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811-2012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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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811-2012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pdf

对评价对象的周边环境、现场设施状态、运行、维护及现场 操作等的安全评价。

对评价对象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人员、制度、规程、 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的安全评价。

将一系列有关安全方面的检查项目以表格方式列出,然后对 照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分析。通过安全检查表可以发 现存在的安全隐患SN/T 4418-2016 出口食品中骆驼源性成分的检测 实时荧光PCR法,并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给出评价对象的安 全状况等级

supply station 将压缩天然气进行卸气、加热、调压、储存、计量、加臭, 并送人城镇燃气输配管道的站场。包含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 天然气瓶组供应站。 2.0.1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liquefied petroleum gases(LPG) supply station : 城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储存站、灌装站、气化站、混气站 的统称,不包括瓶组气化站和瓶装供应站。

3.1.1燃气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定期开展安全评 价工作。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或制定治理 方案限期整改。当燃气系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必须立即对 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熟悉本企业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的人员组成评价组,也可委托第 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本标准对本企业燃气系统安全 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

3.1.4评价中检查点的数量应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

·.5在评价过性中,本你位套 仪成O众 分)和带下划线的项为重点项,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凡 的对策措施并加以说明

3.2.1评价对象的确定应遵循相对独立、相对完整的原则,以 整个燃气系统或其中的若十子系统为对象进行安全评价。 3.2.2对范围较大的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时,若其中的子系统已 单独进行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结论处于有效期内时,子系统的 安全评价得分可直接引用,并作为整个系统安全评价结论的 依据。

3.3.1燃气系统安全评价的程序应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检查、 整改复查、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3.3.2燃气系统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危险 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评价单元的划分、定性和定量评价、安 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安全评价结论等。 3.3.3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安全评价通则》 AQ8001的规定

3.4.1燃气系统安全评价宜采用定量安全评价方法。当采用定 性安全评价方法时,应以安全检查表法为主,其他安全评价方法 为辅。

作检查表和安全管理检查表进行评价打分,评价对象的总得分应 按下式计算:

Q= 0. 6Q ± 0.

式中:Q一评价对象总得分; Qi—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查表得分; Q2——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

(3.4.4)计算。评价对象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Pi一 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所占的权重,评价对象的子系统 所占权重根据评价对象特点综合确定,有管网数据 采集与监控系统的权重不应低于0.05; n一评价对象的所有子系统数。 3.4.6评价对象在检查表中有缺项或特有项目时,应根据实际 情况对检查表进行删减或增项,并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要求进 行换算。 3.4.7应根据评价对象总得分按表3.4.7对评价对象做出评价 结论。

3.4.6评价对象在检查表中有缺项或特有项目时,应根据实 情况对检查表进行删减或增项,并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要立 行换算。

3.4.7应根据评价对象总得分按表3.4.7对评价对象做出 结论。

表3.4.7评价得分与评价结论对照表

4.1.1燃气输配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门站与储配站、调压站 与调压装置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上述场站与其他燃 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4.1.2燃气输配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 布置、站内道路交通、燃气质量、储气设施、调压器、安全阀与 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仪表与自控系统、消防与安全设施、 公用辅助设施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 分评价单元,

4.1.1燃气输配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门站与储配站

4.1.3燃气输配场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4.2、

4.3节和附录A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

4.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 消防和救护条件; 5 噪声。 4.2.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储配站储罐区的布置。 4. 2. 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4.2.3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消防车道; 3 进人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4.2.4 燃气质量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加臭。 4. 2. 5 储气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罐体; 2 地基基础; 3 低压湿式储气罐; 4 低压干式储气罐; 5 高压储气罐。 4. 2.6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4. 2.7 安全阀与阀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阀的外观和定期校验; 2 安全阀的工作状态; 3 阀门的外观; 4 阀门的操作环境; 5 阀门的开关标志; 6 阀门的密封性; 7 阀门的维护。 4.2.8 过滤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过滤器的外观; 2 过滤器的维护; 3 排污和清洗物的处理。 4. 2. 9 工艺管道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管道外观和标志; 2 管道的密封性; 3 与站外管道的绝缘性能。 4.2.10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评价下列内容

