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完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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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完整版).pdf

第十六条 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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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绚 地、城市场的,其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GB/T 35993-2018 粮油机械 面筋测定仪,并有不少 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冬至日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币 户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周边 建筑的退让距离

第十八条沿绕城高速外环范围内主要公路两侧的新建、 改建建筑,按以下要求进行退让: (一)无高架桥或路堤的地面路段,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 不小于50米。 (二)有高架桥或路堤的路段,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按不 小于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 制。 (三)昆曲、昆嵩、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机场 高速等高速公路建筑退让公路路面边线的距离在绕城高速内环 以内的路段按上述要求控制;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外穿越城区段按 不小于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 控制,其他路段按不小于100米控制;绕城高速内环、外环建筑 退让按不小于100米控制。 (四)主要公路路段现状未达到双向六车道的,均按不小于 35米进行公路路面宽度控制,其起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五)在立交桥区域,建筑退让按立交红线执行,但是不得 小于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在绕城高速外环范围以外不穿越村镇、城镇的 公路用地界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两侧各不小 于50米。

(二)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二级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30米。 (三)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二级以下公路(不含乡村道路)的 两侧各不小于10米。 第二十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在满足《铁 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退让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 求: 高速铁路不小于50米;准轨干线不小于40米;准轨支线、 专用线、米轨不小于30米。 (二)高速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20 米,其他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15米。 (三)退让距离内以绿化为主,形成防护隔离带。 (四)铁路两侧沿线200米范围内的危险品厂房及仓库与轨 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安监、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源水库和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非饮 用水源水库的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水平距离 不小于200米:其它水库的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 线水平距离不小于150米;特殊水库的退让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 行。 第二十二条建筑退让河道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沿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 让同侧蓝线的距离不小干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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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

注:1.二环路、三环路、环湖东路、环湖南路全线建筑退让按不小于50 米控制,有高架桥的路段,建筑退让按不小于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所对 应的高架桥段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2..在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时,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新建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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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当符 合本章的规定。提倡提高路网密度与绿地率,增加公共升散空间 新建和改造建筑应体现昆明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 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提倡采 用新材料、新技术,表现新的建筑美学与时代特征。高层建筑应 注重顶部设计,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提倡采用坡顶屋面。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主要山体、水体、公园等周边区域和 城市重点片区,应当编制专项规划,采用城市设计方法,通过视 线、天际线和景观分析合理确定建筑高度和空间组合形式。 第二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 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 外,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于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以及广场和其 它开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 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 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户场景观相协 调。 (二)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第

一界面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小于其规划 用地相应一侧宽度的50%:临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 第一界面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散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小于其规 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40%。 (三)居住建筑布局应当高低错落,点板结合,使城市景观 多样化,空间层次丰富,并满足以下规定: 临规划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主要出入滇河道、 公共广场和公共绿地的第一界面的高度24米以上的以居住为主 的建筑,其主要朝向面宽不宜大于45米;高度24米以下居住建 筑和配套临街商铺的面宽不宜大于60米。 主体建筑3栋以上(含3栋)的地块,主体建筑应采用2种 高度变化;主体建筑5栋以上(含5栋)的地块,主体建筑应采 用3种以上(含3种)高度变化。主体建筑高度差应大于最高建 筑高度的10%。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昆明市户外广告 管理条例》和户外产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有关规定。需进行建 筑附属产告设置的,应结合建筑设计整体考虑,同时还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 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 消防安全。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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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预留广告位置。 (三)户外户告牌的设置不得遮挡建筑的外窗。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 室外机等,应当结合建筑造型,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 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象 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居住项目应当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设置中心绿地,并宜紧邻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布局 的优先顺序宜为入滇河道、广场、主干道、文物保护单位、绿地 次支道路。 第三十五条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 草地。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 规划设计中应当保护古树名木。 第三十六条地面停车场地的铺装宜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 砖,鼓励采用乔木进行绿化,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一)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 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交通需求量较大的建设项目; 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 交通设施项目;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范围内地区。 (二)二环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 自及超过5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自;二环路外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 目。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 目。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当在其内部解决交通及消防通行 需求,避免干扰外部交通。 内部机动车道单向通行的宽度不得小于4米,双向通行的宽 度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九条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规划道路直接连接时, 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 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十道以上)的升口不宜超过2个,禁 上向城市快速路主车道开口。升口位置在主十道上距道路交叉口 切角红线不得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次十路上距道路交叉 切角红线不得小于5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支路距道路交义口 切角红线不得小于3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离桥、隧道、立体 交又口的起坡点不宜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离公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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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住宅项自机动车停车位泊位应设置于地下空间或专业停车楼,其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宜配建地面出租车位,装卸泊位 不得直接临规划道路设置。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及车道的设置,在

