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541-2011 水利水电建设用混凝土搅拌机(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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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L 541-201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6 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资源ID:27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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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541-201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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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541-2011 水利水电建设用混凝土搅拌机(清晰无水印)

4.3.1揽拌机的型号表示方法如下!

4.3. 2标记示例量

a)公称容量为3000LFZ/T 13018-2014 莱赛尔纤维本色布,第二次更新的周期式锥形倾翻自落式搅择机(以下简称锥形倾翻目落式 搅拌机)):JF3000B(按SL541一2011); b)公称容量为6000L,周期式强制式双卧轴搅拌机原型(以下简称强制式双卧轴搅拌机): JSW6000(按SL541—2011); c)生产能力为300m/h,第一次更新的连续式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以下简称连续式双卧轴搅 拌机):JLS300A(按SL541一2011)。

4.4.1锥形倾翻自落式搅拌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1锥形倾翻自落式搅拌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锥形倾翻自落式搅拌机的基本参数表

式单卧轴搅拌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强制式单卧轴搅拌机的基本参数表

表3强制式单卧轴撒拌机的基本参数表(续】

4.4.3强制式双卧轴搅拌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4的规定

4.4.3强制式双卧轴搅拌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强制式双卧轴搅拌机的基本参数表

5连续式双卧轴搅拌机的

锥形倾翻自落式搅拌机在正常搅拌位置工作时,通过搅拌筒口最低点的水平面以下部分的

积不应小于有效容积的70%

5.2强制式双卧轴搅拌机的搅拌轴中心距应符合表6的要求。

5.2强制式双卧轴搅拌机的搅拌轴中心距应符合表6的要求

制式双卧轴搅拌机的搅拌车

在标定试验工况下,周期式搅拌机的每小时循环次数应符合SL242一2009附录C的要求, 应小于表7的规定数值。 搅拌机拌制的混凝土稠度应均匀一致,同一罐次混凝土的落度和维勃稠度的允许误差应符 T5144的落度允许偏差值和GB50164中的维勃稠度允许偏差值

表7周期式搅拌机每小时循环次数表

5.5搅拌机拌制完成,在同一罐不同部位的混凝土均应达到匀质混凝土的要求。检测方法应按 GB/T9142和SL352一2006的相关规定进行。 5.6在标定试验工况下,且骨料中SiO2含量不超过50%时,锥形倾翻自落式搅拌机叶片和村板的 工作寿命不应低于100000罐次;强制式搅拌机的叶片工作寿命不应低于20000罐次,搅拌筒衬板的 工作寿命不应低于40000罐次。 5.7搅拌机应能将搅拌好的混凝土卸净,周期式搅拌机每次卸料后,搅拌筒内混凝土残留量不应超 过公称容量的5%。 5.8锥形倾翻自落式搅拌机按公称容量进料后,搅拌筒进料口端面下降的距离不应超过8mm。 5.9锥形倾翻自落式搅拌机在厂内检验时,其进料口相对于搅拌筒旋转轴的端面跳动不应人于搅拌 简直径的0.3%,且不应大于2mm;径向跳动不应大于搅拌筒直径的0.5%,且不应大于3mm。 5.10强制式搅拌机在厂内检验时,其搅拌筒内壁的圆柱度、搅拌筒内壁相对于搅拌轴旋转轴线的同 轴度均不应大于搅拌筒直径的0.3%,且不应大于2mm。 5.11 强制式搅拌机叶片在旋转过程中与搅拌筒衬板内壁之间的间隙在安装后使用前应调整到不大 于3mm。 5.12 搅拌机按公称容量搅拌混凝土完成后,停机5min内应能启动运转。 5.13 搅拌机应设有适合整机起吊的吊耳、吊孔或留有起吊位置。 5.14 搅拌机的液压系统应符合GB/T7935一2005和JB/T6996—2007的要求。 5.15 搅拌机的压缩空气系统应符合GB/T7932一2003的要求。 5.16 搅拌机的润滑系统应满足在标定试验工况下长期间歇工作或持续工作的要求,并具有异常报警 功能。强制式搅拌机的轴头润滑系统宜具有润滑时间可调功能。 5.17 搅拌机制造和装配质量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9142第5.2条的规定。 5.18 揽拌机电气设备应符合GB5226.1一2008的规定。 5.19 搅拌机的电缆应有穿线管保护,穿线管应稳妥固定;搅拌机工作时,各传感器、位置指示、报

5.5搅拌机拌制完成,在同一罐不同部位的混凝土均应达到匀质混凝土的要求。检测方法应按 GB/T9142和SL352一2006的相关规定进行。 5.6在标定试验工况下,且骨料中SiO2含量不超过50%时,锥形倾翻自落式搅拌机叶片和村板的 工作寿命不应低于100000罐次;强制式搅拌机的叶片工作寿命不应低于20000罐次,搅拌筒衬板的 工作寿命不应低于40000罐次。 5.7搅拌机应能将搅拌好的混凝土卸净,周期式搅拌机每次卸料后,搅拌筒内混凝土残留量不应超 过公称容量的5%。

