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上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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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上册.pdf

挥经济效益。施工要有秩序,讲效益,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 法,尽量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施工前,要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准 备好材料、机具,安排好劳动力,制定安全措施。 施工期间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要善处理环境保护、噪声控制 扬尘污染及道路交通等问题。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 物资、设备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招、投标制 度。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对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和工程预算实行监理制度, 以确保上述各项指标按计划执行。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 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 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 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不得影响铁路安全 在营业线或邻近营业线上施工,铁路总公司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办法等相应规章,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和执行,同时应按《技规》第十 四章中“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和 更用部门、维修部门和运输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研究拟定施工方案和保证行 车安全的措施;施工中,各部门要主动配合,紧密联系,协同动作,确保安 全,力争减少对运输的影响,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 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4条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安全评估。改建 工程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 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 改建的工程设施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本条是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基本要求的规定。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 设[2008」23号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铁路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 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 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 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通 过后可开通初期运营;正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改建项目、简单建设 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 进行验收,包括安全评估。但改建工程竣工后,可根据工程大小、难易适当 合并简化验收阶段,所以提出按规定进行验收,没有明确提出进行安全评估, 静态验收是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完 毕且质量合格进行检查确认的过程。 动态验收是在静态验收合格后,组织整个系统验证性综合调试,并通过 动态检测对工程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的过程。 初步验收是在动态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建设情况,以及静态验收、动态 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的过程。 安全评估是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且初步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 得到解决后,对安全管理、设备设施、规章制度、人员素质等是否具备开通 安全运营条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正式验收是对开通初期运营一年以上建设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的过程。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工 作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91号)规定,铁路局是普速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 收主体(铁路总公司予以明确的除外),负责组织铁路建设项目静态、动态和

初步验收工作。铁路公司管理的普速铁路建设项目,由运营接管铁路局牵头GB/T 29530-2013 平开门和旋转门 抗静扭曲性能的测定, 与铁路公司共同组织普速铁路建设项目或运营管段内的工程的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依据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 批准的初步设计(含变更设计)文件,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 国家、行业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有: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 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铁路 总公司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 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 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检查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检查环保、水保、劳 动、安全、卫生、消防、安全防护、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 设计文件建成、合格,相关资料是否移交设备管理单位,工机具、常备材料 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工 程峻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 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备。 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从事铁路建设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 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 贡量负责。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 进行设计,不得简化程序和工序。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 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特殊工程、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 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 违法分包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 质量负责。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 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 合体牵头人应对中标工程质量负总责。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 司,就中标项目工程质量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 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 负责人,明确其质量责任,并按规定在工程档案中明确记载,且未经铁路建 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 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 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 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对施 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 理机构,配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需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 讯工具等;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 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 监理工作质量。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发现差错或与现 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 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 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 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交接范围应包括全部项目。但 因运输生产急需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 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分期、

分段验收交接的要求和程序与全面验收的要求和程序原则相同,不应降低标 准、缺省程序。

第5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节能、水土保持、劳动安全 业卫生、消防、安全防护、公共安全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时施工、同时投产。

式,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以下简称采信目录), 由原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 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 2014年5月15日,铁路总公司发布《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 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明确总公司对铁路专用产品实行采 信认证管理,总公司科技管理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总公司铁路专用 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简称《目录》)”“纳入《目录》中的产品,取得认证机构 相应认证后,方可在国家铁路领域使用。” 7.《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 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特殊性,国家制 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上述两类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包装运输等 方面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 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 8.《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 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 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7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 立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问题追究制度。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实行准入管 理但未获得相关资质的产品,不得在铁路使用。 制造、检修的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配件须经铁路总公司指派的监造机构监 造,符合要求后,方准交付使用。

本条是关于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 量责任。该法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 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 标识”;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虽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定 义的销售者,但作为铁路产品的直接用户或最终用户,在运输生产经营活动 中采购、使用、维修铁路产品,对产品质量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 本条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 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问题追究制度。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取得或外购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中也明确了铁路专用设备制造、维修、 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以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 求。”第五十九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使 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安全要求。”第六十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 施设备的检查防护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设 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第八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 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销售、进口、使用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处罚”等。 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中也明确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

名和公司章程建议用全名中明确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铁路运输装备的 购置、验收及调配、处置,承担设备运用维护管理责任。”因此,本条规定了 “制造、检修的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配件须经铁路总公司指派的监造机构监造 合要求后,方准交付使用。”机车车辆包括各类机车、机车牵引的车辆, 动车组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第8条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

第8条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 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 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本条是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有关要求的规定, 新设备在管理、使用和养护、维修上都有新的技术要求,如违反或不订 真执行这些要求,不仅可能损坏设备,甚至危及行车及人身安全。因此,在 新设备使用前,有关单位必须根据施工部门和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操作规程、 浚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的作业办法、设备养护维修办法和 管理细则,供有关人员学习、执行。新设备正式使用前应进行技术测验,测 验合格方可使用;设备使用和检修人员还应进行技术培训,熟悉新设备性能 和操作程序以及养护维修、排除故障等办法后,方可担任操作和检修工作。 第9条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 信息、安全、给水、房建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 文件及技术履历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 江。

