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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2020.08.05)

4.1.1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2.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 供暖热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 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4.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4.2.5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5的数值,

GB/T 31484-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表4.2.5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4.2.8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 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 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8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 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 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10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 (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的数值;

【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的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中数值的0.9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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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 表4.2.10名工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

名工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

.2.14采用名义制冷量天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 且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4的数值。

4.2.17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 不应低于表 4.2.17的数值。

表4.2.17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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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 2.19的规定。

.19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

4.5.2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燃料的消耗量; 2制冷机的耗电量; 3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补水量。 不得 4.5.4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4.5.6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5.1.1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 负荷计算。

5.1.9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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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 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5.2.8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4.3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空调系统冷源能效和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值,

5.0.2采用集申式空调(采暖)方式或户式(单元式)申央空调的住宅应进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 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5.0.4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 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 (温)水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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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申的规定值。 6.0.5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 系数[IPLV(c)]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 中规定的第3级。 5.0.8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 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时,应进行适宜性分析

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3.0.1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热量计算装置。 3.0.2集中供热系统的热量结算点必须安装热量表。 4.2.1热源或热力站必须安装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5.2.1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工程工验收必须进行水力平衡检测。 7.2.1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或以散热器为主的公共建筑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 行室温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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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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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6.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烟设施。 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 门、窗、洞口。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室内不应开设其 他门、窗、洞口; 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8.5.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 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散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5.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 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天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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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 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2.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 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9.3.2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9.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 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9.3.8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 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3.9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9.3.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 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9.3.2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9.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 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9.3.8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 各险粉小的王式除小要和过滤婴应布置在系缩的负压段上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9.3.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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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凤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3.1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凤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 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接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 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 欧/确定。

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 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²的可开启 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²的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²,共 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²。 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 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m²。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坚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 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璧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璧为非金属时,设计风 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²的固定窗。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²的固定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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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4.4.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 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7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 。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 计风速不应大子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4.10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穿越防火分区处。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6.1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5.1.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5.1.3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 机。 5.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一消防控制完毛动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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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8.1.1系统峻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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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1.3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4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8.2.1除散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²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 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

4.1.6当人防工程地面建有建筑物,且与地下一、二层有申庭相通或地下一、二层有申庭相通时,防 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多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3中庭应接本规范第6.3.1条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4.3.3本规范允许使用的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体管道,除可穿过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的储油间 与机房间的防火墙外,严禁穿过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当其他管道需要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 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还应符合本规范第6.7.6条的规定。 4.3.4通过防火墙或设置有防火门的隔墙处的管道和管线沟,应采用不燃材料将通过处的空隙紧密填 塞。

6.1.1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险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避难走道的前室。

6.5.2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排烟管道、排烟口和排烟阀等必需采用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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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庞大于或等于0.75的 气体燃料。

15.1.1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当为燃煤锅炉间且锅炉的总蒸发量 小于或等于4t/h或热水锅总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2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3燃气调压间及气瓶专用房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15.1.2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 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 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15.1.3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应设置防火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间与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隔墙上开设 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锅炉间与调压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锅炉间与其他辅助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 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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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通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 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 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 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每小时3次的换气量; 外传 5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18.2.5加热油槽和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不应回收利用;加热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并 应在处理达标后排放。 18.3.9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 情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

3.0.6太阳能集热系统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使用条件采取防过热、防冻、防结垢、防雷、防電、抗风、 抗震和保证电气安全等技术措施。

3.1.1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应对浅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 5.1.1地下水换热系统应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设计。必须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 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及污染。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对推 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进行定期监测。

6.2.7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9.0.1制冷机房的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

9.0.2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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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口 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m。 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 量不应小于34000m²/h。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或半地下。 3.0.6燃烧设备间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且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设于地 下、半地下及首层的燃烧设备间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5.1.8独立设置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大于0.8MPa且小于或等于2.5MPa时,以及建筑物内 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大于0.4MPa且小于或等于1.6MPa时,燃气管道及其管路附件的材质 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和无缝钢制管件; 2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采用法兰连接或焊接连接; 3管道上严禁采用铸铁阀门及铸铁附件; 4焊接接头应全部进行射线检测和超声检测,并应合格。 9.3.1设置燃气管道或设施的房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送排风装置应采用防爆电气。

4.2.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未、雨水、污水、再生水、 天然气、热刀、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4.3.4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藏设。 4.3.5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6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5.1.7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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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5.1.1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6.4.2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6.4.6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6.5.5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

1.0.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4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3.2.2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或与不供暖供冷房间相邻的地板作为供暖供冷辐射地面时,必须设 置绝热层

3.2.2直接与 公须设 置绝热层。 3.8.1新建住宅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3.9.3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应做等电位连接,且等电位连接线应与配电系统的地线连接。 4.5.1辐射供暖用加热电缆产品必须有接地屏蔽层。 4.5.2加热电缆冷、热线的接头应采用专用设备和工艺连接,不应在现场简单连接;接头应可靠、密 封,并保持接地的连续性。 5.1.6施工过程中,加热电缆间有搭接时,严禁电缆通电。 5.1.9施工过程中,加热供冷部件敷设区域,严禁穿凿、穿孔或进行射钉作业。 5.5.2加热电缆出厂后严禁剪裁和拼接,有外伤或破损的加热电缆严禁敷设。 5.5.7加热电缆的热线部分严禁进入冷线预留管。 6.1.1辐射供暖供冷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

3.3.1施工图设计时,应对空调区和空调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夏季逐时冷负荷以及散湿量分别进行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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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变风量末端的电动执行器、控制器和变风量空调机组控制器箱(柜)的可导电外壳必须可

5.4.6严禁在管道内有压力的情况下进行焊接

5.4.6严禁在管道内有压力的情况下进行焊接。 5.5.3当多联机空调系统需要排空制冷剂进行维修时,应使用专用回收机对系统内剩余的制冷剂回收。

3.1.12具有蓄热功能的水池,严禁与消防水池合用。 3.3.28乙烯乙二醇的载冷剂管路系统严禁选用内壁镀锌或含锌的管材及配件。

五、 各类建筑专项规范

3.1.8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1.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2.1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3.2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4.4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5.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 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7.1.1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 为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7.1.4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1.6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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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4.1住宝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8.1.2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4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 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3.1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 装置的位置。

表8.3.2采暖计算温度

8.3.3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QSY 06506.7-2016 炼油化工工程转动设备技术规范 第7部分:往复式计量泵,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8.3.4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8.3.6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3.7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8.3.8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 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 8.4.1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8.4.2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8.4.3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人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 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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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 减振的构造措施。 7.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1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资料不得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8.1.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4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到规定: 2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8.1.7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 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散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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