压力表; 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 现场计量测试仪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 远传显示功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5 超限报警及连锁功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6 运行管理的自动化程度。 4.2.11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工艺装置区的通风条件; 2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3 消防供水系统的可靠性: 4 灭火器材的配备; 5 电气设备的防爆; 6 防雷装置的有效性; 7 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 4.2.12 公用辅助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供电负荷; 2 配电房的防涝; 3 配电房的防侵入; 4 配电房的应急照明; 5 电缆沟的防护; 6 给水排水系统的防冻保温措施。

4.3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3.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装位置; 2 重质燃气调压装置的安装位置; 3 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4 安装高度; 5 地下调压箱的安装位置: 6 悬挂式调压箱的安装位置;

7 设有调压装置的公共建筑顶层房间的位置; 8 间距与通道; 9 环境温度; 10 消防车道。 4.3.2 设有调压装置的建筑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与相邻建筑的隔离; 2 耐火等级; 3 门、窗的开启方向; 4 设有调压装置的平屋顶的楼梯: 5 室内地坪。 4.3.3 调压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调压装置的稳固性; 2 调压器的外观; 3 调压器的运行状态; 4 进口压力; 5 出口压力及安全保护装置; 6 进出口管径和阀门; 7 运行噪声; 8 放散管管口高度。 4.3.4 安全阀与阀门除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外,还应评 价下列内容: 1 高压和次高压调压站的阀门设置; 2 中压调压站的阀门设置。 4.3.5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4.3.6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4.3.7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第1、3、4、5、 6款评价。

.3.8消防与安全设施应评价下

1通风条件; 2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1 通风条件; 2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3 灭火器材的配备; 4 设有调压装置的专用建筑内电气设备的防爆; 5 防雷装置的有效性; 6 调压装置的防护; 7 爆炸泄压措施; 8 地下调压箱的防腐; 9 调压装置设在公共建筑顶层房间内的监控与报警: 10 放散管; 11 地下调压站的防水; 12 防静电接地。 4.3.9 调压站的采暖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明火管理; 2 锅炉室门、窗设置; 3 烟排烟温度; 4 烟卤与放散管的间距; 5 熄火保护; 6 外壳温度与电绝缘

5.2.1 管道敷设应评价下列内容: 管道与周边建(构)筑物和其他管线的间距: 2 埋地燃气管道的埋深; 3 管道穿、跨越; 4 管道的有效隔断; 5 埋地管道的地基土层条件和稳定性。 5.2.2 管道附件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阀门和阀门井; 2 凝水缸; 调长器。 ? 5.2.3 日常运行维护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定期巡线; 2 安全教育与宣传; 3 地面标志; 4 危害管道的活动; 5 建(构)筑物占压; 6 施工监护。 5. 2. 4 管道泄漏检查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泄漏检查制度; 2 检测仪器和人员; 3 检查周期。 5. 2. 5 管道防腐蚀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地上管道外防腐措施; 3 土壤腐蚀性; 4 埋地钢质管道防腐层: 5 理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措施: 6 埋地钢质管道杂散电流防护

5.3聚乙烯燃气管道

5.3.1管道敷设除应按本标准第5.2.1条评价外,还应评价下 列内容: 1与热力管道的间距; 引人管的保护; 3 管位示踪。 5.3.2 管道附件应按本标准第5.2.2条评价。 5.3.3 日常运行维护应按本标准第5.2.3条评价。 5.3.4 管道泄漏检查应按本标准第5.2.4条评价

6.1.1工作压力不大于25.0MPa(表压)压缩天然气场站的安 全评价应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施与操 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压缩天然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 时,尚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压缩天然气气瓶车和加气车辆的 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 6.1.2压缩天然气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

6.1.3压缩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6.1.3压缩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 6.2、6.3节和附录C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 规定。

6.2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场站规模与所处的环境的适应性; 4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5 消防和救护条件; 6 噪声。 .2.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 6.2.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场地大小和道路宽度; 3 路面平整度和路面材质; 4 路面标线; 5 道路上空障碍物; 6 防撞措施; 7 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6.2.4 气体净化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净化后的气质; 净化装置的运行状态; 3 排污和废弃物处理; 净化装置的检测。 6.2.5 加压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运行状态; 2 可靠性; 3 排气压力与排气温度; 润滑系统; 5 冷却系统; 6 阀门的设置; 7 所处环境; 8 排污和废弃物处理; 9 防振动措施; 10 压缩机缓冲罐、气液分离器的检测。 6.2.6 加(卸)气应评价下列内容: 加(卸)气车辆的停靠; 2 加(卸)气车辆和气瓶的资质查验;