第9条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 信息、安全、给水、房建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 文件及技术履历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 订。

第10条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路总公司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 建(构)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本条依据铁路总公司统一标记的要求,对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及地面隐 蔽建(构)筑物、设备的标记设置进行了规定。 为便于运用和管理,机车车辆等移动技术设备应在明显的部位标明其所 属单位、类型及编号等标记。机车的标记见第166条的规定,车辆的标记见 第178条的规定,动车组的标记见第189条的规定。 给水工程的地下管道,通信、信号和电力工程的地下电缆,无管沟等隐 蔽设备,其线路走向不易识别,因此均应在地面设置标志,以便检查时易于 查找。路基的盲沟、渗水沟和暗检查井等工务部门隐蔽建(构)筑物及设备, 亦应在其出口处,面向线路设置标志

第11条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改变须

本条是关于机车、客车、货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管理的基本规定,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移动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合理使用和 有计划更新,对其报废、调拨及重大改变等,均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 机车车辆报废时,须按机车车辆报废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 理。报废前,须经过技术鉴定,报铁路总公司批准。 机车、客车、动车组均配属于各铁路局,局与局间进行调拨时须经铁路 总公司批准。调拨时,应由接收单位派人去调出单位办理固定资产(包括技术 文件)交接手续。 重大改变是指机车车辆的重要结构和主要部件设计发生变化,改变了机 车车辆的主要性能,不仅仅是结构的改变,包括在机车车辆上加装装置,增

第12条高原铁路应考虑高寒缺氧特点,为旅客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

本条是关于高原铁路应采用的运输设备的规定 高原铁路高寒缺氧,需要针对其特殊的地理环境配备相适应的设施和设 备,包括为旅客和工作人员提供救助的设施。为尽量减少工作人员上高原作 业,应采用可靠性高、维修量少的设备,并对设备采取远程监控。 高原寒冷形成的冻融对铁路设施的正常状态有巨大的影响,铁路的各种 没施和设备都应适应当地气候特征,保证各种技术设施的正常状态和运营的 安全。高原地区高寒缺氧,因此还要考虑高原铁路的运营环境对工作人员和 旅客的影响,采用特殊机车车辆及其他运输设备保证旅客的乘车安全,采用 高可靠、少维修、远程监控适应高原特点的运输设备,尽可能减少运营与维 修人员和工作量,降低运营成本。

第13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 造或更换。

本条是关于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改造或更换的规定

为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项技术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确保 输安全,铁路各项技术设备均应符合《技规》规定的统一标准。随着铁路报 术的不断进步,《技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也经历过多次修改,经过多年设备更 新换代和技术改造,大大促进了技术设备水平的发展。但对不符合《技规》 规定标准的设备进行改造或更换需要一个过程,还需要一定的投资,因此, 对现有不符合《技规》规定标准的部分设备,在不影响运输安全的前提下, 充许暂时使用,并应根据运量增长情况和设备技术状态,有计划、有步骤地 逐步进行改造或更换

第14条一切建(构)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与机车 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客货共线 铁路建筑限界见附图1。 在设计建(构)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 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降、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客货共线铁路机 车车辆限界见附图2。

1.铁路建筑限界 建筑限界是一个和线路中心线垂直的极限横断面轮廓。建筑限界是确保 机车车辆和装载货物在运行时不与线路上的设备和建(构)筑物发生刮蹭、碰 撞,能够安全通过的空间。为确保列车运行安全,规定除与机车车辆有直接 相互作用的设备(如车辆减速器、接触线等)外,一切建(构)筑物、设备,均 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且此类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在使用中不 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适用于客货共线运行的铁路,

分为三种,见附图1。 由于建筑限界是以钢轨顶面为基准,因此在设计建(构)筑物或设备时, 必须考虑钢轨顶面标高可能产生的变动量,例如站台的高度应考虑路基沉降 带来的轨道的下沉量,跨线桥、雨棚应考虑加厚道床、更换重轨带来的轨道 的抬高量,使其在轨顶标高变化后,仍不侵入建筑限界轮廓。 2.机车车辆限界 机车车辆限界是一个和线路中心线垂直的极限横断面轮廓。机车车辆限 界为静态限界轮廓,规定了机车车辆不同部位的宽度、高度的最大尺寸和其 零部件至轨面的最小距离。机车车辆无论是空车或重车,无论是具有最大标 准公差的新车,或是具有最大标准公差和磨耗限度的旧车,停放在水平直线 上,无侧向倾斜与偏移,除使用中需要探出的部分(如受电与、后视镜、塞拉 门等)需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外,任何部分都应容纳在限界轮廓内,不得超越 机车车辆在新造、技术改造、加装附属品或日常运用中,都须严格注意各部 尺寸,不得超出限界规定的要求。客货共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适用于在客货 共线铁路运行的机车车辆,见附图2

第15条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最小距离规定如下:

第15条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最小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 直线部分铁路线间距见第1表,

