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T 5229-2019 岩土工程监测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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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YS/T 522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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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5229-2019 岩土工程监测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2. 1. 1 岩土工程监测

1.1岩土工程监测 对岩土工程施工和运营期间岩土体及结构发生的变化进行测 和分析。

2. 1. 2 基准网

referencepoint

GB/T 17737.104-2018 同轴通信电缆 第1-104部分:电气试验方法 电缆的电容稳定性试验referencepoint

为进行变形监测而布设的需在监测周期内保存的测 制点,

2. 1.4 工作基点

2. 1. 5 监测点

2.1.75mm级仪器

observationpoint

Iclass instrume

距离测量长度为1km时,标称精度为5mm的电磁波 仪器。

对监测对象的设施、设备和周边环境以及监测工程的支 构、施工工况的现场目视检查

2. 1. 10 监测周期

rate of deforma

相邻两次监测的时间间隔

2. 1. 11 监测频率

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

PDOP(PositionDilution of Precision) GNSS定位三维位 置精度因子 UPS(UninterruptiblePower Supply) 不间断电源

3.0.1岩土工程监测应根据工程特点、技术要求,确定

3.0.1岩土工程监测应根据工程特点、技未要求,确定监测对象、 内容、范围和监测等级,并应编制监测方案。 3.0.2岩土工程变形监测等级的精度要求,应符合表3.0.2的 规定。

表3.0.2岩土工程变形监测等级的精度要求

注:1变形监测点的高程中误差和点位中误差指相对于邻近基准点的中误差; 2特定方向的水平位移中误差可取表中相应监测等级点位中误差的1//2作 为限值;

3.0.5岩土工程监测方案的编制宜收集下列

1水文气象资料; 2 周边环境资料、危险源;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 设计文件; 5 施工方案。 3.0.6 岩土工程监测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监测依据、监测等级、监测范围、监测对象和监测内容; 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的布设及保护; 监测方法及监测周期、频率; 5 监测设备及人员; 6 监测数据处理及分析; 7 监测预警及变形异常情况处置措施。 3.0.7 岩土工程监测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收集、分析相关资料,现场踏勘; 2 编制监测方案; 3 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理设; 校验仪器设备,标定元器件; 5 现场监测; 6 数据处理分析; 7 编写监测报告。 3.0.8 监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岩土工程监测项目布设的水平位移基准点和垂直位 移基准点不应少于3个,基准点应布设在监测对象外的稳定位置; 2水平位移基准点位与垂直位移基准点位可共用,也可分别 布设;水平位移基准点与工作基点宜采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 测墩;水平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垂直位移基准点的理埋设规格: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监测基准网宜由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组成,监测基准网应每 半年复测1次;当变形监测成果出现变形异常时,应复测基准网。

1每个岩土工程监测项目布设的水平位移基准点和垂直位 移基准点不应少于3个,基准点应布设在监测对象外的稳定位置; 2水平位移基准点位与垂直位移基准点位可共用,也可分别 布设;水平位移基准点与工作基点宜采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 测墩;水平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垂直位移基准点的埋设规格,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监测基准网宜由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组成,监测基准网应每 半年复测1次;当变形监测成果出现变形异常时,应复测基准网

断面上,监测点的数量应能满足反映监测对象变化和保证监测对 象安全的要求。

定有效期内,监测使用的元器件宜进行标定;出现变形异常时,应 重新进行检校。

3.0.14监测周期应根据设计要求、变形特征、工程地质条件

3.0.14监测周期应根据设计要求、变形特征、工程地质条件和环 境变化等因素确定;监测周期可根据监测期变形情况及环境变化 进行调整。

15每期的监测作业应符合下

应采用相同的观测方法和相同的图形、观测路线; 2 应采用相同的仪器和设备; 3 应记录相关环境因素,宜包括荷载、温度、降水、水位等; 4 应采用统一的基准处理数据。 3.0.16 监测点的首期观测应独立观测2次,2次观测成果经检 验合格后,应取2次观测成果的平均值作为首期观测成果。 3.0.17监测对象受环境振动影响时,宜进行振动监测,振动监测 应进行振动速度和振动加速度的监测与测试。 3.0.18采用新技术、设备进行监测前,应进行单独的监测方案设 计,并应通过评审