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O0O)的要求下,还应当符合以 下规定: (一)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宜右进右出 (二)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端点、桥隧道坡道 起止线80米以上。建设项自沿规划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 定距离时,经规划和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 口。 (三)每个街坊最大停车泊位设置不宜超过1500个,若超 过1500个,则须要增加不小于12米宽的车行通道与规划道路相 连通。 (四)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当符合《车库建筑设计 规范》(JGJ100)4.2.6的规定。车辆出入口宽度应当符合《车库 建筑设计规范》(JGJ100)4.2.4的规定。 (五)停车场与规划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规划道路,宜 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 第四十三条地下停车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当考虑到城市动态交通、静 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 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 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二)地下停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宜布置在次十道或支 路,距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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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视点的120度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以上不得有遮挡视线的降 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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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允许建设;○为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为不 允许建设

第四十六条地下室退让用地界线不小于3米,退让道路 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退让周边既有建筑不小于10米。 第四十七条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人行地下通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 通系统。人行地下通道宜采用简明便捷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 留。 (二)人行地下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别需要 而超过100米时,宜设置自动人行道。 (三)人行地下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 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第四十八条地下街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地下街可结合地铁车站、铁路车站和公交枢纽等公共 交通设施整合建设,符合城市商业功能布局的要求,并符合对大 型商业设施的限制要求。 (二)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得妨碍人行交通和视线的 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 (三)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四)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 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 方米,并设置必要的给排水、通风、电力电信、消防等设施。 (五)地下街的通行能力宜按该地下街20年内预测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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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交通量确定。 (六)高峰小时客流超过18000人次/小时的地铁车站附近宜 结合地下人行通道建设地下街。 第四十九条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 规划的地铁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宜将建筑物地下 层与这些交通设施进行整合,相互连通。 第五十条地下设施出入口和通风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 置: (一)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 于道路红线内。 (二)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于人 行道时,不得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和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三)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 平距离不小于10米,垂直距离不小于6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 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凤口应比进凤口高出6米;临近建筑 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0米

第五十一条市政工程应根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乡规 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市 政工程管道应当按远期规模规划设计,市政管线应当采用地下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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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鼓励建设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市政管线。 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 查和建设。 第五十二条城市道路和桥梁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 定: (一)在道路的平面交叉口,以两条相交道路中红线宽度较 窄的道路的红线宽度值切角后形成切角红线(见附录四道路红线 切角示意)。 (二)当道路机动车道数≥6条或人行横道线大于30米时应 设置人行过街安全岛,安全岛的最小净宽应≥1米。 (三)新建、改建道路应采用下凹式绿化带等雨水收集设施 以最大限度地截留路面雨水并进行利用。 (四)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绿色交通发展模式 要求,注重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环境营造,慢行系统宜与公 共交通系统衔接。城市道路的单侧人行道宽度应>2.5米。人行道 和非机动车道可以合建,但是单侧合建总宽度应>5.5米。 (五)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 障碍设施。 (六)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规划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后退 道路红线距离应≥1.5米,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 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7.5米。 (士)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上的桥梁,桥梁的断面划分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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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桥梁设计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和管线布置。 易燃、易爆管线不得利用重要交通性桥梁跨越河道。 第五十三条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在 近期难以实现分流制改造的建成区,应采取合流截留式改造。 (二)因外围城市管线还未配套,建设用地内部污水不能进 入污水处理广处理的,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将内部污水全部 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一 级A标准后冉生回用,剩余部分方可向外排放 (三)雨水管渠设计应当采用昆明市暴雨强度公式(2015 返),新建管渠设计重现期不低于5年,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 凹式广场等雨水管渠重现期不低于20年。 第五十四条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 性。 (二)在规划道路和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须按地 下式设置。 第五十五条再生水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 定: (一)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 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 但是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

(二)在市政排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 项目,应当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采取“拼户、拼区、 拼院方式建设区域型再生水利用设施,将污水全部收集处理、 再生利用。 (三)在市政排水管网已通达但是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未 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日可回收污水(废水) 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量平衡计算的基础上按照 再生水需求量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规模的再生水设施: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 务楼和高层住宅。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 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者其他建筑区等。 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园区。 第五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自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 收集利用设施: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 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自。 (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厂场、绿地 等工程项目