注:线间有建(构)筑物或有影响限界的设施,最小线间距按建筑限界计算确定。既有线列 车最高运行速度提速到140~160km/h时,可保持4m线间距

注:线间有建(构)筑物或有影响限界的设施,最小线间距按建筑限界计算确定。既有线列 车最高运行速度提速到140~160km/h时,可保持4m线间距

车最高运行速度提速到140~160km/h时,可保持4m线间距。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 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 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2.曲线部分 曲线地段的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和线间设施(含站台边缘)至线路中心 线的最小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1规定的v≤160km/h 客货共线铁路的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办法计算确定。

本条是关于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最小距离的规定。 铁路线路无论在区间或站内,平行的两线路中心线间必须有一定的距离 个距离,一方面要保证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的安全;另一方面还要考虑

通行超限货物列车和在两线间装设行车设备的需要;在站内还需考虑到工作 人员的行走安全。 1.直线部分 第1表规定了客货共线铁路直线部分的线间距。线间距是指相邻线路中心 线间的距离。 (1)第1项规定双线区间两线路中心线间的距离,按不同运行速度不得少 于4000、4200、4400mm,是考虑机车车辆限界半宽1700mm,列车信号两个侧 灯宽各100mm,并在两侧各留200mm的安全量,以此为基础(v≤120km/h), 再考虑列车速度提高使列车运行摆幅和相对运行列车空气压力增大所需的安 全空间(120km/h

1900+1700+100+300=4000mm

(2)第2项规定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至第三线中心线间距离不得少于 5300mm,是考虑在第二线与第三线间需要装设信号机,且可不限速在区间会 超限货物列车。其值为建筑限界半宽度2440×2mm,加上信号机最大宽度 410mm,即 2440×2+410=5290~5300mm (3)第3项规定站内正线间线路中心线距离不得少于5000mm,是考虑正线 通行超限货物列车(采用建筑限界半宽度2440mm),并考虑相邻线安装有信号 机的限界(2150mm),加上信号机的最大宽度410mm,即 2440+2150+410=5000mm (4)第4项规定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的间距。无列检作业时,线间距与 第3项相同;有列检作业或加水作业时,为确保列车运行安全和列检作业安 全,按正线通过列车最高运行速度需扩大的线间距为: v≤120km/h时 一般情况 最小线间距=5500mm 改建特别困难情况 最小线间距=5000mm 120km/h

(5)第5项规定站内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的间距,与第3项考虑的因素相 同。 (6)第6项规定了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的线间距。根据本 规程第70条的规定,色灯信号机应采用高柱信号机,计算线间距不得小于 5300mm(计算同第2项);经批准采用矮型信号机时,其线间距不得小于 5000mm(计算同第3项)。 (7)第7项规定,站内两线只有一股道通行超限货物列车时,线间距不得 小于5000mm(计算同第3项)。 8)第8项规定是考虑保证通过列车和调车人员安全等因素确定的 如果相邻线路间有建(构)筑物或设有影响限界的设施,为了保证列车运行 安全,线间距需要按照建筑限界和线间设施的宽度计算确定。 自前部分140~160km/h提速线路的既有线间距为4m,如按照第1表的规 定,提速后区间线间距需要扩大到4.2m或4.4m,可能引起较大的改建工程, 有些改建工程十分困难,废弃工程和投资巨大;如降低列车运行速度,则会 对运输效率产生较大影响。故此部分提速的既有线可维持既有4m线间距,以 后逐步通过线路改造使之满足第1表规定的线间距。 站内正线须具备接发超限货物列车条件,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为保 证超限货物列车在站内会让和越行,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 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 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2.曲线部分 列车在曲线上行驶时,转向架随线路的曲度可以转动,但车身是一个整体, 不能随之弯曲,所以车体两端突出于曲线外侧,而中部向曲线内侧偏移,因 而相邻两曲线上的两车辆之间净空减少。当相邻两曲线的外轨超高度不同时, 车体倾斜度不同,也影响净空。为保持相邻曲线上车体有一定净空以及线路 上的车辆与邻近的建筑物保持一定净空,所以曲线地段的中心线间的水平距

离和线间设施(含站台边缘)至线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需要加宽。 曲线上建筑限界需加宽多少,与车体长度(L),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1) 及曲线半径(R)有关。如果L大、R小,则车体偏入曲线内侧的距离f也大。 偏入多少,可根据几何图形计算。

在计算需要最大的加大量时,车体长度采用L三26m,转向架中心销间距 离采用 /=18m。将/=18m代入上式,即可求得车体向曲线内侧的偏移量。

[’ 8R (18)2 ×1000 8R

因曲线外轨超高h而引起的车体内倾所需线路加宽量X,也可以由图15 示的图形来计算,并近似地取两钢轨踏面中心线间距离为1500mm,则

X H1500 H 1500

所以曲线内侧需要的加宽量W为

H xh (mm) 1500

曲线线路中心线与建筑限界的水平距离,依建筑物在曲线的内侧或外侧, 按上式W,和W,分别计算。在两个相邻曲线线路间应加宽的距离W为:

式中:w一一相邻曲线线路间加宽值(mm); W一一曲线内侧加宽值(mm);

H h (mm) R 1500

第16条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铁路线路 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 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 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影响范围内进行影响铁路线路安全稳定的 作业时,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

