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T320-2021 航道养护技术规范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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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崩岸、滑坡和泥石流等造成碍舰航情况: (4)有变化的卵石河床航道水深接近规定的维护水深 2.3.9当封冻河流恢复通航时,应对浅滩段航道尺度和航标设置情况等进行测报和 发布, 2.3.10航道养护测绘采用的测量控制系统必须与国家测量控制网衔接,坐标系统应采 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其准

2.3.9当封冻河流恢复通航时,应对浅滩段航道尺度和航标设置情况等进行测报和

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1.1内河航道养护测绘应主要包括水文测验、航道养护测量、长河段航道图测绘等内 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和《水运工程水文观测规范》 (JTS132)的有关规定: 3.1.2一类和二类养护的内河航道养护测绘,宜建立水位自动测报站JT/T 879-2013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 3.1.3 内河航道养护测绘的测量仪器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测量时应现场校验和 比对, 3.1.4P 内河航道养护测绘应对航道测量控制点进行保护: 3.1.5 内河航道养护应对测绘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测绘成果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3.1.6 内河航道养护应收集、整理、分析航行基准面有关资料

3.2.1内河航道养护水文测验应根据航道具体情况及养护要求进行,主要包括水位、比 降、流量、流速、流向、流态和泥沙等内容, 3.2.2对通航起控制作用的航段应设置固定水尺进行水位观测, 3.2.3通航枢纽下游航道,应在通航建筑物下游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及下游河段设置固 定水尺,连续观测多年水位变化过程,记录相应的下泄流量,分析水位一流量关系, 3.2.4水库变动回水区航道应根据航道具体情况及养护要求设置固定水尺进行长期水 位观测,并同步记录坝前水位: 3.2.5复核天然河流滩险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应在滩段受影响范围内设置若干临时 水尺,进行枯水期瞬时水面线观测,并同步记录相邻水位站的水位 3.2.6因自然因素和人类活动而引起河床地形及边界较大变化的河段,应加强瞬时水面 线观测: 3.2.7碍航的滩险河段应进行比降、表面流速、流向、流态和必要的航迹带观测,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3.2.7.3航迹带宜采用全球导航卫屋系统(GNSS)技术观测.测点间距

航道养护技术规范(JTS/T320—2021)

舶或船队的长度,测区范围应包括整个滩段: 3.2.8在枢纽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应进行表面流速、流向和流态的观测;坝 下游航道,必要时应进行泄水波观测,并记录下泄流量、坝上水位和坝下水位, 3.2.9分汉河段可在各汉道内布设水文测验断面,施测不同水位期的汉道分流比和分 沙比 3.2.10弯曲狭窄河段、桥区河段应进行表面流速、流向和流态的观测,水流方向与桥轴 线法线方向的相交角度较大的枯水期和洪水期都宜进行观测

3.3.1航道养护测量内容应主要包括水深测量、地形测量等;范围应包括测区及相邻上、 下游部分稳定深槽;无明显变化的堤线、岸线和陆上地形,可采用已有相近年份测量成果: 3.3.2天然径流航道和水库变动回水区航道养护测量的测次应符合表3.3.2的规定,重 要航道应适当增加测次

表3.3.2航道养护测量测次

3.3.3航道养护测量应根据航道的冲淤变化规律进行安排,宜在汛后和枯水期进行测 量,洪水期也宜进行一定测次的积累资料性测量;水库变动回水区航道的养护测量宜在汗 后和水位消落期进行;封冻河流恢复通航后的第一次航道养护测量应在恢复通航初期 进行

3.3.7对碍航严重或水沙运动复杂的重点浅滩,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养护

变观测,浅滩航道河床演变观测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3.8同一航道的养护测量应采用相同的坐标系统、绘图基准面和测图比例: 3.3.9沉船等碍航物位置和顶部高程应定期进行测量: 3.3.10支流河口航道养护测量范围应测至支流内一定距离;支流发生较大洪水后,应及 时测量支流河口段水流和水下地形:

3.3.11库区河段应定期观测水下地形和河床淤积情况变动回水区河段

应加强水流和水下地形观测。

3.4.1一类养护航道应进行长河段航道图测绘、编制航道图籍并定期更新;航道图籍更 新周期宜为6年~8年,变化较频繁的航道可为3年~5年,较为稳定的航道可为10年; 二类和三类养护航道宜根据养护需要进行长河段航道图或长河段简易航道图测绘,并编 制航道图籍

