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1418-2021 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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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61/T 1418-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 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资源ID:276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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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1418-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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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1418-2021 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pdf

DB61/T14182021

4. 2. 1管理范围

湖泊管理范围为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MH/T 0064-2018 电子图形化装机单规范,以及湖水出入的涵闸、泵 站等工程设施及其以外的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以外对湖泊及湖泊水质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应划为湖泊保护范围。保护范围 岸稳定和水质影响程度取50m~300m

4.3.1.1水库管理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 1.3.1.2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枢纽大坝、溢洪道、输水道等建(构)筑物及其周围一定区域,具体根据水 库规模按表5划定。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校核洪水位以内的区域。 1.3.1.3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相邻高边坡时,应按附录A复核边坡稳定,并以稳定边坡的后缘调 整工程管理范围,

表5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分类标准表

主1:当溢洪道及其他建筑物远离大坝,大坝管理范围无法覆盖时,应按本表单独划定其管理范围, 主2:工程上下游和左右岸管理范围线应与库区及河道管理范围线在同一个横断面相接。 3:大坝坝端管理范围可结合边坡根据实际论证后适当扩大 主4:如征地范围线大于本表标准,应以征地范围划定水库管理范围, 5:黄土台区和沙漠区水库,其工程管理范围应结合塌岸及岸坡稳定分析适当扩大 6:隧洞、涵洞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见图3。隧洞、涵洞等岩土层厚度、岩性和生产活动对工程安全无影响日 可不划定其上部地面管理范围,见图4 7: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管理范围时,应进行充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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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保护范围包括工程保护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 1.3.2.2工程保护范围从工程管理范围线外延一定区域,具体根据水库规模按表6划定。当大坝、溢洪 道及输水道等建筑物相邻高边坡时,应按附录A复核边坡稳定,并调整工程保护范围

表6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分类标准表

3.2.3库区保护范围,山丘区水库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线以外至第 水岭脊之间的区域,平原区水库为管理范围线以外大型800m~1000m、中型500m~800m、 0m500m。水库作为饮用水水源地时,其保护范围亦应符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及HJ338

4.1具有调节能力的水电站、拦河坝及库容规模达到水库标准的水电站,其管理范围及保护范 文件4.3的有关规定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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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径流式水电站管理范围为水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30m内地域,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 外100m的地域。 范围按本文件4.7及4.10有关规定划定。

4.5.1大型淤地坝管理范围为坝体、放水和泄水等设施及其外轮廓线以外100m区域,保护范围从管 理范围线外延50m; 4.5.2中型淤地坝管理范围为坝体、放水和泄水等设施及其外轮廓线以外50m区域,保护范围从工程 管理范围线外延30m; 4.5.3小型淤地坝管理范围为坝体、放水和泄水等设施及其外轮廓线以外20m区域,保护范围从工程 管理范围线外延10m。

4.6水文、地下水及水利专用监测设施

4.6.1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沿河纵向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500m之间的区域;沿河 横向为两岸水文监测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向外20m为界之间的区域。 4.6.2水文监测设施包括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监测标志、专 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其管理范围为监测场地围墙(围栏)或外边界线以 内区域,保护范围为监测场地周围30m区域。 4.6.3地下水观测井四周2m3m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线以外3m5m为保护范围。 4.6.4水利专用雨量、摘情、水位监测场(站)涉及范围边缘以内为管理范围,以外10m15m为 保护范围。

1.7.1.1有坝引水管理范围为拦河坝、进水闸、冲沙闸等建(构)筑物、及其两岸工程占地、管理房、维 修养护场地、专用道路等,以及该区域两侧5m~20m、上游30m~100m、下游50m150m的范围。 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两侧10m20m、上游40m~150m、下游50m~100m的区域。具体根据引 水流量,按表7划定

表7有坝引水枢纽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分类标准表

4.7.1.2无坝引水管理范围为进水闸、导流堤(坝)、冲沙闸等工程本身、及其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 工程专用道路等,以及该区域两侧5m~20m,取水口上游以外50m150m,下游30m~100m的区 域。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两侧10m~20m、上游50m~150m、下游30m100m的区域。

4.7.2渠道(含排水渠)

1.7.2.1挖方渠道管理范围包括渠道、渠岸,渠岸从渠口线外延一定区域,见图5;填方渠道管理范围为 两侧渠堤外坡脚线以内的区域,见图6;边或傍山渠道渠岸从开挖线外延一定区域,见图7。渠岸具 体宽度根据渠道设计流量按表8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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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挖方渠道划界示意图

