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86-2003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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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286-2003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清晰无水印)

1自1980年以来发生了泉水流量衰减的需要保护的名泉, 均应建立泉水流量监测站; 2各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监测站均应安装经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进行泉水流量的月、年统计; 3要求填制动态监测区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监测成果 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4,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 3.1.11地下水水质动态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动态监测区内应布设地下水水质监测并站网。布并 (站)密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未发生地下水水质污染、海水入侵、咸水入侵的动态 监测区,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站)的平均布井(站)数 宜控制在同一动态监测区地下水开采量监测并并数的 0.5%左右其中靠近海岸线或地表水体污染严重的地

区汛前海水入侵区、咸水入侵区及地下水水质污染区分布图 图说明见附录D)。

快速锅炉系统安装施工方案3.1.12地面沉降量动态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深层承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内应布设地面沉降量 监测站网。地面沉降量监测站的平均布设密度宜不少干3~5个 100km。其中,小型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 测区地面沉降量监测站的布设密度宜取高限值;在动态监测区中 各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中心处,必须布设地面沉降量监测站。 2地面沉降量监测站宜布设在同一地下水开发利用自标含 水层组的地下水水位监测并附近。 3当动态监测区距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外国家一、二等水准点 较远时,宜在动态监测区内按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 规范》(GB12897一91)的有关规定,设置不低于国家二等水准的 基岩标。 4各地面沉降量监测站应分别设置固定点标志,要求从基岩 标或深层地下水超采区外不低于国家二等水准点按二等水准测量 标准接测各固定点高程。 5地面沉降量监测频次为每年1次,从10月上旬至11月上 旬期间选择监测日,同一动态监测区内各地面沉降量监测站的监 测时间间隔不宜超过30d。 6采用引复)测高程法监测地面沉降量。从位于深层承压 水超采区外的不低于国家二等水准点,或从动态监测区内设置的 基岩标,按二等水准测量标准引厂(复)测各地面沉降量监测站固 定点的高程,以先后两次引厂(复)测高程之差作为该地面沉降量 监测站在这两次引|(复)测期间的地面沉降量。据以引测的国家 水准点或基岩标,在复测时,不宜更换。 7要求填制动态监测区地面沉降量监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 录C中表C.1.6,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要求绘制动态监测 区年地面沉降量及多年累计地面沉降量分区图(编图说明见附 录D)。

3.1.13土地沙化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位于千旱、半干旱地区的浅层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 区内,宜进行土地沙化调查;在濒临荒漠区的浅层地下水超采区 的动态监测区内,必须进行土地沙化调查。 2土地沙化调查以植物长势状况及植被覆盖率为主。 3要求记录土地沙化调查成果,包括植物长势状况说明和估 计植被覆盖率,要求绘制动态监测区年末土地沙化区分布示意图 (编图说明见附录D)。

3.1.14地面塌陷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隐伏型岩溶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应进行经常性的地 面塌陷调查。 2地面塌陷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记录各地面塌陷点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计算各地面塌陷点塌岩土的体积; 3)描述各地面塌陷点的形态。 3要求填制动态监测区地面塌陷调查统计成果表(表式样见 附录C中表C.1.7,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要求绘制动态监 测区地面塌陷分布示意图(编图说明见附录D)。 3.1.15地裂缝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隐伏型裂隙水超采区和隐伏型岩溶水超采区的动态监 测区应进行经常性的地裂缝调查。 2地裂缝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记录各地裂缝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测量各地裂缝的长度、地表面撕裂宽度和深度; 3)描述各地裂缝的形态。 3要求填制地裂缝调查统计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 C.1.8,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要求绘制动态监测区地裂缝 分布示意图(编图说明见附录D)。

1在隐伏型岩溶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应进行经常性的地 面塌陷调查。 2地面塌陷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记录各地面塌陷点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计算各地面塌陷点塌岩土的体积; 3)描述各地面塌陷点的形态。 3要求填制动态监测区地面塌陷调查统计成果表(表式样见 付录C中表C.1.7,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要求绘制动态监

1在隐伏型裂隙水超采区和隐伏型岩溶水超采区的动态监 测区应进行经常性的地裂缝调查。 2地裂缝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记录各地裂缝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测量各地裂缝的长度、地表面撕裂宽度和深度; 3)描述各地裂缝的形态。 3要求填制地裂缝调查统计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 C.1.8,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要求绘制动态监测区地裂缝 分布示意图(编图说明见附录D)。

