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稿)《大气污染源工况用电在线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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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稿)《大气污染源工况用电在线监测技术规范》.pdf

5. 2. 2 外观要求

5.2.2.1现场端设备应在醒目处标识产品铭牌,铭牌标识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5.2.2.2外壳的防护性能应符合GB/T4208的规定,户外达到IP55防护等级。 5.2.2.3外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应符合GB/T17215.211的规定,在外物撞击造成变形时不应影 响其正常工作, 5.2.2.4非金属外壳阻燃性能应符合GB/T5169.11的规定。 5.2.2.5外壳的耐腐蚀性能、密封性能应符合GB/T17214.4的规定,现场端设备外壳表面应满足涂层 均匀、无裂纹、无变形、无污浊、无毛刺、无腐蚀、无生锈、无脱落及无磨损的要求。 5.2.2.6当现场端设备配有按键时,按键应灵活可靠,无卡死或接触不良现象,各部件应紧固

5.2.3.1数据通讯要求

3.1.1数据采集传输网关应支持无线蜂窝网络通讯或有线以太网等通讯方式。采集间隔可设置 、5min、15min、60min。默认设置采集间隔为15min。实时监测数据应在≤6s内报送到中心端 统。 3.1.2用电参数监测设备应具备无线自组网、无线蜂窝网络直传、RS485通讯等通信方式的能力 无线自组网通信技术TCALI 0803-2020 智能道路照明接口规范-灯具扩展模块和扩展底座,设备之间传输距离≥300m;应支持编码纠错及自动跳频技术,数据传输识 应<105,保证通信稳定。

3.1.1数据采集传输网关应支持无线蜂窝网络通讯或有线以太网等通讯方式。采集间隔可设置 、5min、15min、60min。默认设置采集间隔为15min。实时监测数据应在≤6s内报送到中心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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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3. 2存储要求

5.2.3.3数据设置和查询

5.2.3.5后备电源要求

5.2.3.6传感器配备要求

现场端设备所配备的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电流应与被监测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参比电流相 匹配,且满足最大电流不小于参比电流4倍的要求。互感器应符合GB/T20840.1的规定。数据采集传辅 网关应具备远程设置互感器变比的功能,

5.2.3.7时钟计时误差要求

现场端设备应有独立的硬件计时单元,计时单元的日计时误差应≤土1s/d。现场端设备能接收 监测系统的时钟召测和对时命令

5. 2. 3. 8 安全管理

应具有安全管理功能,操作人员需登录工号和密码后,方可进入控制界面。安全管理功能应为二级 系统操作管理权限。

5. 2. 3. 9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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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开机应自动运行,当停电或设备重新启动后,无需人工操作,自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出现故 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

5.2.3.10运行指示

现场端设备应有电源、运行、故障、报警状态的运行指

现场端设备应有电源、运行、故障、报警状态的运行指

5. 3. 1勘查要求

5.3.1.1点位布设要求

a)全面性:工况用电在线监测点位应全面覆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列出的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 治理设施。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污染源,应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相关内容或地方 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布点; b 精简性:在准确反映生产设施停限产、错峰生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前提下,布设的点 位数量宜精简; C 准确性:监测点位数据应能准确反映被监测设备的用电情况,现场工艺调整或升级的,应与现 场情况保持一致。

5.3.1.2点位类型要求

5.3.1.2.1工况用电在线监测点位应包括企业总用电监测点位、生产设施总用电监测点位、生产设施 用电监测点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测点位等类型。

上优用电在线益测点位应包适企业应用电益 电监测点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测点位等类型。 3.1.2.2点位类型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企业总用电监测点位应安装在排污单位总进线回路上,反映排污单位生产、治污总体情况; D 生产设施总用电监测点位应安装在排污单位的生产线总回路上,反映排污单位总生产情况; 生产设施用电监测点位应安装在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回路上,反映排污单位停限产、错峰 生产执行情况。常见生产设施工况用电在线监测必选点位见附录A; d 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测点位应安装在排污单位治污工艺总回路及主要治污设备回路上,反映污 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常见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用电在线监测必选点位见附录B。

5. 3. 2安装要求

5. 3. 2. 1通用要求

5.3.2.1.1现场端监测系统安装施工应符合GB50093、GB50168、GB50171等标准的规定 5.3.2.1.2现场端设备所在站房应具备防雷系统,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电源线和信号线 置防雷装置。

5.3.2.1.1现场端监测系统安装施工应符合GB50093、GB50168、GB50171等标准的规定。 5.3.2.1.2现场端设备所在站房应具备防雷系统,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电源线和信号线均应设 置防雷装置。 5.3.2.1.3安装调试人员、电工、安全工程师、安全监督员应有相关资质,满足电力施工相关要求, 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已备案的排污单位工况用电在线监测信息备案表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应