3 加(卸)气操作; 4 防静电措施; 5 充装压力; 6 卸气剩余压力; 加(卸)气软管; > 8 加(卸)气机或柱的运行状态。 6. 2. 7 储气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储气井、储气瓶安全装置; 2 储气井、储气瓶的运行状态; 3 储气井、储气瓶的检测: 4 小容积储气瓶的数量、体积和摆放。 6.2.8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6. 2.9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6.2.10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6. 2. 11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6. 2. 12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评价。 6. 2. 13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评价。 6. 2. 14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2条评价

6.3.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周边道路条件;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2 3 消防和救护条件。 6.3.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6. 3. 3 站内道路交通应按本标准第6.2.3条评价。 6.3. 4 气瓶车卸气应按本标准第6.2.6条第1、2、3、4、6.

6.3.5储气瓶组应评价下列内

6.3.5储气瓶组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储气量; 2 储气瓶的外观; 3定期检验; 4运输; 5 存放。 5.3.6 储气罐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第1、2、6款评价。 5.3.7 供热(热水)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防超压措施; 2 隔热保温措施; 3 热水炉、热水泵的安全保护装置和工作状况; 热水泵转动部件的保护措施: 5 热水水质。 5.3.8 加臭装置应按本标准第4.2.4条第2款评价。 5.3.9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5.3.10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6.3.11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5.3.12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6.3.13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评价。 6.3.14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评价。 5.3.15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2条评价,

7.1.1液化石油气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液化石油气汽 车加气站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液化石油气场站与其 也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液化石油气 火车槽车以及专用铁路线、汽车槽车和运瓶车辆的安全评价不适 用本标准。

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液化石油气装卸、压缩机和烃泵、气瓶 灌装作业、气化和混气装置、储罐、瓶组间(或瓶库)、调压器、 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仪表与自控系统、消防与安 全设施、公用辅助设施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 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7.1.3液化石油气场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7.2、7.3、7.4、7.5节和附录·D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 准第11章的规定。

7.1.3液化石油气场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7.1.3液化石油气场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7.2、7.3、7.4、7.5节和附录·D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 准第11章的规定。

7.2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7.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地势; 4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5 消防和救护条件。 7.2.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4 储罐区的布置; 5 液化石油气积聚的可能性; 6 场站内的绿化。 7.2.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消防车道; 3 路面平整度和路面材质; 4 路面标线; 5 道路上空障碍物; 6 防撞措施; 7 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7.2. 4 液化石油气装卸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槽车的停靠; 3 槽车安全管理; 4 装卸前、后的安全检查和记录: 5 防静电措施; 6 灌装量; 7 装卸软管; 8 铁路装卸栈桥上的装卸设施 7.2. 5 压缩机和烃泵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压缩机的选择; 2 可靠性; 3 运行状态; 4 出口压力与温度; 5 润滑系统; 6 烃泵的过滤装置;

7 所处环境; 8 防振动措施; 9 转动部件的防护装置; 10 压缩机缓冲罐、气液分离器的检测。 7. 2. 6 气瓶灌装作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灌装秤; 2 气瓶的检查; 3 残液处理; 4 灌装量; 5 泄漏检查; 6 气瓶传送装置; 7 气瓶的摆放; 8 实瓶的存量。 7.2.7 气化和混气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供气的可靠性; 2 运行状态; 3 设备仪表; 4 工作压力和温度; 5 过滤装置; 6 气化器残液的处理; 7 混气热值检测; 8 水浴气化器的水质; 9 所处环境; 10 气化装置的检测。 7. 2. 8 储罐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罐体; 2 运行压力和温度; 3 紧急切断装置; 排污; 5 注水或注胶装置; 20

埋地储罐的防腐; 7.地基基础; 储罐组的钢梯平台; 9 防液堤; 接管法兰; 11 喷淋系统; 12 储罐的检测。 7.2.9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7.2.10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7. 2.11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7.2.12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7. 2. 13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评价。 7.2.14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评价。 7. 2. 15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2条评价。

.3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7.3.1总图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地势; 瓶组间和气化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3 安全隔离条件; 4 消防和救护条件。 7.3.2 瓶组间与气化间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瓶组间的气瓶存放量; 2 建筑结构; 3 室内温度。 7.3.3 气化装置应按本标准第7.2.7条第1、2、3、4、5、6、 8、9、10款评价。

