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10739-2021 井工煤矿辅助运输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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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10739-2021 井工煤矿辅助运输安全管理规范.pdf

6.1.4.1机车运行

6.1.4.1.1地面运行列车的连接应符合规定。 6.1.4.1.2通过地面行人较多或有其他作业人员区域的机车应提前发出警号并减速行车。 6.1.4.1.3穿越地面工业广场道路或车间大门时,机车司机应发出警号,加强膝望

SZDBZ 242-2017 居家养老服务与绩效评估规范6.1.4.2研石提升

6.1.4.2.1提升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稳绳每周检查一次。 6.1.4.2.2更换或移动翻车机、卸研架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6.1.4.2.3非工作人员不应进人研石漏斗下的地下道。清理地下道研石杂物、处理堵塞漏斗故 时,绞车应停止作业。 6.1.4.2.4应完善石山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责任范围、负责人、考核单位。

6.1.4.2.1提升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稳绳每周检查一次。 6.1.4.2.2更换或移动翻车机、卸研架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6.1.4.2.3非工作人员不应进人研石漏斗下的地下道。清理地下道研石杂物、处理堵塞漏斗故障、检修 时,绞车应停止作业。 6.14.24应完善在石山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责任范围负责人考核单位

6.1.4.3胶带输送机排研

6.2立并提升安全管理

6.2.1立并上下口环境

6.2.1.1并口作业区的照明应符合相关要求,灯具应防爆、安装整齐。 6.2.1.2电器开关应上架,挂牌按规定的方式标注,小型电器应上板,管线安装整齐。 6.2.1.3冬季井口房和井简应按规定进行保温,防止上冻、结冰,

6.2.2立并提升设施

6.2.2.1立井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或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6.2.2.2应对立井提升装置中心线定期进行校验。 6.2.2.3上下口出车侧应有反向阻车器。 6.2.2.4上下口进出车侧应有声光接车报警信号

6.2.2.1立井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或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6.2.2.5立并提升 .2.2.6并口房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宜安装旅动利

6.2.3立并提升设备

6.2.3.1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

2.3.1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 2.3.2升降人员或者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应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2.3.3提升机的技术性能及其检修应符合MT/T1097一2008中3.1的要求。

6.2.4立并提升运行

6.2.4.1不应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无轨胶轮车时,仅限司机一人留在车内,且按 提升人员的要求运行。 6.2.4.2人、升井人员应遵守井口管理制度,服从井口工作人员指挥。 6.2.4.3上下口不应抵车作业,确需抵车,应有预报警信号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2.4.4井口运输大件物品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3平巷运输安全管理

6.3.1平巷运输环境

6.3.1.1平大巷、井底车场、水平大巷、石门、采区车场、装载点、卸载站等巷道和碉室的设计应符合 GB50533—2009中第13章的要求。 6.3.1.2巷道净断面、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和双轨运输巷 中两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6.3.1.3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巷道配风量应符合GB50533一2009中15.0.5 的要求。 6.3.1.4主要运输大巷、石门、井底、采区车场、乘人车场等地点的照明应符合相关要求。 6.3.1.5大巷水沟应畅通,应无杂物、积水、淤泥。 6.3.1.6主要道岔和弯道应悬挂技术特征牌板。巷道内应设置路标、警标、里程标及主要室标志牌。 6.3.1.7 管线、电缆应按规定的标准敷设。 6.3.1.8采区装载点、卸载站进出车线应封闭,禁止行人。主要运输大巷宜采用隔离带或行人警示线。 6.3.1.9人行道不应堆放物料,应无浮研、杂物。 6.3.1.10井底和采区乘人车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平巷人车列车时刻表、列车行车方向指示牌、停车位 置牌以及乘车管理规定牌等

6.3.2平巷运输设施

6.3.2.1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 上,6台及以下的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 应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6.3.2.2采用防爆蓄电池或者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应设置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 测报警仪,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6.3.2.3防爆柴油机动力机车应装备自动保护装置和防灭火装置

6.3.2.6平巷运输的重点区域、车场等应安装视频监视系统。 6.3.2.7同一水平的运输调度站及各信号站、装卸站以及总调度之间,应有通信装置。 6.3.2.8主要弯道、井底车场、人员密集的地点等位置应安装声光及语音报警装置。 6.3.2.9道岔应设置警冲标,主要运输巷与硼室、装卸点、车场、支巷等均应设置阻车器。 6.3.2.10有列车通过的风门,应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6.3.3平巷运输设备

