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DGJ 08-20-2019 住宅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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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DGJ 08-20-2019 住宅设计标准.pdf

2. 0.11 室内净宽

墙(柱)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

2.0.14中高层住宅

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DL/T 321-2012 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与厂内设备及系统通信技术规定2. 0. 17塔式住宅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 房组织成一个独立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 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人各套住房,且至 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 住宅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 梯的住宅。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或三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 行的坡道。

3.1.1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意建筑与自

1.1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 和谐,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 流,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

3.1.2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除应

3.1.3住宅建设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

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一55的要求,配

3.1.4住宅建设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

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一7的要求,配置与居住规 模和标准相对应的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并按相关规定配 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采用机械式停车库的,其设计应符合 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程》DGJ08一60 的要求。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上 海市的相关规定。

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 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一103中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 者的特殊使用要求。

3.1.6居住区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建筑单体设计、绿化环境 设计等内容应满足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3.1.6居住区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建筑单体设计、绿化环

设计等内容应满足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3.1.7全装修住宅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全装

7全装修住宅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全装 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G/TJ08一2178的相关规定。

3.2.1住宅的建筑间距和日照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有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I 31962的相关规定。无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达 标后排放。

3.3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小区内应设有消防车道, 其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9m,其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 不应小于12m×12m。 2高层住宅应设有环形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内径)不应 小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 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登高操作面,其尽端式消防 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 小于18m×18m。

个应小 2高层住宅应设有环形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内径)不应 小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室少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 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登高操作面,其尽端式消防 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 小于18m×18m。 3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2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3.3.2联体的住宅群,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 过220m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 1应沿建筑群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 筑的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旁应设置 室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置与两条车道连通的人行通道(可利用 楼梯间),其间距不应大于80m。 3.3.3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 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

3.3.2联体的住宅群,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

1应沿建筑群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 筑的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旁应设 室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置与两条车道连通的人行通道(可利 楼梯间),其间距不应大于80m。

3.3.3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

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 物;消防车道靠近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 5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3.3.4高层住宅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

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高度 不大于50m的高层住宅,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

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场地与高层住宅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 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人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 高度大于50m的高层住宅,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 和10m。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 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 于3%。

沟、水池等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车登 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的顶板荷载计算应考虑消防 登高车的压力

3.3.6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

3.3.6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消防车登高操

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处应设置明显标识

4.1.1住笔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 阳台等基本空间,并可结合住宅装修因地制宜设置贮藏空间。 4.1.2住宅套型设计应以小套、中套为主。小套建筑面积应在 60m以内,中套建筑面积应在90m²以内,建筑面积大于90m²的 应为大套。小套、中套、大套的居住空间个数宜符合表4.1.2的 规定。

表 4.1.2套型分类

4.1.3每套住宅出入口宜设过渡空间。 4.1.4小套、中套宜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宜有两个居住空间 南或南偏东30°~南偏西30°

或南偏东30°~南偏西30°

4.1.5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低层、多层住宅卧室、起居室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 房间地板面积的1/15;中高层、高层住宅卧室、起居室的通风开口 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 且不得小于0.60m。 3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4.1.6套型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T50002的相关规定。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洁污分离、动静 分离。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间 和私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

4.3.1起居室的使用面积,小套、中套不应小于12m,大 小于14m。

4.3.2起居室的短边轴线宽度宜为3.60m~4.20m。 4.3.3起居室内门洞设置应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开 可起居室门的数量,且至少一侧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 3.00m。

4.3.2起居室的短边轴线宽度宜为3.60m~4.20m。

向起居室门的数量,且至少一侧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 3.00m

4.4.1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小套不 应小于4.0m²,中套不应小于5.0m²,天套不应小于5.5m。 4.4.2低层、多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中高 层、高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开向公共外廊的 窗户,但不得开向前室或楼梯间。 4.4.3厨房应设置排油烟道。中高层、高层住宅应设置垂直排 油烟道

