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色工厂设计导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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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绿色工厂设计导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月).pdf

5.1.1场地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应优先利用荒地、劣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

5.1.2场地总体规划,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结合,并根据实际变化定期或适时调整; 2在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的同时SN/T 2943-2011 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定 检测管着色长度法,宜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或全面调整。 5.1.3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应合理利用和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工程施工对 生产的影响。

5.2.1除国家批准且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项目外,建设厂址不得选择在下列

5.2.1除国家批准且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项目外,建设厂址不得选择在下列 区域: 1基本农田; 2国家和重庆市批准的生态功能区、水源、文物、森林、草原、湿地、矿 产资源等各类保护区、限制和禁止建设区; 3主干河流、水库、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江滨陆域: 4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 5其它生态保护区。 5.2.2厂址必须安全可靠,应避开下列地段: 1有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2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3有火灾危险的地区或爆炸危险的范围; 4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危害的地区等地质恶劣地区。

区域: 1基本农田; 2国家和重庆市批准的生态功能区、水源、文物、森林、 产资源等各类保护区、限制和禁止建设区; 3主干河流、水库、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江滨陆域 4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 5其它生态保护区。 5.2.2厂址必须安全可靠,应避开下列地段: 1有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2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3有火灾危险的地区或爆炸危险的范围; 4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危害的地区等地质恶劣地区

5.2.3厂址用地面积与地形应满足下列规

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2宜选择适宜的地形坡度,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 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

1宜利用农林业生产难以利用的土地或城市废弃地建设; 2当利用废弃的工业厂房、仓库、闲置土地进行建设时,受污染土地的治 理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环保要求: 3宜利用沟谷、荒地、劣地建设废料场、堆场。 5.2.6因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和工业生产等所损毁的土地,复垦时应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

1重大建设项目宜先作气候可行性论证; 2暴雨多发地区应采取防止暴雨时发生滑坡、泥石流和油料、化学危险品 等污染水体的措施; 3针对雷电等其他气候异常危害形式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5.2.8厂址选择应充分考虑风向因素,避免工厂与周边环境相互影响

5.3总体规划与建筑布局

5.3.1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国家《工业项目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5.3.2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及物料流程的要求,应合理利用地形和规划 条件,并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宜紧凑、合理,并缩 短运输距离; 2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工厂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 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3在满足生产流程、操作维护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主要生产车间应集中 布置或采用联合厂房的形式;同时宜结合工艺和地形条件采用多层建筑、高层建 筑、地下建筑或阶梯式建筑:

4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5宜结合工艺设备对地基承载力要求特点,合理利用场地的挖填区域布置 适宜的生产车间。 5.3.3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避免污染物的排放对新建建筑自身或相邻环境敏感建 筑产生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重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厂建筑不应布置在受影响环境敏感建筑的 当地主导风上风向: 2有重污染的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他用地功能相混合,与 其他非工业用地之间应符合相关防护距离规定; 3厂区内应设有废弃物分类、回收或处理的专用设施和场所。

5.4.1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5.5交通组织与物流运输

5.5.1交通组织设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公共交通和交通规划进行,实现运行顺 畅、线路短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人行出入口应结合公共交通站点布置,应在基地出入口和公交站点 之间设置便捷的人行通道: 2人流和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场地内道路和停车场的位置、宽度、走向、坡度、转弯半径、限高、承

载能力应与物流运输规模及类型相匹配。

5.5.2停车场设计应满足《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并符合

5.5.3采用资源消耗小的物流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声环境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的规定。应对场地周边的噪声现状进行检测,并应对项目实施后的噪声 环境进行预测。当存在超过标准的噪声源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噪声敏感建筑物应远离噪声源; 2对固定噪声源,应采取适当的隔声和降噪措施; 3对交通干道的噪声,应采取设置声屏障或降噪路面等措施。 5.6.2光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规划布局不应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2应进行场地和道路照明设计,室外照明不应对宿舍或周边居住建筑外窗

5.6.2光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规划布局不应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2应进行场地和道路照明设计,室外照明不应对宿舍或周边居住建筑外窗 产生直射光线,场地和道路照明不得有直射光射入空中,地面反射的眩光值应符

