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76-2002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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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276-2002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文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2002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水文基础设施建设

水国科[2002]297号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江河堤防、城市防洪标准不断提 高,水环境保护及水资源合理利用对水文业务的服务要求亦不断 提高大学医院门诊楼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图),我国现有水文测站的测报设施标准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 需求,国家在进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时尚无可靠、完 善的依据。 水利部1992年颁布的《重要水文站建设暂行标准》《水文站 队结合建设标准》和1993年颁发的《水文设备管理规定(暂行)》 以及《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水资文[1999]38号)在水文 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涉及水文基 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标准已明显偏低和不完善,需制定相应标 准。 本标准对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进行了规定,主要包 括如下内容: 一一 明确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防洪标准及水文、水位站测洪标 准; 明确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的内容; 规定了各级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原则; 规定了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一 规定了水文测站以上水文机构主要生产部门的基础设施 建设和技术装备标准; 一 规定了水环境监测中心和水质监测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和 技术装备标准; 规定了专用水文站及专门观测项目的建设及技术装备原

忌 州 2术语和定义 + 3水文测站级(类)别划分原则 5 3.1水文站 5 3.2其它水文测站 6 3.3水文实验站和报汛站 ? 4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 8 4.1水文测站防洪、测洪建设标准 P 4.2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 4.3水文测站技术装备原则 10 4.4水文测站以上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12 5水文测站基础设施 14 5.1基础设施构成 14 5.2测验河段基础设施 15 5.3水位观测设施 16 5.4流量及泥沙测验设施 16 5.5降水、蒸发、地下水、水质测验设施及水文实验站设施19 5.6生产、生活及附属工程用房 19 5.7供电、给排水、取暖、通信设施 21 5.8其他设施 22

心 2术语和定义 3 3水文测站级(类)别划分原则 .5 3.1水文站 3.2其它水文测站 ? 3.3水文实验站和报汛站 7 4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 .8 4.1水文测站防洪、测洪建设标准 8 4.2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 9 4.3水文测站技术装备原则 .10 4.4水文测站以上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12 5水文测站基础设施 .14 5.1基础设施构成 .14 5.2测验河段基础设施 .15 5.3水位观测设施 .16 5.4流量及泥沙测验设施 16 5.5降水、蒸发、地下水、水质测验设施及水文实验站设施19 5.6生产、生活及附属工程用房 19 5.7供电、给排水、取暖、通信设施 .21 5.8其他设施 .22

6.1水位观测设备 24 6.2流量测验设备 24 6.3泥沙测验设备 27 6.4降水、蒸发等气象要素观测设备 6.5水质监测设备 29 6.6地下水监测设备 .30 6.7墙情、冰情、水温监(观)测及测绘仪器设备 .31 6.8通信与数据传输设备 .31 6.9其他设备 32 测站以上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 .34 7.1地市以下水文勘测队 34 7.2地市水文(水资源)机构 35 7.3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水文机构 42 7.4水库、河道测绘队 49 水文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与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 .53 8.1水文基本建设项目分类 .53 8.2水文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 54 附录A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总表 63 附录B 水文测站主要仪器设备配置汇总表 66 本标准的用词和用语说明 T..

6.1水位观测设备 6.2流量测验设备 6.3泥沙测验设备 6.4降水、蒸发等 6.5水质监测设备 6.6地下水监测设 6.7情、冰情、 6.8通信与数据传 6.9其他设备.

7.1地市以下水文勘测队 7.2地市水文(水资源)机构 7.3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水文机构 7.4水库、河道测绘队

1.0.1为统一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与规模,促 进其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使水文生产适应防汛抗旱、水 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以及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规定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的原则与规 模,并给出了有关建设与装备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水文测站及其以上水文机构主要生产部门 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 本标准适用于水文部门的水质监测站和水环境监测中心的基 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 本标准适用于水文资料整编、水文数据库建设及泥沙颗粒分 析等专项业务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技术装备; 本标准亦适用地下水、冰情、水温观测、水下地形测量等专 项测验项目的建设和配置。 1.0.3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应进行防洪、可靠性等专项设计,并应 结合生产任务、地区特点以及发展规划确定建设规模。 1.0.4技术装备应满足水文生产、安全的需要,遵循因地制宜和 经济合理的原则。 1.0.5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采用成熟的新方法、新技 术,并应能提高生产效率,对有时效要求的水文生产项目必须满 足规定的时效性要求。 1.0.6更新常规水文生产项目所配置的仪器设备,应在可靠性、 稳定性和自动化程度等方面优于原仪器设备。 1.0.7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08本标性大涉卫的水产生产、中分生活管设许设务按车关