3.4.1一类养护航道应进行长河段航道图测绘、编制航道图籍并定期更新;航道图籍更

3.4.2长河段航道图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下地形和陆上地形; (2)航道设施位置和轮廓; (3)与航道有关的桥梁、隧道、管道、过江缆线等建筑物位置和轮廓: (4)水上服务设施、河段两侧附近城镇和其他重要地形地物的位置和轮廓: (5)碍航物的位置和高程

口整数里程、水文站测验断面、各类水尺的位置及测量日期、测时水位等,并附各主 物的特征参数、沿程各地航行基准面的数据和换算方法等,必要时应标绘洪水期、中 枯水期航线的位置和船舶定线制航路

下地形,非滩险段的水下地形测量可放宽断面间距或沿航线及航线两侧进行纵向测量;河 道岸线或陆上地形可套绘其他资料或测绘轮廓;长河段简易航道图应测量或标绘的其他 内容,可按第3.4.2条和第3.4.3条的规定进行,并可适当简化: 3.4.5在长河段航道图的基础上,可根据养护需要制作电子航道图: 3.4.6电子航道图标绘内容除应包括长河段航道图标绘内容外,还应包括图片资料、航 路指南、航道通告、气象水文资料、水道说明以及其他重要地物的说明资料等内容: 3.4.7电子航道图应定期更新,航标、变化频繁的浅滩以及其他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等内 容,应及时进行局部更新: 3.4.8电子航道图制作、更新、维护技术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内河电子航道图技术

容.应及时进行局部更新

航道养护技术规范(JTS/T320—2021)

4.1.1航标的养护内容应包括航标的设置、调整、检查、保养和维修,

4.1.1航标的养护内容应包括航标的设置、调整、检查、保养和维修,

4.1.2航标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航标的位置正确,颜色鲜明,灯光明亮,外形尺寸、灯质和视距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内河航标技术规范》(JTS/T181一1)的有关规定; (2)航标通视有效范围内无遮掩物; (3)通行信号和水深信号揭示及时、准确; (4)航标养护正常率,一类养护不小于99%,二类养护不小于95%,三类养护不小 于90% 4.1.3各地航道应根据航道条件和航运需要,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航标配布类别,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一类养护航道航标的设置,应满足一类或二类航标配布要求,条件优良的运 河航道和水网航道可按重点航标配布要求设置发光航标, 4.1.3.2二类养护航道航标的设置,应满足二类或三类航标配布要求.运河航道、水网 航道和通航条件较好的天然航道,可按重点航标配布要求设置航标, 4.1.3.3三类养护航道可按重点航标配布要求设置航标;通航要求低且航道条件稳定 的三类养护航道可不设置航标: 4.1.3.4各类航标配布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内河航标技术规范》(JTS/T181一1) 的有关规定: 4.1.4同一河流上的航标配布应连续;航道交汇处航标的配布应连贯、不混淆: 4.1.5江、河入海口河段,内河航标和海区航标应合理衔接 4.1.6专用航标应根据航标所处的位置和作用进行设置,位于航道上的专用航标应采用 航行标志

1.4同一河流上的航标配布应连续;航道交汇处航标的配布应连贯、不混淆: 1.5 江、河入海口河段,内河航标和海区航标应合理衔接: .1.6专用航标应根据航标所处的位置和作用进行设置,位于航道上的专用航标应采用 航行标志,

4.1.7浮标备品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浮具备品数量为在用数量的10%~40%;在航标易被碰或水质对浮具腐蚀较为 严重的河段,备品数量适当提高; (2)专用航标浮具备品数量为在用数量的30%~50%; (3)航标索具、锚具备品数量为在用数量的30%~50%; (4)航标电源、灯器、遥测遥控终端等航标器材备品数量为在用数量的30%~50%,

杆型岸标备品数量应为在用数量的10%~20%

.2.3一类和二类养护航道所设航标应编号或命名

4.2.8碍航物浮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8.1浮标的数量应根据碍航物的现状大小和碍航程度确定: 4.2.8.2浮标的位置应满足浮标回转或摆动后与碍航物的安全距离要求: 4.2.8.3浮标的设置时间应根据航道维护水深和碍航的起水位确定 4.2.9标示航道界限的浮标应保证回转或摆动后所标示航道内有规定的维护水深 4.2.10泛滥标应在河岸或岛屿淹没前设置,并应在规定的水位或时间发光, 4.2.11通航控制河段应设置通行信号标、鸣笛标、界限标和通行信号台,通行信号台的 位置和数量应根据控制范围和通视条件确定: 4.2.12通行信号台开班和收班的时间或水位应根据控制河段的航道条件、船舶运行情 况确定: 421临道法淮股 标书皖道水添之临