本条是关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设立、保护区内施工及保护区外、影响 范围内作业的规定。 1.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 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铁路线路 安全保护区范围如下: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 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m,其他铁路为8m;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m,其他铁路为10m: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m,其他铁路为12m;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m,其他铁路为15m。 上述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 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 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 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 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 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 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 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 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工资料 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此外,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是由于普速铁路 各条线行车量、列车运行速度、线路周围环境等因素差别较大,应酌情考虑 是否设置。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线路和重载运煤专线等线路两侧, 应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 2.对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规定的,尽量引用原文,所以本条第二 款内容摘自《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 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 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 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都是对在铁路 线路影响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时的要求,若影响铁路线路的安全稳定,或者 对铁路运输生产有影响,都必须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本条第三款就是 根据上述内容制定的

第17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 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 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 志和限高防护架。 本条是关于在有关道路、道路桥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规定, 第一款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内容制定,“铁路线路安全 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 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第二款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制定,“下穿铁路桥梁、 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 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 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 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根据原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铁路运 输安全保护条例,加强铁路桥梁(涵洞)、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铁办

第17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 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 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 志和限高防护架。

20051134号),以及《“铁跨公”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管理办法》(铁运[2005」193 号)的规定,为保护铁路桥梁不受机动车辆的撞击,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 路,其净空不足5m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一2009) 的相关要求设置限高、限行及禁令标志,并设置限高防护架。所有新建、改 建铁路,在修建“铁跨公”立交桥涵时,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必须做到限高 防护架和限高、限行标志与立交桥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使用。限高防护架设置净高(横梁底至路面)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低于净高20mm 至100mm,并与“限高”警示标志一致。限高防护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铁 路限高防护架通用图”的要求设置并负责维护。限高防护架的设置位置不能 影响其他相邻道路的正常通行,设置宽度不得小于道路路面的实际宽度,距 桥梁边缘的距离应满足铁路安全保护区距离的规定(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规 定距离要求时可酌情调整)。除有特殊要求外,限高防护架要按规定涂刷黄黑 相间警示条文。

第18条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专业 化、信息化,落实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 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 强日常维修,提高设备质量。 其础设施实行天窗修制度,并推行预防性计划修、专业化集中修制度

本条是关于铁路技术设备养护维修工作基本要求的规定, 加强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是提高设备质量、发挥设备潜力和延长 其使用年限的主要措施,对保证行车安全、完成运输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专业化、信息化,这样可以

提高养护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并能大大减轻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 落实技术设备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责任制,是增强维修人员和使用人员的 责任心,提高养护维修工作水平,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的有效措施。因 比,各种技术设备均应建立包机、包车或包修等责任制度 落实技术设备的检验制,是保证技术设备质量的重要手段,除应设专职 人员检验外,还应加强维修、使用人员的自检、互检制度。 对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应贯彻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 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无病防病,有病根治”。为此,维修人员应熟悉技 术设备的性能,掌握其技术状态的变化规律,做到精心维修;使用人员要爱 护所使用的技术设备,正确执行操作规程,按规定检查和保养,并做好自检, 自修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合理确定检修周期,组织好定期检查,有计划地 进行检修和季节性的整治工作。 天窗是指在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 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预防性计划修是以通过的总重、计划的时间周期或其他指标为目标而开 展的设备维修方式。专业化集中修是调集一定数量的设备和人力,集中一段 时间对某一条线进行专门维修,长大繁忙干线或重载线路往往采取这种维修 方式。预防性计划修和专业化集中修对确保维修质量,提高天窗使用效率, 满足设备维修要求有积极作用,是普速铁路修程修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发展 方向

第19条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 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 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本条是关于铁路技术设备检修检验基本要求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铁路技术设备检修检验基本要求的规定。

为保证不间断及安全地组织列车运行和调车工作,铁路各种技术设备, 立经常保持良好完整状态。 各种技术设备由于长期不间断地使用和季节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会 引起部件磨耗和技术质量的降低,因此必须根据设备在使用期间的变化规律 及李节性等特点,正确、及时安排检查和修理。检修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技 术标准,确保技术设备的检修质量。经过检修的技术设备,须按规定进行检 验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20条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 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 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 及时补齐。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 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保持其良好状态。

本条是关于建立检修基地基本要求的规定 为保证各种技术设备的良好状态,满足其检修的需要,铁路检修基地应 合理布局,在适当地点建立各种技术设备的修理工厂和日常检修的机务段、 机车检修段、车辆段、动车段(所)、工务(桥工)段、工务机械段或大型养 路机械运用检修段、工务大修段、电务段、通信段、供电段、房建段等。各 检修基地应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修、试验设备,配备各种检查车(如钢轨 探伤车、轨道检查车、限界检查车等)、试验车(如电务试验车等)和各种运输 工具,必要时还应建立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等。为保证及时完成各项设 备的检修任务,缩短检修时间,各检修基地均应储备定量的重要部件、器材 及其零部件,以备急需和替换使用,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保持各种机械设备的良好状态,是完成铁路技术设备生产和检修任务的

重要保证条件。为加强对各种机械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根据其性能和运转 特点,明确规定其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安 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机械;爱护设备,勤清扫、勤检查、勤给油,精心保 养;并应按照规定的检修范围及作业程序,细心检修,保持机械设备状态良 好。

