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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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pdf

2.1保障性租赁住房 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的,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 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的小户型为主的低租金租赁住房。 2.2套间 指独自配套成一组房间,供单人、单户家庭使用或多人共同使用的居住单元 单个套间的居住人口组成一户,我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套间主要有三种:住宅型 套间、宿舍型套间和公寓型套间。 2.3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主要供家庭租赁使用的、套间为住宅型套间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要 求的居住建筑。 2.4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有集中管理、主要供企事业单位等职工租赁使用、套间为宿舍型套间的、符 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要求的居住建筑。 2.5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有集中管理运营、套间为公寓型套间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要求的居 住建筑。 2.6套型建筑面积 泛指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由成套住宅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 成。本《导则》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个套间的建筑面积,其包含套间的套内建 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7公区用房 指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公共功能区。包含有供所有居住者使用 的大堂、公共厨房、洗衣房以及其他娱乐体闲空间。

3.1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 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m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 债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 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3.2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居住形态可分为住宅型、宿舍型、公寓型三种建筑 类型;按建设方式可分为新建、改造、改建,其中既有建筑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过程中不改变建筑性质的为改造,改变了建筑性质的为改建。 3.3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 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 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 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3.4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 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 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 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 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5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库、科研教育等非居 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 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 可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3.6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国家及省关于磷石膏建材技术、装配式建造技 术、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相关规定。

4.1.1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依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合理选址布 局,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住房租赁情况和房地产市场等因素工程管理体系目标及工作重点221页.pdf,促 进职住平衡。

1选址应避开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地裂、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区域, 若选址地质灾害资料缺失,无法明确的,应在建设前对场地进行安全评估; 2选址应远离危险源(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辐射源等)和污染源(± 壤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等)并满足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 4.1.3保障性租赁住房布局应突出重点,选址应主要布局在以下区域:

服务设施齐全的区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建项目,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 2改造(建)项目,宜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 原则进行改造(建)。

统网络紧密衔接,具备与轨道交通站点或大型公交枢纽接驳的条件,满足租住人 群通勤便利的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人行出入口500m内宜设有公交站点设 施及出租车等候点。

4.2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

4.2.1新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依据国家及当地 关于住宅建设的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 4.2.2改造(建)的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可酌情降 低,经日照分析后不满足户型的户数应当控制在总户数的15%以内。 4.2.3新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筑间距和 日照标准,依据《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相关要求执行,应满足建筑的自 然采光、通风要求,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日照条件,其半数及半数以上的居室 宜有良好朝向。 4.2.4改造(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依据《宿 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相关要求执行;改造(建)的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的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可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执行。 4.2.5由于改造(建)条件的限制性及差异性,改造(建)的各类保障性租 赁住房的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原则执行上述规定,以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为准。

4.3.1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平均每户2.81人标准核定人数。宿舍型 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床位数量核定人数,详见表4.3.1

表4.3.1保障性租赁住房核定人数

户的人口为2.81人,数据来源于贵州省第七次全国人口

4.3.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以实际保障人口为配置依据, 宜与同级别、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用

4.4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

4.4.1保障性租赁住房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表4.4.1的标 准执行,鉴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住人群特点,可结合项目所在地段酌情减少机 动车停车位的配建比例,具体配建比例以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表4.4.1保障性租赁住房机动车泊位指标

4.4.2新建、改造(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的充电机动车停车位执行《关 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 办发(2017)45号)的规定。充电设施的设置要求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 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执行。 4.4.3保障性租赁住房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表4.4.3的 标准执行,应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就近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附近,且地 面停车位规模不应小于总规模的50%;宿舍型租赁住房居住人员由企业(单位) 配备班车、公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出行时,可适当降低配置规模,但不应低 于控制指标的50%;保障性租赁住房非机动车停车需求大于30辆自行车,需设 置专用停车场,小于等于30辆自行车,可不独立设置停车场。非机动车配建比 例参照下表执行:

表4.4.3保障租赁住房非机动车泊位指标

4.5.1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宜实施开放式社区,采用非特殊时期 开放与特殊时期封闭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宜设置围墙。应 合理组织交通流线,考虑项目主要出入口设置的便利性与通达性,统筹规划租住 人群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建立相应的安全标识系统。 4.5.2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重视建筑形态 和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外立面设计风格应与周边建筑协调。建筑单体可通过立 面造型和建筑色彩等手段增强环境的丰富性和识别性,形成错落有致、尺度宜人 的城市景观。 4.5.3保障性租赁住房绿化景观环境营造应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美观、舒适 宜人的基本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宜结合场地现状,保留并利用已有的树未和构筑物; 2应科学配置植物群落结构,采用乔、灌、地被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 3植物品种选择应充分考虑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避免有毒、有刺品种的 配置; 4场地内乔未和构筑物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活动空间的夏季遮阴和冬季日照 需求; 5宜采用立体绿化的方式丰富绿化层次; 6宜结合场地组织雨水排放及综合利用。

5.1.1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以及本 导则规定,主要依据的标准及执行原则见表5.1.1。

表5.1.1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设计标准及执行原则

5.1.2不同类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单独成栋设计,不宜混合设计在 同一建筑单体中;当因实际需求出现混合设计时,不同类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 各自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和疏散楼梯,不得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应各自分别满足本 导则表5.1.1中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5.1.3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设计应满足不同租住人群的实际需求。户型 组合平面设计应合理紧凑、布局规整。 5.1.4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表4.3.1进行人数核定。 5.1.5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层高、层数、面积等指标计算应按各建筑类别 执行相应规范。

4套间内应预留洗衣烘干机位置等。 5.2.5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主要入口显眼位置须设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标牌。 5.2.6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及套型组合应尽可能采用标准化、模块化设计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pdf, 以减少建设成本,设计时可参考本导则的配套图示《贵州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设计 图示》。

5.3公区用房及辅助用房

5.3.1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区用房和辅助用房的设计是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 功能,提升居住品质的重要内容,应遵循集约共享、经济有效、安全适用的原则 避免对居室产生干扰。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公共用 房一般包括管理室、卫生间、盥洗室、厨房、洗衣房、活动室等。辅助用房一般 包括办公、设备间及库房等。 5.3.2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出入口处应设 置附设卫生间的管理室或总服务台,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 5.3.3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在主要出入口处 设置入口门厅及会客厅空间,其设置要求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相 应规定执行。 5.3.4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在主要出入口附 近设置智能快件箱或快递揽收处。 5.3.5套内无卫生间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及盟洗室; 公共卫生间、盟洗室设置的位置、洁具数量、服务半径等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中的相应规定执行。 5.3.6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设置公共厨房时,其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公共厨房应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外窗和排油烟设施 5.3.7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宜配置公共洗衣房: 也可在公用盟洗室内设洗衣机位。公共洗衣房面积应按服务范围、设备能力以及 管理要求确定。

5.3.8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宜配置公共活动空 间,人均使用面积宜大于0.30㎡²,公共活动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 m;鼓励设置供青年人交往、娱乐、休闲、健身、办公的公区用房,可以与公共 活动空间合并设置。 5.3.9保障性租赁住房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电梯设置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相 关标准进行设计; 2新建、改造(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 外设计地面的高差大于9m时,应设置电梯,并宜有一部电梯供担架平入; 3新建、改造(建)的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层数大于或等于3层时应 设置电梯,并宜有一部电梯供担架平入; 4设置电梯的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应至少设置1台无障碍电梯。

6.2.1保障性租赁住房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需 二次加压供水时,宜选用国家认证的环保、节能、节水的无负压二次加压供水设 备

6.3.1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内空调宜优先采用分体式空调。其能效比、性能系 数应满足《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中规定要求。 6.3.2新建项目的居室宜优先考虑设置分体空调室外机位,改造(建)项目 宜根据现状实际情况、结合外立面进行外机放置位置预留,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能够顺畅地向室外散热,并保持室外机的良好通风环境; 2室外机安装位置散热侧外周不应有遮挡物: 3应有合理的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操作空间条件; 4室外机的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避免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3.3公区宜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深圳市滨海大道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6.4.1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电气设计参照现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等相关规范执 宁,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电气设计参照现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等相 关规范执行,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电气设计参照现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 62等相关规范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电气消防系统设计应按相关现行设计规 范执行。 6.4.2每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电负荷标准应按照使用要求确定,并不小于 2kW/套。 6.4.3每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 方式配线。每户进户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且截面不应小于6mm²。 6.4.4保障性租赁住房每户用电负荷应满足如下规定:

表6.4.4户内用电负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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