6.3.3.1运输车辆配备

车辆配备应符合GB50533一2009中第10章的

6.3.3.2轨道线路、道岔

6.3.3.2.1平巷轨道线路、道岔的铺设应符合GB50533—2009中13.2.5的要求。 6.3.3.2.2主要运输平巷的弯道应加装护轨,弯道及道岔前后应装设轨距拉杆。 6.3.3.2.3主要运输平巷的道岔应实现集控或司控。

6.3.3.3架线电机车

6.3.3.3.1新建高瓦斯矿并不应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低瓦斯矿并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 车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高瓦斯矿井在用的架线电机车运输应满足以下要求: a)沿煤层或者穿过煤层的巷道应采用砌殖或者锚喷支炉; b)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应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c)应采用炭素滑板或者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6.3.3.3.2架线电机车技术性能应符合MT/T1064和MT/T10972008中4.3的要求。

6.3.3.4替电池电机车

6.3.3.4.1煤矿防爆蓄电池电机车应符合MT491的要求。

a)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应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 b)电池或者电池组应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 c)电池应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

6.3.3.5柴油机车

6.3.3.5.1柴油机车使用的防爆柴油机应符合MT990的要求。 6.3.3.5.2柴油机动力装置应符合GB50533—2009中15.0.5的要求,

6.3.3.5.1柴油机车使用的防爆柴油机应符合MT990的要求。

6.3.3.6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车

6.3.3.6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车

6.3.3.6.1一般要求

井下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运输环境、适应性能、牵引车辆等应符合 GB50533一2009中第7章、第8章、第9章的要求

井下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运输环境、适应性能、牵引车辆等应符 50533一2009中第7章、第8章、第9章的要求

6.3.3.6.2单轨吊车

6.3.3.6.2.1柴油机牵引单轨吊车应符合MT/T883的要求。

柴油机牵引单轨吊车应符合MT/T883的要求

NB/T10739—2021

6.3.3.6.2.2煤矿井下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应符合MT/T886的要求。 6.3.3.6.2.3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牵引单轨吊车应符合MT/T887的要求。 6.3.3.6.2.4煤矿用机车单轨吊运输系统轨道及相关设施应符合MT/T468的要求。 6.3.3.6.2.5单轨吊车起吊梁应符合MT/T888的要求。 6.3.3.6.2.6单轨吊的车体、主机、制动系统及保护装置、液压系统、管线、试运行等应符合MT/T1097一2008 中4.13的要求。

6.3.3.6.3卡轨车

6.3.3.6.3.1煤矿井下钢丝绳牵引卡轨车应符合MT/T590的要求。 6.3.3.6.3.2防爆柴油机牵引卡轨车应符合MT/T588的要求。 6.3.3.6.3.3卡轨车的滚筒装置、闸和闸轮、机座和基础、信号和通信、牵引车、安全制动车、回绳装置、 张紧装置、绳轮装置、钢丝绳、安装和试运转等应符合MT/T1097一2008中4.9的要求。

6.3.3.6.3.1煤矿井下钢丝绳牵引卡轨车应符合MT/T590的要求。 6.3.3.6.3.2防爆柴油机牵引卡轨车应符合MT/T588的要求。 6.3.3.6.3.3卡轨车的滚筒装置、闸和闸轮、机座和基础、信号和通信、牵引车、安全制动车、回绳装置、 张紧装置、绳轮装置、钢丝绳、安装和试运转等应符合MT/T1097一2008中4.9的要求。

6.3.3.6.4齿轨车

6.3.3.6.5无轨胶轮车

6.3.3.6.5.1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应符合MT/T989的要求。 6.3.3.6.5.2无轨胶轮车的动力系统、传动系统、液压系统、冷却系统和润滑系统、电气系统、机架及车 厢等应符合MT/T1097一2008中4.12的要求

6.3.3.7带式输送机

6.3.3.7.1·带式输送机设计选型应符合GB50431的要求。 6.3.3.7.2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应符合MT820的要求。 6.3.3.7.3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的滚筒、托辊、架体、输送带拉紧和伸缩装置、输送带、制动装置、清扫 器、挡煤板、保护、信号等应符合MT/T1097一2008中4.1.1的要求。 6.3.3.7.4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驱动轮、导向轮、托绳轮、滚筒、托辊、支架、牵引钢丝绳插接头、输 送带、制动装置、拉紧装置、装卸料、清扫装置、安全保护、信号与仪表等应符合MT/T1097一2008中 4.1.2的要求。

6.3.3.8装、卸载设备

6.3.3.9平巷人车

3.3.9.1平巷人车技术性能应符合MT389的要求。 3.3.9.2 平巷人车的车体轮对、连接与缓冲装置轴承、行走部分等应符合MT/T1097一2008中 要求。 3.3.9.3 平巷人车的车门的开、关应采用平移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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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平巷运输运行