第21条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管理的部门经常检查、周 期维修外,铁路局还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固定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 登记薄》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 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并进行复查;需要上级 解决的,要按程序上报,

本条是关于铁路技术设备检查基本要求的规定 为了保证运输安全,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管理的部门经常 检查和周期维修外,铁路局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由于各等级车站技术设备涉及专业多,各铁路局情况不统一,专业范围和管 理制度不完全一致,为更具操作性,《技规》对设备检查只作原则性规定,不 再对检查的组织机构和检查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具体办法由铁路局根据具体 情况细化规定。 检查时应高标准、严要求,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检查中不能立即解决的,要安排计划, 限期完成,并要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要按程序上报。 在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时,需要检查的内容很多,固定行车设 备的检查结果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薄》内登记,包括利用移动设备对固定

车设备的检查结果。这里将原铁道部第10版《技规》中的“直接负责维 更用的部门”改为“直接负责维修及管理的部门”,是由于设备的使用部 一定是管理部门。

第22条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其中: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技 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 每十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驼峰 及调车场线路溜放纵断面复测,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2.登乘机车、动车组列车或其他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 少于一次。 3.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等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 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 少于一次。 4.对接触网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 于一次;对其他供电设备定期检查。 5.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构)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检查 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铁路局根据需要可加密检查或随时检查。 铁路总公司专业技术机构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充许速度,使用 专用设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和钢轨探伤。

救援设备 第23条在铁路总公司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 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 全整洁,作用良好。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 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 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建设应急平台,配备相应的应 急指挥设施和通信等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 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止轮器)。 动车组应配备止轮器(铁鞋)、紧急用渡板、应急梯、过渡车钩和专用风 管。 救援列车停留线,原则上应设在两端接通、便于救援列车出动的段管线 (站线)上。救援列车基地应配备生产、生活、培训设施设备。

本条是对事故救援列车的设置、救援队伍组织和救援装备的规定。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道部令第32号)中的有关规定 “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为及时处理行车事故,起复机车车辆,清除线路故 障,迅速恢复行车,在铁路总公司指定的沿线适当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 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 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各种维修、救援车辆上配备应急通信 设备,如对讲机或其他专用通信设备,保证车上工作人员、现场和铁路局应 急救援中心之间通信通畅,提高工作效率。 救援列车是在铁路线路上发生列车脱轨、颠覆和线路水害、塌方等事故

时,用以排除线路故障物、起复机车车辆的专用车列。 电线路修复车是为了修复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信号、通信电线路 损坏而装备的有工具、器材的专用车辆,可编入救援列车开往事故现场。 接触网检修车是为了修复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断线、电杆及铁塔倒伏、瓷 瓶破损等情况而特设的专用车。 除上述三种救援设备外,为使发生轻微脱轨的机车车辆及时起复,根据 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 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 随着铁路通信事业的发展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急 救援指挥中心应建设应急平台,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设施和通信等设备,确 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各种救援、维修车辆上配备应急通信设备,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为防止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线路上无动力停留时溜逸,应使用铁鞋 止轮器)防溜。为使发生轻微脱轨的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能及时起复, 开通区间或线路,减少救援列车的出动,规定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均 应备有复轨器,大型养路机械及轨道车还需配备液压复轨器。有关乘务人员 应掌握复轨器的使用方法, 动车组应配备铁鞋(止轮器),以防止无动力停留时溜逸。在应急状态下 为方便动车组上的旅客换乘或疏散,需使用紧急用渡板、应急梯,故需随车 配备。使用机车救援动车组时,需使用过渡车钩和专用风管,因此动车组还 立配备过渡车钩和专用风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道部令第32号)第三十条规定:“事 故应急救援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救援列车应当在接到出动命令后30分钟内 出动”,为保证迅速出动救援,救援列车停留线,原则上应设在两端接通、便 于救援列车出动的段管线(站线)上。其固定停放线路,须与正线或到发线衔 接,能够开入区间。救援列车基地应配备生产、生活、培训设施设备

第24条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 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汛期前进行防洪检查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沿线 危树、危石进行检查,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抢险料具及机 具,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演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 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强化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 制度、防洪重点处所监护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有条件时可 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仪 器,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预防和整治措 施。汛前,须将防洪重点处所抄送相邻相关铁路局。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 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 加强对电子电气设备的雷电防护及电磁兼容防护工作,逐步建立雷电预 警系统,减少或防止雷电等自然灾害对设备的影响。

我国铁路大部分车站都处于远离城市中心的雷电暴露 环境下,信号设备间附近往往伴有无线列调天线塔、大型 灯光桁架、吊机等易引导雷电的高大建筑物,而且信号系 统设备都大量、长距离地连接室外采集和控制对象,其中 轨道电路就是长距离、大面积暴露于地面,又是电力机车 牟弓引电流的通道,极易遭受雷击和瞬态过电压侵害。防雷 包括外部防雷(防直击雷)和内部防雷(防雷电电磁脉冲)。 采用屏蔽、共用接地、等电位连接、合理布线和设置防雷 保安器等综合防护技术,对信号、控制系统设备进行分区、 分级、分设备的系统防雷保护,减少雷电电磁脉冲影响 可有效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可靠性。 电磁环境除雷电电磁脉冲外,还有来自电气化区段牵 引线路高电压、大电流影响,电力机车升降弓的电弧辐射 磁场影响,无线电干扰,设备电气升关电路动作引起的派 涌过电压、过电流产生的电磁脉冲干扰等。电磁兼容是相 对电磁干扰而言,实现电磁兼容,需要包括抗干扰(即设 备或系统抵抗电磁干扰的能力)和控制电磁发射(即控制 设备或系统发射电磁能量)两个方面。电磁兼容的设计通 常分别丛屏蔽、滤波和接地三方面考虑,通过减低或阻断

