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2931-2022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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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2931-2022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规范.pdf

4.7.1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 4.7.2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现实表现、考核奖惩情况,向矫正小组组长提出管理类别的调整意见。 4.7.3定期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以及报告遵守 禁止令等情况,并记录在案。 4.7.4通过通信联络、实地查访等**,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发现社区矫正 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执行地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协助收集有关证据资料,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发现

7.1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 7.2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现实表现、考核奖惩情况,向矫正小组组长提出管理类别的调整意见。 7.3定期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以及报告 止今情况并记录在案

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执 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协助收集有关证据资料,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社区矫止对象脱管的,立即向县级社区矫止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参与查找并进行记录、固定证 据。 4.7.5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会客、外出等事项审批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管理工 乍,审核社区矫正对象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按照审批规定提出意见GB/T 14097-2018 往复*内燃机 噪声限值,报受委托的司法所或县级社区矫 正机构批准、备案。

或受委托司法所的指导下,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法律政策、思想道德 文化知识、行为矫正、职业技能、心理健康等*面的分类教育活动,做好教育记录,进行教育效果评估 及时调整教育时间、内容、**和对象

4. 8. 2 个别教育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参与组织实施对社区矫止对象的个别教育时,应当根据其年龄、罪行、矫 正类别及不同矫正期,结合其个体特征、行为表现,充分考虑其工作、生活情况,设计差别化的教育内 容,因人施教;应当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表现情况,对其个性特点和行为表现进行动态 分析研判,“一对一”、“点对点”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

4. 8. 3心理矫正

4.8.3.1县级社区矫止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需要,可组织具备心理学专业背景的社工或受 委托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矫正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心理和行为恶 习。 4.8.3.2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需要,可组织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进行心 理测试、心理咨询,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的现实表现和心理特征,施行个案矫正,为其提供专门的 心理矫治治疗,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工作情况。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协助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社区矫止对象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配合估 好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公益活动成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活动形*、内容或时间等,必要 时可组织开展个人公益活动。

县级社区矫止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需要,通过政府**社会服务、项目委托等**开展帮 扶,明确社工或者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协助调查收集信息、进行心理辅导、评估矫正需求、开展教育学习 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就业就学、改善社会关系等。

社区矫止对象矫止期满的,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配合参与办理解除矫止手续: 按要求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提交个人总结; 协助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作出书面鉴定; 到场参加解除矫正宣告; 送达相关文书:

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联系,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4.10.1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进行社区矫止工作的相关数据收集、 汇总、分析、应用以及台账记录等内容,分为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 4.10.2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档案保管和保密工作,除应纳入社区 桥正对象工作档案的材料内容外,其余档案材料存放实行专人专柜。 4.10.3社区矫正对象解除或终止社区矫正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统一保管。涉及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工作档案应当封存。

5.1.1 社工从事社区矫正相关社会工作,应符合以下条件: a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b) 应具备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 优先考虑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具有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社会工 作等专业知识的人员; d 熟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e) 具有团队协作能力,有较强的文字表达和语言沟通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 f 通过面试、试用等**选拔。 5.1.2 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社区矫正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 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时,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设备: d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 参加政府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5.1.3承接主体内部工作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具体要求可参考5.1.1。

5.2.1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应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隐私保密等社会工作专业理念,以高度 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正确处理与服务对象、同事、机构的关系。

3.1鼓励尚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工参加法律和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参加全国社 者职业水平评价,加快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转化。 3.2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和示范性业务培训 织社工参加法律和社会工作专业的教育培训,重点突出法律专业知识、社会工作理念*法、相关 能和职业操守等内容,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社区矫正机构应为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QC/T 925-2013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6.2.1社区矫正社会力量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 本级政府预算, 6.2.2社区矫正机构公开招聘的社工,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作待遇,按照社会保险制度 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应保尽保,保障其合法权益。 6.2.3提供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6.2.4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提供需求信息,畅通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的渠道,为社会 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6.2.5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资金管理,指导督促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 量和效果。

7.1社区矫正机构应制定社工考核评估标准,内容包括基础工作、专业服务、工作成效、社区矫正机 构的反馈情况等。 7.2社区矫正机构应建立社工考核评估制度,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定期对社工进行综合考核 平估,强化动态管理;根据综合考核评估结果,择优续聘。 7.3社区矫正机构应对受委托的社会力量按照合同履约情况及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7.4社区矫正机构可对工作突出的社工采取多种形*予以表彰奖励,提升其职业声望和地位,增强其 工作热情和归属感。

GB 28348-2012 食品添加剂 肉桂酸甲酯附录A (资料性) 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记录表 表A.1给出了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记录表的参考内容及格*

附录A (资料性) 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记录表 工作记录表的参考内容及格*

表A.1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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