5.6.3热环境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2停车场、大行道和厂场宜种植高大齐不提供遮阳; 3宜合理设置设备散热方式和位置,避免造成热污染。 5.6.4风环境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规划布局宜营造良好的风环境,保证舒适的室外活动空间和室内良 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气流对区域微环境和建筑本身不利影响,营造良好的夏 季和过渡季自然通风条件; 2建筑布局宜避开冬季不利风向,并宜通过设置挡风措施阻隔冬季冷风: 3宜利用典型气象条件下的场地风环境模拟分析方法进行优化; 4场地内建筑宜采用架空等方式改善自然通风条件,避免采用围合式布局。 5.6.5工艺设备、公用设施振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 动标准》GB10070的规定。 5.6.6电磁辐射污染防护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的规定。 5.6.7绿化布置应满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相关要求,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化布置应结合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线布置统一进行,应充分利 用场地内现有地形、水系和植被,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2绿化布置应根据企业性质、环境保护及厂容的要求,因地制宜进行布置; 3宜充分利用场地地上及地下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并合理规 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 4绿地宜结合出入口布置在临城市道路侧,以方便向社会公众开放。 5.6.8绿化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景观环境设计前,应调查场地内的植物现状,对具有较高生态价值的植 物和名木古树应采取保护利用措施; 2绿化配置宜选择适宜重庆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宜采用包含养、 灌木的复层绿化,乡士植物的种数不宜低70%:

5.6.9场地硬质铺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硬质铺装应选择平整、浅色、耐磨、防滑、透水的材料; 2道路、广场、室外停车场地面透水铺装占地面铺装的面积比例不宜低于 50%; 3污染危险区应设有良好的不透水构造,冲洗后的污水应经回收或处理后 达标排放。

5.6.10室外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室外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人行道在交叉路口、广场入口等设缘石坡道; 2绿地内台阶、坡道及活动场地入口和其它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 道; 3停车场的设计应考虑在距离建筑主出入口最近处安排无障碍专用停车位 5.6.11室外场地的标识标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内生产、运输、储存危险物的设施及场所应设置危险品标志牌; 2工厂宜根据交通规模和生产性质设置交通标识标牌,管理人行和车辆安全 通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提高通行效率

1人行道在交义路口、厂场入口等设缘石坡道; 2绿地内台阶、坡道及活动场地入口和其它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 道; 3停车场的设计应考虑在距离建筑主出入口最近处安排无障碍专用停车位。

5.6.11室外场地的标识标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内生产、运输、储存危险物的设施及场所应设置危险品标志牌; 2工厂宜根据交通规模和生产性质设置交通标识标牌,管理人行和车辆安全 通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

5.1.2设计应充分考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措施,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照 明系统的负荷,提高室内舒适度和生产效率。除有特殊环境要求的生产工艺区域 外,建筑宜优先利用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

6.2.1建筑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功能空间的开间、进深和层高应与生产工艺要求匹配,且规格尺寸 宜标准化和模数化; 2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交通等辅助空间的面积; 3工厂的配套功能空间与设施宜共享。 6.2.2建筑内部功能布局应区分不同生产区域并符合下列规定: 1大量散热的热源,宜布置在生产厂房的外部并与生产辅助用房保持距离; 2对工业厂房内的热源宜采取隔热措施: 3供暖空调房间宜布置在阴面或建筑的底层; 6.2.3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房间宜远离有安静要求、人员长期 停留或工作的房间及场所。当相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3.1建筑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建筑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 准》GB51245的有关规定: 2电子类厂房中洁净工业厂房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 程节能设计规范》GB50710的规定

6.3.2设置供暖空调的厂房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围护结构宜采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 2外墙、屋面饰面材料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或热反射型涂料:

3宜采用保温与装饰一体化的外墙材料; 4有条件时外墙宜设置通风间层等措施; 5屋面应设置保温材料。 6.3.3建筑不宜采用玻璃幕墙,外墙饰面材料应有控制光污染的措施。当采用玻 璃幕墙时,玻璃可见光反射比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的规定。

5.3.3建筑不宜采用玻璃幕墙,外墙饰面材料应有控制光污染的措施。当采用玻 璃幕墙时,玻璃可见光反射比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的规定。 5.3.4无特殊工艺要求时,外窗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有供暖空调的工厂窗墙比不宜大于0.5: 2外窗开启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3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不宜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5%; 4东、西向外窗宜采取活动外遮阳。 6.3.5有温湿度要求的工厂,其围护结构的气密性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子类工厂的外窗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 50710的规定; 2医药工业洁净工厂的外窗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 标准》GB50457的规定; 3其它类别工厂,外窗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 技术条件》GB/T31433规定的6级,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 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规定的3级: 4当室内要求保持正压或负压的工厂,外门、外窗(包括玻璃幕墙)的气 密性等级和开启方式应按具体工艺要求确定; 5有供暖或空调要求的金属围护系统应采用满足围护结构气密性要求的 构造,有恒温恒湿环境要求的金属围护系统气密性不应大于1.2m3/m*h。 6.3.6当有保温、隔热要求时,工厂应采用保温隔热门,外门与墙体之间应采取 防水密闭保温构造设计。 6.3.7应采用立体绿化措施改善城市风貌和室内热环境质量,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临城市干道、城市公共空间的单、多层工厂,面向城市干道、城市公共 空间一侧的外墙应设置垂直绿化,绿化面积不宜小于该向外墙总面积的30%。