4.1.1建筑物与构筑物的监测,宜包括水平位移、垂直位 斜、裂缝与挠度监测。

4.1.1建筑物与构筑物的监测,宜包括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倾 斜、裂缝与度监测。 4.1.2建筑物与构筑物监测等级,可根据建筑物与构筑物类型

表4.1.2建筑物与构筑物监测等

4.1.3建筑物与构筑物监测点的布设,应根据建筑物与构筑物的 规模、重要性、结构特征和地质条件确定。 4.1.4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倾斜监测周期,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每增加1层~3层应观测1次; 2工业建筑,在基础施工、立柱和屋架安装、砖墙砌筑、设备 安装、设备运转不同荷载阶段,应分别进行观测; 3施工期间每月不宜少于2次,施工暂停和重新开工时应各 观测1次,停工期间宜每2个月~3个月观测1次; 4监测对象周围有堆载或卸载、基坑开挖、桩基施工和场地

积水情况时,宜增加观测次数; 5建筑物与构筑物建成后,第一年宜每月观测1次,第二年 宜2个月观测1次,第三年宜半年观测1次,最后100d的变形速 率小于0.04mm/d时,可停止观测; 6观测期间出现变形异常时,应进行监测数据的复核或复 测,确认变形异常后,应增加观测次数

4.2.1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可布设为边角网、GNSS网和视准轴 线形式。

1监测基准网应一次独立布网; 2 边角网多余观测量与观测总量之比应大于0.4; 3使用GNSS网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的有关规定; 4采用视准轴线形式时,轴线两端应设置检核点。 4.2.3水平位移基准点与垂直位移基准点不应布设在有振动的 地段,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点之间应通视;视线距离地面应大于 1.0m,距离侧方物体应大于0.5m。 一平广移测洲#

4.2.4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

2.4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的技术要

续表 4. 2. 4

4.2.5水平角观测应采用方向观测法,水平角方向观测法的技术 要求,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2.5水平角方向观测法的技术要求

注:观测方向的垂直角超过士3°时,方向2C互差可按相邻测回同方向进行比较 方向2C互差应满足表中一测回内2C互差的限值。 2.6距离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距离测量技术要求

基准网应往返测量,监测点应进行往测:

4.2.7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的照准标志,宜采用具有强制对中装 置的反射镜或牌。 4.2.8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应按闭合环形布设,并应采用水准 测量方法测量。

4.2.9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9

表4.2.9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技

表4.2.10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

降缝两边;标志可采用墙上标志,标志形式及埋设应根据点位条件 和观测要求确定。

4.3.3建筑物与构筑物水平位移监测应在基准点或工作基点上 设置测站,可采用交会法、极坐标法、视准线法、GNSS测量、全站 仪自动化测量、激光测量法和摄影测量法进行监测

1角交会法宜采用三点交会,交会角应为60°~120;边交会 法的交会角应为30°~150°; 2交会法、极坐标法应独立观测2次,2次成果较差不应大 于监测点中误差的√2倍; 3测站宜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监测点可埋设安置 反光镜或规牌米强 三

5视准线法监测应符合下列规

1视准线法监测,宜采用活动牌法或小角度法; 2采用活动牌法监测时,应在监测前对规牌的零位差进行 测定,监测点偏离视准线的距离不应大于2cm; 3采用小角度法监测时,角度不应大于30”。 4.3.6GNSS测量监测应采用双频接收机,并应按静态进行观 测,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监测点高度角15°以上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监测点 50m范围内不应有接收卫星信号的干扰源,且100m范围内不应 有反射GNSS卫星信号的物体; 2每次监测时,同一基准点和监测点应使用同一台GNSS 接收机和天线; 3GNSS接收机天线的水准器应居中,天线相位中心高度应 量取2次,2次较差不应大于1mm; 4监测前应做好星历预报,监测时间应选取最佳监测时段:

GNSS监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6的

表 4.3.6GNSS监测技术要求

4.3.7全站仪自动化测量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站应设立在基准点或工作基点上,并应采用有强制对中 装置的观测台或观测墩;测站视野应开阔无遮挡,周围应设立安全 警示标志,并应配置防水、防尘设施; 2水平角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4.2.4和表4.2.5 的规定,距离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4.2.6的规定; 3监测点上宜安装观测棱镜或反射片; 4数据通信电缆宜采用光纤或专用数据电缆,连接处应采取 绝缘和防水措施; 5测站和数据终端设备应备有不间断电源; 6数据处理软件应具有观测数据自动检核、超限数据自动处 理、不合格数据自动重测功能,观测目标被遮挡时可自动延时 观测。

1激光器应安置在监测对象外,并应采取防水、防尘措施; 2安置激光器后,应在激光光路上设立固定光路检核标志; 3 整个光路上应无障碍物,光路周围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4目标板感应器应设立在监测点上,感应器应与光路垂直 目标板的刻划应均匀,观测时,应将接收到的激光光斑调至最小。 4.3.9摄影测量法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监测体的变形特点、监测规模和精度要求选择作业 方法,可采用时间基线视差法、立体摄影测量方法或实时数字摄影 测量方法等; 2监测点的标志可采用十字形或同心圆形,标志的颜色应使 影像与标志背景色有反差,可采用黑、白、黄三种颜色或其中两种 颜色相间; 3像控点应布设在监测体的四周,监测体的景深大于100m 时,应在景深范围内均匀布设; 4摄影站应设置固定观测墩,对于长方形的监测体,摄影站 应布设在与物体长轴平行的一条直线上,并应使摄影主光轴垂直 于被摄物体的主立面;对于圆柱形外表的监测体,摄影站可均匀布 设在与物体中轴线等距的周围; 5多像对摄影时,应布设像对间起连接作用的标志点; 6摄影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摄影测量规范》GB50167 的有关规定。

4.4.1垂直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垂直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设在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拐角处,直线段应每隔2根~ 3根柱基或间隔10m~15m布设; 2应布设在基础埋深变化处、地基处理方式变化处; 3应布设在结构沉降缝、伸缩缝、高低层和新旧建筑物与构 筑物结构变化分界处的两侧; 4 圆形建筑物与构筑物应沿周边或基础轴线对称部位布设; 5 每个建筑物与构筑物的监测点不应少于4个。 4.4.2 垂直位移监测点应埋设稳固,埋设位置应满足观测要求。 4.4.3 垂直位移监测点的监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 五水准中磁油测距一色高积测具主汁

本规范表4.2.9和表4.2.10的规定。 4.5采用静力水准测量进行垂直位移监测点的监测,应符合下 规定:

1静力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1静力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表4.4.5静力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2测量前应检验测量头的零点差; 3 连通管路应无压折,管路内液体应无气泡; 4 观测头的圆气泡应居中或自由悬挂; 5 仪器对中误差不应大于2mm,倾斜度不应大于10'; 6宜采用2台仪器对向观测,也可采用1台仪器往返观测, 应在管路内的液面静止后开始测量,每观测1次应读数3次,应取 平均值作为监测值。 4.4.6三等、四等垂直位移的监测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 量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垂直角应采用0.5"级或1"级仪器中丝双照准法进行观 测,垂直角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4.6的规定;

表4.4.6垂直角观测技术要求

2距离测量长度宜小于500m,测回数应不少于二测回,距离 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3mm; 3仪器高和规高的量测应精确至0.1mm; 4测站观测前后应各测量1次气温、气压,计算时应进行地 球曲率和折光差改正。