5.3.2.1.3安装调试人员、电工、安全工程师、安全监督员应有相关资质,满足电力施工相关要求, 安装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已备案的排污单位工况用电在线监测信息备案表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应 避免对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对原有用电线路造成影响。

5. 3. 2. 2范围要求

位。用电监测设备安装点位原则上要求全面覆盖主要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对总用电、涉气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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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序、生产装置及其对应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核心用电设备,均应安装。同一车间内,有多个废气 产污点,应分别选点安装:收集、治理涉及多级工艺的,应分别安装,严禁漏装。

5. 3. 2. 3位置要求

5.3.2.3.1现场端设备安装在用户既有设备供电开关集成机柜(如防爆柜)内的,现场端设备应准确 安装在对应开关位置,无强电源引出,满足机柜密闭要求,防爆要求应符合GB3836.1、GB50058标准 的规定。无法安装在用户既有柜体内的,现场应增加不低于用户现场防护等级的箱体,线路通过防水接 头引出,并由金属软管保护。 5.3.2.3.2现场端设备安装在工频运行的应直接安装在开关出线位置,变频运行的应安装在变频器进 线侧。 5.3.2.3.3现场应为数据采集传输网关提供可靠的不间断电力负荷,安装在户外的应配备完善规范的 接地装置和避雷措施或在避雷保护范围内,安装位置不应位于通讯盲区,确保上下行数据传输稳定,同 时应具备防盗和防止人为破坏的设施

6.3.3.1施工单位要求

5.3.3.1.1现场施工单位应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持许可证等级应与排污单位 电力设施电压等级相匹配,不应超越许可证等级安装施工。 5.3.3.1.2现场施工单位应规范操作,文明施工,加强安全管理,服从排污单位内部安全规定,杜绝 不良行为,预防安全意外事故发生,提高施工队伍综合素质,确保现场施工顺利进行。 5.3.3.1.3现场施工单位应按排污单位现场实际情况,配足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配备1名安 全工程师。 5.3.3.1.4现场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排污单位的技术规范和安全施工要求开展工作,制定应急方案,现 场一旦出现问题或异常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要善处置

5. 3. 3. 2 现场施工要求

6中心端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6. 1. 1 基础信息管理

6.1.1.1能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进行管理。 6.1.1.2能对现场端监测系统进行管理,更改配置参数、调整采集频率、设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 施与现场监测设备的关联关系等。 6.1.1.3能对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工况异常报警阅值和判定规则、算法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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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信息备案与下载

6.1.2.1按照第5.3.1条要求实施排污单位现场勘察,对现场端监测系统编制排污单位工况用电在线监 测信息备案表,备案表中应包含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主要生产设施基本信息表、主要废气污染治理设 施基本信息表(按照附录C的要求填写)。备案表上传备案系统成功后,备案系统自动生成统一规范 的工况用电在线监测点位编码,通过远程在线下载后,供现场安装调试使用。

6.1.2.2具体各信息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现场端监测系统数据上传至中心端监测系统后, 类、统计、存储、稽核、异常数据隔离等

6. 1.5 数据查询

6.1.5.1能查询排污单位工况用电在线监测信息备案表,内容及格式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6.1.5.2能通过地图形式展现污染源分布情况。 6.1.5.3能对各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用电数据进行查询

6. 1. 6数据统评

能对各地区已安装现场端监测系统的排污单位类 行统计,对排污单位用电情况进行汇总,按 行业进行统计、对比,导出数据报表

6.1.7.1根据数据关联关系判断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状态,并根据设施的主备关 周期综合得出治理设备异常关停的结论, 6.1.7.2对于停限产、削峰等用途的监测点,应使用设备运行功率、用电时段、监测点群组停

周期综合得出治理设备异常关停的结论。 6.1.7.2对于停限产、削峰等用途的监测点,应使用设备运行功率、用电时段、监测点群组停运比率, 综合分析判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停产、限产、削峰等指令执行情况。 6.1.7.3应具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异常、停限产执行异常、削峰绩效的统计功能,能查询发生异常的 污染源名单,并通过图表直观表达异常发生情况

6.1.9异常说明与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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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中心端监测系统应具备报警异常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时,排污单位或执法人员能在系统 常发生原因、上传现场照片、对异常情况进行说明的功能 1.9.2中心端监测系统应具备排污单位在可能发生异常问题情况时提前进行报备的功能

6.1.10 异常电报

中心端监测系统应具备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报备信息进行审核、录入审核意见、做出审核通过或 驳回操作的功能。

6. 1. 11安全管理

6.2.2.1编码目的和格式定义

2.2.1.1为满足大气污染源工况用电在线监测的要求, 对现场端设备因子编码进行修编扩充。 2.2.1.2现场端设备监测因子编码格式采用六位固定长度的字母数字混合格式组成