3.1.16要求对各动态监测区内地下水水位、水质、开采量、地

点和地裂缝进行统一编号,编号采用9位字码:前5位阿拉伯数 码表示地下水超采区的编号;第6位英文字码表示监测、调查项 目,其中,A、B、C表示地下水水位监测,D~N(不采用I)表 示地下水开采量监测,P~S表示地下水水质监测,T表示需要保 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监测,U表示地面沉降量监测,√表示地面塌 陷调查,W表示地裂缝调查;第7~9位阿拉伯数码表示该动态监 测区内相关蓝测、调查项目的编序号。并要求填制各蓝测并 (站)、地面塌陷点、地裂缝编号与地理位置对照表(表式样见附 录C中表C.1.9,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

B.2地下水超采区的评价

3.2.1要求以纪元逢0和逢5的年份为评价年,并以地下水超采

3.2.1要求以纪元逢0和逢5的年份为评价年,并以地下水超采 区的动态监测区为评价区,对各地下水超采区进行统一评价。

1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评价; 2地面沉降、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衰减、海水入侵、咸 水入侵、地下水水质污染、土地沙化、地面塌陷及地裂缝等环境 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评价; 3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 4重新核定各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动态监测区 和级别。 3.2.3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评价年前10年的地下水水位监测成果,确定评价区 各年地下水水位上升或下降幅度及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状况; 2根据评价年前10年的地下水开采量、人工回灌水量及需

1根据评价年前10年的地下水水位监测成果,确定评价区 各年地下水水位上升或下降幅度及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状况; 2根据评价年前10年的地下水开采量、人工回灌水量及需 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监测成果,确定评价区各年地下水开采量 人工回灌水量及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及它们的动态变化 状况; 3根据评价年前10年的地下水水质监测成果,确定评价区 地下水水质动态变化状况;

评价年前10年年均地下小开未重、大工回准小重的墙 加量或减少量及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衰减率; 3)评价年前10年期间地下水水质类别变更以及主要污染 物超标率的变化。 3.2.4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评价年前10年评价区的水文气象、地下水水位动态 渠灌引水量、渠灌定额、渠灌面积、湖泊水库塘坝蓄水水位和水 量动态以及评价区的包气带、含水层组、弱透水层的厚度和岩性 特征等资料,对各地下水超采区的评价区逐一进行地下水补给量 和可开采量评价。 2采用补给量法,对浅层地下水超采区的评价区分别计算评 价年前10年逐年的降水入渗补给量、地表水体渗漏补给量、侧向 补给量和并灌回归补给量等,并以这些补给量之和作为评价区相 应年份的年浅层地下水补给量;对深层承压水超采区的评价区分 别计算评价年前10年逐年的侧向补给量和越流补给量,并以这两 项补给量之和作为该评价区相应年份的年深层承压水补给量。 3采用排泄量法,分别对裂隙水超采区的评价区和岩溶水超 采区的评价区,计算由评价区内降水补给形成的评价年前10年逐 年的河川基流量、潜水蒸发量、地下水开采净消耗量和侧向流出 量,并计算评价区逐年地下水蓄变量,以计算得出的四项排泄量 和地下水蓄变量的代数和作为评价区相应年份的裂隙水补给量和 岩溶水补给量。 4要求根据评价年前10年逐年的地下水补给量,计算年均 地下水补给量;并采用实际开采量法、多年调节计算法或可开采 系数法估算年均地下水可开采量。 5要求填制各评价区评价年前10年年均地下水可开采量评 价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10,填制说明见附录(

分析该评价区海水入侵、咸水入侵、地下水水质污染等环境地质 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状况京市海淀区威盛大厦发展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附图纸),确定该评价区内海水入侵区、咸 水入侵区、地下水水质污染区的分布状况

3.2.6根据评价年前10年评价区的地面沉降量动态监测成果

分析该评价区内地面沉降状况,确定该评价区评价年前10年年 也面沉降量和截止于评价年前一年年末的多年累计地面沉降量

3.2.8根据评价年前10年的土地沙化调查成果,分析该评价区

为在评价年前10年地面塌陷点个数及截止于评价年前一年年禾 勺多年累计地面塌陷点个数,确定各地面塌陷点在该评价区内的 地理位置及其塌岩土的体积

在评价年前10年地裂缝条数及截止于评价年前一年年末的多年 累计地裂缝条数,确定各地裂缝在该评价区内的地理位置及其t 度、地表面撕裂宽度和深度

本导则2.1.4的规定,重新核定各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 线;按照本导则3.1.2~3.1.4的规定,重新核定各地下水超采 勺动态监测区;按照本导则2.3.1~2.3.6的规定DB37/T 4371-202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pdf,重新核定各 下水超采区的级别。

新核定的动态监测区的监测并(站)及编号;按照本导则3.1.7 .1.15的规定,于评价年次年起按照重新核定的动态监测区进行 动态监测和调查

3.2.13要求填制各评价区评价年前10年综合评价成果表(表式 样见附录C中表C.1.11,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要求将重 新核定的各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和动态监测区标示在 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分布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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