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住宅体系设计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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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住宅体系设计规程.pdf

注:计算现浇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和偏心受压构件时,如截面的长边或直径小于300mm,表中数值应 乘以系数0.8;当构件质量(混凝土成型、截面和轴线尺寸等)确有保证时,可不受此限。 3.1.4混凝土受压或受拉时的弹性模量E.应按表3.1.4采用

注:计算现浇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和偏心受压构件时,如截面的长边或直径小于300mm,表中数值应 乘以系数0.8;当构件质量(混凝土成型、截面和轴线尺寸等)确有保证时,可不受此限, 3.1.4混凝土受压或受拉时的弹性模量E.应按表3.1.4采用

3.1.4混凝土弹性模量(×10*N/mm²)

FZ/T 54051-2012 有色聚对苯二甲酸-1,3-丙二醇酯(PTT)牵伸丝表3.1.4混凝土弹性模量(×10*N/mm²)

注:当采用引气剂及较高砂率的泵送混凝土且无实测数据时,表中C50~C80的E。值应乘以折减系数 0.95。

0.95。 3.1.5混凝土的剪变模量G。可按本规范表3.1.4数值的0.4倍采用,混凝土的泊松 比V可采用0.2。

3.2.1钢材宜采用Q235钢、Q345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碳 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当有可靠 根据时,可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 3.2.2承重结构的钢材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连接方法、环境温度以 及构件所处部位等不同情况,选择其牌号和材质,并应保证抗拉强度、伸长率、 屈服强度、冷弯试验、冲击韧性合格和硫、磷含量符合限值。对焊接结构尚应保 证碳含量符合限值。结构采用的钢材强度设计值,不得小于表3.2.2的规定

3.2.3抗震结构钢材的强屈比不应小于1.2;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伸长率应大于 20%:应有良好的可焊性

3.2.3抗震结构钢材的强屈比不应小于1.2;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伸长率应 20%:应有良好的可焊性

3.2.4承重结构处于外露情况和低温环境时,其钢材性能尚应符合耐大气腐蚀和 避免低温冷脆的要求。

3.2.5钢结构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手工焊接用焊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 或《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选用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相匹配; 2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焊 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或《气体保护焊用钢丝》 GB/T14958)的规定。

3.2.6钢结构螺栓连接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3.2.8普通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N/mm²)

表3.2.9普通钢筋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注:1.钢筋混凝土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构件的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大于300MPa时,仍应按 300MPa取用

表3.2.10普通钢筋的弹性模量(N/mm²)

注:板的导热系数指标不适用于采用CO,发泡的制品

1用于防水混凝土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品种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 应经试验确定: 2)在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应按介质的性质选用相应的水泥品种: 3)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并不得将不同品种或强度等级的水 泥混合使用。 2防水混凝土选用的矿物掺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的品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1596)的有关规定,粉煤灰的级别不应低于II级,烧失量不应大于 5%,用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0%~30%,当水胶比小于0.45时,粉 煤灰用量可适当提高; 2)硅粉的品质应符合表3.4.1的要求,用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5%;

表3.4.1硅粉品质要求

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有关规定; 4)使用复合掺合料时,其品种和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用于防水混凝土的砂、石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坚固耐久、粒形良好的洁净石子;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mm, 泵送时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输送管径的1/4;吸水率不应大于1.5%; 不得使用碱活性骨料;石子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 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2)砂宜选用坚硬、抗风化性强、洁净的中粗砂,不宜使用海砂;砂的质 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的有关规定。 4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 勺有关规定。 5防水混凝土可根据工程需要掺入减水剂、膨胀剂、防水剂、密实剂、引气 剂、复合型外加剂及水泥基渗透结晶型材料,其品种和用量应经试验确定,所用 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 6防水混凝土可根据工程抗裂需要掺入合成纤维或钢纤维,纤维的品种及掺 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7防水混凝土中各类材料的总碱量(Na20当量)不得大于3kg/m:氯离子含量