.5.1建筑物与构筑物倾斜监测,应测定建筑顶部监测点相对于

4.5.2建筑物与构筑物倾斜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设在建筑物与构筑物拐角处、主体承重结构的顶部和 底部; 2采用切线测角法观测圆形建筑物与构筑物时,应分别布设 在顶部和底部的同一圆周上; 3采用差异沉降推算法时,应布设在建筑物的基础上

1建筑顶部和墙体上的监测点标志宜采用理入式照准标志 2不能埋设标志的塔形、圆形建筑及竖直构件,宜采用相 高度角控制的位置作为监测点位; 3一次性倾斜监测项目,监测点标志可采用标记形式或直 利用符合照准要求的建筑特征部位

4.5.4倾斜监测测站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建筑外部观测时,测站应设立在与倾斜方向成正交的方 向线上距照准目标1.5倍~2.0倍目标高度的固定位置;利用建 筑内部竖向通道观测时,可将通道底部中心点作为测站; 2按前方交会法设立测站时,基线端点的选择应满足距离测 量要求,按方向线水平角法设立的测站应设置定向点。

4.5.5建筑物与构筑物倾斜监测可使用投点法、测夹

斜仪和差异沉降推算法

4.5.6采用投点法进行倾斜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与视线成正交的2个位置上设立测站,测站至监测点 下标志的距离宜为监测对象高度的1.5倍; 2应在2个测站上使用全站仪,并应将上、下标志投影到同 一水平面上; 3应量取上标志相对于下标志的位移分量,并应精确至 0.5mm;投点法测回数不应小于二测回,测回间较差不应大于3mm; 4倾斜值、倾斜率和倾斜方位角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公 上标志相对于下标志的倾斜值(mm); Lx、L 分别为纵、横方向观测值(mm); i 倾斜率; H 监测点上标志与下标志的高差(mm); A 倾斜方位角(°)。

A=VL+L △ L

式中:公 上标志相对于下标志的倾斜值(mm); Lx、L 分别为纵、横方向观测值(mm); 倾斜率; H 监测点上标志与下标志的高差(mm); A一一倾斜方位角()。 4.5.7 采用测夹角法进行倾斜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站的设立应符合本规范第4.5.6条第1款的规定; 2在测站上应使用全站仪对上、下标志间的水平夹角进行观 测,水平角观测应符合本规范第4.2.5条的规定; 3测夹角法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5.7的规定;

1测站的设立应符合本规范第4.5.6条第1款的规定 2在测站上应使用全站仪对上、下标志间的水平夹角选 测,水平角观测应符合本规范第4.2.5条的规定; 3测夹角法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5.7的规定;

表4.5.7测夹角法技术要求

测站与监测点下标志距离的相对中误差应小于1/200 倾斜值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测站、第二测站位移分量观测值应按下式计算,

D. B cOs 2 AD L=

4.5.10采用交会法和极坐标法进行倾斜监测应符合

1在距离监测物体高度1.5倍的位置应设立2个测站,交会 角宜为60~120; 2水平角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4.2.5和表4.5.7 的规定; 3距离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4.2.6的规定; 4交会法和极坐标法应采用2组进行,2组成果较差不应大 于监测点中误差的2倍; 5倾斜值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倾斜分量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在监测对象顶部和底部各布设1个监测标志: 2 应在顶部监测标志上直接悬挂锤球; 3 应在垂线下的底部固定毫米格网读数设备,应直接读取 量出顶部监测标志相对底部监测标志的水平位移量和位移方向