2.15专用航标的设置与调整应符合下列规

4.2.15.1临河工程的施工期临时专用航标的数量应根据施工占用水域范围和碍航程 度确定;工程建成后,永久性专用航标的数量应根据工程对航道条件的影响程度确定:

4.2.15.2跨越、穿越航道工程的施工期和建成后,专用航标的数量应相 度确定

航道养护技术规范(JTS/T320—2021)

4.2.15.3拦河工程的施工期和建成后,专用航标的数量应按工程需要和通航要求 确定

4.2.16航标灯器和能源应性能良好、质量可靠、使用养护方便,满足环保和节能的要求: 4.2.17城镇、桥区和坝区等灯光杂乱地区的航标灯,应增强亮度,航标灯的灯质应避免 与其他灯光混淆

4.2.16航标灯器和能源应性能良好、质量可靠、使用养护方便,满足环保和节能白

4.3航标检查、保养与维修

4.3.1航标检查、保养与维修的内容、技术要求和周期,应根据河流特性、航道特点、航标 类型及材质确定

4.3.2航标应进行日常检查,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临时检查:

(1)洪峰或漂流物到来前后; (2)灾害性天气之后; (3)船舶执行重要任务之前

航标的日常检查和临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

(1)全面探测航道浅变部位和可能发展的航槽; (2)航道内水深是否足够,标位是否正确; (3)标志是否完好、牢固、整洁和鲜明; (4)浮标索具上有无缠绕物; (5)灯器、遥测遥控终端和电源是否正常、有效; (6)夜航检查航标灯质和灯光亮度

4.3.4航标检查的内容可根据航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用情况进行调整

4.3.5航标检查可采用车、船、无人机等方式进行逐标检查或重点抽查: 4.3.6航标日常检查的周期,可根据航道养护类别、航道特性和养护工作量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4.3.5航标检查可采用车、船、无人机等方式进行逐标检查或重点抽查:

4.3.6.2滩险航道、桥区坝区港区航道.航标的日常检查应增加

4.3.6.3已建立数字航道的河区,航标日常检查应采用现场检查与电子巡查相结合的 方式现场检查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方式,现场检查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4.3.7航标保养与维修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4.3.7.1岸标上有污物或油漆脱落,应及时清洗或补漆,浮标每月至少应清洗1次: 4.3.7.2钢质浮具应定期检修和除锈涂漆,其中,标志船每2年至少进行1次,浮鼓每 3年至少进行1次,灯船每5年至少进行1次: 4.3.7.3标体、标杆使用过程中有腐烂或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4.3.7.4太阳能板应安装牢固,安装方向和角度正确,每月至少进行1次清洁,损坏后 及时更换, 4.3.7.5航行水尺和航道水深数字牌每年应至少清洗2次,有损坏时应立即维修,并 校核水尺: 4.3.7.6 应及时保养、检查岸标养护道路 4.3.7.7设置在河床变化较大河段的钢质浮鼓,每年宜进行2次活锚: 4.3.7.8航标灯器、电源、自动显示牌、遥测遥控终端等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质量检验 4.3.8钢质浮具使用寿命宜根据浮具钢板厚度确定.厚度为6mm以下的.使用寿命不宜

超过10年;厚度为6mm及以上的,使用寿命不宜超过15年;设置在潮汐河段等钢质浮具 易腐蚀水域的.使用寿命可适当缩短。

航道养护技术规范(JTS/T320—2021)

5.1.1浅滩航道、急滩和险滩航道、弯曲狭窄河段航道、变动回水区航道、支流河口航道 枢纽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航道应重点养护, 5.1.2在特殊条件下,当航道维护水深、航道宽度和弯曲半径不能兼顾时,可采用下列应 急措施, 5.1.2.1在顺直航道上,可舍宽保深,但航道宽度不得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 标准》(GB50139)规定的直线段单线航道宽度: 5.1.2.2在弯曲航道上,航道宽度适当加大的条件下,弯曲半径可小于养护标准,但不 得小于3倍设计船型或船队长度: 5.1.3养护蔬浚施工前后,均应对浅区进行水下地形测绘。 社区尚美拍的难山 公山

