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2023年6月1日实施)GB55037-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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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2023年6月1日实施)GB55037-2022.pdf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 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9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1.1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层 数、规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 2.1.2建筑防火应达到下列目标要求: 1 1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 2 2 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 续性; X 3 2 保护公共利益; X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2 2.1.3 2 1.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 1 耐火时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 2建筑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 需要的设施; 3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 蔓延至相邻建筑或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 的要求。 2.1.4在赛事、博览、避险、救灾及灾区生活过渡期间建设的临时 建筑或设施,其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灾 区过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区域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防 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且 国用应设墨可供消险东通行的道路

建筑或设施,其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区过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区域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队 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且 周围应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与仪器仪表、材料等的设计和设置黄渡站某场地雨水管道施工方案,应根据生产部位的火灾危险性 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2.1.6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其建设位置、封闭段的长

交通流量、通行车辆的类型、环境条件及附近消防站设置情况等因 素综合确定

2.1.7建筑中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

部位,应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措施;当采用泄压、减压、结构抗 爆或防爆措施时,应保证建筑的主要承重结构在燃烧爆炸产生的 压强作用下仍能发挥其承载功能。 7

2.1.9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

2.2.1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理深)、进深、规模 等相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2.2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

2.2.2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

2.2.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 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人的消防救援口,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 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 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 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 时,应选用安全玻璃;一 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 标志。 +S 2.2.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 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 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2.2.5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 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 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 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 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内类厂房;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 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4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 间和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 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 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 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5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6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一× 2.2.7埋深大于15m的地铁车站公共区应设置消防专用通道。 2.2.8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 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 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 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 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 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3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 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 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 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排水泵的排 不应小于10L/s。

2.2.10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

2.2.15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2.16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9m; 3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11m; 4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1

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 要求;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 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 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 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Y 5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 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关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 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6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 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X ?S 7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 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3.4.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 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3.4.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 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2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 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3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 要求。

1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 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2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 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3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 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建筑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避 难,有利于减小火灾危害、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同一建筑内的不 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4.1.2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 综合其高度(理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 防救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 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 2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开 楼梯间的建筑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灾时 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4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射 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 可不计人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人所在防 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1.3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1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 2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3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

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4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5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 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外,其 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4.1.4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 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 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 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 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 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4.1.5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除应 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交底内容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位 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 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 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2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1m”。油箱的 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 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 间、锅炉间分隔。 3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 气线路等,不应穿过储油间。 4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及进入建筑物前,应分别设置

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能的切断

其有目动和于动天团功能的切断阀。 4.1.6附设在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 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设备用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置防止 油品流散的设施; 17 2变压器室应位于建筑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 及以下楼层; 3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防火门和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4.1.7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 ? 3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 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 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6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4.1.8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 3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 室外或安全出口; 4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

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5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4.1.9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场所或库房贴邻或组合建造。 4.2工业建筑 4.2.1 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 2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2 甲、乙类仓库; 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 4 1 邮袋库、丝麻棉毛类物质库 4.2.2 2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 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2 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 1 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3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 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2.3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 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2.4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 以下的变(配)电站,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抗爆墙一面贴邻,与 乙类厂房贴邻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其他变(配)电 站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危险性区域外,不应与甲、乙类 厂房贴邻。 4.2.5甲、乙类仓库和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应为单、多层建筑。

河道土石方及驳岸修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4.2.2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

4.2.5甲、乙类仓库和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应为单、多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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