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2022版)(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部分)(试行)第一册 交通专业工程分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2月).pdf

宁波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2022版)(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部分)(试行)第一册 交通专业工程分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2月).pdf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6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379597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宁波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2022版)(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部分)(试行)第一册 交通专业工程分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2月).pdf

附录3.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245 附录3.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246 附录4交通专业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表式 ..249 附录4.1交通专业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 . 250 附录4.2交通专业工程消防施工交工报告.... . 256 附录4.3交通专业工程交工验收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附录4.4交通专业工程交工验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258 附录4.5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 附录5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意见… 附录5.1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合格意见(式样) ..283 附件5.2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不合格意见(式样) ... ..284 附录6交通专业工程消防查验检查表 附录7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 ..650 附录8交通专业工程消防现场评定检查表.. ..65 附录9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1015 附录10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常规见证取样检验目录.. ..1084 附录11消防产品目录.. ..1088 附录11.1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1088 附录11.2建筑消防设施产品目录.. .1090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

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市

1.0.1为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统一宁波市交通 专业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确保交通专业工程消防质量,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规定了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内容、程序和判定方法。 1.0.3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路隧道、加油加气加氢站、充电站 水运项目的港口码头工程等交通专业工程的交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交通建设工程的项目 选址意见书可代替立项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 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或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改建工程)。 其中,交通专业工程中承担服务功能的配套工程,包括综合楼、职工宿舍、维修车间等 以及承担管理功能的配套工程,包括管理中心(监控通信分中心)、收费站等的房屋建筑工程 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的检查内容和方法应参照《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 行)及《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工作的通知》(甬建 函(2021)174号)执行。 1交通专业工程中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按"3.4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一—申请与受 理”的规定执行。 本指南所称交通专业工程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2020.04.01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特别是加油加气加氢站、位于 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隧道工程等,属特殊建设工程。 2交通专业工程中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按"3.5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的规定执行。 本指南所称交通专业工程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3交通专业工程中属于局部建设工程的,按"3.6局部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 备案、抽查)"的规定执行。 1.0.4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交通专业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许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对本系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 行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1.0.5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工作,并受理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奉化等六区(包括区内开发园区) 内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公路水运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 查审批事项。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受理。跨行政区域的及市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由市住建局确定受理部门。 1.0.6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联动互通机制,定期协商解决相关问题,确保交 通专业工程消防审验工作顺利开展。情况特别复杂的,在确保交通专业工程消防安全的前提下 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做好消防审验工作。 1.0.7交通专业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实行现场评定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现场评 定由建设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阶段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评定合 格且消防验收申报材料齐全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标准进行某国际机场施工组织设计, 交通专业工程的现场检查,在备案的专业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 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合格且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抽查意见。 1.0.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 项目,以此规避消防验收行政审批。 1.0.9交通专业工程的消防验收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标准、规定等要求

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验收现场评 定,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等申报材料 作出是否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

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且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检 查,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意见》等申报材料 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安装、调试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 共同确认工程消防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对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内容、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涉及消防的各 分部分项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进行检查和验证的活动。

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 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管径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 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的活动。

建筑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 明及安全疏散指示、安全疏散设施等。

组成消防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 防火门等。

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检查子项目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建筑内部装修防 隔、防烟分隔、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流程

3.1.1建设单位申报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前,应当先组织工程交工

3.1.1建设单位申报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前,应当先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工程交工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申报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消防查验纳入工程交工验收,建设单位编制交通专业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前,应开展交 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情况作为交通专业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的编制依据,查验合格后方可 编制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 3.1.3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包括两类: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 收备案、抽查:相应流程图详见附录1。

1消防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应为针对交 通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适用版本;当无其他特殊规定时,应采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受理时所适 用的版本); 2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峻工图纸(建设单位应承诺确保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 符); 3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或关于消防安全性的审查意见等; 4通过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如有涉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3.3.1消防查验及现场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子项目”下,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可 再细分为A类项(关键项)、B类项(主要项)、C类项(一般项)三类,分类标准原 则上如下(本导则第"7.检查实操"章中有另行特别叙述的除外,从其特别叙述): 1A类项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B类项是指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 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C类是指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中除A类及B类以外的其他非强 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3.2各A、B、C类项的具体内容可参见附录6《消防查验检查表》和附录8《现场评定检

3.4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申请与受理

3.4.1 1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现浇剪力墙结构大模板安装与拆除分项工程质量管理技术 安全交底.doc,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 禁止投入使用

3.4.2建设单位提交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时,应确保符合下列条件: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2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交通专业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附录4),且交工验收消防查验 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峻工图纸(建设单位应承诺确保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 符)。 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 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4.3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 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南相关要求 等)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由建设单位出具现场评定意见,形成《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 场评定意见》(附录5)。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附录5), 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附录3.3)。

3.5.1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工程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5.2其他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交通专业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附录4);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峻工图纸。 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 料不齐全、不符合上述3项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5.3有关建设单位交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南相关要求 等),不仅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同时也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3.5.4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情况应当场告 知建设单位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应当对申请备案 的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其他建设工程适当提高抽取比例。抽取比例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人员密集场所抽取比例50%(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项 目除外),其他工程抽取比例5%。结合本省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火灾形势等情况,省级建 设主管部门视情况调整有关抽查事项

法定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附录3.5); 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 术服务机构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标准(如本指南第"5.消防验收现场评 定"章等)进行现场检查,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 查意见》(附录5),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附录3.6)。 3.5.6建设单位收到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通知(《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附录3.6)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 成后,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附录3.7。由建 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建 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意见》(附录5),出具《建 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附录3.6),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符合下述条件的局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消防查验 和现场评定按照本指南进行: 1局部验收部分应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其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 高扑救面、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水源、消防供电和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 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局部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疏散设施,且与其它区域之间设有完整的防火、防烟 分隔措施; 3局部验收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并保证其独立运行,其它区域的施工等不影 响局部验收部分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4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参照2020.12.16甬建发(2020)119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 程消防审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对交通专业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4.1.2 2查验资料作为交通专业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的编制依据。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 程经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编制交通专业工程交工消防验收报告。 4.1.3 1 消防查验不合格的某厂区强夯施工组织设计-secret,应对不合格内容进行整改,整改后按本指南要求重新组织消防查 验。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