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2021年版)(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5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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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2021年版)(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5月).pdf

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 层进行结构转换,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使 用的楼层,

2.3.9屋顶(面)层

在房屋顶部,屋面楼板以上,由屋面梁、拱等大跨空间构件和支撑边缘构件组成的 楼层,

GB/T 28724-2012 固体有机化学品熔点的测定 差示扫描量热法2. 3. 10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开散空间层。架空空间指架空层中 核心简和公共设备用房、楼梯间及其他功能用房后的剩余部分

2. 3. 11 避难层

高层建筑中为消防安全专 避难的楼层。避难空间指避难层口 核心简和公共设备用房、楼梯间及 他功能用房后的剩余部分

2. 3. 12 核心筒

由楼梯、电梯、通风井、电缆井等组成,解决垂直交通、垂直管线、联系其他空 建筑结构。

套内部分空间的楼面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个层 重叠面积的单元。

房屋套内空间跨跃两个及以上楼层的单

.3.15多功能综合楼

综合多种使用功能、共有建筑面积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服务对象的建筑物。以商业和 主宅为主要用途的综合楼称为商住楼,

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楼(地)面至上层楼板结构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窗框与地板直接相连 0.45米的窗。

2. 3. 20 走廊

建筑物内设置的套外水平交通空间。柱廊、无柱走廊、挑廊、檐廊、连廊、架空通 廊等均为走廊的特殊形式

2. 3. 21 柱廊

有顶盖和支柱,供人通行的走廊

2. 3. 22 挑廊

二层及以上挑出建筑物外墙体,有围护结构无支柱的走廊。

建筑物出檐下的走廊。

2. 3. 24 连廊

连接两幢房屋的走廊。

二层及以上连接两幢房屋的走廊。

2. 3. 26 骑楼

底层为有柱廊房,廊道上方建为楼房的一部分。一般建于道、路、街、巷两侧。

2. 3. 27 阳台

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与房屋相连、可以供人活动或利用的房屋附属设

2. 3. 28 晒合

有围护无上盖(或局部有上盖),可以供人室外活动或利用的合面。晒合由某个房 屋单元单独使用,视为专用晒台,否则视为公共晒台,但是,位于交通运输类建筑或属于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性质的,视为公共晒台

房屋楼层之间供垂直交通用的通道

一般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实体,如墙体、栏杆、柱、花池等,特殊建筑空间者 本围护结构,以周边的建筑形态认定。

2. 3. 31 中庭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休闲和人流汇聚,超过一个层高、有上盖的建筑空间,

四面有房屋,或三面有房屋另一面有围墙,或两面有房屋另两面有围墙时中间的露 天空间,主要用于房屋采光、通风等。

2. 3. 33 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分为直接 建筑物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围护性幕墙和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装饰性

3.1.1量(测)距时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或全 站式电子速测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任何边长都应 独立量测两次,较差应满足:1△D≤0.014+0.0004D(D≤40米时,按40米计)。 3.1.2房产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最终面积成果取至0.01平方米。因共有建筑面积的 分摊引起的分户套内面积及公摊面积之和与分户建筑面积不符的,分户公摊面积取分户 建筑面积与分户套内面积的差值。

3.1.3房产测绘成果中可直接量测的边长检测限差应满足:1△D≤0.05米(D≤100米), △D≤0.014+0.0004D(D>100 米)。 3.1.4房产测绘成果中的面积测量的精度应满足下表要求:

3.2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幢的认定

3.2.1幢是指一座独立的,主体结构为一整体的房屋,是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基本单元。 3.2.2特殊幢的划分 3.2.2.1通过变形缝(含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分开的相邻建筑,视为一幢。但是, 当功能用途不同的相邻建筑部位,由变形缝完全分开,或仅通过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 部位相连时,应分幢。 3.2.2.2仅以连廊、架空通廊相连的房屋,若连接长度大于6.00米,应分幢。 3.2.2.3裙楼式建筑按单幢处理。下部为裙房,上部为多座塔楼的建筑,应合并为一幢。 3.2.2.4房屋扩建、改建、增建后,与原建筑形成整体,不能独立使用的,新建部分与原 建筑应合并为一幢。 3.2.2.5地面上为多幢独立楼房,地下以地下室(半地下室)形式连成一片的房屋称为 连体楼建筑。连体楼建筑应分幢处理,地面上按独立的楼房各分为一幢,地下室(半地下室) 为一幢。特殊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地上部分仅为下地下室的独立梯间,应与地下室合为一幢。 2.跨跃地上地下的复式单元,若其地上建筑面积大于地下,应将其地下部分剥离,与 地上房屋合为一幢;若其地上建筑面积小于等于地下,应将其地上部分剥离,与地下室合 为一幢。

3.3房屋层的划分和层次的编列

1局部设置地下跃地上建筑空间层次认定

3.4地下层与半地下层的认定

3.4.1.1平地建筑地

3.4.1.2坡地建筑地下层

坡地建筑楼层有大于周长一半的面墙完全位于地面以下,其余面墙的室内地面至该墙 连接室外地面的高度均大于房间净高的1/2,认定为坡地建筑地下层

3. 4. 2 半地下层

3.4.2.1平地建筑半地下层

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小于等于1.50米,局部大于1.00米的楼层,认定 建筑半地下层。

3.4.2.2坡地建筑半地下层

1.坡地建筑楼层有1~2面位于地面以上,其余面墙的室内地面至该墙连接室外地面的 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1/2,认定为坡地建筑半地下层。 2.坡地建筑楼层有1~2面位于地面以上,是指建筑具有覆土深度小于建筑净高的1/ 的外墙,且其长度之和小于周长一半,其余外墙覆土深度大于等于1/2建筑净高。 3.4.2.3一幢建筑物(结构相连)只能选取室内地坪标高最低且与地面覆土交界的楼层计 入半地下层,其上为地上层,其下为地下层

3.5.1房屋上盖必须结构牢固、材质稳定、非临时性。 3.5.2建筑部位能够被屋顶或其他建筑形式遮盖,不论遮盖物多高,均视为有上盖。本细 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3房屋公共晒台的上方,由悬挑结构(如挑楼、挑廊、挑檐等)所形成的顶盖视为无 上盖。 3.5.4房屋专用晒台的上方,由悬挑结构(不含阳台)所形成的顶盖,出挑宽度小于等于 1.20米时视为无上盖。 3.5.5与室内不直接相通的底层室外空间上方,由阳台、挑楼、走廊、挑檐、结构板、装

3.5.6房屋顶层若为局部漏空、局部实体板网状分布的非悬挑式上盖,漏空部位面积合计 大于实体板(梁)面积的4倍,且实体板(梁)宽度小于等于1.20米时,视为无上盖;否 则整体视为上盖,但应扣除内切圆直径大于1.20米的单个漏空部位。 3.5.7房屋屋面,由其他幢建筑物形成的顶盖视为无上盖。 3.5.8可伸缩的上盖,按其伸展最大范围认定

3.6主体结构范围的认定

3.6.1主体结构是指房屋中由组成结构的梁、板、柱(承重墙)等主要构件相互连接而构 成的,形成能承载房屋荷载的空间体系。若去掉部分结构构件,则会危及该建筑物性能的 使用或结构的安全。 3.6.2主体结构范围专指支撑房屋主体的柱(承重墙)、梁(结构联系板)等主要结构构 件最外围水平投影以内部分。 3.6.3属于主体结构范围内的特殊部位有:套外挑空空间、有柱阳台、有柱室外楼梯等。 3.6.4不属于主体结构范围内的部位有:无柱外走廊,无柱门廊,凸出外墙的花池、空调板 设备平台等。

3.7公众开放空间认定

3.7.2公众开放空间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全天24小时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非针对某个特定的社会群体 2.不得设置任何影响公众穿行通达的关卡、围栏、门禁等障碍。 3.主要为社会公众提供休闲、绿化、交通等功能。

3.7.3常见的公众开放空间:

1.骑楼、过街楼的底层走廊。 2.各种道、路、街、巷等两侧房屋底层供公众通行的走廊。 3.穿越建筑的市政道路、公共通道等作为公众通行的部分。 4.与公众开放的休闲广场紧邻并形成有机整体且专为社会公众休闲娱乐或通行的建筑 空间。 5.连通两个公众开放空间之间的通道、楼梯等作为公众通行的部分

1.骑楼、过街楼的底层走廊。 2.各种道、路、街、巷等两侧房屋底层供公众通行的走廊。 3.穿越建筑的市政道路、公共通道等作为公众通行的部分。 4.与公众开放的休闲广场紧邻并形成有机整体且专为社会公众休闲娱乐或通行的建筑 空间。 5.连通两个公众开放空间之间的通道、楼梯等作为公众通行的部分

3.8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

3.8.1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应包括粉刷层、贴面、保温层等外墙保护层,不包括凸出外墙 面的结构柱、装饰柱、长度小于等于1.00米的剪力墙、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石木 干挂等)。 3.8.2墙体按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三类,非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外墙直接归入自 有墙。 3.8.3成套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 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共有墙的权属线位于共有墙 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房屋外半墙(即房屋外墙墙 中线以外的墙体)的面积归入共有建筑面积。 3.8.4空调板、设备平台等各类板之间的分隔墙视为共有墙,与其他建筑部位相邻的分隔 墙,墙体归入其他建筑部位。 3.8.5避难空间、架空空间的外墙归入自有墙。 3.8.6阳台、室外楼梯、凸窗、门廊、外走廊等与室内之间的分隔墙视为外墙。 3.8.7阳台与外墙外相邻部位的分隔墙为共有墙。但是,相邻部位为各类板时,分隔墙归 入阳台。

3.9.1外墙、共有墙的墙体面积均按层水平投影面积全算。测绘作业中可通过取墙中线的 方法进行半墙墙体面积的计算,当外墙、共有墙中含柱支撑体时,取与柱相连的各墙墙中 线向柱内延伸交汇,按划分后的相应位置分别计入所属的半墙墙体面积。 3.9.2建筑物套内挑空处的外墙不计算建筑面积;挑空处的自有墙墙体计入套内面积;挑 空处的共有墙的一半归属挑空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图2)

图2挑空处的墙体建筑面积计算

3.9.3内斜外墙墙体不计算建筑面积,外斜外墙按接触楼(地)板面的墙体作为外墙,计算建 筑面积(图3)。

内斜外墙墙体不计算建筑面

图3非垂直墙体处理方式

3.9.4卷帘、玻璃等特殊材料作为房屋外墙,若安装在基座上的,墙体厚度取基座厚度; 若直接落地的,墙体厚度取围护构架的厚度;仍无法确定的,参照本层或上层相邻的外墙 体厚度。 3.9.5地下室外墙或因覆土而无法量测的外墙,其墙体厚度可按审定的设计图纸确定。 3.9.6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若同楼层墙体上下厚度不同时,取高度1.00 米至2.10米之间墙体厚度最大值。 3.9.7预测算时外墙的粉刷层、贴面、保温层等厚度由设计单位提供或取自设计图标注

3.10幕墙墙体的面积计算

3.10.1装饰性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3.10.2围护性幕墙,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图4):

图4不同情况下围护性幕墙外墙计算图示

1.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小于0.36米时,以楼板边至幕墙外缘的实际距离为外 并相应取半外墙。

2.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大于等于0.36米时,楼板边至幕墙外缘的空间视为挑空, 外墙不计建筑面积, 3.上下均由玻璃和其他材料框架构成围护性玻璃幕墙,以材料框架的厚度作为墙厚, 并相应取半外墙。 3.10.3一段连续且同楼层的玻璃幕墙,当楼板边有墙体与之重叠时,楼板边长度大于1.00 米的剪力墙或楼板边属核心筒、梯间的墙体认定为外墙,其余部位按围护性幕墙计取外墙; 当楼板边没有墙体与之重叠时,按围护性幕墙计取外墙。其它可透光(不含穿孔)板材幕 墙参照执行(图5)。 3.10.4一段连续且同楼层的不透光板材幕墙(含穿孔板材),当楼板边有墙体与之重叠时, 该墙体认定为外墙;当楼板边没有墙体与之重叠,或墙体向内偏离楼板边沿,或墙体与本 层楼顶板不相连时,按围护性幕墙计取外墙(图5)。