4.6.1裂缝监测内容应包括裂缝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及深度。 4.6.2裂缝监测点应在裂缝的两端点和最宽处各布设一对监测 点,且各对监测点连线应垂直于裂缝。 4.6.3裂缝监测标志应具有可供量测的端点或中心,可采用镶嵌 或埋入墙面的金属标志、金属杆标志或楔形板标志,也可采用油漆 平行线标志或采用建筑胶粘贴的金属片标志。 4.6.4裂缝长度、宽度及深度的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裂缝的长度可采用比例尺、钢卷尺、楔形尺、裂缝计、传感 器或卡尺独立量测2次,2次量测较差不应大于0.5mm; 2裂缝宽度可采用千分尺、游标卡尺、裂缝计或粘贴安装于 分表量测; 3宽度小于1cm的裂缝可仅量测长度和宽度; 4 连续监测裂缝变化时,应采用测缝计或传感器自动测记 方法; 5 裂缝深度的量测,宜采用凿出法或超声波法。

4.6.5裂缝监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裂缝发展期间应每天监测1次,当变化异常时应每天监 测2次,当裂缝加大时应加密监测: 2裂缝无变化时,应10d~15d监测1次。 4.6.6度监测点应布设在监测对象的两端和中间部位。 4.6.7挠度监测可采用水准测量、挂尺水准或静力水准测量等方 法,也可采用挠度计、位移传感器直接量测挠度值。 4.6.8度值(图4.6.8)应按下式计算:

武中:f。 挠度(m); △SBC B、C两点的沉降差(m); △SAB A、B两点的沉降差(m); LI B、C两点间的水平距离(m); L A、C两点间的水平距离(m)

4.6.9挠度监测周期应根据设计要求和荷载确定。

图4.6.8挠度值计算图

数据处理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原始观测记录应数据完整、准确:采用电子记录方式时,数

4.7.1 数据处理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据存储应具有完整性ZJM 014-3219-2020 金属板带衬纸,原始数据应备份; 2平差计算资料、成果图、表及变形分析资料应完整; 3变形曲线图应能反应变形过程、变形量与变形因素的 关系; 4 使用的符号应标准、规范,注记应清晰。 4.7.2 平差计算前,数据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复查观测数据; 2 距离测量数据应进行加(乘)常数、倾斜改正; 应进行各项自由项限值检验; 4 应核对起算数据。 4.7.3 监测基准网平差计算方法,宜采用非秩亏网严密平差方 法、拟稳平差方法和秩亏网平差方法。 4.7.4 监测基准网复测后,应对点位稳定性进行检验。 4.7.51 监测基准点的稳定性检验,应采用比较检验法、t检验法 F检验法和模糊聚类分析法。 4.7.6 监测基准点有线性位移时,应对监测点进行区间改正。 4.7.7 监测点的平差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基准点作为起算点; 2 应使用严密平差计算方法; 3 用于平差计算的观测数据和起算数据应检查确认; 4 应剔除含有粗差的观测数据; 5 平差计算应提供变形参数值,并应评定变形参数的精度。 4.7.81 监测点的稳定性应根据相邻2次变形值、累计变形值、变 形曲线图及相关影响因素等判断。 4.7.9对监测点进行变形分析,应绘制监测点变形值与相关因素 曲线图,应建立变形与相关因素的函数关系,并应对监测点变形值 进行预测。 4.7.10变形监测数据处理的取值精确度应符合表4.7.10的

4.7.6监测基准点有线性位移时,应对监测点进行区间改正。

表 4. 7. 10 变形监测数据处理的取值精确度

4.7.11变形监测项目应提交分期成果,内容宜包括下列内容: 1 说明与建议; 2 本期及前期监测成果、变形量和变形速率; 3 累计变形量; 4 附图及附表。 4.7.12 监测项目竣工后,应编写监测技术报告,内容宜包括下列 内容: 项目概况; 作业过程及监测方法; 成果精度及质量检查情况; 4 监测过程中的变形异常情况; 5 监测的基本结论及建议; 6 附图及附表。

5.1.1边坡与滑坡监测宜包括水平位移、垂直位移、深层位移、支 护结构应力、孔隙水压力、地下水位、裂缝监测和巡视检查。 5.1.2边坡与滑坡监测等级与监测项目,应根据边坡工程安全等 级或滑坡防治工程等级按表5.1.2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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