6.3.4无特殊工艺要求时,外窗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应设置屋顶绿化,绿化面积应不小于屋顶可绿化面积的50%。

6.4.2建筑材料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量占所用相应建筑材料总量的 10%以上; 2宜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重量占可用同类建筑材料总 量的比例不低于30%: 3应充分利用建筑施工、既有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尚可继续利用 的材料; 4宜采用速生的材料及其制品; 5材料的耐久性能在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宜与建筑的正常使用寿 金一致

1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工业化生产程度较高的构件: 2整体卫生间、单元式幕墙、装配式内墙、多功能复合墙体、成品栏杆、 雨篷等建筑部品

6.5.1应合理利用自然采光,无特殊工艺要求时,应通过设置外窗满足采光要求, 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要求。 6.5.2宜采用侧窗及采光天窗,可采用反光板、散光板和集光、导光设备等措施 改善室内自然采光效果,不宜采用凸窗。 6.5.3对采光有要求的地下空间宜有天然采光,平均采光系数不低于0.5%的面 积宜大于首层地下室面积的5%,可采用下列措施改善室内天然采光: 1将地下室设计成半地下室,直接开窗采光通风; 2地下室设计下沉式庭院、窗井、采光天窗等措施改善天然采光; 3采用导光装置引入天然光。 6.5.4工业厂房以下区域应进行自然通风设计:

1 辅助办公区域; 2无洁净要求的一般性生产厂房。 6.5.5建筑功能空间的布局及门窗位置、开启面积和开启方式应有利于组织室内 自然通风。 6.5.6工厂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相关规定。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机房、管道等噪声源宜集中布置,并 远离噪声敏感房间;振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070的规定

6.6室内空气质量与职业健康

6.6.1主体结构材料和装修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 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 GB18588等的规定。 6.6.2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关于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值的规定。 6.6.3辅助生产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6.4有洁净要求的厂房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具有截尘功能的固定设施。 6.6.5主要厂房的地坪面层应采用防止起尘的材料。 6.6.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计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 识》GBZ158的规定。 6.6.7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含冷桥部位)应进行温度验算,当其内表面温 度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时,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无结露、发霉等现象,

7.1.1结构设计宜采用可工业化建造的建筑结构体系,在满足建筑功能、工艺要 求的前提下可优先采用钢结构体系;多高层厂房优先采用预制装配式楼板, 7.1.2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 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规定。必要时可将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确定高于GB50153 的要求。 7.1.3抗震设防的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抗震设防类 别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相 应类型工厂设计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7.1.4结构设计宜考虑生产工艺的发展与变革、产品的升级换代,使工程设计具 有适当的通用性、兼容性

7.2.1结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结构布置和选型应满足工艺、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设计的要求; 2宜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组合结构等符合工业化建造 技术、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材料利用率高的结构体系。 7.2.2结构方案应遵循抗震概念设计基本原理,采用规则的结构体系。因工艺, 建筑要求无法避免时,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 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体系 7.2.3应进行精细化设计,并达到节材效果: 1建立合理、准确的计算模型; 2采用合理的结构构件截面形式和节点构造;

据工艺要求、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及性质和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选 合理选择基础持力层和基础形式