3.11 层高、净高的计算

图5幕墙墙体的面积计算图示

3.11.1层高取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取楼(地)板结构面至上 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结构面可包含厚度小于等于0.02米的结构找平层,不含填充 垫层等装饰形成的厚度(图6)。

3.11.2一个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空间(包含局部 高度不足2.20米的部分),其层高取所在楼层的层高值(图6)

3.12建筑物占地面积计算

3.12.1建筑物占地面积是指地上建筑物接触地面的各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与室外地坪连 妾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 3.12.2与室外地坪连接部位上方的悬挑,与其下方室外地坪之间净高小于2.10米时,视 为与室外地坪连接。 3.12.3计算建筑面积部位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占地,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位不计占地, 下列特殊建筑部位除外: 1.主体结构范围内有上盖且净高小于10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占地,如公众开放空间、消防车道、消防人行通道、门楼等。 2.墙体向内倾斜建筑以基底与地坪接触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占地 3.露出地面局部层高大于等于2.20米的独立梯间按整体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占地。 4.主体结构外或独立的地下车库出入口,不计算占地

图7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图示

4.1.1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必须为具备有上盖(楼梯除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等于2.2 米的永久性建筑。 4.1.2房屋外墙范围内的建筑部位,无论其是否使用,均按层水平投影面积全算。本细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楼梯、电梯的前室,无论其封闭与否,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1.4房屋专用晒台按其围护结构范围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半算。 1.1.5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的,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变形缝计算全部建 筑面积;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变形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1.6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墙垛、勒脚不计算建筑面积。 .1.7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1.8独立烟窗、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不计算建筑面积, 1.1.9为满足建筑消防需求,在房屋底层专门设置的消防车道、人行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1.10除屋面层外的房屋楼层中,若该层仅核心筒部位层高大于等于2.20米,其他部位 层高均小于2.20米的,则核心简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4.1.11室外台阶、爬梯、挂梯、无围护梯井的电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4.1.12公众开放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4.1.13与室外地坪连接的底层架空部位面积按本层柱、承重墙范围内架空空间水平投影面 积全算,当其面积小于本层顶板投影面积一半时,按本层架空顶板投影面积半算;位于其 他楼层的架空部位面积按其围护范围内的本层顶板投影面积全算。 4.1.14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算;单排柱的车棚、货 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半算。加油站内的加油棚,无论柱的形式,均按其上盖水平投 影面积半算。 4.1.15建筑底层的卸货平台参照门廊计算建筑面积。 4.1.16位于住宅小区出入口,仅以结构体支撑,朝小区内一侧只以镂空墙、门围合(除门 卫外),其余部分完全开散,供人员通行的独幢单层门楼,除门卫外的其余部位不计算建 筑面积。 4.1.17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明确要求设置的不计容建筑空间,若本细则未明确应计 算建筑面积,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4.2非普遍建筑空间的面积测算

4.2.1建筑物的墙体由内倾斜、弧形等非垂直墙体构成,按其室内净高在2.10米及以上部 分水平投影面积全算。 4.2.2建筑墙体向外倾斜,按其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全算。 4.2.3坡屋顶建筑、穹型顶建筑,按其室内净高在2.10米及以上部分水平投影面积全算 4.2.4有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主席台,按其围护结构范围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全算;无 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主席台,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全算。 4.2.5影剧院、演艺厅、会议厅、礼堂、场馆等建筑,其观众席下方无使用功能且无法通 达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4.2.6建筑物空间内未设置结构层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整体按一层计算建 筑面积。 4.2.7在建筑物中连续设置的低于2.20米的结构层,自下往上连续楼层累计层高每大于等 于2.20米时,按结构楼板水平投影计一次建筑面积,以此类推(图8)

