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872-2014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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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872-2014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pdf

灭灾时可供人员安全疏散使用的

0.10 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the maximum

SN/T 5473.3-2022 出口医疗器械检验技术要求 第3部分:红外测温仪volumeof adeviceforafire fighting 一次灭火时设备本身的白动灭火系统用水量和需要同时开启 的消火栓用水量之和。 2.0.11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the maximum volumeof astructural firefighting 一次灭火时最大一座建筑物所需的室内、外消火栓消防用水 量之和。

volume of a device for a fire fighting 一次灭火时设备身的自动灭火系统用水量和需要同时开启 的消火栓用水量之和。 2.0.11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themaximum volumeof astructural firefighting 一次灭火时最大一座建筑物所需的室内、外消火栓消防用水 量之和。

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水电工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雅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 性类别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1水电工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雅建

表3.(.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0.2水电工程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

2水电工程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建(构) 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非.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而

注:水电1程厂房的率项承重结构采用金属构件,如其距地面净空高度大十或等 F13I时,屋顶金属承重结构构件可不进行防火保护

3.1.3地面厂房中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 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 室及其储油间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 于二级。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 非地面厂房及封闭厂房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4水电工程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0.1在进行水电I程的户区规划设计时,」房、开关站和室外 油浸式变压器场等布置应满足防火间距及消防车道的要求。 4.0.2厂区内厂房之间及与广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0.3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 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当室外油浸式变压器 厂房的间距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可按本规范7.0.5条规定执行。

表4.0.3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 鑫天油罐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励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平润露大油罐最近的变小器外壁算

表4.0.4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建(构)筑物、开关站、 厂外铁路、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m)

可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球外壁算起

4.0.5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与厂区建(构)筑物的防 火间距不成小下表4.0.5的规定

表4.0.5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与广区 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当设有白动灭火系统时,主、副产房及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司较表中间距减 少2m

4.0.6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 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2倍, 4.0.7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 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 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0.8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周围应设置室外消

1水电工程总装机容量为1500MW~3500MW时,宜配备 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大于3500MW时,宜配备两辆消防车。 2距离水电工程指定消防地点15km范周内,有城镇或其他 企业消防车可以利用时,消防车设置的数量可以减少。 3配备消防车的水电工程,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车库及其附属 设施。 4.0.10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室外油浸式主 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广房人口 处。对于地面厂房,至少沿一条长边应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非地面 厂房,当进厂交通洞长度不超过40m时,消防车可只到达进厂交 通洞的地面入口处,

4.0.11厂区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仅沿地面 厂房一条长边设置时,其宽度不应小于6m。 2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m。 3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 15m×15m的回车场。 4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 要求。

5.1.1设在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中的丙类生产场所应做局部 分隔,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5.1.2水电工程中丙类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 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 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柴油 发电机室的储油间门应能自动关闭。 2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 房、通信室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 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 火门。 3其他丙类生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 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 为乙级防火门。

5.1.3水电工程中部分其他类别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

1中央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 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 防火门,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2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 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消防水泵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 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 火门。 4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 级防火门。

5.1.4当水电工程厂房为地面厂房时,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

以下的副厂房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限。高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 大充许建筑面积为4000m。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的防火 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tm

5.1.5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并出口兼作安全口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体与出线、通风管道隔开,出口 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5.1.5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并出口兼作安全1

间可根据并道高度确定,其前室或合用前室与主!房或疏散廊道 之间应增设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遍 往两个相邻区域隔墙上的门应是火灾时能白行关闭的中级防火门。

5.2.1主厂房发电机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个

5.2.2非地面厂房进厂交通洞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室外地面

5.2.3当地下厂房安装间地面标高低于进厂交通洞洞口地面标 高,且高差大于或等于32m.或作为疏散出I的楼梯间的高度超过 100m时,可设消防疏散电梯作为安全出口。

高,且高差大于或等于32m.或作为疏散出FI的楼梯间的高度超过

高,且高差大于或等于32m.或作为疏散出FI的楼梯间的高度超过 100m时,可设消防疏散电梯作为安全出口。

间应是防烟楼梯间,该段高度为6m~24m。其上一段不得与 生产场所相通

5.2.6副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满足下列条,

1当地面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²,且同时值班人 数不超过15人时; 2当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m²,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0人时。 5.2.7发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 l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5.2.8副厂房安全疏散距离不限,但高层副厂房及非地面副厂