1.0.8本标准未涉及的水文生产、办公、生活等设施设备按

2.0.8计算机测流控制系统(controlsystemofdischarg

K文测站级(类)别划分

3.1.1根据水文站集水面积大小、所处地理位置以及作用的不同 水文站分为大河重要控制站、大河一般控制站、区域代表站和小 河站四级。其中,大河重要控制站和大河一般控制站亦统称为大 河控制站。

3.1.2大河控制站的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为大河重要控制站: 1)湿润或半湿润地区集水面积大于10000km^的水文站; 2)干旱或半干旱地区集水面积大于20000km2的水文站。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为大河一般控制站: 1)湿润或半湿润地区集水面积大于3000km²小于10000km² 的水文站; 2)干旱或半干旱地区集水面积大于5000km²,小于20000 km²的水文站; 3)国际河流上,控制出入国境集水面积大于1000km^的水文 站; 4)大(1)型水库的水库水文站; 5)潮汐河流承担流域主要泄洪通道上的水文站。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为区域代表站: 1湿润或半湿润地区集水面积大于200km²小于3000km²的 水文站; 2干旱或半干旱地区集水面积大于500km”小于5000km²的 水文站;

3大(2)型水库的水库水文立

3.1.4小河站的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为小河站: 1湿润或半湿润地区集水面积在200km^以下的水文站; 2干旱或半干旱地区集水面积在500km^以下的水文站。 3.1.5对防汛、水资源、水质监测等有重大影响,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水文站,可按对应的水文站级别划分原则提高一级标准进 行建设: 1国家重要水文站; 2位于重要城市和重要城市上游并对城市防汛起重要作用的 水文站; 3水库库容大于1亿m?且下游有重要城市、大型厂矿、铁路 干线、大型油由等对防汛有重要作用的水库水文站; 4水库库容大于1亿m”,水库为国家重点病险库的水库站; 5对水资源配置、水环境评价具有重要作用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界水文站; 6承担国际水文水资源资料交换的水文站; 7位于城市重要水源地或重点产沙区的水文站。

3.2.1水位站。根据其所处水体可分为河流水位站、湖泊(水库) 水位站、潮水位站;根据水位站所在河流位置,又可分为大河水 位站及一般河流水位站。潮水位站、大型水库(湖泊)水位站均 为大河水位站。 3.2.2地下水蓝测并网。应由基本监测并网、统测并网和试验并网 构成。基本监测并网的站(并),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可分为重要基 本监测站(并)和一般基本监测站(井) 3.2.3水质站。按其批准设立单位与监测目的作用可分为国家级水

质站和省级水质站。 3.2.4雨量站。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可分为报汛雨量站和非报汛雨量 站;根据观测精度要求又可分为雨日记录站和非雨日记录站。 3.2.5蒸发站。可分为陆上水面蒸发站,水体水面蒸发站。水体水 面蒸发站包括湖泊、水库水面等大型水体蒸发站。 3.2.6情站。按其目的和作用可分为基本摘情站和临时情站

3.3水文实验站和报汛站

3.3.1水文实验站。按其研究目的可分为以下四类:

才文大应知。文兴以日于力为久 1为发展水文科学的基础理论和探索某些综合性问题而设立 的径流、蒸发、水平衡、三水转化、泥沙或泥石流等实验站; 2为研究某水体的水文规律而设立的水库、湖泊、沼泽、河 口、河床演变、冰川、冰情等实验站; 3为研究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定量水文效应而设立的森林、牧 区、都市、灌区、水土保持等实验站; 4为完善或改进某种仪器设备或测验方法而设立的水文测验 实验站。 3.3.2报汛站。根据水文测站承担任务情况,可分为报汛站和非报 汛站。报汛站根据其水文信息向上传送机构不同,又可分为中央 报汛站流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报汛站一般报汛站

