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T 172-2021 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 绘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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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T 172-2021 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 绘制.pdf

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前提下,宜缩减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分幅宜采用按经纬线自由分幅、沿行政区域界线带状范围走向自北向南或自西 向东进行框幅的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a)同一条行政区域界线选用统一的经差、纬差分幅; 分幅不宜超过最大图廓尺寸范围要求; C 分幅设计应使行政区域界线带状制图范围居于图廓中央; d 分幅后的各详图的图廓尺寸大小一致; e 为满足4.6.2和5.1.2c)的要求,各分幅详图边缘允许有一定重叠,但重叠范围不应超过4.6.2 规定的单侧制图范围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绘制一般需要以下基础资料:勘界协议书、勘界协议书附图、界桩登记表、界 成果表和所需的详图编绘地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绘制应遵循以下步骤: a)分析勘界协议书附图扫描件,定义坐标并进行几何纠正,将扫描件纠正至对应的实际坐标下; b 将纠正后的附图矢量化,利用基础测绘矢量资料,汇总得到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1km或5km 内的数字矢量图; C 输出带状图,并按不同比例尺要求进行分幅: 制作分幅图的图幅、图廓; e)输出详图,

7.1.1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专题要素绘制应遵循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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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政区域界线在详图中突出表示,置于图幅第一平面上,可压盖其他地物、地貌; 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以勘界协议书附图为准; C 行政区域界线采用0.3mm赤金色(M63Y86K5)实线连续绘出; d 以河流、道路等线状地物为界时SN/T 1795.4-2021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 第4部分:需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要求,行政区域界线应沿中心线采集; 以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且地物符号宽度小于1.0mm时,行政区域界线符号在线状地物符号两 侧跳绘。

界桩专题要素绘制应遵循以下规则: a)界桩符号为直径2mm的圆环,以其圆心为定位点,颜色为金黄色(M60Y100); b)界桩点按真实坐标位置表示的,在其符号中心加绘直径为0.5mm的圆点; c 界桩点不按真实坐标位置表示的(如移位表示),其符号中心不加绘圆点: d)在界桩点附近适当位置注出界桩编号,注记颜色为黑色(K100)

双方认定的行政区域飞地应按勘界协议书附图如实表示,并加注实际管辖的政区名称,名称文 地面积大小适当缩放。注记注不下时可在飞地旁加注政区名称

要素关系处理应遵循以下规则: a)在遇到按实地位置绘制的单立界桩符号时,行政区域界线应连接在界桩符号上; 在遇到不依比例尺绘制的单立界桩符号时,行政区域界线与界桩点应至少空出0.2mm; 公路与虚线路交接时,应保持虚线路的实部相交; 各要素符号除充允许交义和接合外,其间隔不应小于0.2mm,在要素符号密集的情况下,充许符 号尺寸缩小表示; 界桩点间距很小而出现重叠时,可采用保持点位,缩小符号或移位表示的办法进行处理,同 时应协调处理界桩与界桩、界桩与周围地物的相互关系; 河流和道路重叠时,河流位置不变,道路移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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