(三)规划道路和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第五十七条电力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的所有电力线 路须采用地下电缆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建设用 地范围以外的区域应根据电力专项规划确定。因特殊条件限制近 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的,经方案论证后可以采用临时架空线 路,但是条件具备后应当改造入地。 (二)在规划道路同一路段上的各等级电缆线路宜同路径敷 设。 (三)在中心城区、城市景观区220KV及以下等级的变电 站宜采用户内型结构,10KV升关站宜与10KV配电所合并设置 第五十八条电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电信线路均应地下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 逐步改造入地。各电信运营商应在规划的统一路径上联合建设。 (二)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应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实行与 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的景观化设计,满足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要 求。 (三)新建、改建的规划道路交叉口应当预留道路交通管理 控制线路地下过街管孔。 第五十九条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燃气管线与建构筑物、其他市政管线的水平及垂直距 离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有关消防安全规

范的要求,并尽量避免与高压电缆平行敷设。 (二)高压和次高压燃气管段利用道路和桥梁敷设的,应当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应理埋地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 气管线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 管线。 第六十条管线综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规划道路,应作管线综合规划设计 (二)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 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 中心线垂直。 (三)规划红线宽度30米的规划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 配水、燃气配气和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度>50米的规划道路 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单侧布置时,给水、电力管线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 设,电信管线、燃气管线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 句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 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 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五)规划道路上的管线应当在道路红线内敷设,且尽可能 安排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尽量避免安排在机动车道下。 (六)建设用地内部的管线不得进入规划道路红线内,且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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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规划道路下新建、改建的排水管线、给水管线、电力管线、电信管 线、燃气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 状实际或规划确定

状实际或规划确定。 第六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 规定: (一)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的建 设活动应满足《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要求,保护范围 具体如下: 控制保护区设置范围为: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 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 侧30米内;出入口、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 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 内。 特别保护区设置范围为: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 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 侧3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 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 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 站非付费区和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应规划有公共区域: 满足行人的过街通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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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面上电力、电信、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结合道路 绿化(包括路侧绿化)、立交桥下绿岛、建筑项目临街集中绿地 等遮挡设置,其埋设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的要求,并进行绿地美化。 (五)城市立交、隧道的排水泵站应结合主体工程设置在立 交、隧道规划红线范围内或公共绿地内,泵站宜采用地下式设置

第六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管理 并按城市规划和有关控制标准进行建设。 该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以村(居)民小组及以上村 (居)民基层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按照 成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禁止建设低层联 本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 第六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 外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并符合本章规定。 对于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体现地域文 七、传统风貌特质的村庄,应当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 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方可进行建设。 第六十七条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尊重村(居)民意愿、因

农村新型社区配套设施配置要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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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 发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批准的执行,若调整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 要求。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 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2012年 8月10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人

8月10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人 民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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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区: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 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区全部行政辖区范围以及滇池流域所涉及 到的晋宁县(昆阳、晋城、上蒜、六街)和嵩明县(滇源、阿子 营)的相关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4060平方公里。 2.容积率: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与 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基地面积指建设地块的净用地面积 3.建筑密度: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 地面积的比率(%)。 4.绿地率: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与总用地面积 的比率(%)。 5.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散空间层。 6.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 间平均净高1/2者,且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 1.5米。 7.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 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且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 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 8.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 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 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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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道路红线:城市道路的用地边界线。 10.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1.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 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 12.快速路:指为城市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 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 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13.主十路:又称全市性十道,负担城市各区、组团以及对外 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市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 作用。 14.次十路:指与主十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 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15.支路:指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 功能为主的道路。 16.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 被城市于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30000一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 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17.居住小区: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 人口规模(10000一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 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 居地。