6.3.4.1机车运行

障碍物等。 6.3.4.1.2列车占线停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b)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c)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d)中间车场停车时应保持另一股道畅通,终端车场停车时应前后错开,不应影响行人通过。 6.3.4.1.3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应减速停车;发生事故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应 紧急停车。紧急停车时,司机应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手闸和工作闸、紧急闸并用,并连续 均匀地撒砂。 6.3.4.1.4 机车(列车)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应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应在机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检查机 车(列车)。 6.3.4.1.5机车在车场调配车辆时,不应摘去连接装置。斜井上部平车场,在规定停车位置至变坡点之 间不应使用机车顶车。 6.3.4.1.6电机车的灯、铃、闸、撒砂装置、连接装置、控制器闭锁等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 爆性能时,不应使用。 6.3.4.1.7蓄电池电机车不应进入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需进入时,应制定安全措施。蓄电池电机车充 电不应在井下充电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应匹配; b) 充电设备接口应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 应在专用充电室或者地面充电。 6.3.4.1.8柴油机车的设备、仪表、灯、喇叭、制动系统、冷却系统、水位、油位等应正常。柴油机车应按 规定时间更换机油滤芯、柴油滤芯和空气滤芯,及时清洗进、排气口防爆栅栏。 6.3.4.1.9单轨吊车的吊挂、制动装置、液压系统、灯、铃、连接螺栓等部件,有一项不合格的,不应运行。 单轨吊车在运行中和停车后,司机应检查单轨吊车的压力、温度等各类保护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6.3.4.1.10卡轨车轮系、牵引车和信号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运行。运行过程中发现钢丝绳、连接装置、 驱动等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6.3.4.1.11齿轨车的仪表、灯、喇叭、急停开关工作可靠。缓冲装置(碰头)固定牢靠。电气系统不失 爆。离合器、制动器操作灵活可靠、制动平稳。传动轴运行时无异常振动。 6.3.4.1.12无轨胶轮车的安全使用应符合AQ1064的要求,车辆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操纵系统、液压 系统、气动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等应工作稳定可靠,无异常现象;各管路无漏油、漏水、漏气。 6.3.4.1.13采用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6.3.4.1.14新建矿井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的使用应符合GB50533一2009中 第11章的要求。 6.3.4.1.15各种车辆服从运输调度统一指挥。进人平巷的零星车辆,应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方可 运行,且有安全防范措施。

6.3.4.2大巷运人

6.3.4.2.1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应符合GB50533一2009中第12章的要求。

NB/T 107392021

6.3.4.2.2进出采区的列车,在人员集中上下的地点应设置停车场,并设置减速及停车警示标志。乘车 人员应在指定地点的人行道侧上下车,不应在其他地点候车。 6.3.4.2.3运送人员列车之间不应夹带任何其他车辆,不与井下火工品车一起运送。列车一端可加挂 一辆工具车,工具车不应乘人。 6.3.4.2.4不应在煤眼附近设置乘人车场,不应从煤眼后上车,应有闭锁措施。 6.3.4.2.5人员乘车不应通过翻车机、卸载坑和煤眼下方,确需通过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6.3.4.2.6放煤车场应实行封闭管理,不应通过行人和上下车,

6.3.4.3大巷行人

3.4.3.1行人的主要大卷宜采用隔离带或行人警示线,不具备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3.4.3.2行人不应进人有警戒、警示的巷道或碉室。 3.4.3.3行人通过弯道、道岔、翻越轨道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应抢行 3.4.3.4行人携带较大金属物件不应扛在肩上,严防物件触及架线。 3.4.3.5巷道内有施工作业点,行人应经施工警戒人员同意后,方可通过

6.3.4.3.1行人的主要大巷宜采用隔离带或行人警示线,不具备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6.3.4.3.2行人不应进人有警戒、警示的巷道或室。 6.3.4.3.3行人通过弯道、道岔、翻越轨道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应抢行。 6.3.4.3.4行人携带较大金属物件不应扛在肩上,严防物件触及架线。 6.3.4.3.5:巷道内有施工作业点,行人应经施工警戒人员同意后,方可通过

6.3.4.4人力推车

6.3.4.4.11次不应推多于一辆军。不应在矿军两侧推车。同向推军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者等于 0.286°时,不应小于10m;坡度大于0.286°时,不应小于30m。 6.3.4.4.2推车时应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 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碉室出口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6.3.4.4.3不应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0.401°时人力推车。 6.3.4.4.4不应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应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 稳住。