5.2.8副厂房安全疏散距离不限,但高层副厂房及非地面副厂 房、封闭副厂房中的丙类场所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 离不应超过50m

5.2.9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耳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副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广房和封闭副广房应设防烟楼梯 间,不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广房和封闭副广房应设封闭楼梯 间。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CB50016的有关规定

1门净宽不应小于0.9m; 2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应通过丙类生产场所进行 疏散: 3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11; 4主厂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宽不应小于0.9m,其他处楼 梯净窝不成小王1.1m.楼梯坡度不宜人于45°

5.3.1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厂房外独立 设置的油罐室,体积不超过3000m的丁、戊类设备用房(闸门启闭 室、闸室、水泵房、水处理室等)、器材库、机修间等,可不设置室内 消火栓

5.3.2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司机室应设置提式火火器。

6.1.1大项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表6.1.1 的规定确定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表6.1.1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火灾危险性

6.1.2油浸式变压器室、船厢室、船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 或封闭部位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部位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1.3大坝与通航建筑物(不包括船厢室和船闸室)各部位的防

6.1.2油浸式变压器室、船厢室、船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 或封闭部位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部位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1.3大坝与通航建筑物(不包括船厢室和船闸室)各部位的防 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6.1.3大坝与通航建筑物(不包括船厢室和船闸室)各部位的防 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面或地面以上丁、戊类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充许建筑面积 不限,丙类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 2坝体内部、非地面以.1或封闭的部位,其防火分区最大允 连建筑面积为2000m

1项面或地面以上丁、戊类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 不限,丙类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 2坝体内部、非地面以.I:或封闭的部位,其防火分区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为2000m。 6.1.4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坝面或地面以上各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应 按本规范第5.2.6条及第5.2.8条的规定执行; 2船厢室、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的安全 出口及蔬散距离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6.2节~第6.4节的规定执 行。 6.1.5大坝与通航建筑物的控制室、调度室、电气盘柜室等部位 应设置相成的灭火设施

6.1.5大项与通航建筑物的控制室、调度室、电气柜室等部位 应设置相成的灭火设施

6.2.1坝体内的楼梯间、电梯间应在与大坝电缆廊道连接处设置 前室,前室通往电缆廊道和楼梯间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 级防火门;与大坝一般廊道连接处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 防火门。

防火门。 6.2.2承担疏散功能的大型水电工程坝体内楼梯间、电梯间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 烟楼梯间及前室。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 烟楼梯间及前室。

6.2.3项面上建筑物应按本规范第11.5节的有关规定设置灭火 器材。当坝面上布置有单体体积大于3000m的丙类建筑物时,应 按本规范第11.3节的有关规定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

6.2.3项面.上建筑物应按本规范第11.5

6.3.1不通过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的单级船闸,宜在闸室 两侧闸墙顶部布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应对侧交义布置,向 侧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6.3.1不通过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的单级船闸,宜在

6.3.1不通过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的单级船闸,

W=0.06(3BL:F.ax)ot

室门应设置正、反两面水幕保护装置。闸室门的喷水及水幕用水 量不应小于2L/(·s),供水时间应为4.0h。 5闸室门启闭机房推拉洞口应采取措施防止火苗审入。当 采用水幕喷水保护时,水幕喷水强度不应小于2I/(m·s).喷水 时间应为1.0h: 6对不能采用水或泡沫等灭火介质进行灭火的特殊危险品 船只,应限制通行或在临时特殊保护措施条件下通行。 6.3.4闸室两侧闸墙上应分别设置从闸室底直达闸墙顶的疏散 爬梯,同侧间距不应人于50m。

6.4.1在船厢室上、下闸首两侧沿混凝土塔(筒)体高度方向,每 隔6m~10拍应各设置一条水平疏散廊道,疏散廊道靠船厢室一端 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防火门附近应设置室内消 火栓及手提式灭火器。疏散廊道的另一端应设置疏散楼梯通往室 外安全区。 每个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5L/s计算,一次灭火用水量不 应小于201./s,火灾延续时间为2.00h。灭火器应配置磷酸铵盐干 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具。