7.3.1结构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先采用高性能、高强度材料; 2受力普通钢筋应合理选用高强钢筋。 7.3.2宜采用高强度结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厂房HRB400级及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占受力钢筋总量 的比例不小于85%; 2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竖向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合理选取;多高层厂房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50的混凝土用量占 竖向承重结构混凝土总用量的比例不小于50%; 3钢结构厂房Q35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小于50%。 7.3.3建筑结构主体宜合理采用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 7.3.4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1应优先采用高性能、高强度材料; 2受力普通钢筋应合理选用高强钢筋。 7.3.2宜采用高强度结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厂房HRB400级及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占受力钢筋总量 的比例不小于85%; 2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竖向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合理选取;多高层厂房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50的混凝土用量占 竖向承重结构混凝土总用量的比例不小于50%; 3钢结构厂房Q35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小于50%。 7.3.3建筑结构主体宜合理采用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 7.3.4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8.1.1应实施清洁生产,产品用水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 2水重复利用率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 3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 8.1.2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消防设备除外)效率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通风 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和《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19762规定的2级或以上能效等级,确保在设计工况下,设备效率应处在高 效区并宜采用变频调速恒压泵。 8.1.3未端处理前的水污染指标必须满足或优于国家关于本行业清洁生产现行 标准的规定;经未端处理后,水污染物最高充许排放浓度必须满足或优于国家现 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放废水中有关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必须满足或优 于国家现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8.2.1给水系统应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2应按照用水点对水质、水压要求的不同,采用分系统供水。 8.2.3给水系统应采用分级(分类)计量,水表计量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 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的要求。 8.2.4不同用途的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给水处理 工艺应具有先进性。

8.2.5给水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用水设备和管网漏损,措施应至

1给水系统中使用的管材、管件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管道和管件 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该产品标准标称的充许工作压力,管道和管件宜配套提供: 2选用高性能的阀门 3合理设计供水系统,避免供水压力过高或压力骤变:

4选择适且的官道敷设及基础处理方式。 8.2.6生活热水热源宜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用,宜依序选择工厂余热、废 热、太阳能、热泵、热力管网、锅炉等多种热源,必要时辅以燃气加热或电加热 制取热水。 8.2.7应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雨水、污水、工业废水完全分流制,并应符 合所在地区的排水制度和排水工程规划。 8.2.8生产废水应按不同的排水水质分流收集,并经废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收 利用,排放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9埋地敷设的重力流生产废水系统,应采用耐腐蚀较强的管材,其连接方式 应安全可靠,排水检查井宜为钢筋混凝土检查井、预制混凝土装配式检查并、塑 料检查井或其他防腐防漏检查井等。

JV 8.2.6生活热水热源宜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用,宜依序选择工厂余热、废 热、太阳能、热泵、热力管网、锅炉等多种热源,必要时辅以燃气加热或电加热 制取热水

8.3.1宜合理采用其他介质的冷却系统代替常规水冷却系统。 8.3.2应采用喷灌、微灌、渗灌、低压管灌等高效节水的灌溉系统。 8.3.3清洗、冲洗工器具等应采用节水或免水技术,技术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各种水嘴、冲洗工器具和淋浴器等卫生器具应采用节水型设备,卫生器 具应满足现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及《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 通则》GB/T18870中的要求,其用水效率应在二级及以上等级; 2小便器和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冲洗阀。 8.3.4根据工艺设备及用水量情况,宜采用循环、复用或逐级利用等节水供水方 式;特别是各类工艺冷却用水宜循环使用,循环回用率应达到相关行业标准,并 不宜低于70%。 8.3.5宜采用飘水率较低的高效节水型冷却塔,且应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 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的规定。

8.4.1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合理制订水资源利用方案,方案应符合所在地区水 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场地雨水综合径流系数应符合规划要求。当有规划要求时,场地雨水年径流总量 控制率及年径流污染去除率不应低于项目所在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当无 规划要求时,场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宜与项目所在区域多年年径流总量控制 率保持一致,并不得小于50%。 8.4.4在满足生产工艺水质要求的情况下,生产用水宜优先利用非传统水源。 8.4.5非亲水性景观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冲厕用水 清扫地面用水、消防水池补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宜采用雨水、建筑中 水等非传统水源,且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有条件时宜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 8.4.6当设置雨水、中水利用工程时,应有工程水量平衡计算,其相关系统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建筑中水设计 标准》GB50336以及《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等 有关规定。 8.4.7采用RO工艺制取纯水时,宜对制水过程中产生的高浓水制订安全可靠的 回用方案,回用的高浓水应满足用水点对水质的要求。 8.4.8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水管道应设计涂色或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标 准》GB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要求: 2水池、水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井、取水点等处,均应采取防止误接 误用、误饮的措施或明显标识:

场地雨水综合径流系数应符合规划要求。当有规划要求时,场地雨水年径流总量 控制率及年径流污染去除率不应低于项目所在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当无 规划要求时,场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宜与项目所在区域多年年径流总量控制 率保持一致,并不得小于50%。

8.4.4在满足生产工艺水质要求的情况下,生产用水宜优先利用非传

8.4.5非亲水性景观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冲厕用水、 清扫地面用水、消防水池补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宜采用雨水、建筑中 水等非传统水源,且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有条件时宜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 8.4.6当设置雨水、中水利用工程时,应有工程水量平衡计算,其相关系统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建筑中水设计 标准》GB50336以及《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等 有关规定,