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0.1%。

表3.4.2防水砂浆的主要性能要求

主:1.浸水168h后拉伸强度和断裂伸长率是在浸水取出后只经擦干即进行试验所得的值

2.耐水性指标是指材料浸水168h后取出擦干即进行试验,其粘结强度及抗渗性的保持率。

3.5.1纤维增强塑料(FRP)连接件宜采用单向粗纱与多向纤维布复合而成,纤维体 积率不小于40%。连接件材料性能指标不宜小于表3.5.1值。

表3.5.1纤维增强塑料(FRP)连接件材料性能指标

3.5.2其他材料的性能尚需满足相关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装配整体式住宅设计应符合《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的规定; 设计应严格按照建筑模数制要求,采用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的设计方法实现尺寸 协调。

4.2.2模数协调内容

1应用模数数列调整装配整体式住建筑与部件的尺寸关系,优化部件的尺 寸与种类。 2部件组合时,能明确各部件的尺寸与位置,使设计、制造与安装等各个部 门配合简单,达到装配整体式住宅设计精细化、高效率和经济性

装配整体式住宅宜采用2M+3M(或1M、2M、3M)灵活组合的模数网格进 行设计,以适应墙体改革,满足住宅建筑平面功能布局的灵活性,达到模数网格 的协调。

4.2.4装配整体式任宅采用以基准面定位的主体结构,其平面布局中所涉及的即 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及公共部位的楼梯间等宜采用模数网格来表示。模数 网格与主体结构构件尺寸之间可灵活叠加设置。 4.2.5框架结构柱子间设置的分户墙和分室隔墙,一般宜采用中心线定位法。当 隔墙的一侧或两侧要求模数空间时宜用界面定位法。

4.3.1装配整体式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储 藏室或壁橱、阳台或阳光室等基本空间。 4.3.2装配整体式住宅应以小套、中套为主。小套、中套及大套的居住空间数宜 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装配整体式住宅套型分类

4.3.3装配整体式住宅套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的要求,宜做到套型平面内基本间、连接构造、各类预制构件、配件及各类设备 管线的标准化和系列化;采用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组成多样化的住宅建筑系 列。 4.3.4装配整体式住宅厨房与卫生间平面功能分区力求合理,并符合建筑模数制 要求。设计应考虑住宅厨房与卫生间设备、橱柜产品及其管线合理布置,优先采 用标准化的预制卫生盒子间及标准厨房整体橱柜。 4.3.5装配整体式住宅公共部位的设计应满足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住宅设计强制性 条文的规定

4.4.1装配整体式住宅的框架结构和剪力墙结构、围护结构系统、以及公共楼梯、 阳台、隔墙、空调板等配套构件宜采用工厂化加工的标准预制构件。根据预制装 配住宅生产和施工条件,也可采用部分现浇、部分预制的装配整体式施工方式。 4.4.2装配整体式住宅的厨房、卫生间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卧室、起居 室宜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叠合楼板形式。 装配整体式住宅底层卧室、起居室等居住空间地坪应有防潮的构造措施。底 层厨房、卫生间和楼梯间必须采用回填土分层夯实后浇筑的混凝土地坪。此外, 与燃气引入管贴邻或相邻,以及下部有管道通过的房间,其地面以下空间应采取 防止燃气积聚的措施。 4.4.3预制外墙板构件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模数,并结合外墙板外饰面材料及所设 置的门窗框的位置,统一由工厂制作完成。为简化预制外墙板构件并节约能源, 预制外墙板不宜采用凸窗台的做法。