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2.10m。

4.5.1住宅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

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当套型内仅设有一个卫 间时,宜采用分离式布置。三件卫生设备集中布置的卫生间的 用面积不应小于3.5m

4.5.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有多个卫生间时,至 应有一间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手 气措施

4.5.5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

上层。当布置在本套内其他房间的上层时,应采取防水、隔声和 便干检修的措施

施,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以 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08一103的 相关规定,

4.6.1住户出人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

4.6.1住户出人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 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 宽不应小于0.90m。

2层。 2低层住宅每套所跨跃的楼层不应超过3层。 4.6.31 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侧临空时,不应小于0.80m;当两 侧有墙时,不应小于1.00m。 2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 扇形踏步自最窄边起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3楼梯应设扶手。 4楼梯平台部位的净高不应小于1.90m;楼梯梯段部位的 净高不应小于2.00m。 4.6.4住宅户内最远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 大于表4.6.4的规定。

4.6.3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最远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4.7.1住宅主要阳台的净深不应小于1.30m。住宅外墙面凹口 净宽不宜小于1.80m,且深度与开口宽度之比宜小于2。 4.7.2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 1.10m。100m及以上的住宅,位于100m高度以上的阳台应为封 闭阳台,

小于阳台尺寸的雨罩。设置露台的,雨罩深度不应小于1.30m 相邻住户的毗连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f././ 阳合应预留洗衣机、污洗池等设施设置的位置。 4.7.8燃气管、避雷装置等垂直管线,当安装在室外临近阳台或 窗的部位时,应有防攀登措施

4.8.1住宅层高宜为2.80m,且不应大于3.60m。 4.8.2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 应低于2.2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8.3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1.1高层住宅至少应有1部楼梯通至屋顶平台,通至屋顶平 台的门宜为普通玻璃门,且朝屋顶方向开启。单元式住宅各单元 的楼梯间宜在屋顶连通,当每单元只设1部楼梯时,楼梯间应 屋顶连通

5.1.2设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住宅,屋顶层电梯机房等房间的 门不应开在楼梯间、前室内。

5.1.2设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住宅,屋顶层电梯机房等房间的

1楼梯的梯段净宽,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小于1.00m,中高 层、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10m,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不应小于 1.20m。 2通过底部楼梯直接进人楼层套型的叠加式住宅,梯段净 宽不应小于1.00m。 3楼梯平台净深不应小于楼梯的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 1.20m。 4当住宅楼梯开间为2.40m时,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 1.30m。

5.1.4当住宅单元采用剪力楼梯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1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应小于1.30m。 2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不宜设置剪刀楼梯间。 5.1.5 当每单元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时,2个安全出口应能通 过公共区域进行自由转换,且楼层任一点应可通至所有安全出口。

5.1.6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

5.1.6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 前室等需要设置防排烟设施的部位,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相关规定。

5.2.1多层及以上住宅每

5.2.1多层及以上住宅每单元应设置电梯,并应满足

1十二层以下(不包括十二层)应设置至少1台电梯。 2除本标准第5.3.3条的情况外,十二层至十八层的高层 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2台电梯。 3十八层(不包括十八层)以上高层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 2台电梯。 4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厅应满 足担架通行要求。 5单元门厅、电梯厅净高不宜小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小 于2.20m。 5.2.2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住宅的电梯设置除满足第5.2.1 条规定外,其设置数量还应经过计算确定。 5.2.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5.2.4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停靠,且每台电梯 应通至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功能仅为自行车库或设备用房 时,至少1台电梯宜到达该层面。 5.2.5设置电梯的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1台无障碍电梯,每 层均可直达户门,

5.3.1住宅公共部位的走廊,其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 低于2.20m。 5.3.2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2个防烟楼梯间的 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 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

