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2015.06.01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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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2015.06.01实施.pdf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图示】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图示1】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 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图示2】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 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示3】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 10借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图示】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图示1】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 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图示2】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 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示3】

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除外

GB/T 711-2017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表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内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 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 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3m。【图示】

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图示1】,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 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图示2】。

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 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按其中 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²)时,可成组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 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 第3.4.1条的规定确定。【图示】 3.4.9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 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 成区内。 3.4.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 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 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 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 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 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 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 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 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3.4.12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 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 防火间距要求。

3.5.3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 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 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 火间距可不限:【图示1】【图示2】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 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 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图示3】【图示4】 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4的规定。

表3.5.4粮食简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简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3.6.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图示1】。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溃的措施【图示2】 3.6.13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图示1】。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图示2】。 3.6.14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品的仓库,要 求设置防止水浸渍的设施,如使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仓库屋面严密遮盖,防止 渗漏雨水,装卸这类物品的仓库栈合有防雨水的遮挡等措施

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图示】 表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 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图示1】。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 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 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蔬散人数最多一层的 疏散人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 宽度不应小于1.20m。【图示2】 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 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表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 最小疏散净宽度

3.8.3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图示11: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图示2】。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 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图示3】 3.8.4冷库、粮食简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等标准的 规定。 3.8.5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6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高层仓库的蔬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8.8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甲、乙、内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甲、乙、内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一般规定 4.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 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图示】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O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4.1.4甲、乙、内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 条的规定。

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 诸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图示1】: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图示2】。 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 现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图示3】 1.2.4甲、乙、内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 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澄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 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表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Pa)的乘积计算。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 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4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容积不大于20m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3.2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 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自不应小于20m

4.3.5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

表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4.3.7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4.3.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 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

匕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夜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1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

生: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销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2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总容积不大于400m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4.4.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4.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 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储罐与泵的防火间距不限。 4.4.4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的规定。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 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4.4.5I、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 积不大于1m㎡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4.5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4.6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性非实体围墙

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性非实体围墙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或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低于0.6m的围墙。

4.5.1露天、半需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露天、半露天粘杆、芦第、打包废纸等材料 的正%W小m:与 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手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或一个秸杆、芦第、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璀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2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 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露天、平露天秸杆、芦第、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 的 防火间距可根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表4.5.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5民用建筑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 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 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 1. 1 民用建筑的分类

表5.1.2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5.2.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 内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图示1】,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 的有关规定。

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5.2.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 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 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2.4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图示】 5.2.5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5.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充许减小的条 件时,仍不应减小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散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 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图示1】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 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2】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 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汉设置在一、二耐火等级多层建筑首层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

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 不大于20000m的区域【图示1】。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散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 进行连通【图示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散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图示3】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图示4】 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2】

5.4.1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图示】 5.4.3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图示1】。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图示2】: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图示31。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图示4】

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图示11: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应为单层【图示2】: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图示3】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图示4】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图示5】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图示6】 5设留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宣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蔬敢楼梯

先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 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独立建造层数恶求

5.4.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图示1】: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 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图示2】: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图示3】。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 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图示4】

5.4.8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 层及以上楼层【图示1】。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2】【图示3】: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火火系统。

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柔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 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图示3】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图示1】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图示1】【图示2】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图示3】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图示2】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 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示1】【图示2】【图示3】

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 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 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 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 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 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 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 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 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 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 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 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 全疏蔬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 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 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 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 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 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图示1:确需贴邻民用建筑 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图示21;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 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图示3】,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图示4,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 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图示5】。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图示6】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图示7】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 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图示7】【图示8】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 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9】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图示10】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 施。【图示10】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火火系统时,应设 置自动喷水火火系统。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确需设置在民用建筑内时

5.4.15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图示1】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图示2】 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5.4.16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增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 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5.4.17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 时,应来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图示1】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²、不大于4m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图示2】

.4.17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HG/T 2143-2012 搪玻璃设备 管口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图示2】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图示1】【图示2】 6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图示2】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图示1】【图示2】 6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流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 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图示1】【图示2】【图示3】【图示4】

5.5.3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 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图示】

5.5.4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 设施。【图示】

5.5.7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 方GB 1886.126-2015 食品添加剂 乙酸芳樟酯,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 摊。【图示】

I公共建筑 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图示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蔬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图示2】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 定的公共建筑。【图示3】

表5.5.8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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