7.3.4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7.3.8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第1、2、3款 评价。 7.3.9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第1、2、4、5、 6、7 款评价。

7.3.9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第1、2、4、5、 6、7款评价。

7.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7.4.1 总图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瓶库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2 安全隔离条件; 3 消防和救护条件。 7.4.2 瓶库应评价下列内容: 瓶库的气瓶存放量; 2 建筑结构; 3 室内温度; 4 气瓶的摆放。 7.4.3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第1、2、4、5、 6、7款评价。

7.5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

7.5.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场站规模与所处的环境的适应性; 4 地势;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消防和救护条件; 7 噪声。· 7.5.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4 储罐区的布置; 5 液化石油气积聚的可能性; 6 站内排水; 7 场站内的绿化。 7.5.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场地大小和道路宽度; 3 路面平整度和路面材质; 4 路面标线; 5 道路上空障碍物; 6 防撞措施; 7 进人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7.5.4 液化石油气装卸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槽车的停靠; 3 槽车安全管理; 4 装卸前、后的安全检查: 5 防静电措施; 6 灌装量; 7 装卸软管。 7. 5. 5 压缩机和烃泵应按本标准第7.2.5条评价。 7.5.6 加气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加气车辆的停靠; 2 气瓶的检查; 3 加气操作; 4 加气软管; 加气机的运行状态。 7.5.7 储罐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罐体; 2 储罐的运行压力和温度; 3 紧急切断系统; 4 储罐的排污; 5 埋地储罐的防腐; 6 地基基础; 7 储罐的形式; 8 储罐组的防液堤; 9 喷淋系统; 10 储罐的检测。 7.5.8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7.5.9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7.5. 10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7. 5. 11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评价 7. 5. 12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工艺装置区的通风条件; 2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3 消防供水系统的可靠性; 4 灭火器材的配备; 5 电气设备的防爆; 6 防雷装置的有效性; 7‘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

8.1.1液化天然气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 调峰液化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 价。当液化天然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 标准相关规定。液化天然气汽车槽车、罐式集装箱和液化天然气 槽船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 8.1.2液化天然气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 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气体净化装置、压缩机和膨胀机、制冷 装置、液化天然气装卸、气化装置、储罐、加臭装置、调压器、 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仪表与自控系统、消防与安 全设施、公用辅助设施、供热(热水)装置、瓶组等。在评价工 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8.1.3液化大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8.2、8.3节和附录E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 规定。

8.2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调峰液化站

8.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 消防和救护条件。 8.2.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牛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 储罐区的布置; 5 场站内的绿化。 8.2.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人口设置; 2 场地大小和道路宽度; 3 路面平整度和路面材质; 4 路面标线; 5 道路上空障碍物; 6 防撞措施; 7 进人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8.2.4 气体净化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净化后的气质; 2 净化装置的运行状态; 3 排污和废弃物处理; 4 净化装置的检测。 8.2.5 压缩机和膨胀机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运行状态; 2 可靠性; 3 压缩机的排气压力与排气温度; 4 润滑系统; 5 压缩机的冷却系统; 6 所处环境; 7 防振动措施; 8 压缩机缓冲罐、气液分离器的检测。 8.2.6 制冷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制冷剂的储存; 2 冷箱的隔热保温效果。 8.2.7 液化天然气装卸应评价下列内容:

气质; 2 槽车的停靠; 3 槽车安全管理; 4 装卸前、后的安全检查; 5 防静电措施; 6 灌装量; 7 装卸软管。 8.2.8 气化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供气的可靠性; 2 运行状态; 3 工作压力和温度; 4 过滤装置; 5 气化器的检测。 8.2.9 储罐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罐体; 2 储罐的绝热; 3 运行压力和温度; 4 紧急切断系统; 5 防止翻滚现象的控制措施; 6 地基基础和储罐垂直度; 7 防液堤; 8 喷淋系统; 9 储罐的检测。 8.2.10 加臭装置应按本标准第4.2.4条第2款评价。 8.2.11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8.2.12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8.2.13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8.2.14 工艺管道除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外,还应评 列内容:

管道的隔热层。 8.2.15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评价。 8.2.16消防与安全设施除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评价外,还 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泡沫灭火系统; 2低温检测报警装置的可靠性。 8.2.17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2条评价。 8.2.18供热(热水)装置应按本标准第6.3.7条第2、3、4、 5款评价。