回用方案,回用的高浓水应满足用水点对水质的要求

8.4.8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并应符合下

1供水管道应设计涂色或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标 准》GB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要求; 2水池、水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井、取水点等处,均应采取防止误接 误用、误饮的措施或明显标识; 3为远期预留再生水接口时,其接口转换措施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非传 统水源用水安全的其它要求,

8.5.1废水需外排时,宜设置计量排放口,并宜根据行业特点,设置主要水污染 物在线监测装置。

8.5.2各给水系统的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宜设置集中监测和控制系统。 8.5.3给水应按区域、建筑单体和重点部位等采用三级计量以满足对给水系统 给水单元的监测与控制要求,并应满足本导则第8.2.4条的要求。

3.5.3给水应按区域、建筑单体和重点部位等采用三级计量以满足对给水系统、 给水单元的监测与控制要求,并应满足本导则第8.2.4条的要求。

8.5.4贮水池(箱)应设置水位监测和溢流报警装置,相关信息应传至监控中心。 8.5.5各种水系统中,需加热或冷却的负荷超过300kW时,应设温度调节装置。 8.5.6当绿化采用微灌、喷灌、渗灌、低压管灌等灌溉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土壤湿度感应器,并宜在此基础上增加设置根据气候变化调节的 控制器(或雨天关闭装置); 2当采用微灌方式时,应在供水管路入口端设置过滤装置。

9.1.1通风空调方式应根据工艺需求、生产班制、建筑功能及规模、所在地区气 象条件、能源状况、能源政策、环保、经济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综 合能源利用效率高的冷热源和空调系统形式,并宜优先考虑热回收利用。 9.1.2厂房内的空气温度、湿度、风速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的规定,对生产需要的空气温度、湿度、风速等还应符合各行业现行有关 标准或工艺要求。 9.1.3空调设计时,应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的计算。 9.1.4通风、空调系统风机和水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9.1.5热水、冷冻水、空调风管保温及保冷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9.1.6暖通空调设备产生的振动采取减振、隔振措施,振动强度应符合国家和行 业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9.1.7使用和产生的温室气体和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1.8施工完毕后,对制冷、 空调、通风和除尘等系统进行节能调试

9.1.7使用和产生的温室气体和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符合国家有关

9.2.1低温热水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 9.2.2高温高压蒸汽宜采用梯级综合利用方式,不宜直接减压减温供热。 9.2.3热水供暖系统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5℃。有条件时应提高供 水温度,加大供回水温差。 9.2.4选择散热器时,应采用外表面刷非金属性涂料的散热器。散热器应明装 对于需要分室自动控制室温的散热器供暖系统,散热器前应安装恒温控制阀

9.3.1工业建筑进行通风设计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 环保或生产工艺要求时,应设置局部机械通风或全面通风。 9.3.2厂房采用自然通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除工业厂房余热、余湿的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

1消除工业厂房余热、余湿的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

2厂房内放散的有害气体比空气轻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3无组织排放将造成室外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时,不应采用自然通风; 4周围空气被粉尘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生产厂房,不宜采用自然通 风; 5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9.3.3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分别消除有害物质、 余热和余湿所需风量的最大值确定。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或醋酸酯 类)蒸汽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 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 9.3.4厂房内放散热、蒸汽、粉尘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当设置局部排风装置仍不能保证室内工作环境满足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 系统。 9.3.5局部排风罩应靠近污染源设置,其形状和尺寸应满足控制污染物散发的要 求。 9.3.6排风应经过净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可排风 至室内。 9.3.7满足工艺要求时,宜选用高效低阻的除尘器及净化设备。 9.3.8采用干式除尘器收集的物料粉尘应返回生产工艺系统回收或二次开发利 用,当确定无利用价值时应按国家有关固废贮存、处置或填埋标准进行处理,粉 尘应采用密封方式储存,储运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扬尘污染 9.3.9通风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 非除尘系统不宜超过15%,除尘系统不宜超过10%。 9.3.10电机功率大于300kW的大型离心式通风机,宜采用高压供电方式。 9.3.11不同时工作的除尘点宜分别设置管道系统,如受条件限制合用时,宜设 置与工艺设备连锁的启闭阀,控制系统风量,且系统最小风量应满足规范要求。