图6填方渠道划界示意图

表8渠岸宽度及渠道保护范围分类标准表

图7边或傍山缓坡渠道划界示意图

4.7.2.3在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可按表9给出的调整系数,适当扩大或缩小渠道的管理范围和保 护范围。塬边及傍山渠道下侧坡度较陡影响稳定时,为确保安全,其保护范围宜划至稳定边坡的坡脚, 见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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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塬边或傍山陡坡渠道划界示意图

表9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调整系数

4.7.3.1分水闸、泄水闸、涵洞等渠系建筑物,其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界标准划定。 4.7.3.2倒虹吸管理范围按同级渠道划界标准的1倍~2倍划定,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线向河流(沟道) 上游延伸100m~500m,下游延伸300m~1000m。渡槽、桥梁式倒虹吸可自墩(柱)基础外沿向外5 m~10m划定墩(柱)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自渡槽、桥梁式倒虹吸外侧向河流(沟道)上游延伸100 m300m,下游延伸200m800m 4.7.3.3隧洞进出口管理范围按洞径的1.5倍~2倍划定,保护范围按洞径的3倍~5倍划定。洞身段 管理范围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从隧洞地面投影两侧轮廓线或管理范围线外延一定区域,按洞径 的5倍~10倍划定。隧洞覆盖层厚度较大,周围生产建设活动不影响隧洞安全时,可不划定管理范围 及保护范围。

4.8.1包括提水泵站和排水泵站。 4.8.2泵站管理范围包括引渠、前池及进水池、厂房、出水管道、出水池、管理房、供电设施、专用道 路等及其边界外延一定区域。大型泵站外延8m~10m,中型泵站外延5m~8m,小型泵站外延2m~ 4.8.3泵站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线外延一定区域。大型泵站外延15m~20m,中型泵站外延10m~15m, 小型泵站外延5m10m。 4.8.4浮动式泵站,其管理范围可以取水作业范围为边界,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线外延,具体根据工程 实际确定。 4.8.5在湿陷滑塌地质情况下,可将泵站的保护范围扩大至危害区以外。

4.9.1水闸指拦河闸。其管理范围包括建筑物及边界外延一定区域。大型水闸上下游沿河道客 m~300m,两侧从边墩翼墙各外延50m~100m;中型水闸上下游沿河道各外延50m~100m 边墩翼墙各外延20m~40m;小型水闸上下游沿河道各外延30m~50m,两侧从边墩翼墙各外 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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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水闸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线外延一定区域。大型水闸上下游各外延300m~500m,左右两侧各 外延200m~300m;中型水闸上下游各外延200m~300m,左右两侧各外延100m~200m;小型水闸 上下游各外延100m~200m,左右两侧各外延50m~100m。

4. 10. 1输配水管涵

4.10.1.1地埋输配水管涵可不划定管理范围,其保护范围为输配水管涵覆盖面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外缘分 别向外延伸5m~10m的陆地区域。经过河道的输配水管涵保护范围为管涵向上游延伸100m、向下游 延伸500m的河道区域, 1.10.1.2露天输配水管涵管理范围为管道、支墩及其边线向外或管槽开挖线向外2m~5m的区域,保 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m10m的区域,见图9。 4.10.1.3输配水管涵检查井、通气孔及各种阀井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及边线以外2m~5m 的区域;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m10m的区域。

4. 10. 2 水

图9露天输配水管涵划界示意图

1.10.2.1水厂管理范围按照征地范围划定,保护范围按管理范围线以外2m~5m划定 1.10.2.2单独布设的水塔、水池等,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及其边线向外3m~5m的区域,保护范围按管 理范围线以外5m~8m划定。

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取水工程及其周边5m~50m区域,具体结合水源工程的边坡稳定和工程自 身安全确定。保护范围按HJ338划定。

4.11水利工程输配电及通信设施

4.11.1变电站(所)围墙以内为管理范围,围墙以外按2m~5m划定保护范围。 1.11.2独立的配电设施,管理范围为基础及其四周1m~5m的区域,必要时可划定3m5m的保护 范围。 4.11.3输电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在所占区域外可划定2m~5m的保护范围。架空线 路以地面投影向外侧扩大所形成的区域为保护范围,35KV~110KV为投影线向外各10m,10KV以下 为投影线向外各5m 4.11.4通信线路杆、塔、拉线的保护范围按杆基、塔架、地锚四周2m~5m划定,架空线路保护范围 为两侧以外各2m区域。地埋电缆、光缆等保护范围为从地面中心线向外两侧各2m~5m的区域。必 要时根据实际划定管理范围。