4.2.8单一功能的异型建筑(无墙体、异型承重柱)的建筑面积按承重柱与底板交接部位 的外围范围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全算,若交接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小于上盖投影面积 的一半,则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半算。 4.2.9电影院、音乐厅、剧院、大堂门厅等特殊功能空间,工业类、交通运输类建筑,或 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性质的建筑,该类建筑内部空间2.80米及以上的高处,存在 无使用功能且无法通达的建筑空间,当下方已计算建筑面积时,其高处不另计算建筑面积。 4.2.10依坡地建造的房屋,利用吊脚形成的架空空间,按其围护结构范围内净高大于等于 2.10米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算。 4.2.11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不计算建筑 面积。 4.2.12工业类、交通运输类,或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性质的建筑,有特殊设计目 的的封闭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如环形坡道、环形管廊围成的封闭空间或回填土区域。

4.3部分建筑部位的面积测算

4.3.1阳台的面积计算

4.3.1.1阳台根据其围护情况可划分为封闭阳台和未封闭阳台。阳台封闭与未封闭的判定: 预测算时,按审定的图纸认定,未明确标示为封闭的按未封闭认定;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 量时,按现状认定;房产实测时,按现状认定,但是,与预售楼盘不一致的按未封闭认定

4.3.1.2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算,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范围内上盖水 平投影面积半算。 4.3.1.3房屋内标注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绿化空间等类似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 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3.1.4房屋内由两个及以上单元共同使用的未明确功能的未封闭建筑空间,参照走廊计 算建筑面积。 4.3.1.5不计建筑面积的凸窗占用阳台的空间部位计入阳台。 4.3.1.6阳台与外墙之间的外墙装饰面计入阳台,但是,出外墙的柱不计入阳台。

4.3.2凸窗的面积计算

4.3.2.1凸窗的高度为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在同一建筑空 间的竖向连续设置多个凸窗时,凸窗高度为低处窗台台面至高处凸窗顶板板面的垂直距离 凸窗的进深为室外墙面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 4.3.2.2当标准凸窗高度小于2.20米,且其进深小于等于0.60米时,凸窗不计算建筑面 积;当凸窗高度大于等于2.20米或凸窗进深大于0.60米时,凸窗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3.2.3窗体未凸出于外墙的窗、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 进行围挡的窗均不视为标准凸窗,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 围挡,当其高度小于等于1/3凹入部分高度时,或单纯以百叶、可透视、可拆装的构件等 进行装饰,均不视为围挡。

图9几类窗体外墙定义图示

4.3.3楼梯的面积计算

4.3.3.1楼梯根据其所处位置区分为室外楼梯和室内楼梯。建筑物外墙以外,仅以柱或栏 杆围护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其余楼梯均视为室内楼梯,但是,位于露天空间的内切圆 直径小于等于24.00米的天井内室外楼梯,视为室内楼梯。 4.3.3.2楼梯按其下一层至本层的楼梯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错层楼梯按其错下一层至 本层的楼梯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非自然层不使用时,本层楼梯投影至上一层计算。 4.3.3.3有上盖的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全算;无上盖的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半算。以下几 种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1.起终点高差小于2.20米。 2.有上盖的楼梯向上投影至上层楼板结构面时,投影面与上层顶板间层高不足2.20米 部位。 3.与建筑物不相连的独立室外楼梯。 4.室内楼梯底层延伸出室外的无上盖部分。 5.从户外直接通往(或经门廊)大堂门厅的室外楼梯,其位于主体结构外的部分。 6.连通两个露天过渡空间的室外楼梯,当过渡空间的进深均大于2.00米时(图10)