2厂房内放散的有害气体比空气轻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3无组织排放将造成室外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时,不应采用自然通风; 4周围空气被粉尘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生产厂房,不宜采用自然通 风; 5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9.3.3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分别消除有害物质、 余热和余湿所需风量的最大值确定。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或醋酸酯 类)蒸汽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 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 9.3.4厂房内放散热、蒸汽、粉尘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当设置局部排风装置仍不能保证室内工作环境满足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 系统。

9.3.5局部排风罩应靠近污染源设置,其形状和尺寸应满足控制污染物散发的要 求。 9.3.6排风应经过净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可排风 至室内。

9.3.7满足工艺要求时,宜选用高效低阻的除尘器及净化设备。 9.3.8采用干式除尘器收集的物料粉尘应返回生产工艺系统回收或二次开发利 用,当确定无利用价值时应按国家有关固废贮存、处置或填埋标准进行处理,粉 尘应采用密封方式储存,储运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扬尘污染。 9.3.9通风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 非除尘系统不宜超过15%,除尘系统不宜超过10%。 9.3.10电机功率大于300kW的大型离心式通风机,宜采用高压供电方式。 9.3.11不同时工作的除尘点宜分别设置管道系统,如受条件限制合用时,宜设 置与工艺设备连锁的启闭阀,控制系统风量,且系统最小风量应满足规范要求。

空气调节系统的最小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较大值: 工作场所的人均新风量应大于或等于30m/h

空气调节系统的最小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较大值: 工作场所的人均新风量应大于或等于30m/h

工作场所的人均新风量应大于或等于30m/h:

1显热负荷大,但散湿量较小或无散湿量,且全年需要以降温为主的高温车 间; 2要求湿度较高或湿度无严格限制的生产车间。 9.4.12中、大型空调系统的空气处理方式不宜采用冷热抵消的处理过程。 9.4.13空气过滤器应根据工艺需求选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 GB/T14295的规定,其阻力应按终阻力计算,且应具备更换条件

9.5.1冷热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冷热负荷,以及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 源结构、能源政策、环保政策等情况,结合冷热源站房的安全性、可靠性、技术 性、运行管理等要求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制定供冷、供暖的整体规划。 1有余热的工厂建筑,空调热源的一次能源优先选用工业余热;经济技术 允许时,制冷应选用工业余热驱动的吸收式冷水机组供冷; 2无工业余热但有区域供暖的工厂建筑,供暖优先选用区域供暖;制冷采 用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供冷; 3冬季或过渡季节有供冷需求的工厂建筑,经济技术充许时,直接利用空 调冷却塔提供冷源; 4天然气供应充足地区的工厂建筑,经济技术充许时,优先采用分布式冷 热电联供或燃气空调技术供冷、供暖; 5具有热、电、天然气等多种能源的工厂建筑,经济技术允许时,优先采 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暖技术; 6具有地热可利用的工厂建筑,经济技术充许时,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供冷、供暖。当能满足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原取水层时,可选择地下水地源热泵系 统,且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并符合当地资源及生态管理政策; 7有能源价格差的区域,经济技术允许时,可采用蓄冷(热)系统供冷、 供暖。

1采用燃油、燃煤设备受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且无生产余热或无区域热 源及气源时; 2有峰谷电价的区域,仅在夜间利用低谷电价时段蓄热时:

3远离集中供热的分散独立建筑,无其他可利用的热源,且无法利用热泵 供热时; 4不充许采用热水或蒸汽直接供暖,且不能间接供暖的重要配电用房: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及余热发电,且发电量能满足电热供暖时; 6恒温恒湿区域及室内湿度精度要求较高,且无蒸汽源区域的加湿。 9.5.3冷热源机组的选择应满足工艺要求及空调部分负荷的需求,台数和规格应 在最小负荷下能安全平稳运行,并保证系统在部分负荷运行时仍具有较高的效 率。当冷负荷大于528kW时,冷水机组不宜少于2台。