18.居住组团: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1000一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 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19.商业建筑:指综合白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 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20.建筑面宽:指建筑物一侧的外墙到另一侧外墙之间的距 离。 21.地下街:由地下商业设施、人行通道和地下广场等组成的 综合性地下开发空间。 22.绕城高速外环范围内的主要公路主要包括:绕城高速内环 与外环,以及由城市地区向外放射的出入联系公路,主要包含昆 曲高速、昆石高速、昆玉高速、昆安高速、高海公路、昆武高速 机场高速、昆嵩高速(黄马高速)、呈澄高速、老昆安公路、王 筑公路、昆禄公路、昆肖线、龙泉线、老贵昆公路、金浑公路(浑 阿线)、老昆石路、老昆洛公路。 23.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 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 明通河、视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 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 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 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 羊河、冷水河、金汁河、姚安河、老盘龙江、广普大沟、螳螂刀 (海口河)等河道及其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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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面积计算 按《住设计规范》(GB5009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规范》(GB/T50353)的计算规则计算。 2.容积率计算 (1)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得超过3.6米,跃层住宅单套户 型内室内中空部分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单套建 筑面积的30%;办公建筑的层高不得超过4.5米;商业建筑及商 业服务网点的层高不得超过5.4米。 以上各类建筑凡层高超出上述规定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 每超出1.5米则该层建筑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 1倍计算;超出高度不足1.5米的则该层建筑计容建筑面积按该 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0.5倍计算。 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 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层高不受前款 规定限制。大型商业用房或会议室、报告厅等建筑的层高根据功 能要求确定。 (2)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地下室与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②净高不小于3.5米且无围护结构只作为公共活动、绿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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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的底层架空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③建筑之间作为单纯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且宽度不大 于9.0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大于9.0米的整体计入 容积率。 4本规定第六十四条中的市政公共设施点位的建筑面积不 计入容积率。 (3)坡地建筑容积率计算 利用自然坡地、台地进行建设的,按建筑露出地面部分最高 点与最低点的地面高程平均值作为室外设计地面,属于地下室与 半地下室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3.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建筑物地上首层的底面面积,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 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 外边水平面积计算。 4.建筑高度计算 (1)建筑高度计算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 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 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 程、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顶应按建筑物能作为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场地的室外 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计算至其 屋面檐口;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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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 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坡地建筑物的建筑间距按相对一侧露出室外地面的建筑高 度进行计算。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 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②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1)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用地范围内的集中绿地 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以及屋顶绿化、底层架空绿化和植草砖折算的绿地面积。 (2)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板覆土深度大于2米且按要求实 施绿化建设的部分计入绿地面积。 (3)屋顶绿化、底层架空、植草砖绿化折算 1①具有公共开放功能的屋顶绿化,覆土深度不小于0.5米部 分面积的20%可计入绿地面积,折算部分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 24米。 ②具有公共开放功能的底层架空绿化,架空净高不小于3.5 米且覆土深度不小于0.5米部分面积的40%可计入绿地面积。 ③地面设置的停车场采用植草砖铺设的,铺设面积的20%可 计入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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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目照分析应当符合《建筑目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50947)和本规则的要求,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用于建筑目照计算的软件应当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 的测试,并通过国家检测机构的检测。 目照分析单位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 2.进行日照分析时应当对拟建建筑未建前建设用地周边现 伏建筑的日照情况做分析,再对拟建建筑建成后的照情况做分 析,以明确项目建设前后日照情况的变化。 3.对于拟建建筑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日照分析可 采用线上目照(建筑外轮廓沿线)表达方式;在申请《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阶段,应采用窗户分析表表达方式。 现状建筑日照分析采用线上照表达方式,场地日照分析采 用多点分析表达方式。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建筑高度 芦型、窗位等改变的,应根据调整后方案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5.日照分析计算的设置参数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地理位置:东经102°43,北纬25°2" (2)有效时间带:冬至日9时至15时(采用真太阳时); (3)时间间隔(计算精度):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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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时间统计方式:住宅建筑按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小于 6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其他建筑按照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 小于1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 (5)线上日照分析采样点间距0.5米MT/T 1194-2020 矿用一般型超级电容器电机车,多点分析采样点间距 3.0米; (6)窗户分析时的计算点采用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计算方式: (7)计算高度:从底层窗台外墙面即距离室内地坪900毫 米高的外墙位置起算; (8)最小扫略角参考数值应按下表进行设置:

扫略角设置的参考数值

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目照分析的最小扫略角参数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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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照分析客体、主体计算范围的确定 (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 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计算范围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拟建建筑的高度在<100米的,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 对象;拟建建筑的高度≥100米的,以其高度的1.1倍为半径 作出扇形的目照阴影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 00米的实际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22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 (见图1客体建筑范围)。在上述阴影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 划管理部门批准,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 认为客体建筑。拟建建筑为住宅或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自 身也应作为目照分析的客体建筑

(2)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目照遮挡的建筑 其计算范围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以22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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