外服务人员应着装整齐,挂牌上岗(含上门服务时)。

5.5.3对外服务人员应着装整齐,挂牌上岗(含上门服务时 应主动接待,热情服务,不得推,用语文明礼貌,不得说服 忌语。

5.5.4服务过程中,不得吃、拿、卡、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阳光路道路建设工程及实华北路、滨河北路排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不得谋取私利、 难用户。

5.5.4服务过程中,不得吃、拿、卡、要,不得谋取私利、刁

5.5.5对外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并向 用户说明来由。人户维修人员维修完毕后应做好现场清理。

路网管理中心电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5.5.6城市供水单位每年开展服务进社区、上门服务、延伸

务等特色服务不宜少于2次

务等特色服务不宜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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