4不充许采用热水或蒸汽直接供暖,且不能间接供暖的重要配电用房;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及余热发电,且发电量能满足电热供暖时; 6恒温恒湿区域及室内湿度精度要求较高,且无蒸汽源区域的加湿。 9.5.3冷热源机组的选择应满足工艺要求及空调部分负荷的需求,台数和规格应 在最小负荷下能安全平稳运行,并保证系统在部分负荷运行时仍具有较高的效 率。当冷负荷大于528kW时,冷水机组不宜少于2台 9.5.4空调冷热源机组的能效值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的能效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 值及能效等级》GB19577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2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组的能效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 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19576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3多联式空调机组的能效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4锅炉效率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规定的2级及以上工业锅炉能效等级 9.5.5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20%; 2冬季设计工况时的机组性能系数(COP),冷热风机组及直接膨胀的单元 式空调机组不应小于1.80,冷热水机组不应小于2.00; 3室内温度稳定性要求较高时,空调宜设置辅助热源; 4同时供冷、供热的建筑,宜采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9.5.6空调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设计时应正确选用冷热媒的供回水温 度,在技术经济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 计温度。当生产工艺或空气调节有不同供冷温度需要时,供冷站可设计为两种不 司的供水、回水温度。运行时合理设定冷冻水的供回水温度,提高冷热源设备能 效比。

1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的能效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 值及能效等级》GB19577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2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组的能效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 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19576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3多联式空调机组的能效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4锅炉效率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规定的2级及以上工业锅炉能效等级

9.5.5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1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20%; 2冬季设计工况时的机组性能系数(COP),冷热风机组及直接膨胀的单元 式空调机组不应小于1.80,冷热水机组不应小于2.00; 3室内温度稳定性要求较高时,空调宜设置辅助热源; 4同时供冷、供热的建筑,宜采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9.5.6空调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设计时应正确选用冷热媒的供回水温 度,在技术经济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 计温度。当生产工艺或空气调节有不同供冷温度需要时,供冷站可设计为两种不 司的供水、回水温度。运行时合理设定冷冻水的供回水温度,提高冷热源设备能 效比。

9.5.7冬季或过渡季有供冷需求时,可利用空调冷却塔提供冷水。 9.5.8制冷机房、锅炉房的位置宜靠近供暖、通风及空调冷热负荷中心布置。 9.5.9冷(热)水机组或供暖、换热设备的选择应根据使用特点及空调或供暖系 统的规模,结合可利用生产余热情况,以及当地能源价格政策、环保要求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余热或热电厂余热可作为空调的热源; 2热电厂余热或生产余热的蒸汽或高温水宜作为溴化锂冷水机组的热源; 3电厂余热应采用溴化锂吸收式热泵技术回收作为供暖空调热源。 9.5.10采用水冷壳管式冷凝器的冷水机组,应设置自动在线清洗装置

9.6.1集中供暖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 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 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 比较确定。

则、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 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天 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 比较确定。 9.6.2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系统。 9.6.3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包括下列内容: 1用电量分项计量,即冷热源、输配系统等用电量应能实现独立分项计量; 2燃料的消耗量; 3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补水量。 9.6.4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工厂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 量和热量计量装置,同时应进行补水量的计量。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不同 使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9.6.5风机变风量控制宜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9.6.6采用两台以上的冷水机组或总制冷量大于2000kW的集中供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系统宜设置直接数字监测与控制系统。 9.6.7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宜符合下列规定: 1可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电动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序启停

9.6.2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

2可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 3可进行水泵的台数控制,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 4二级泵可进行自动变速控制,宜根据供回水水管路上压差控制转速, 玉差宜能优化调节; 5可进行冷却塔风机的台数控制,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进行变速控制, 采用冷却塔免费供冷时,采用冷却塔供应空调冷水时的供水温度控制,可进行 却塔的自动排污控制: 6工艺环境允许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进行供水温度的优化; 7宜能按照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8对于装机容量较大、设备台数较多的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群控方 当采用群控方式时,应与冷水机组自带控制单元建立通信连接。 9.6.8锅炉房和热交换站应具备供热量控制功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未端需求进行调节; 4宜能根据未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5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量。 9.6.9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功能宜满足下列要求: 1工艺生产环境允许时,宜采用变频控制; 2宜进行风机、风阀和水阀的启停连锁控制; 3宜按照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4过渡季宜有加大新风比的控制方式; 5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优化调节室内温度设定值: 6室内空气温度可监测与控制: 7过滤器应设置超压报警。 9.6.10车间大型风机盘管的控制功能宜符合下列规定: 1精密空调车间宜采用电动水阀和风速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2车间舒适性空调宜优先采用台数控制; 3经济技术合理时过渡季宜设置加大新风比的控制方式:

4室内空气温度可监测与控制; 5过滤器应设置超压报警。 9.6.11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宜具备按预 定时间表、按服务区域进行设备启停的功能, 9.6.12热回收装置应监测放热侧进排风温度和流量、吸热侧进排风温度和流量 热回收装置电机用电量。热回收器回收量应可以控制,热回收装置的旁通装置应 能自动控制。 9.6.13设有机械通风的地下车库,宜设置CO浓度监测和联动控制装置控制通风 系统的运行