6.2.2.1.1为满足大气污染源工况用电在线监测的要求,

6. 2. 2.2现场端设备监测因子编码规则

6. 2. 2. 2. 1现场端设备监测因子编码规则示意

图2现场端设备监测因子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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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数据采集传输网关设备唯一标识(MN)、系统编码(ST)代码规则

6.2.3.1排污单位根据需要采用一台或多台具有设备唯一标识(MN)的数据采集传输网关实现数据

6.3污染源运行状况的预警要求

运用PEOMS采集的污染源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状态数据,采用经验模型评估和人工审核相 方法,对污染源运行状态和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相关电气计算公式见附录F

6.3.2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预警

生产设施的实际功率在正常生产五日平均值20%以上时,污染治理设施的实际功率为额定功率10% 以下或正常治污五日平均值20%以下。

6.3.3生产设施未按规定停产预警

6.3.4生产设施未按规定限产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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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气污染管控要求制定排污单位错峰生产方案,来判断是否在规定时间段内执行错峰生产方 案,方法应满足本文件第6.3.3、6.3.4条停产/限产标准的要求

6. 3. 6 运行状态最终判断

运用PEOMS监测和判断结果,通过现场检查和人工分析审核等方式,对生产设施运行状态和异常 情况进行最终判断。

PEOMS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 并向排污单位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a)验收申请书; 现场采用设备的检测合格证书; c PEOMS的监测方案; 信息采集与传输测试样例; e)系统试运行报告。

排污单位对PEOMS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设备性能、现场安装规范性、设备运行稳定性、系统功 能全面性、系统安全性等。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现场采用的设备应满足本文件第5.1、5.2条的各项要求,其中电流、电压、功率等关键用电参 数应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验检测报告,有条件的取得中国合格评 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权认证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b 监测点布设及现场安装应满足本文件第5.3条的安装要求; 信息采集与传输应满足本文件第6.2条的要求; d)系统运行稳定,提供系统试运行报告。

排污单位主要对PEOMS功能进行现场测试。测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调整污染源生产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功率负荷,观察中心端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时延、数据准确 性; b 对污染源生产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做停上电实验,观察中心端监测系统是否正确推送异常告警 信息; 设置不同比例的错峰生产参数,观察中心端监测系统是否正确推送异常告警信息; d)其他关于监测点与监测数据匹配关系的测试。

7.4.1经现场检查、现场测试,具备以下条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排污单位组织实施验收: a) 施工单位提供产品已获取的权威部门检测合格证,且安装部件与证书的型号相符; b) 现场设备安装完毕,调试运行正常,经现场检查、现场测试系统运行正常,技术指标达到本文 相关章节要求: C)监测布点全面,现场设备安装位置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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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常用工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安排专人负责监测 设备日常巡检与维护。巡检内容包括各种设备的运行状况,查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做好记录。日常 隹护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 定时检查维护设备及附件; 6 设备经长期使用,元件自然老化导致的设备损坏故障维护, C 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电压、电流的不稳定,导致的设备损坏故障; d 因线路受损导致的信号传输故障; 未采取防雷措施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故障等。

中心端监测系统产生预警推送后,排污单位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核实现场及时终止预警的产生; 6)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预警原因,上报中心端监测系统审批: )现场设备问题导致的预警及时通知第三方服务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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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性) 大气污染源重点行业*要生产设施用电监测点位表

表A.1大气污染源重点行业生产设施监测点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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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 *要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用电在线监测点位表

附录B (资料性) *要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用电在线监测点位表

表B.1*要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点位表

DL/T 306.2-2010 1000kV变电站运行规程 运行方式和运行规定DB32/TXXXXX2022

表C.2*要生产设施基本信息表

表C.3*要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表

染物产生的生产设施,如XX炉(窑)、XX反应釜、XX生产线(车间)、XX储罐、XX输送带等;3、监测 的*要生产设备应能直接反映生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4、*要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脱硫、脱硝、低氮燃烧、 除尘、有机废气治理、除臭、火炬及其他设施;5、监测的*要治污设备应能直接反映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 运行;6、备用关系是指依据工程设计要求,同类设备“X*X备”;7、排放口类型为一般、*要、特殊排放 口。 。1、生产单元、治理单元及排放口必须相互匹配,不应出现错位,防止逻辑混乱;2、有生产设施排放污染物但 未建有相应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单元可以不填,但对应排放口必须按《排污许可证(副本)》如实填写,不 应漏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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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规范性) 电气参数编码表和现场端信息编码表

GB/T 26779-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表D.1处理工艺分类编码

表D.2电气参数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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