第25条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 备和发放工作;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根据需要做好包扎管路 等工作:

第25条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 备和发放工作;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根据需要做好包扎管路 等工作:

3.做好易冻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 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26条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 生产车间、作业人员间休室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关作业场 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季前,应对防署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

第27条有旅客或工作人员的机车车辆内,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 燃煤锅炉、茶炉,餐车低压锅炉、炉灶须有防火措施。餐车低压锅炉还须有 防爆措施。 机车车辆停车及检*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 房、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客货运服务的建(构)筑物等主要处所,均须备 有完好的消防专用器具。 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

带有各种易燃、易爆物质或人员集中,方一发生火灾,如不及时扑灭,危害 极大。为能迅速灭火或避免扩大火灾事故,这些机车车辆均应配备足够数量 的灭火器。灭火器应保证作用良好,有关部门应进行定期检查、更换。 2.客车内的燃煤锅炉、茶炉,餐车低压锅炉、炉灶都应有防火措施。餐 车低压锅炉还需有防爆措施,以保证旅客列车的安全。为防止客车发生火灾、 爆炸事故,确保旅客安全,应经常注意检查车内防火装置及锅炉各阀、表的 作用是否良好,要求各种管路必须通畅。 3.机车车辆停车及检*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 机机房、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客货运服务的建(构)筑物等主要处所,均 应备有完好的防火专用器具,平时不得随意动用,并应定期进行检查。此外, 还应注意保证这些建筑物的通风排烟和消防通道的通畅,这些重要建筑物的 室内装*应采用不可燃和不易燃材料。当有条件时,应逐步建立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高抗突发火灾的能力。 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并定期进行检查,遇有火警,能起到 及时救火的作用,

第28条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 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 进行计量校准。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 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 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 3.轨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设备: 4.*路、桥梁、隧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等固定设备的在*

自动监测设备; 5.车站行车作业监控设备; 6.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设备; 7.列车安全防护预警系统、道口及施工防护设备。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指对铁路运输移动设备、固定设备的运行状态 进行实时监测,对设备故障及时报警,并具有数据记录和存取功能的装置。 安全监测设备应安装在被监控设备上或其附近,一般不参与设备的直接控制, 根据需要可选择车载和地面两种形式。 随着铁路列车运行速度的提高、新技术装备的应用,行车安全监控设备 在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铁路各专业部门运用科技 手段,建立和运用了一大批行车安全监控设备,并且逐步实现了安全监测系 统的网络化、信息化。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保持技术状态完好,以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 根据国家铁路局和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计量检测设备(含器具、仪器)必 须制定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校准,以保证 监测设备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是指安装在机车、客车、货车上,对其本 身运行状态和故障进行监测的安全技术设备。例如机车、货车行车安全监测 诊断系统、客车轴温报警及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列车运行状态信息车载设备、 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等车载设备。车载监测设备对机车和车辆出现的故障 可通过报警提示司机,不直接对列车运行进行控制。 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是指安装在铁路*路两侧地面上,对机车车 辆进行安全监测的技术设备。例如车辆运行品质轨边动态监测系统、车辆轴温 智能探测系统、货车故障轨边图像检测系统、车辆滚动轴承故障轨边声学诊困

系统、客车运行故障图像检测系统等地面监测设备。地面监测设备应满足铁距 限界规定,不得影响行车安全,且便于维*养护。 3.轨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电力贯通(自闭)*等固定设备 的移动检测设备,是指利用安装在移动设备上的装置对固定设施进行监测的 安全技术设备。例如综合检测车、车载式*路检查仪、轨道检查车、电务试 验车、接触网检测车、钢轨探伤车、隧道检查车、隧道限界检测车等。 4.*路、桥梁、隧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等固定设备的在* 自动监测设备,是指安装在地面上,对固定设备进行监测的安全技术设备。 例如信号计算机监测、道岔电气机械状态监测装置、轨温检测与报警、桥梁 监测、路基安全、隧道运营机械通风监控、视频监控、高危路段*路障碍自 动监测预警、信号微机监测、信号设备故障专家诊断、车站信号应急联锁、 电力远动自动监测等系统设备。 5.车站行车作业监控设备,是指安装在车站对站内行车作业进行安全监 控的设备。例如货运站安全监控管理、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危险货物运 输安全监控、铁路限界管理及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调车作业监控系统、货车 装载视频监视系统、铁路散堆装货物运输抑尘智能控制及作业质量监控、车 务远程网络监控、客运站视频监控、牵引变电所远程视频监控、公安编组站 站车安全监控、货场视频监控、调车作业监控货车装载安全状态监测(安全 门)、货车装载安全监控视频系统等设备。 6.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设备,是指对铁路沿*不良地质条件和*路周 边环境等自然灾害进行现场监测的设备。 7.列车安全防护预警系统、道口及施工防护设备,是指列车接近铁路沿 *的平交道口和施工作业位置的安全防护预警系统设备。例如道口自动防护 设备、施工人员对讲机定位设备等