4.12其他生产管理设施

4.12.1河湖及水利工程的监测设施、标志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 4.12.2河湖及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泵站、水闸等水利工程的管理站、管理房、看护房及生活区(含 管理人员生活的生产基地)等,其管理范围按实际征占地范围或该区域及其以外1m~2m划定。必要 时可划定2m~5m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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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灌溉试验场(站)、工程防护林、预制构件和维修用场地等,按实际占有面 积划定管理范围和1m~5m的保护范围。 4.12.4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基地、林场、果园、厂矿等,按实际占有土 地面积划定管理范围和5m~10m的保护范围。

无堤防河道(河段)按照设计洪水位划定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时,应先确定河道(河段) 再计算洪峰流量和设计洪水位

5.2.1设计洪水计算时,应收集流域和周围相关区域的水文资料,有条件时可利用批复的流域防洪规 划或河道防洪工程规划、城镇防洪规划、水利工程设计、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等洪水计算相关资料; 5.2.2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时,应在收集河道水文资料的同时,现场调 查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

5.3设计洪水洪峰流量计算

,3,1油流实求文资科, 有相邻水文站实测资料时,可采用水文比拟法、内插法等计算设计洪水洪峰流量; 5.3.2无实测水文资料地区,应根据流域及水文特征,合理选用水文比拟法、经验公式法、根据暴雨 推求设计洪水等方法计算设计洪水洪峰流量,并结合审批的防洪工程规划、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等设 计洪水计算成果,综合对比分析,合理选定计算成果

5.4.1有水位资料河段,可直接采用实测水位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5.4.2无水位资料河段,应按能量守恒方程推算水面线。河道内有闸、坝、库、道路涵洞(管)等控 制性建筑物时,应分段计算建筑物上下游洪水位,并应考虑桥梁、闸、坝、库、道路涵洞(管)等雍水 影响: 5.4.3计算河道水面线时应实测横断面,横断面应垂直洪水的水流方向,间距为1倍~4倍的河槽宽 度。河道比降较小、水流比较平缓的河段,间距可取大值。河道比降较大的河段,间距应取小值。水力 要素、河道特性、河床组成变化急剧的河段横断间距应缩小。

5.5.1县区边界河流无堤防河段,两岸划界洪水计算标准、成果均应相互衔接,确保河道有足够的行 洪宽度及两岸防洪安全; 5.5.2设计洪水计算结束后应提供河道设计洪水计算报告。报告应按SL44编制。

划界及立桩测绘应符合SL197、GB/T12898、GB/T18314、CH/T2009、GB/T24356、GB GB/T13989、GB/T21010、GB/T33453的要求。界桩、界牌及公告牌应按附录B制作安装,特 可调整界桩、界牌和公告牌的型式及安装方式。

6.2坐标和高程系统、比例尺

6.2.1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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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可采用1:5000或1:10000地形图,河道、水库枢纽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的管 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均应采用1:2000地形图。

5.3.1划界工作底图应尽量利用现有测绘、水利、国土、规划等成果。 3.3.2图名按河湖和水利工程分别编制。其中,河湖名称为:×x×河(湖)×x×(县区名称)河段(湖 区)管理(保护)范围界线及界址点设置平面图;水利工程名称为:×xx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界 线及界址点设置平面图: 6.3.3图幅按照GB/T13989标准分幅。 6.3.4底图范围边界应满足保护范围线以外20m(平面)以上,在此范围内若遇到顺河向的带状地物 及控制性地物时应完整表示。

6.4.1测区引用的起始平面控制点应为四等以上GPS(GNSS)点,起始高程控制点应为三等以上水 准点。 6.4.2 所有引用的起始控制点应有可追溯的来源并符合相应技术规定。 6.4.31:2000地形测绘技术应执行SL197相应规定。

6.6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及保护范围线

6.6.1管理及保护界线图上用红色实线绘制管理范围线,用黄色实线绘制保护范围线,线宽为0.6mm; 用蓝色实线绘制水边线,线宽为0.4mm。 6.6.2管理范围界线桩点用红色圆圈表示,直径1.5mm,桩点符号内线条作掏空处理,界桩编号在桩 位旁标注,不应压盖河床和水利工程,等线体字高2.0mm,颜色为红色。 6.6.3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界线图上应适当标注特征拐点的坐标,采用引线标注,HZ字体字高2.0 nm,颜色为玫红色;无拐点的顺直河段按1km间距标注。 6.6.4根据图面负载适当、注记清晰匀称的原则,标注相邻界桩点间距,字头朝向河道和水利工程内 则垂直管理范围线注记,HZ字体字高1.5mn 6.6.5管理及保护界线图的分幅、字体规格、图框注记整饰等应遵照执行《地形图图式》

7.1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成果数据库建设应符合GB/T33453要求,入库代 GB/T13923为依据制定,分类应与其一致、不得冲突,对应要素的分类方法、分类体系和编码 其矛盾:数据应按照GIS表达标准,分点、线、面三种符号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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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属性字段明细表