6.3.4.4.11次不应推多于一辆车。不应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者等 0.286°时,不应小于10m;坡度大于0.286°时,不应小于30m。 6.3.4.4.2推车时应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 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碉室出口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6.3.4.4.3不应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0.401°时人力推车。 6.3.4.4.4不应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应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 稳住。

6.4斜井(斜巷)运输安全管理

6.4.1斜井(斜巷)运输环境

6.4.1.1斜井(斜巷)

6.4.1.1.1斜井、斜巷以及车场、硼室等的设置及轨道、管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533一2009中第13章 的要求。 6.4.1.1.2 行人巷道应按规定设有台阶或扶手。 6.4.1.1.3斜井、斜巷人行道不应堆放物料,应无浮研、杂物,应有足够照明。 6.4.1.1.4 巷道发生变坡时,竖曲线半径应不小于15m。 6.4.1.1.5 5运行人车的采区轨道上下山的巷道断面,净高、净宽应符合相关规定,支护良好无失修。巷 道因压力影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不应运行人车。 6.4.1.1.6巷道内有管路时,托管梁外露长度应不超出管路外沿50mm。

6.4.1.2.1绞车运行环境应符合AQ1030一2007中5.1的要求。 6.4.1.2.2绞车房应符合安全要求,支护和通风应良好,照明应符合规定。 6.4.1.2.3 设备应有防护栅栏、警示牌。 6.4.1.2.4 管理制度和装置的技术特征等牌板应悬挂在绞车房内。 6.4.1.2.5 绞车房不应设在下车场(或下变坡点处)。上山掘进时不在此限,但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6.4.1.2.1绞车运行环境应符合AQ1030一2007中5.1的要求。 6.4.1.2.2绞车房应符合安全要求,支护和通风应良好,照明应符合规定。 6.4.1.2.3 设备应有防护栅栏、警示牌。 6.4.1.2.4 管理制度和装置的技术特征等牌板应悬挂在绞车房内。 6.4.1.2.5 绞车房不应设在下车场(或下变坡点处)。上山掘进时不在此限,但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6.4.1.2.6绞车房应有消防设施。

6.4.1.3.1斜井运输车场宜采用甩车场,采用平车场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4.1.3.2各甩车场的轨道平、竖曲率半径,应符合安设标准道岔及运行车辆的要求。斜井各阶段车场 的长度,不小于一次串车提升车辆长度的3倍;与水平巷道连接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列车长度的 1.5倍。

斜井信号确室、躲避确室、避险确室、会让碉室、跑车防护装置确室等应符合GB50415一2017中 的要求。

6.4.2斜井(斜巷)运输设施

6.4.2.1串车提升的斜井应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应符合MT933的要求。 6.4.2.2使用绞车提升的斜井(斜巷)应使用斜巷超速自动捕车装置,捕车装置应自动常闭且与绞车实 现联动。 6.4.2.3在各阶段车场的远端车场入口安设一道能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在近端车场道 岔尖轨前方2m左右处设一道挡车装置(上部车场起坡点至斜井分车道岔坡度小于10,距离小于10m 可不设)。 6.4.2.4挡车栏的强度应根据巷道坡度和最大提升质量设计、计算确定。 6.4.2.5斜井防跑车和跑车防护 置应定期检查、检修和试验,做到动作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

6.4.3斜井(斜巷)运输设备

6.4.3.1斜井提升机

6.4.3.1.1提升机安全要求应符合GB20181的规定。 6.4.3.1.2煤矿在用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应符合AQ1016的要求。 6.4.3.1.3 提升机的选型与钢丝绳安全系数应按照最大负荷、巷道倾角和长度进行校验计算, 6.4.3.1.4提升机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便于操作、检查、检修、更换。 6.4.3.1.5滚简中心线应与轨道中心线保持一致,且滚筒轴线与轨道中心线垂直。

6.4.3.1.1提升机安全要求应符合GB20181的规定。 6.4.3.1.2煤矿在用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应符合AQ1016的要求。 6.4.3.1.3提升机的选型与钢丝绳安全系数应按照最大负荷、巷道倾角和长度进行校验计算。 6.4.3.1.4提升机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便于操作、检查、检修、更换。 6.4.3.1.5滚筒简中心线应与轨道中心线保持一致,且滚筒轴线与轨道中心线垂直。