每个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5L/s计算,一次灭火用水量不 应小于201./s,火灾延续时间为2.00h。灭火器应配置磷酸铵盐干 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具。 6.4.2高度超过32m的塔(筒)体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订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烟楼梯间及前室。 6.4.3升船机的船湘上应设置消火栓、固定式水成膜及移动式火火 器等灭火装置,消防用水量应按所配置的灭火装置通过计算确定, 6.4.4船上的灭火装置可直接从船厢取水,当船厢.F.的灭火装 置取水量之和超过船痴水量的1/3时,应采用其他的供水措施。 6.4.5多级开船机的中间渠道及渡槽两侧均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同侧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 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L/s: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下

7.0.1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 抗器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

7.0.2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及油浸式电抗器 与其他充油式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丁5m:油量在 500k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及油浸式电抗器与其他充油式电气 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3m。

与其他充油式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闻距不应小丁5m:油量在 2500k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及油浸式电抗器与其他充油式电气 设备之间的防火简距不应小子3m。 7.0.3当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各自之间及与其他充油式 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0.1条、第7.0.2 条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当防火隔墙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吨 在防火隔墙顶部加设防火分隔水幕, 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宜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介隔水幕

7.0.3当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各自之间及与其他充油式

7.0.4油浸式变压器的防火隔墙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顶部0.3m; 2 长度应超出贮油池(坑)两端各0.5m; 3当防火隔墙顶部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时,水幕高度应比变压 器顶面高出0.5m; 4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7.0.5当厂房外墙与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

,5当厂房外与外润浸或安床器外缘的距离小 表4.0.3规定时,厂房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 搞墙,且厂房外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丁0.8m。 当厂房外墙与油浸式变压器外缘距离小于5m时,在变压器 高度加3m的高度以下、设备两测外缘各加3m的范围内,厂房列 墙不应开设门窗或孔洞,在此范围以外的厂房外墙上的门和固定 式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下0.90h

7.0.6单台容量在单租50MVA及以上、3相90MVA及以上的

7.0.9贮:油池(坑)容积(不含卵右层的缝隙容积)应按贮存单台

当油池(坑)设有至公事故油池的排油管时·贴油池(坑) 容积应按单台设备20%的油量确定。排油管的直径不应小下 50mm,管口应设防堵防腐的金属格栅或滤网

7.0.10油池(坑)上部应设金属格栅,格栅孔净距应不大于

7.0.10贮油池()上部应设金属格栅,格栅孔净距应不大于 40tt:并成在格栅上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右 粒径为50mm~80mm,

8.0.1额定容量为25MW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组(含抽水

机组)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油池(坑)应能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当设有将油排 至安全场所的设施时,可在防火门内侧设置贮存20%油量的挡油 槛。

8.0.3油浸式主变压器应设置在专用的房间、洞室内,专用的房

1专用房间、洞室应设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通风口处应设防火阀: 2专用房间、洞室的大门不得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 通道; 3专用房间、洞室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低于1.2m的窗槛墙。

8.0.4单台容量在单相50MVA及以上、3相90MVA及以上的

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式灭火设施。单台容量在单相50MVA 以下、3相90MVA以下的油浸式主变压器应在主变压器附近设 置移动式灭火器或室内消火栓

8.0.6六氟化硫(SF)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疏散距离不限。 当开关站面积超过250m时,应在房间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8.0.7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配电装置室、通信 设备室、计算机室等房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8.0.6六氟化疏(SF。)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疏散距离不限。

1房间的面积超过250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布置在房间的 两端,当房间的长度大于60m时宜在房间中部再增加一个出口; 2当设备房间为双层或多层布置时,楼上各房间应至少有 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3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相邻 房间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的双向弹簧门。 8.0.8单台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 室、通信设备室、计算机室等房间宜设置固定式或预制式气体灭火 系统。 仅用于观测、值班的中央控制室可只设置移动式灭火器材。

1消防(疏散)电梯、应急照明、火灾白动报警、白动灾火装 置、防排烟设施、消防水泵等联动系统: 2双回路供电的断路器/灭磁开关直流操作电源中的一个回 路、发电机组紧急停机、进水口快速闻闸门(或阀门)紧急闭门的直流 电源等重要回路: 3计算机监控、双重化继电保护、保安电源等双回路合用同 一通道未隔离时其中一个回路。 9.0.2电缆室、电缆通(廊、沟)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 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及光缆等均应分类、分层排列数 设。动力电缆的上下层之间应装设耐火隔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0.50h。

9.0.6防火分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通道每150m处、充油电力电 (廊)道每120m处、电缆沟每200m处、电缆室(夹层)每300m