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 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 5.3.3十二层至十八层住宅,当每单元设置1台电梯时,应在单 元与单元之间设置连廊,并应在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每三层相邻 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连廊应有顶盖,其 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每单元每层不超过2 套的十三层至十四层(不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开空 间)的单元式住宅,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 5.3.4设置无障碍出人口及无障碍电梯的住宅,人口至电梯、电 梯至户门之间的通道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12相美顿

元与单元之间设置莲廊,并应在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每三层相 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连廊应有顶盖, 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每单元每层不超过 套的十二层至十四层(不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散开 间)的单元式住宅,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

梯至户门之间的通道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E 50763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一103的相关规定。

5.4.2除可燃气体管道并外的其他管道并,可设在前室、合用前 室内,其检修门应为丙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 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5.5.1有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应设置轮椅坡道。

5.5.1有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应设置轮椅坡道。

5.5.2未设置电梯的低层住宅应按出入口总数10%的比例设置 轮椅坡道。当设置有无障碍住房时,其出入口应设置轮椅坡道。 5.5.3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信报箱、信报间或信报柜,投入口应 设在门禁区域以外。 5.5.4住宅出入口应有防雨措施。

GB50016的规定。

GB50016的规定。

住宅的性质进行相适应的装饰

5.7.2住宅外墙饰面宜用涂料

5.7.3装修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5.8.1当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

8.1当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

些层按其层嵩总和除以3m进行折算。折算的层数,当余数大于 或等于1.50m的,建筑层数应按1层计算;余数不足1.50m的不 计入建筑层数。

5.8.2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4m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

层套的跃层式住宅或底层设有开空间时,在满足结构、日照 的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层后,对照本标准其他条文的规 定设计。

5.9.1避难层(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同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按3人/m计算;避难层(间)的净高不 应低于2.20m。 2避难区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 他门洞。设备间的检修门应开问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 炸区。 3除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区内。 4避难层(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0m,与相邻 外墙开口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50m。

房间宜对应住宅的消防车登高场地布置,直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6物理与室内环境性能设计

·,任应有长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相关规定。 6.1.2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及楼板构件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 十频谱修正量(R.十C)应大于45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 板构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十频谱修正量(R.十C)应大于 51dB,外墙构件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十频谱修正量(R十C>) 应大于等于45dB。卢内卧室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十频谱修 正量(Rw十C)应大于等于35dB,卢内其他分室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评价量十频谱修正量(R十C)应大于等于30dB。 6.1.3现场相邻两户之间的空气声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评价量 十频谱修正量(D,T,w十C)应大于等于45dB,现场分隔住宅和非居 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计权声压级差评价量十频谱修正量 (DaT,w十Ct)应大于等于51dB,现场外墙的空气声计权标准化声 压级差评价量十频谱修正量(DnT十C)应大于等于45dB。 6.1.4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的外窗,在交通干线两侧其空气声计 权隔声量评价量十频谱修正量(R,十Ct)应大于等于30dB,其他 应大于等于25dB。 6.1.5面临走道的户门,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十频谱修 正量(R十C)应大于等于25dB。 6.1.6全装修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的分户楼板构件计权规 范化撞击声压级(Lnw)应小于65dB,现场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L)应小王等干65dB

6.1.7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紧邻起居、餐厅等其他居住空

6.1.7电梯并道不应紧卧室。紧邻起居、餐厅等其他居任空 间时,应采取隔声措施。 6.1.8水泵房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内;当设在住宅建筑内时,卧室、书 房、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本标准第6.1.10条的规定。 6.1.9卫生洁具坐便器排污管道应进行减噪设计。 6110案内允许噪声级.卧空尽间不应太王 45dB(A),夜间不

6.1.9卫生洁具座便器排污管道应进行减噪设计。

6.2.1住宅建筑和围护结构的热工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 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205的相关 规定。

6.2.2住宅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应有保温措施,屋面、外墙、架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上海市工程 设规范《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技术规程》DGJ08一2164和 关文件的规定。