8.3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8.3.1总图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站内燃气设施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2安全隔离条件; 3 消防和救护条件。 8.3.2 气瓶组应评价下列内容: 气瓶存放量; 1 2 气瓶存放地点。 8.3.3 气化装置应按本标准第8.2.8条评价。 8.3.4 加臭装置应按本标准第4.2.4条第2款评价。 8.3.5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8.3.6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8.3.7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8.3.8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8.2.14条评价。 8.3.9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第.1、2、3款 评价。 8.3.10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第1、2、4、 567款评价

9.1.1燃气管网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的安全评价应包括调度中 心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 9.1.2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服务器、监 控软件功能、系统运行指标、系统运行环境、网络防护、通信网 络架构与通道、通信运行指标、运行与维护管理等。在评价工作 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9.1.3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 第9.2、9.3节和附录F的规定

9.2调度中心监控系统

2 通信运行监管系统; 3 设备维护记录; 通信设备故障。

QJXC 0012S-2015 山东锦绣川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果蔬饮品2 通信运行监管系统; 3 设备维护记录; 4 通信设备故障。

10.1.1燃气用户管理的安全评价应包括管道燃气用户和瓶装液 化石油气用户。 10.1.2管道燃气用户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室内燃气管道、管 道附件、用气环境、计量仪表、用气设备、安全设施、维修管 理、安全宣传、入户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管理的安全评价 单元宜划分为气瓶、管道和附件、用气环境、用气设备、安全设 施、维修管理、安全宣传。 燃气用户管理的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0.2、10.3节和 附录G的规定。 10.1.3对于某一拥有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中的一种 或多种用户类型燃气企业的评价,总评价得分宜按所包含的每 类用户单独评价换算成100分为满分的得分,乘以该类用户用气 量占整个系统用气量的百分数之和来确定。 10.1.4商业和工业用户采用调压装置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3 节相关要求;采用瓶组供气时,应符合本标准第7.3节和第8.3 节相关要求。

10.2.1 室内燃气管道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管道的外观; 2 连接部位密封性; 3 软管; 4 管道的敷设; 5 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6 管道穿越墙壁、楼板等障碍物的保护措施; 7. 危及管道安全的不当行为; 8 运行压力。 10. 2.2 管道附件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阀门; 2 管道的固定; 3 放散管。 10.2.3 用气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现场环境; 2 环境温度; 3 通风条件。 10. 2. 4 计量仪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装位置; 2 仪表的外观。 10. 2. 5 用气设备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型式和质量; 2 安装位置; 3 熄火保护功能; 4 运行状态; 5 火焰监测和自动点火装置; 6 泄爆装置。 10. 2. 6 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燃气和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2 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3 防雷和防静电措施; 4 排烟设施; 5 电气设备的防爆; 6 防火隔热措施; 7 超压切断和放散装置。 10.2.7 维修管理应评价下列内容

10.2.7维修管理应评价下列

1 维修制度; 2 故障报修; 3 维修记录; 4 维修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5 维修工具; 6 配件供应。 10. 2: 8 安全宣传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宣传制度或计划; 2 宣传的形式; 3 宣传的内容; 10. 2. 9 入户检查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检查制度; 2 检查频次; 3 检查记录; 4 检查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5 检查设备; 6 隐患告知; 7 隐患整改及监控档案。 10.3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10.3.1 气瓶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瓶的放置位置; 2 气瓶的存放量; 3 气瓶的检测; ? 气瓶的外观; 5 商业用户气瓶组的放置位置。 10.3. 2 管道和附件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软管的外观; 2 软管连接部位的密封性; 3软管长度和接口数;

GB/T 33749-2017 工业企业水效对标指南0.3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10.3.1 气瓶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瓶的放置位置; 2 气瓶的存放量; 3 气瓶的检测; 4 气瓶的外观; 5 商业用户气瓶组的放置位置。 10.3.2 管道和附件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软管的外观; 2 软管连接部位的密封性; 3 软管长度和接口数;

4阀门的设置。 10.3.3.瓶组间应按本标准第7.3.2条评价。 10.3. 4 用气环境应按本标准第10.2.3条评价。 10.3.5 用气设备应按本标准第10.2.5条评价。 10.3.6 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10.2.6条评价。 10.3.7 维修管理应按本标准第10.2.7条评价。 10.3.8安全宣传应按本标准第10.2.8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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