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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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2012.pdf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1在进行车库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车库的位置、防火间 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 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 确须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 2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1除楼梯间外的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6m的水平距离。 当车库与甚它建筑物贴邻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防 火分隔。 4.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 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5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IⅢI、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 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库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 养老院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6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 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6.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6.2 2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 气瓶库; 4.1.6.3 一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超过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1.6.4 面积不超过50200m²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7地下、半地工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 存室。 4.1.8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9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0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 汽车库、修车库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11I、II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2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正下 方。

4.1.3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 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 确须组合建造时CECS 335-2013 酚醛泡沫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 2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1除楼梯间外的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6m的水平距离。 当车库与其它建筑物贴邻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防 火分隔。 4.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 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5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IⅢI、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 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库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 养老院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6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 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6.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6.2 2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 气瓶库; 4.1.6.3 一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超过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1.6.4 面积不超过50200m²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7地下、半地工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 存室。 4.1.8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9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0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 汽车库、修车库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11I、II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2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正下 方。

4.2防火间距4.2.1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表4.2.1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防火间距(m)汽车库、修车库、厂房、仓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车库名称和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二、二级7汽车库911三级91113续表4.2.1一、二级修车库101214三级121416停车场6810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2②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3③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4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4.2.2相邻两座车库或车库与相邻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其防火间距可按以下规定执行:当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但不应小于4m。4.2.3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应小于4m。4.24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极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4.2.3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4.2.4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6的规定。表4.2.46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m)总容量(m²)汽车库、修车库名称停车场一、二级三级1~50121512 51~2001520易燃液体储罐15201~10002025201001~50002530255~25012 1512 251~10001515可燃液体储罐1001~50002025205001~25000253025≤1000121512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1001~10000152015>10000202520液化石油气储罐1~301820187

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 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 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的易燃液体按5m的可燃液体计算。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虫湿式可燃气 体储罐的规定值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执行本表中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中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值。固定 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Pa)的乘积 计算。 4 小于1㎡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 甚防火间距可不限。

4.2.7小于1m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 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4.2.6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9的规定 表4.2.69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m)

4.2.71车库与燃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 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2.811车库与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库设计规范》GB5007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 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912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6m。 4.2.10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地面停车场与建 筑的防火间距确定。

4.2.710车库与燃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 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2.811车库与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库设计规范》GB5007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 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912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6m。 4.2.10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地面停车场与建 筑的防火间距确定。

4.3.1I、II类地上的汽车库、和修车库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 可沿建筑物的一两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可利用交通道路。 4.3.2消防车道的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 4.3.3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宜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 车的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18m×18m。 4.3.43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 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 的压力。

5.1.1除5.1.4外的汽车库设应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2防火墙和、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5.2.1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筑在 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 5.2.2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 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 5.2.3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 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0.5m。 5.2.4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 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的采光 窗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受距离的限 制。 5.2.5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 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5.2.6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5.2.7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 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设置在停车区域上的防火卷帘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

5.2.1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筑在 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 5.2.2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 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 5.2.3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 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0.5m。 5.2.4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 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的采光 窗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受距离的限 制。 5.2.5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 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5.2.6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5.2.7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 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设置在停车区域上的防火卷帘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

5.3电梯并、管道并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开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0h的不燃烧体, 5.3.2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采用相当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 火封堵材料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除散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 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 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5.3.4汽车库、修车库的内部装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执行。

5.3.1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开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0h的不燃烧体 5.3.2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采用相当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 火封堵材料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除散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 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 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5.3.4汽车库、修车库的内部装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执行。

6.0.1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 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

Ⅱ、Ⅲ、V类尖修车库。 6.0.107【、I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 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2个,汽车库内的 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1个。 6.0.11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IV类的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垂直汽车 专用升降梯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其升降梯机的数量不应少于两2台,停车数少于1025辆的时, 可设一1台。 6.0.12可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m,双车道不宣应小于75.5m。 6.0.1310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411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2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时,可设 一一个疏散出口 6.0.1512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 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6.0.1512的规定。 注:一次出车系指汽车在启动后不需调头、倒车而直接驶出汽车库。 表6.0.1512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水平距离(m)

表6.0.1512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水平距离(m)

爱气片等突出物时,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应从其凸出

7.1.13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项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应能储存 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时,仍可按18m确定。消防用水量 与其他用水合并用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他用的技术措施。 7.1.14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其每个消火栓处均应设置直接启动 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置保护按钮的设施。 7.1.15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2.00h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 用水量总量之和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 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 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7.1.16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 高度不得超过6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他用的技术措施。 严寒或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7.3.2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 停留的机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气体 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执行。 7.3.3设置泡沫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 7.3.4除机械式汽车库外,车库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7.3.2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 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气体 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执行。 7.3.3设置泡沫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动喷水灭 火系统。 7.3.4除机械式汽车库外GB/T 34910.1-2017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与评估指南 第1部分:总则,车库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8.1.1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8.1.2需要采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采用集中采暖方式: 8.1.2.1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8.1.2.2I、II、IⅡI类汽车库: 8.1.2.3I、II类修车库。 8.1.3IV类汽车库、IⅡI、IV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 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仓库布置。 8.1.4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 快站设计规范》GB50031的有关规定执行。 8.1.5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满 足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防 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8.2.9口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 时设置进补风系统,且送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0.1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 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 用升降梯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9.0.1.1I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梯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 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9.0.1.II、IⅡI类汽车库和I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IV类汽车库和I类、II类、IV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9.0.2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 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消防用电设备 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9.0.3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当采用防火电缆时, 应敷设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线槽内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其敷设应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0.4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除停车数量不超 过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标志。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 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30min。 9.0.5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x。 疏散指示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项部或: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通道及其转 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 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 规定执行。 9.0.7除散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以外的1类汽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 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下列汽车库、修车库, 应设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I类汽车库、修车库: 2IⅡI类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II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机械式汽车库: 5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9.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执行, 9.0.9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开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以及设有置防火卷帘、防排烟设施的汽车库 格庆应设思上水报数系宏联动网迅部

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开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NY/T 2764-2015 金陵黄鸡配套系,下列汽车库、修车库, 应设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I类汽车库、修车库 2I类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I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机械式汽车库: 5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9.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执行。 9.0.9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开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以及设有置防火卷帘、防排烟设施的汽车库、 修车库应设置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 9.0.109设有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 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02条文中指定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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