第29条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

检*、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

本条是关于铁路行车安全监测信息共享的规定 将行车安全监测设备监测到的信息及时传输到相关工种和部门,充分实 现信息共享,是保障行车安全、充分发挥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功能和作用、提 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前提。相关单位、部门和工种应打破各自利益界限和部门 专业界限,站在维护铁路总体利益、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的高度, 重视行车安全监测信息共享的重要性,积极主动为信息及时传输和共享创造 条件。为此,应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和沟通平台,协调好信息传输与共享工 作。应建立适应共享信息传输的标准,规范管理,实现行车安全监测信息共 享、资源共享,并做到及时共享和充分共享。信息传输网络应满足信息传输 的要求,并保证网络的畅通。 行车安全监测信息是指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救援及事故 分析等提供的信息,一般不直接控制行车,

第二章*路、桥梁及隧道

第30条为了保证*路、桥隧、路基等设备质量,应设工务段等工务维 *机构。 工务段管辖正*长度,应根据单*或双*、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 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管辖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本条是关于工务维*机构设置的规定 *路、桥隧、路基等设备,是列车运行的基础,是铁路的大型技术设备 其状态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铁路行车的安全和运输效率。 工务维*机构包括工务(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 *段、工务大*段等。为了保持*路、桥隧、路基等设备能够经常处于良好 状态,保证设备质量,使列车按照规定的行车速度安全和不间断地运行,延 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应设立工务(桥工)段,负责*路、桥隧、路基等设备 的计划维*、临时补*和重点病害整治以及巡守工作;设立工务机械段或大 型养路机械运用检*段,配置大型养路机械,负责*路、桥隧、路基等设备 的大*、综合维*。工务机械段或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段还应承担铁路局 工务部门大型养路机械的检*和维护。 工务段管辖区域的划分,应考虑既有铁路和路网规划的结合。工务段的 所在地应考虑位置适中,并且要尽量与机务、车务和电务等站段设在一处, 以利于管理顺畅和职工生活便捷。 工务段管辖正*长度,应根据单*或双*,平原或山区,*路、桥隧、

路基等设备的多少或繁简情况,以及是否便于管理等具体条件确定 双**路的实际长度比单**路增加一倍,正*管辖长度应适当缩短; 山区*路、桥隧、曲*、坡道较多时,质量保持周期较短,养护维*工作量 增大,正*管辖长度应比平原地区适当缩短。管辖范围内如有枢纽或编组站 时,因有联络*、迁回*,而且岔*、站*及道岔也较多,会增加养护维* 工作量和管理上的困难,因此也应适当缩短管辖正*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供应道雄、砂石的采石场(砂场)和设立专 为铁路*路防护和绿化服务的林场

第31条工务维*机构应有机具检*、配件*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 力、机*、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根据养护维 *需要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工务专用机械设备、移动检测设备,以及检* 焊轨基地等。

第32条铁路*路分为正*、站*、段管*、岔*、安全*及避难*。 正*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路。 站*是指到发*、调车*、牵出*、货物*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路。 段管*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路, 岔*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路。 安全*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 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避难*是在长大下坡道上能使失控列车安全进入的*路。

本条是关于铁路*路分类的规定。 铁路*路分为正*、站*、段管*、岔*、安全*及避难*。 1.正* 正*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路。正*可分为区间正* 及站内正*。连接车站的正*为区间正*,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部分为站 为正*。但新建*路直股伸入站内正*外的其他股道时,如股道未按正*设 计(改造),不作为正*管理。 2.站* 车站内除设有正*外,还根据业务性质、运量大小及技术作业的需要, 分别铺设其他配*,这些配*统称为站*,如到发*、调车*、牵出*、货 物*及指定用途的其他*路等。 到发*是指供列车到达、出发使用的*路 调车*是指进行列车编组与解体作业使用的*路 牵出*是指设在调车场的一端,并与到发*连接,专供车列解体、编组 及转*等牵出使用的*路。 货物*是指专供办理货物装卸车使用的*路。 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路,是指站内救援列车停留*、机车走行*、机 车等待*、车辆站**、轨道衡*、加冰*、换装*、货车洗刷*、驼峰迁 回*等。 3.段管* 段管*是指由机务、车辆、供电、工务、电务等段专用,以及动车段(所) 专用,并由其管理的*路。 4.岔* 岔*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往路内外单位()矿企业、砂石场、港湾、 码头及货物仓库)的专用*路。 5.安全*

安全*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 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为特殊用途* 6.避难* 避难*是在长大下坡道上能使失控列车安全进入的*路,为特殊用途* 避难*是为防止长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而设置的,

第33条1、II级铁路区间*路最小曲*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见第

第33条1、II级铁路区间*路最小曲*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见 表和第3表。

第2表铁路区间*路最小曲*半径(m)