6.4.3.2斜巷绞车

6.4.3.2.1绞车技术性能应符合MT/T1097—2008中4.7的要求。 6.4.3.2.2绞车安全性能应符合AQ1030的要求。 6.4.3.2.3当使用过渡底盘安装绞车时,其连接螺丝应符合设计要求。 6.4.3.2.4联轴节、开式齿轮等外露旋转构件应设固定的防护装置

6.4.3.3无极绳绞车

6.4.3.3.1无极绳绞车的技术性能应符合MT/T988和MT/T1097一2008中4.8的要求。 6.4.3.3.2无极绳绞车安全性能应符合AQ1037的要求,

6.4.3.3.1无极绳绞车的技术性能应符合MT/T988和MT/T10972008中4.8的要求。 6.4.3.3.2无极绳绞车安全性能应符合AQ1037的要求。

6.4.3.4斜并人车

.4.3.4.1矿山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性能应符合AQ2028的要求。

5.4.3.4.1矿山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性能应符合AQ2028的要求。

NB/T107392021

6.4.3.4.2 6.4.3.4.3矿用斜井人车技术条件应符合MT388的要求。 6.4.3.4.4斜井人车制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6.4.3.4.5应装备有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并具有通话和信号发 送、接收功能,灵敏可靠,

6.4.3.5架空乘人装置

6.4.3.5.1架空乘人装置的技术性能应符合MT/T1117和MT/T10972008中4.10的要求。 6.4.3.5.2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性能应符合AQ1038的要求,

6.4.3.5.1架空乘人装置的技术性能应符合MT/T1117和MT/T1097一2008中4.10的要求。

6.4.3.6其他设备

斜井(斜巷)中使用的其他运输设备,如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无轨胶轮车、带式输送机等 6.3.3的相关要求

6.4.4斜井(斜巷)运输运行

6.4.4.1绞车运行

5.4.4.1.1当班司机、把钩工应对绞车的固定、钢丝绳、保险绳、信号、照明、轨道、道岔、阻车器、保险挡 和矿车的连接装置等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4.4.1.2把钩工(信号工)上岗后,应详细检查防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头 与钢丝绳的连接)、信号装置以及各种使用工具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应查看钩头15m以内的钢丝 绳不应有打结、压伤、死弯等不安全隐惠,如不符合提升要求,不应提升。 6.4.4.1.3把钩工(信号工)应详细检查斜井内影响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隐患,以及有无其他工作人员进 行工作,如有障碍和隐患应及时处理,如有其他工作人员应通知其撤到安全地带,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 提升。 6.4.4.1.4提升作业不应超重、超高、超长、超宽、偏载严重,不应进行有翻车危险的作业,提升大型部件 或器材应有审批过的安全措施。 6.4.4.1.5不应在一条斜井内采用绞车接力提升,倾斜井巷提升时不应在斜坡上设置风门。

6.4.4.2斜井(斜巷)运人

6.4.4.2.1新建、扩建矿井不应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斜井运人应符合6.3.4.2.1中的相关规定。 6.4.4.2.2每日至少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6.4.4.2.3新安装或大修后的人车防坠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的斜井人车DB41T 1738-2018 下肢假肢装配前康复训练规范,每班 进行一次静止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每年 还应对主拉杆球头连接部位进行一次探伤检测。 6.4.4.2.4斜井人车全速重载脱钩试验,应编制措施,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群管群治的安全监督体制,构建网 监督检查体系。 2煤矿企业、基层煤矿应根据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的需求,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定检查监

范围和内容,规定检查的形式和频次。 7.3煤矿企业、基层煤矿应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 员,负责辅助运输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7.4煤矿企业、基层煤矿应建立职能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由专业技术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7.5煤矿企业、基层煤矿应发挥党、政、工、团等组织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组织开展协同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 7.6辅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应实行群众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8.1煤矿企业应加强顶层设计,强化标准引领,以智能化决策和自动化协同运行为建设目标,制定辅助 运输智能化发展实施方案,落实建设任务、技术体系和建设进度,加快推进智能化发展步伐。 8.2煤矿辅助运输应实现封闭化管理、直达化运行、公交化乘车。 8.3宜建设集管理、调度、指挥、监控、通信等功能于一体的辅助运输智能信息化管理平台。 8.4宜实现并下各巷口智能信号管控,军距、军速与定位自动检测,车辆状态信息自动采集、智慧候车 点管理等功能。 8.5宜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煤矿辅助运输机器人系统,实现煤矿物料标准化装载、智能化配送、自动化转 运、无人化运输。 8.6宜实现井上,下无线通信

NB/T107392021

Q/XPS 0001 S-2014 祥云县泡神果品厂 泡神牌露酒[[1」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2016)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 【2020]第16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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