10.1.1各种动力介质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力介质的品质参数应符合工艺需求: 2设备选型和管道规格的选取,应以负荷计算为依据。 10.1.2厂区动力管道的布置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 划规范》GB5028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专门规范的规定。 10.1.3室内动力管道之间以及动力管道与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相应规 范的规定

10.2.1压缩空气站的相关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规定。 10.2.2空气压缩机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压缩机能效等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 直及能效等级》GB19153中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2空气压缩机组的选型配置,应当既能满足工厂满负荷生产需求,也能满 足加班时段的用气量需求: 3当有部分生产设备需24h不间断供气时,应单独设置空气压缩机供气, 并应为其提供备用电源: 4选用有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机组,宜配置螺杆空气压缩机用于调节负荷。 10.2.3压缩空气干燥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处理气量、供气品质和运行维护方便性等因素确定,应选用再生 能耗低的干燥装置; 2单台处理气量大于10Nm3/min的吸附干燥装置,宜选用加热再生或压缩 热再生的干燥装置。 10.2.4多台空气压缩机并联供气时,宜配置负荷调节联控系统。

10.2.1压缩空气站的相关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规定

利用换热器回收空气压缩机内高温润滑油的热能; 2利用风冷型空气压缩机排风热能; 3利用水冷型空气压缩机循环冷却水的热能。 10.2.6对工作压力不大于0.8MPa、工作温度不高于40℃C、直径小于150mm的 理地敷设压缩空气管道,可采用SDR11系列PE100级聚乙烯管道

10.3.1蒸汽、热水供应系统的相关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 计统一标准》GB51245的规定。 10.3.2锅炉房和热交换站的相关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0041的规定。 10.3.3工艺用热水的热源,宜作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工艺余热、排放废热、热 泵或锅炉等。 10.3.4燃油、燃气锅炉热效率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 效等级》GB24500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10.3.5蒸汽凝结水应回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闭式凝结水回收系统; 2回收利用凝结水的热量; 3回收利用的凝结水应经过处理水质达标,加热有毒、有害物质的凝结水 严禁回收; 4 凝结水回收管道高出疏水阀组出口位置的高度不宜大于6m。 10.3.6蒸汽、热水管道宜采用自然补偿方式敷设,

10.4.1燃气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10.4.2当燃气需24h不间断供气时应设置应急备用气源,应急备用气源的供气 方式应根据当地市场燃气供应状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4.3临时供应天然气宜采用CNG或LNG运输车作为临时供气的气源,临时 供气设备区域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4.4室内燃气管道系统的放散管,宜接入放散总管集中排放。 10.4.5厂区燃气调压装置的设置,应根据用气建筑物布局、燃气耗量和市政接 口位置GB/T 35993-2018 粮油机械 面筋测定仪,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5.1气体的供应方式应根据耗量、纯度和当地市场供应条件,经技术经济比 较后确定。 10.5.2采用制气装置供气时,应对不同类型制气装置的单位产气量能耗作比较 采用能耗相对低的制气装置。 10.5.3气体供应站宜集中设置在同一区域。 10.5.4采用液态气体供气时,液态气体的储存容量应根据日用气量、单车运载 能力和物流成本等因素确定,宜为5d~7d用量。 10.5.5液态气体气化装置宜选用空温式或余热热水加热式

10.6可燃液体、液化烃供应

10.6.1可燃液体、液化烃的供应方式,应根据耗量和消防限制条件,经技术经 济比较后确定。 10.6.2可燃液体、液化烃供应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和《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等规范的规定。企业附属加油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 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10.6.3采用公路运输的可燃液体、液化烃,储存容量宜为5d~7d用量。 10.6.4液化烃和甲B类可燃液体的卸车,应采用平衡式密闭蒸汽回收系统。 10.6.5汽油加油应采用真空辅助油气回收系统。 10.6.6储存I、II、I级毒性的甲B、乙A类液体储罐应设置氮气或其他惰性 气体密封保护系统GB/T 5158.2-2011 金属粉末 还原法测定氧含量 第2部分:氢还原时的质量损失(氢损),并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10.6.7厂区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应架空敷设。必须采用理地或管 勾敷设时,应有防止管道渗漏或管沟积聚的措施。 10.6.8可燃液体、液化烃管道的封闭管段,应有防止因温度上升造成管道超压 的措施。

可燃液体、液化烃管道宜采用自然补偿方式敷设。

可燃液体、液化烃管道宜采用自然补偿方式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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