4.4.4预制外墙板的热工设计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住宅建筑节能的标准。设 计宜优先采用预制夹芯复合外墙板构造形式;对围护结构中局部设置的现浇剪力 墙可采用现场内敷保温板材构造形式,构造设计对围护结构的热(冷)桥部位应 有保温措施。 4.4.5预制外墙板的接缝设计应分别满足结构、热工、防排水、防火及建筑装饰 等要求,并结合本地材料、制作及施工条件进行综合考虑 4.4.6预制外墙板的接缝(包括女儿墙、阳台、空调外机隔板、勒脚等处的水平 缝、竖缝和十字缝)及门窗洞口处应作防排水处理。并根据预制外墙板不同部位 接缝的特点及风雨条件选用构造防排水、材料防排水或构造和材料相结合的防排 水系统。 4.4.7预制外墙板接缝采用构造防水时,水平缝宜采用企口缝或高低缝,竖缝宜 采用双直槽缝,并在预制外墙板十字缝部位每隔三层设置排水管引水外流 4.4.8预制外墙板接缝采用材料防水时,必须使用防水性能、耐候性能和耐老化 性能优良的硅酮防水密封胶作嵌缝材料,以保证预制外墙板接缝防排水效果和使 用年限。板缝宽度不宜大于20mm,材料防水的嵌缝深度不得小于20mm, 注:预制外墙板接缝的嵌缝材料应在弹塑性、耐久性、耐热性、抗冻性、粘结性、抗裂性等 方面满足接缝防排水要求。 4.4.9预制外墙板接缝采用构造和材料相结合的(如弹性物盖缝)防排水系统时 其接缝构造和所用材料应满足接缝防排水要求。 4.4.10用于装配整体式住宅室内隔墙系统应分别满足隔声、防水和防火安全等技 术性能,减轻自重,并有利于建筑工业化的发展。对室内分户墙的设计应分别满 足住宅建筑隔声性能和防火要求;室内分室墙宜采用轻质隔墙,构造设计应满足 防火和隔声要求;用作厨房及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分隔墙应满足防水、防火要求 并加强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4.5.1装配整体式住宅装修、饰面,应结合本地条件采用耐久、防水、防火及不 易污染的材料与做法,体现装配整体式住宅建筑的特色。

4.5.2装配整体式住宅墙板外饰面及门窗框宜在工厂加工完成。 4.5.3装配整体式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与建筑设计同步完成。 4.5.4装配整体式住宅室内装修的主要标准构配件宜以工厂化加工为主,部分非 标准或特殊的构配件可由现场安装时统一处理。 4.5.5装配整体式住宅公共部位的门厅、电梯厅及楼梯间的地面、墙面和顶面宜 根据住宅的性质进行相适应的装修。 4.5.6装配整体式住宅分户墙上两侧暗装电气设备不应连通设置。住宅分户墙与 分室墙板设计应满足结构、隔声及防火要求。 4.5.7固定各种建筑装修和设备时,宜采用膨胀螺栓固接或钉接、粘接等固定法,

装配整体式住宅室内应有良好的声环境、光环境、热湿环境及空气质量,为 居住者提供安全的、舒适的、健康的、便捷的、和谐的居住环境

1装配整体式住宅应有良好的声环境,环境噪声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标准》(GB3096)的要求。 2装配整体式住宅平面布置及建筑构造设计应采用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 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和夜间允许噪声级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118)、《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等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3装配整体式住宅的外墙、外窗、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标准应符 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118)、《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等相关设计 规范要求。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以提高外窗、楼板、分户 墙、户门的空气隔声性能。 4装配整体式住宅内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 范》(GB118)等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5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和起居室布置。紧邻其他居住空间时,建筑设计应 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 6水泵房、风机房不宜设置在住宅内,当设置在住宅内时,水泵房、风机房 等设备用房应远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并在设备用房内采取有效的消声隔

振措施。 7水泵、风机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振措施。水、暖、 电、气管线穿楼板或墙体时需预留孔洞,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振措施,以减少 声音的传播,

1装配整体式住宅应充分利用室外环境获得良好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 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冬季日照。 2装配整体式住宅套内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 及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等有关要求。 3装配整体式住宅套内空间应提供满足其使用功能的照度水平,各房间的照 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套内的公共空间如电梯厅、门厅、走廊、楼梯的地 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要求

1装配整体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采用适宜节能技术,使室内既能维持良好的热 舒适性文能降低建筑能耗和减少环境污染。 2装配整体式住宅建筑的规划布局、建筑平面布置、朝向、建筑体形系数以 及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等均应符合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 20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的有关规定,并且应 充分考虑日照的有效利用与自然通风效果。 3根据上海地区气候特点,为改善室内热环境以维持热舒适性,装配整体式 住宅室内夏季宜采用空气调节装置,冬季宜采用采暖装置以满足室内热舒适性, 为节约空调和采暖能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城市热岛效应,装配整体 式住宅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建筑外墙、屋顶、门窗、楼板 分户墙等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遮阳系数以及外墙外饰面材料的色彩 等技术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节能标准规定的要求,各部分围护结构传热 系数分别详见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一205)的有关规定。 4装配整体式住宅围护结构外墙板优先采用夹芯保温方式,现浇剪力墙部位 采用内保温时,对围护结构特殊部位如热(冷)桥处应考虑保温措施以防围护结

