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52-2017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替代SL 252-2000,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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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252-2017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替代SL 252-2000,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注:设计流量指建筑物所在断面的设计流量。

4.5.3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

表4.5.3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注1:设计流量指建筑物所在断面的设计流量。 注2:装机功率指泵站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装机功率。 注3:当泵站按分级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级别时,按其中高者确定。 注4:由连续多级泵站串联组成的泵站系统,其级别可按系统总装机功率确定。

某大桥工程陆上段承台施工方案4.6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6.1灌溉工程中的渠道及渠系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 据设计灌溉流量按表4.6.1确定。

表4.6.1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6.2灌溉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 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4.5.3确定。

4.7.1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 4.7.1确定。供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 设计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4.7.1确定。

.7.1供水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

注1:设计流量指建筑物所在断面的设计流量。 注2:装机功率系指泵站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装机功率。 注3:泵站建筑物按分级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级别时,按其中高者确定。 注4:由连续多级泵站串联组成的泵站系统,其级别可按系统总装机功率确定。

4.7.2承担县级市及以上城市主要供水任务的供水工程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宜低于3级;承担建制镇主要供水任务的供水 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宜低于4级。

4.7.2承担县级市及以上城市主要供水任务的供水工程永久性

4.8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8.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泄水等水工建 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挡 水建筑物规模,按表4.8.1确定。

表4.8.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8.2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4.8.1中指标分属不同级别 时,应取其中最高级别。但列为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时,符合 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4.8.2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4.8.1中指标分属不同级别 时,应取其中最高级别。但列为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时,符合 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4.8.3利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挡水发电、通航时,经技术经济 论证,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 4.8.4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3级、4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其级别经讼江后可手光路低

4.8.3利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挡水发电、通航时,经技术经 论证,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 4.8.4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3级、4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其级别经论证后可适当降低。

5.1.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 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分别确定。 5.1.2当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 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 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当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永久性挡水建 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 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标准确定,其消能防冲洪水标准不 低于平原、滨海区标准

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 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标准确定,其消能防冲洪水标准不 低于平原、滨海区标准。 5.1.3江河采取梯级开发方式,在确定各梯级水库工程的永久 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与校核洪水标准时,还应结合江河治理 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研究,相互协调。在梯级水库中起控制作 用的水库,经专题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洪水标准可适当 提高。 5.1.4堤防、渠道上的闸、涵、泵站及其他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不应低于堤防、渠道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金裕度

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与校核洪水标准时,还应结合江河治理 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研究,相互协调。在梯级水库中起控制作 用的水库,经专题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洪水标准可适当 提高。 5.1.4堤防、渠道上的闸、涵、泵站及其他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5.1.4堤防、渠道上的闸、涵、泵站及其他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不应低于堤防、渠道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5.2.1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应按表5.2.1确定。 5.2.2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应按表5.2.2确定。

准应采用土石坝的洪水标准

标准应采用土石坝的洪水标准。

表5.2.1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表5.2.2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2.4对土石坝,如失事后对下游将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1 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取可能最大洪水 (PMF)或重现期10000年一遇;2~4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 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 5.2.5对混凝土坝、浆砌石坝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洪水漫顶 将造成极严重的损失时,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 准,经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取可能最大洪水(PMF) 或重现期10000年标准。

5.2.6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

计的洪水标准,可低于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根据永久性泄 建筑物的级别,按表5.2.6确定,并应考虑在低于消能防冲设

洪水标准时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对超过消能防冲设计标准的洪 水,允许消能防冲建筑物出现局部破坏,但必须不危及挡水建筑 物及其他主要建筑物的安全,且易于修复,不致长期影响工程 运行。

表5.2.6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消能防冲 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

5.2.7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 计洪水标准,应与相应级别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按表 5.2.2确定。

5.2.7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 计洪水标准,应与相应级别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按表 5.2.2确定。 5.2.8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 按表5.2.8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或水电站厂房进水 口作为挡水结构组成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工程挡水前沿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按表5.2.1确定。

.8 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

5.2.9当水库大坝施工高程超过临时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时, 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的洪水标准润鑫大厦与农贸市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 按表5.2.9确定。根据失事后对下游的影响,其洪水标准可适当 提高或降低

表5.2.9水库大坝施工期洪水标准

5.2.10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期间,进口临时挡水设施 的洪水标准应与相应时段的大坝施工期洪水标准一致。水库工程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 力,坝体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5.2.10 确定。

表5.2.10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 封堵后坝体洪水标准

5.2.11水电站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进厂交通设施等 的洪水标准,应按表5.2.8确定。

5.3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3.1拦河闸、挡潮闸挡水建筑物及其消能防冲建筑物设计洪 (潮)水标准,应根据其建筑物级别按表5.3.1确定。 5.3.2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 潮水标准DL/T 502.25-2019标准下载,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3.1确定。对于1级、2级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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