表铁路区间*路最大限制坡度(%

第34条车站应设在*路平道、直*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大于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 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 列车的起动。 车站必须设在曲*上时,到发*有效长范围内不得设在反向曲*上,其 曲*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半径,且不得小于第4表中规定的数 值。

第4表车站平面最小曲*半径

本条是关于车站设置对*路条件要求的规定 车站是为了列车停留作业而设置的。客运列车的作业包括旅客乘降、列 车交会及越行、上水作业、大坡道运行安全停留、机车换挂等;货物列车作 业包括列车交会及越行、大坡道运行安全停留、中间站车辆甩挂、机车换挂 等。车站平面布置应考虑列车停车、起动、调车等作业时,司机和行车人员 瞭望信号及邻*行车情况。车站设在*路平道、直*的宽阔处,有利于作业 人员瞭望,同时列车起动条件也好。在山区、城市中心、既有*改建等困难 条件下,经过技术经济比选,车站需要设在曲*上时,应按车站类别和速度 等级选择曲*半径。 车站必须设在曲*上时,到发*有效长范围内不得设在反向曲*上,其 曲*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半径,且不得小于第4表中规定的数 值。 车站到发*坡度设置主要考虑列车和车辆的停留安全、起动条件。根据 车辆起动阻力试验,单辆货车的单位起动阻力最小为1.7N/kN。为保证车辆 不出现溜逸,还需考虑自然界风的影响和邻*列车通过产生的风压力,若综 合风速按8m/s计算,则单位风力约为0.6N/kN。由此可见,当到发*坡度在 1%及以下,风速不超过8m/s时不会发生溜逸,但还应考虑附近列车通过时 *路的振动也会对停留车辆产生影响,故对坡度1%及以下的到发*上停留

的车辆仍需采取防溜措施。车辆停放*宜设在平道上,在困难条件下,可设 在不大于1%的坡道上。 车站设在坡道上不利于列车运行速度控制,对站内停留车辆的安全有 定影响,虽然会让站和越行站不摘去机车也可以保证列车安全,但远期因运 量增加而车站改为中间站时,相邻站设置连续大坡度不利于*路纵断面调整 因此,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 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35条*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路变动时,须 经铁路局批准,但曲*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半径,坡度不得 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路平面及纵断面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 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 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本条是关于保持、变更*路平面及级纵断面有关要求的规定 *路平面和纵断面直接影响铁路运输能力,是决定行车速度和机车牵引 定数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JB/T 1460-2011 滚动轴承 高碳铬不锈钢轴承零件 热处理技术条件,*路平面和纵断面应经常保持原有的标准状态。 但是,经过较长时间的使用,受列车运行的强大压力和冲击以及风砂、雨水 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其*路状态可能会发生局部变动。为防止改变原有*路 技术标准状态,遇改建(改造)区间*路必须变动平面或纵断面时,须经铁 路局批准,但曲*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半径,坡度不得大于 该区间的最大限制坡度,以免影响该区段行车速度和机车牵引定数

*路平面及纵断面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站信号机(包括 接车进路信号机、自动闭塞区间进站信号机前方的通过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 的纵断面,因对列车起动和车站接车有影响,应尽可能不要变动;如有变动, 必须通知机务、运输、工务、电务等有关单位,使各部门都了解变动后的* 路状态,必要时根据变动情况*订《行车组织规则》、联锁关系和各种技术资 料,以确保行车安全。 任何情况,*路平面和纵断面的变动都不得影响和侵入建筑限界。 所谓“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是指从进站信号机设置地点开始向远 离车站方向延伸的一个紧急制动距离的范围,该范围应为在该区段运行的各 种列车紧急制动距离的最大值。

第36条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和机械化作 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间距、电缆槽、 接触网支柱、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 有诈轨道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km/h区段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 1.0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km/h及以下的铁路,位于路堤上的路肩宽度不 应小于0.8m,位于路堑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6m。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 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m。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垫。 路肩标高受洪水或潮水位控制时,其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 侵袭高加维水高再加0.5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 道、栅栏设置、绿色通道建设及防沙工程的要求。

本条是关于路基面的宽度要求的规定。 1.路基形式,垂直于线路中心线的路基截面称为路基横断面。路基按其 横断面形式分为路堤、路堑等。路堤是指路肩高于原地面,以土石填筑方式 构成的路基。路堑是指路肩低于原地面,以挖掘土石方式构成的路基, 2.路基面的宽度等于轨道的道床坡脚间所占的路基面宽度加上两侧的路 肩尺寸,分为区间路基面(包括单线和双线)宽度和站场路基面宽度。 线路等级、正线数目(单线或双线)不同,路基面宽度也不同。路基是 种永久性土工结构物,因此,根据远期采用轨道类型及道床宽度、厚度的不 司要求,路基宽度也不同。路基面应设计为三角形路拱,由路基中心线向两 则设人字排水坡。曲线加宽时GB/T 33641.2-2017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带 第2部分:固定装置强度要求,路基面仍应保持三角形 路基宽度值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 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线间距、电缆槽、接触网支柱和 路肩宽度计算确定。 区间路基面宽度计算公式如下:

单线铁路直线地段标准路基面宽度示意

B = A+ 2x +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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