构内表面结露,影响热舒适性和降低构件使用寿命。

装配整体式住宅设计应合理地组织自然通风,便于室内空气流通,维持良好 的空气环境。单朝向型住宅设计应采取有效通风措施,通风换气次数、室内空气 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标准要求。

装配整体式住宅套内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燃气供应系统、采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施以及照明供电系统

1装配整体式住宅套内给水系统的水质、用水定额、水压、给水方式等设计 参数及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住宅建筑 现范》(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 术措施节能专篇一给水排水》(2007)设计规范或技术措施等要求。 2装配整体式任宅给水系统设计应采用合理的供水系统,给水方式选择时应 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并应选用节能型水泵及采取分户计量装置以降低设备和 运行能耗。 3装配整体式住宅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其热源的选择宜根据本地能源结 构和能源政策,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太阳能等绿色能源,建议六层 及以下的住宅宜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并考虑和建筑一体化设计。 4装配整体式住宅给水排水管道材料(含配件)、控制附件、计量附件等及 增压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设计规范和现 行国家行业标准等要求。 5装配整体式住宅卫生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GB50015)规范要求。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并预留管道竖井和检修 口位置。 6装配整体式住宅套内给水、排水及热水管道的布置与敷设除了应符合现行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规范要求外,其中与土建结合部分的管道 币置宜采用管道竖井或其它形式

4.7.3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装配整体式住宅各房间室内温度、采暖、空调方式的选择,应根据上海地 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能源政策、环保及使用特点和经济状况等作技术经济分 析后确定。 2装配整体式住宅的通风、采暖和空调等设备均应选用能效比高的节能型产 品,以降低能耗。 3装配整体式住宅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备及管道布置与敷设应满足 《建筑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等规范标准,与土建结合部分的预理构件 等宜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 4住宅厨房、卫生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效果,如需要设施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则应预留安装机械排风机和排风管(或竖井)的位置、预留孔洞尺寸等条件。 5住宅厨房内应设置脱排油烟竖井,高层住宅应设置集中接力风机,接入竖 并的接口应采用防倒灌的措施。

1装配整体式住宅燃气气源、燃气质量、供气压力及用气量标准等技术参数 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 设计规范》(GB50096)等规范标准。 2装配整体式住宅室内燃气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安装和燃气管道布置 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要求。 3在住宅厨房或服务阳台设置燃气热水器时,应设在有通风条件的部位,并 预留排至室外的专用废气排放管位置,严禁与排油烟道合用。

1装配整体式任宅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燃气供应、采暖、 通风和空气调节设施、照明供电等建筑设备各系统功能使用、运行安全、维修管 理方便等要求。 2装配整体式住宅内的公共功能管道:给水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 气、电信干线(管)及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 应统一集中设置在住宅公共部位。 3装配整体式住宅的水表(或含热水表)、电表、燃气表及其他计量仪表装 置的设置应方便检修管理

5.1.5荷载(包括地震作用)应按下列规

1楼盖的预制板板缝宽度不宜小于40mm,板缝大于40mm时应在板缝内配 置钢筋,并宜贯通整个结构单元。预制板板缝、板缝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高于 预制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且不应低于C30 2预制板搁置在梁上或剪力墙上的长度分别不宜小于35mm和25mm; 3预制板板端宜预留胡子筋,其长度不宜小于100mm; 4预制板板孔堵头宜留出不小于50mm的空腔,并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30 的混凝土浇灌密实。 5房屋的顶层、结构转换层、平面复杂或开洞过大的楼层、作为上部结构嵌 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应采用现浇楼盖结构

5.2.1结构构件及节点接缝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2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规定

5.3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规定

5.3.1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结构构件应分别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准永久 组合或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 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S一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值: C一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所规定的变形,裂缝宽度和应力等的限值。 5.3.2受弯构件的最大挠度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影响进 行计算,其计算值不应超过表5.3.2规定的挠度限值