警信号应能正常工作。

SL 5412011

5.20搅拌机环保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5.20.1搅拌机搅拌时的噪声应符合SL242—2009第5.14.6条的规定,监测方法按GB3096一2008 的规定进行。 5.20.2搅拌机工作时,粉尘排放应符合SL242一2009第5.14.7条的规定。 5.20.3搅拌机工作时,内容物不应飞溅、外溢。强制式搅拌机的底部出料门不应漏浆。 5.21搅拌机安全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搅拌机具有超载10%的能力。周期式搅拌机在事故性超载100%时,其结构不应发生破坏, 卸载后搅拌机应能正常工作。 5.21.2搅拌机应有应急卸料设施,在临时断电的情况下可由人工操作,强制式搅拌机应能打开卸料 门,锥形倾翻自落式搅拌机应能倾翻和复位。 5.21.3锥形倾翻自落式搅拌机的倾翻和复位应设缓冲装置,正常工作时,倾翻和复位动作应灵活。 5.21.4搅拌机外露传动件应设有安全防护罩。 5.21.5 所有人可能接触到的危险区域应设有警示标志,并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5.21.6 搅拌机应设有非正常情况下的紧急停机装置。 5.21.6.1紧急停机装置的操作按钮应设在易于观察、便于操作的位置。 5.21.6.2紧急停机装置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让搅拌机停止运转。 5.21.6.3紧急停机装置应能防止搅拌机在紧急停机后自动重启。如需重启,应由人员操作才能 实现。 5.21.7找 搅拌机的各行程开关应工作可靠,有同步和互锁要求的应确保满足同步和互锁要求。 5.21.8:倾翻自落式搅拌机的摇架与支架的间隙不应小于25mm。 5.21.9倾翻白落式搅拌机的摇架与搅拌筒的间隙不应小于35mm。 5.21.10强制式搅拌机的检修门打开时,应能立即自动切断电源,使搅拌机停止运转,同时自动停 止高压冲洗水流。即使关闭检修门,搅拌机也不应自动启动。检修门打开后应能保持打开状态,不应 自行关闭。 5.21.11强制式搅拌机的观察孔应设置防护格栅。当观察孔打开时,应自动停止高压冲洗水流。 5.21.12 强制式搅拌机应有卸料门的位置信号反馈设施。 5.21.13搅拌机在断电检修时,各部件不应由于机器自重或人员重量而发生转动、摆动或移动。 5.21.14搅拌机的主传动电机宜采用全封闭风冷交流异步电动机。电机的绝缘等级不应低于F级, 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5.21.15搅拌机的主传动电机工作制不应低于S3工作制。 5.21.16 搅拌机的主传动电机和各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节能环保认证产品。 5.21.17 在标定试验工况下,电机的最大转矩或堵转转矩应保证设备启动的需要,在连续工作或间 歇工作时,电机不应出现过热。 5.21.18搅拌机的电机宜选用带温度保护装置的电机,或在适当的控制设备内设有热保护装置。 5.21.19揽拌机的减速箱应具有温度和油位的感应、监控、报警装置,当油温超过80℃或油位异常 时应能及时报警。 5.21.20强制式搅拌机应随机配备检修平台,检修和工作时可根据需要收放和支撑。

揽拌机出厂前应对整机及其主要部件进行出广试验。 混凝土匀质性试验按GB/T9142第6章和SL.352—2006第3.8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6.3混凝土匀质性试验按GB/T9142第6章和SL.352—2006第3.8条的相

GB 31247-2014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s:541=2011

6.4其他各项试验按GB/T9142第6章的规定进行。 6.5搅拌机出厂前需经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查,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全部要求时,判定为合格 并填发产品合格证;否则判为不合格,并不准出厂和使用。 6.6新产品试制、老产品转产试制或改型、产品的结构或材料有重大改变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提出要求时,应按GB/T9142第7.3条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全部要求。

7标志、包装、运输与储存

7.1搅拌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产品标牌和商标GB 28477-2012 儿童伞安全技术要求,其型式、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并注明 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商标; b)周期式搅拌机应注明公称容量(L);连续式搅拌机应注明生产能力(m/h); c)周期式搅拌机应注明进料容量(L); d)允许骨料最大粒径(mm); e)主电机功率(kW); f)搅拌筒转速(r/min)或搅拌轴转速(r/min); g)空载整机质量(kg)和满载整机质量(kg); h)外形尺寸(lXb×h,mmXmmXmm) i)出厂日期及出厂编号; j)制造厂名称。 7.2搅拌机整机裸装运输,凡运动的零部件均应可靠地固定、放置在机体的适当位置;随机工具

7.1搅拌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产品标牌和商标,其型式、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并注明 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商标; b)周期式搅拌机应注明公称容量(L);连续式搅拌机应注明生产能力(m/h); c)周期式搅拌机应注明进料容量(L); d)允许骨料最大粒径(mm); e)主电机功率(kW); f)搅拌筒转速(r/min)或搅拌轴转速(r/min); g)空载整机质量(kg)和满载整机质量(kg); h)外形尺寸(l×b×h,mmXmmXmm); i)出厂日期及出厂编号; j)制造厂名称。 2搅挫机整机视装运输,凡运动的零部件均应可靠地固定、放置在机体的活当位置:随机工具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必要时附电子版; c)安装图及易损件图,必要时附电子版; d)随机工具、备件清单,单独装箱的随机工具、备件应有装箱清单; e)主要配套件的技术文件。 7.4装箱设备应标明放置时的上、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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