图10露天过渡空间进深图示

.3.3.4纯地下的室外楼梯向下投影,若楼梯下方空间由其他建筑部位实际加以利用,利 用部分净高大于等于2.10米的空间计入该建筑部位,该建筑部位对应的上方楼梯部位不另 计算建筑面积,利用部分净高小于2.10米的或未利用部分的空间归入楼梯计算。 4.3.3.5有地上部分的室外楼梯向上投影,计入上一层建筑面积,起始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若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其净高大于等于2.10米的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3.3.6顶层有上盖的室内楼梯向上投影计入上一层建筑面积,此时下方空间将上投的楼 梯视为上盖,下方空间归入本层。若下方空间由其他建筑部位实际加以利用,利用部分净 高大于等于2.10米的空间计入该建筑部位;利用部分净高小于2.10米的或未利用部分的 空间归入本层计算。 4.3.3.7顶层无上盖的室内楼梯分地上、地下两部分分别计算,地上部分参照有地上部分 的室外楼梯,地下部分参照无地上部分的室外楼梯,同时存在地上、地下的,其地上首层 按挑空处理

楼梯合计算1.5次,下方有利用另计

楼梯合计算1.5次,下方有利用另扣

图11室外楼梯面积计算图示

顶层无上盖的室内楼梯

梯间合计算2次+顶层梯部

图12室内楼梯面积计算图示

4.3.3.8室内楼梯局部悬挑,若悬挑结构板与本层楼板面的净高小于2.10米时,悬挑部位 计入本层梯间(图13)

悬挑部位与本层的楼板面净高小于2.1米时, 上述两种梯间的面积计算方法一致

图13楼梯间悬挑时面积计算图示

图13楼梯间悬挑时面积计算图示

4.3.3.9房屋内预留的室内楼梯,按审定的设计图计算。 4.3.3.10室内楼梯向上投影与上层楼板形成的中空部位,当单个中空面积大于等于 平方米时应扣除,

4.3.4坡道的面积计算

4.3.4.1坡道是连接车库室外和室内,及各层之间的垂直通道。 4.3.4.2坡道按其围护范围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全算。 4.3.4.3坡道应向下投影计入下一层(图14中B层)建筑面积。但是,若坡道下方空间加 以利用,净高大于等于2.10米部位对应的坡道部分向上投影至上一层(图14中A层)计 算DB14 1049-2015 山西省用水定额,净高小于2.10米的部位计入下一层建筑面积。坡道上方无其他坡道向下投影时,坡道 上一层围护范围内的中空部分按挑空处理。

4.3.4.4非机动坡道(含与楼梯合并设置时)的面积计算参照坡道。

4.3.5走廊的面积计算

图14坡道建筑面积计算图示

4.3.5.1走廊分内走廊和外走廊两种,走廊两侧(侧指走向两边)封闭称为内走廊;一侧 或两侧开敲称为外走廊。外走廊义分有柱和无柱两种。 4.3.5.2走廊按以下条件判定内、外走廊: 1.当走廊两侧封闭,或开散一侧与本幢计算建筑面积的有上盖建筑空间相邻,或被本 撞房屋的建筑实体遮挡、且遮挡物距走廊间距小于6.00米、遮挡物高度高于走廊底板1.60 米时,均视为内走廊。 2.开散面净宽大于等于走廊最大进深时DL/T 1236-2021 输电杆塔用地脚螺栓与螺母,视为外走廊;小于时,视为内走廊,若紧邻 内走廊应整体合并。 小进深且紧邻外走廊时,按外走廊认定

4.天并内的走廊,当天并的上空部位的内切圆直径小于24.00米时,视为内走廊。天 井呈葫芦串形时,其最窄处小于6.00米时,应断开分别判定。 4.3.5.3一段开一段有柱或墙的走廊,先根据变形缝进行分段,再依据开敲情况划分为 内、外走廊。分段后的外走廊开一侧及紧邻两端,若均无柱或合计只有1根柱,则视为 无柱外走廊,否则视为有柱外走廊。 4.3.5.4外走廊柱的判定 1.开散侧存在未计入外墙(或其他计面积建筑空间)的剪力墙、实体墙视为柱。但是 当凸出外墙的长度小于等于0.20米时视为无柱。 2.位于上盖范围内且与上盖相连接的装饰柱、结构柱均视为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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