表5.3.2受弯构件的挠度容许值

注:1.表中1。为构件的计算跨度; 2.表中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使用上对挠度有较高要求的构件; 3.如果构件制作时预先起拱,且使用上也允许,则在验算挠度时,可将计算所得的挠度值减去 起拱值;对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尚可减去预加力所产生的反拱值 4.计算悬臂构件的挠度限值时,其计算跨度1。按实际悬臂长度的2倍取用。 5.3.3结构构件正截面的裂缝控制等级分为三级。裂缝控制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级一一严格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计算时,构件受 拉边缘混凝土不应产生拉应力: 二级一一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计算时,构件受 边缘混凝土拉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按荷载效应准永久组 合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不宜产生拉应力,当有可靠经验时可适当放松 三级一一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计 算时,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不应超过表5.3.4规定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 5.3.4结构构件应根据结构类别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一2002)表 3.4.1规定的环境类别,按表5.3.4的规定选用不同的裂缝控制等级及最大裂缝宽 度限值W。

3.4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及最大裂缝宽

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当采用其他类别的钢丝或钢筋时,其裂缝控制要求可按专门标准确定 2.在一类环境下,对钢筋混凝土屋架,托架,其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取为0.2mm;对钢筋混凝 土屋面梁和托梁,其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取为0.3mm; 3.对于处于四,五类环境下的结构构件DB41T 1685-2018 垃圾压缩中转设备 电气性能通用技术要求,其裂缝控制要求应符合专门标准的有关规定

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当采用其他类别的钢丝或钢筋时,其裂缝控制要求可按专门标准确定 2.在一类环境下,对钢筋混凝土屋架,托架,其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取为0.2mm;对钢筋混凝 土屋面梁和托梁,其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取为0.3mm; 3.对于处于四,五类环境下的结构构件,其裂缝控制要求应符合专门标准的有关规定

4.表中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用于验算荷载作用引起的最大裂缝宽度

5.4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框架结构分析

5.4.1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应按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规定的作用(荷载)对结构的整体进行作用(荷载)效应分析;必要 时,尚应对结构中受力状况特殊的部分进行更详细的结构分析。 5.4.2结构分析所需的各种几何尺寸,以及所采用的计算图形、边界条件、作用 的取值与组合、材料性能的计算指标、初始应力和变形状况等,应符合结构的实 际工作状况,并应具有相应的构造保证措施。 结构分析中所采用的各种简化和近似假定,应有理论或试验的依据,或经工 程实践验证。计算结果的准确程度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 5.4.3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力学平衡条件; 2应在不同程度上符合变形协调条件,包括节点和边界的约束条件; 3应采用合理的材料或构件单元的本构关系。 5.4.4结构分析时,宜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布置、材料性能和受力特点等选择下 列方法: 一线弹性分析方法; 一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的分析方法; 一塑性极限分析方法; 一非线性分析方法; 一试验分析方法。 5.4.5结构分析所采用的电算程序应经考核和验证,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和 有关标准的要求。 对由算结果, 程设材

5.4.1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应按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规定的作用(荷载)对结构的整体进行作用(荷载)效应分析;必要 时,尚应对结构中受力状况特殊的部分进行更详细的结构分析。 5.4.2结构分析所需的各种几何尺寸,以及所采用的计算图形、边界条件、作用 的取值与组合、材料性能的计算指标、初始应力和变形状况等,应符合结构的实 际工作状况,并应具有相应的构造保证措施。 结构分析中所采用的各种简化和近似假定,应有理论或试验的依据,或经工

5.4.3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6.1.1本章的规定适用于混凝土叠合式受弯构件的设计。这类构件的定义是由预 制混凝土和现浇混凝土两部分组成但彼此连结形成一个整体以抵抗外荷载的构 件。对于所有起控制作用的受荷阶段QLDT 0001S-2015 陇川大通食品有限公司 蔬菜干制品,每个构件均应进行验算。 叠合式受弯构件除了满足本章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中不与本章规定有冲突的其他所有条款。 6.1.2U型叠合梁可参照本章要求进行设计,应通过计算和构造确保U型梁和现 浇混凝士部分能协同工作,见图6.12

图6.1.2钢筋混凝土U型叠合梁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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