宜设一个防火分隔; 2防火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 3设在防火分隔土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当不设防火门时 在防火分隔两侧各1m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的措施

缆竖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防火封

1应在娶并的上、下两端,进出电缆的孔口处及竖并的每一

楼层处进行防火封堵; 2敷设110kV及以上电缆的竖并,在同一井道内敷设2回 路及以上电缆时,不同回路之间应用防火隔板进行分隔; 3当竖并内设有水喷雾、细水雾等固定式火火设施时,竖井 内的防火封堵可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4电缆竖井封堵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封堵 材料。封堵层应能承受巡检人员的荷载。活动人孔可采用承重型 防火隔板制作。

9.0.8电缆穿裁楼板、墙体的礼洞和进出控制室、电缆夹层、开关

柜、配电盘、控制盘、自动装置盘和保护盘等电缆孔洞,以及靠近充 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处,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材料封堵

9.0.9穿越各机组之间架空敷设的电缆,应在每个机组段集

电缆室、电缆通(廊)道、电缆竖开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于提式干 粉灭火器,并至少配备两套防毒面具,

10.0.1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 较大罐直径的(.4倍,月不得小于2m。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0.8m。 10.0.2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m。 10.0.3露天油罐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当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油罐 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人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10.0.4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专用的事故油池或挡油槛,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事故油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事故油池的罐组四周应设导油沟,使溢漏液体能顺 利地流出罐组开自流人池内; 2)事故油池距油罐不应小于30m; 3)事故油池和导油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事故油池应有排水措施: 5)事敌油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 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有效容积还应加灭火水量 的容积。 2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人一个油罐的容积。当 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火火水量 的容积。 10.0.5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并应 耐型箔北平小显管消防翌村当充油油罐总空和超过

或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50m时,应设置水喷雾火火系统或泡 沫灭火系统。 10.0.6厂房内设置油罐室时,应满足下列防火要求: 1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 墙与其他房间分隔; 2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山口不宜少于两个,油罐室面积不超过 00m时可设一个;出口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3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且单个油罐的 容积不宜超过100m; 4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 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水喷雾火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火火水量的容 积; 5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6广房内油罐室出入口附近应设置砂箱及灭火器等消防器 材;当其单个充油油罐容积超过50m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或泡沫灭火系统。 10.0.7油处理系统使用的烘箱、滤纸应设在专用的小间内.烘箱 的电源开关和插座不应设在该小间内:灯具应采用防爆型;油处理 室内应采用防爆电器。 10.0.8钢制油罐应装设防感应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 接地的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接地 电阻不宜大于102。防感应雷接地可兼作防静电接地。

10.0.9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0.0.10电缆通道不应穿过油罐室、油处理室

10.0.10电缆通道不应穿过油罐室、油处理室

11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1.2.2由水库直接供水时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从蜗壳或压力钢 管取水时,应至少在两个蜗壳或压力钢管上设取水口,且应结合机组 或压力钢管检修时的供水措施。每个取水口均应满足消防用水要求。

11.2.2由水库直接供水时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从蜗壳草

I1.2.3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1.2.4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在厂房最高部位设置重力白流

的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应储存10r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 防用水量不超过251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时, 仍可采用12m: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 防储水量过18m时,仍可采用18m

JB/T 11488-2013 钢制衬氟塑料闸阀11.2.5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给水量的

1厂房及用于设备灭火的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 时间应按2.00h计算:水轮发电机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 间应按10min计算;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电缆室、电缆隧道 和电缆竖并等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0.40计 算;油罐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0.50h计算。 泡沫灭火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低倍数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应大于2.5m/s。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4容量大于500m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40m。6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7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11.2.6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冻的取水口、管段和阀门应有防冻措施。11.3室内、室外消防给水11.3.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3.1的规定;表11.3.1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置(L./s)建筑物体积V15003000500020000耐火(m)VV50000≤3000≤5000≤20000≤50000名称及类别主厂房、副厂房、101010151520屋内开关站、二级厂房外油罐室151525253545器材库,丁、戊类101010151520辅助设备用房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最大的一座地面建筑物的消防需水量计算。.29.

表 11,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11.3.3室外消火栓应沿厂区道路设置保护平径不应超过 150tm,间距应保证设置范围内任何地点均处于两个室外消火栓的 保护范围之内。

HJ 891-2017 固体废物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3.4室内消火栓设置应符含下多

6对于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应设直接 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措施: 7室内消火栓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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