4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

4.1水文测站防洪、测洪建设标准

4.1.1水文测站设施建设应分别满足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的要 求。当出现防洪标准相应洪水时,应能保证设施设备、建筑物不 被淹没、冲毁,人身安全有保障。当发生测洪标准相应洪水时, 水文(水位)设施设备应能正常运行顶管安全交底 编制完成,测站测报工作应能正常开展。 4.1.2 水文(水位)站的防洪、测洪建设标准应根据水文测站级别 划分原则和水文(水位)站的重要性,按表4.1.2的规定执行。

表4.1.2水文(水位)站防洪、测洪建设标准

4.1.3水文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防洪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平原河网地区,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应建在表4.1.2 规定的防洪标准洪水水位1.0m以上;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 高于堤顶高程;平原河网地区按需建设;雨量、蒸发及其他气象 要素观测场地高程宜设置在相应洪水水位以上; 2测站应建设高水观测道路,平原地区的测站可根据需要配 备应急观测所需的交通设备(如快艇、冲锋舟、小机船等); 3测站专用变压器、专用供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及通信天

线应建在历年最高洪水位3.0m以上; 4测验河段、码头应有保护措施,确保出现高洪水位时不因 崩岸或流冰而导致岸边设施和观测道路被毁; 5沿海地区的水文基础设施应能抵御12级台风。 4.1.4水文测站测洪标准与报汛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位监测应能观测到历史最高最低水位。测验河段有堤防 的测站,应能测记到高于堤防防洪标准的水位。水位自记设施应 能测记到表4.1.2规定测洪标准相应的水位; 2对水位观测要求较高的区域代表站、小河站,其水位测洪 标准宜取大河一般控制站或大河重要控制站标准; 3各级测站的测洪标准应符合表4.1.2的规定。测验河段有 堤防的测站,应能施测与堤防防洪标准相同的洪水。对超出建设 标准的特大洪水,应有测洪应急方案,并应根据确定的测洪应急 方案进行相应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设施建设; 4要求测洪标准高于50年一遇的水文测站,在条件许可情况 下宜建坚固的比降水位设施缆道测流站可建双缆道,船测站可配 置备用测船; 5有水情报汛任务的测站,应配置能够确保雨、水情按测站 水情任务书及时报汛的通信设施和设备。 4.2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 4.2.1测站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测站的生产任务、相应规范 的技术要求和人员编制确定。测站应综合考虑水文测验规范的技 术要求、测站级别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土地征用和站 房建设。 4.2.2测站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内容应符合本标准4.1.3的规定 4.2.3测站水位、流量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内容应符合本标 准4.1.4的规定。

4.2.3测站水位、流量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内容应符合本标 准4.1.4的规定

4.2.4观测场、实验场及其他生产场地的面积范围及环境条件应 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2.5断面标志、定位标志和测验河段保护标志应准确、牢固、 清晰、规范。 4.2.6驻测的测站应有供电、给排水、取暖、文化生活等基础设 施。生产用房应配置空调设备。对不通电或供电不稳定的测站应 配自备电源设备。对位于偏远地区的驻测站,应建设职工住宅。 其建设标准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4.2.7开展巡测的测站其基础设施应按需建设,并具有防盗、防 破坏的功能。 4.2.8对位于城镇和适宜巡测的水文(水位)站,其职工住宅应 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但测站应建必要的生产用房和集 体宿舍。 4.2.9测站站房、水位自记平台等设施应根据条件进行必要装修 测站院内外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对位于城市或风景区内的 测站站房、水位自记平台等设施,在满足水文测验规范要求前提 下,应按城市(风景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4.2.10地下水、水质、情、蒸发、水文实验等站类的基础设施 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与标准的要求。 4.2.11水文测站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专业性强,安全性要求高,各 地河流地质、地貌及周边环境不尽相同,各测站建设要因地制宜 4.2.12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除满足表4.1.2规定的防洪测洪标 准外,还应符合低水、枯水期为水资源管理调度服务所实施的水 文测验对精度的要求。

某师范大学室外暖气管道改造工程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4.3水文测站技术装备原则

4.3.1测站技术装备应符合本标准1.0.4~1.0.6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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