6.2.4住宅建筑外窗外遮阳装置,应满足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

6.2.4住宅建筑外窗外遮阳装置,应满足国家和上海市现行 关标准要求

6.3.1室内装修材料及装修工艺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6.3.2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 关标准要求

7构配件设计7.1门窗7.1.1住宅分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上端不应开气窗。7.1.2建筑外窗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DG/TJ08一2242的相关规定。7.1.3住宅底层的外窗和阳台门、开向公共部位或走廊的窗以及外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m时,应采取防卫措施。7.1.4临空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当设置凸窗时,其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2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0m3如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开启扇窗洞口处应有防护设施设置。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4临空外窗处的防护设施设计宜与窗一体化设置。7.1.5套内门洞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户门不应小于1.00m,分户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卧室门不应小于0.95m。2厨房门、单扇阳台门不应小于0.80m;卫生间门不应小于0.75m。3贮藏室门不应小于0.70m。7.1.6套内门洞口高度,除贮藏室门洞口不应小于2.00m外,其—21—

余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设有气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 2.40m。 7.1.7公共部位走廊的门的净宽应能满足消防疏散最小净宽的 要求。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10m,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首 层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0m。套内面向公共部位、走 廊或凹口的门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公共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 妨碍交通,

7.2.1信报箱、信报柜、信报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及《住宅信报箱》GB/T242 的相关规定。

收相收起、拍权级直位付充物 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及《住宅信报箱》GB/T24295 的相关规定。 7.2.2信报箱应设在明显、便于投递的位置,并宜选用嵌人式。 7.2.3设有电控总门的住宅,当信报箱设置在总门外时,应有防 雨措施。

7.2.2信报箱应设在明显、便于投递的位置,并宜选用嵌入式。 7.2.3设有电控总门的住宅,当信报箱设置在总门外时,应有 雨措施,

7.2.4高层住宅底层设置管理值班室时,宜结合管理值班室

7.2.5小区内宜预留智能快件箱设置的位置、电源,智能快件箱

7.2.5小区内宜预留智能快件箱设置的位置、电源,智

宜设置在住宅小区内具有便捷使用通道的地面层,方便邮件、 件的收投。智能快件箱的投递口位于室外时,应有防雨措施。

7.3排油烟道、排气道

7.3.1厨房垂直排油烟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

7.3.1厨房垂直排油烟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 确定。厨房垂直排油烟道应有防止油烟回流和串烟的措施并能 方便检修、清洗。

7.3.2 厨房垂直排油烟道应独立设置。出屋顶口应安装无动力 风帽。

7.3.3高层住宅厨房垂直排油烟道、卫生间排气道应采用不燃 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每户排油烟口应有防火隔离 措施。

7.3.4厨房水平排油烟道的设计,应隐蔽、美观并有防止交叉污 染的措施。

7.4楼地面、屋面、墙身

QDPD 0001S-2015 大理市普度粮油有限公司 米线、饵块、酿酒用米7.4.1底层卧室、起居室等居住空间地坪应有防潮的措施。 宅套内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宅套内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7.4.2无地下室住宅底层厨房、卫生间、楼梯间必须采用回填土 分层夯实后浇筑的混凝土地坪。 7.4.3与燃气引入管贴邻或相邻,以及下部有管道通过的房间, 其地面以下空间应采取防止燃气积聚的措施。 7.4.4厨房、卫生间、太阳能热水器放置区楼板及卫生间墙身应 设防水措施。 7.4.5低层、多层住宅屋面宜设计为坡屋面;如果设计为平屋 面,宜布置屋顶绿化。 7.4.6住宅中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与屋面或墙面统一设

分层夯实后浇筑的混凝土地坪。

7.4.5低层、多层住宅屋面宜设计为坡屋面;如果设计为平 面LY/T 3052-2018 桑树栽培技术规程,宜布置屋顶绿化

7.4.6住宅中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与屋面或墙面统一设

1空调室外机座板的设置应安全及便于空调室外机的安装 和维修保养。 2空调室外机座板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兼顾美观、适用、 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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