测绘成果资料内容如下: 控制点(放样起算点)成果表,见附录C; b) RTK测量七参数转换报告或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报告; 已知点检测校核表,见附录D; * 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及保护范围线平面图,见附录E; e 移位界桩点之记,见附录F; 界桩、界牌、公告牌身份证成果,说明界桩、界牌、公告牌所在位置、河(湖)段、坐标,点 位略图和界桩、界牌及公告牌的照片,见附录G;点位略图应能清楚反映桩牌在河(湖)和水 利工程管理范围线上的相对位置 g 管理范围线、保护范围线界址点坐标、界桩点坐标成果表,见附录H; h) 测绘成果数据库及CAD地形图、电子地图文档。 注:以上成果资料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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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 一土的重度(kN/m3); 土的粘聚力(kPa); h——土坡高度; N'——由图A.1查得土坡处于极限状态时的稳定数; 由实际土坡计算的稳定数 h' 土坡处于极限状态时临界高度; h 土坡的实际坡高; 当K>1,即N>N。,时,表明土坡稳定

N, = yh yh' N' h' K : N.

N,=zh C +*+ 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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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1泰勒稳定数图表

图A.2均值粘性士士坡的三种滑动面位置

* 1.8滑动面形式与na= 亢有关,当n。较大时,即硬土层较深时,滑动面呈中点圆,随na减小,渐 为坡脚圆,n。再小转为坡面圆(图A.3)。=0、β<53°时的稳定数可由图A.3查取

图A.3坡脚与稳定数之间的关系

如果软土层很厚,na>4,取na=oo,由图可知,N。=5.52,且与β无关,则土坡的临界高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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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c一一不排水抗剪强度(kPa)。 【例】已知某工程基坑开挖深度h=5m,地基=19kN/M²’,(β=15°,内聚力c=12kPa。求稳定坡脚 若以60°放坡,则最大开挖深度为多少? 解:由已知条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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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

桩牌的制作安装参照《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制作与安装标准(试行)》 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B.1管理线桩(牌)及公告牌的设置

B.1.1管理线桩(牌)设置

B.1.1.1已布置管理范围线界 据本次要求进一步复核,间距过大的: 需加密。对于已 时,城市(镇)段桩(牌)间距一般不 于100 代设顺序按润道行供、排捞 可自上而下 时,任其管理范伟线人 首先在地形图上确定湖泊0001号界桩位置,然 3.1.1.4在下列情况时应增设桩(牌): 桥梁等重要涉水项目处:河道(湖泊、渠道)转交(角 度小于120“)处;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B.1.1.5在临近无生产、生活及人类活动的荒山、森林处的河道、湖泊、水库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 大间距,并采用其他方式明确界址。 B.1.1.6在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湖库岸段可增设公告牌。 B.1.1.7在相邻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处埋设界桩时,根据其级别埋设界桩,若平级,则以布 桩的顺序确定 B.1.1.8界桩点位应能控制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的基本走向

B. 1.2 公告牌设置

B. 1.3 界牌设置

在省、市、县域边界设置界牌,清晰标注省、 县域分界、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分界位置及

B.2桩牌制作安装技术

JJF(铁道) 703-2011 车辆压力试验器校准规范B.2.1管理线桩(牌)

管理线界桩主要内容如下: 制作规格:形状为长方形柱体,四角切除棱角,切除棱角边长10mm。高度1000mm,横截 面长150mmx宽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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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1界桩样式示意图

标示:在向河道(湖泊、水利工程)面喷涂“严禁破环"(竖排,字规格为50mm×50mm), 背河道(湖泊、水利工程)面喷涂严禁移动”(竖排,字规格为50mm×50mm),字体为黑 体,颜色为蓝色,字间距20mm。向河道(湖泊、水利工程)左侧面从上至下分别刻注水利 标志(蓝色,长50mm×宽25mm)、×x河(湖、水利工程)名(红色,字规格为30mm×30mm, 字间距5mm,字数超过4个排两行、行间距10mm)、管理范围线(蓝色,字规格为22mm×22 mm,字间距5mm,与河湖水利工程名称行间距20mm),并留出部分空间以喷涂编号(字 体长仿宋、规格10mm×20mm);在向河道(湖泊、水利工程)右侧面刻注"××人民政府”(红 色,竖排,字规格为40mm×40mm),以上字体(除喷涂编号外)均为阴文,字体为隶书。 整个管理界桩盖顶刷亮蓝色,厚度15mm。以上设计中,数量较多的文字,可适当缩小其大

GB/T 33684-2017 地震勘探资料解释技术规程图B.2界桩侧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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