5.1.1浅滩航道、急滩和险滩航道、弯曲狭窄河段航道、变动回水区航道、支流河口航道、 枢纽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航道应重点养护 5.1.2在特殊条件下,当航道维护水深、航道宽度和弯曲半径不能兼顾时,可采用下列应 急措施,

5.1.3养护蔬施工前后,均应对浅区进行水下地形测绘:

5.2.1天然径流航道和湖区航道中的浅滩航段,可采取调标、改槽或疏蔬浚等措施进行 养护, 5.2.2浅滩航道养护的改槽,应采取航标调整或重新设置航标的措施 5.2.3浅滩航道养护疏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蔬浚与吹填工程设计规范》(JTS181一5) 与《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规范》(JTS207)的有关规定 5.2.4浅滩航道养护疏浚挖槽定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1挖槽应与上下游航槽平顺衔接,挖槽轴线与主流流向的交角不宜大于15° 5.2.4.2挖槽宜选在河床较为稳定或有利于冲刷发展的部位,宜避开回淤区或移动滩

5.2.2浅滩航道养护的改槽,应采取航标调整或重新设置航标的措施,

5.2.4浅滩航道养护疏浚挖槽定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1挖槽应与上下游航槽平顺衔接.挖槽轴线与主流流向的交角不宜大于15° 5.2.4.2挖槽宜选在河床较为稳定或有利于冲刷发展的部位,宜避开回淤区或移动滩 体的下游, 5.2.4.3湖泊航道上的挖槽,宜选择淤积较小、航程较短和蔬浚工程量较小的线路,并 应注意风浪沙的影响,必要时应加大挖槽备淤深度和宽度: 5.2.4.4当浅滩碍航严重时,在养护现行航道的同时,可开辟预备航槽 5.2.5在山区航道上养护蔬浚卵石浅滩航道,宜采用顺流进挖方法,当挖槽较长时,可选 择分条或分段施工方法,并应避免槽内出现碍航浅 5.2.6平原航道上养护疏浚沙质浅滩航道的施工方法应根据浅滩特性和施工船舶特点 分析确定

5.2.4.1挖槽应与上下游航槽平顺衔接,挖槽轴线与主流流向的交角不宜大于 5.2.4.2挖槽宜选在河床较为稳定或有利于冲刷发展的部位,宜避开回淤区或 体的下游, 5.2.4.3湖泊航道上的挖槽,宜选择淤积较小、航程较短和蔬浚工程量较小的终 应注意风浪掀沙的影响必要时应加大挖槽备淤深度和宽度

5.2.5在山区航道上养护疏浚卵石浅滩航道,宜采用顺流进挖方法,当挖槽较长时,可选 择分条或分段施工方法,并应避免槽内出现碍航浅: 5.2.6平原航道上养护疏浚沙质浅滩航道的施工方法应根据浅滩特性和施工船舶特点 分析确定

5.3.1急滩和险滩的航道养护,应包括航标养护、现场调研和水流条件观测与分析, 5.3.2急滩和险滩应通过现场调研和观测分析,查明其成滩原因和过船情况,根据需要 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5.3.3有淤积变化的急弯险滩,应根据淤积物碍航程度进行蔬浚

5.4弯曲狭窄河段航道

5.4.1弯曲狭窄河段航道和运河应根据河床底质情况每年进行1次~3次扫床,紧靠船 舶锚地、停泊区和城镇的弯曲狭窄河段航道、处于桥渡区和水流交汇处的弯曲狭窄河段航 道,一类养护航道的扫床次数每年不应少于3次,二类养护航道的扫床次数每年不应少于 2次, 5.4.2弯曲狭窄河段航道和运河的碍航淤积物和障碍物应及时清除 5.4.3水网地区弯曲狭窄河段航道的养护,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辟供较小船舶航行的副 航道, 5.4.4运河和水网地区弯曲狭窄河段航道中,淤积变化较大且每年均需蔬浚的浅滩,应 在出浅碍航前进行蔬浚: 5.4.5运河和水网地区中船舶会让困难或船舶转向困难的弯曲狭窄河段航道,可采取局 部加宽或切嘴等措施进行养护

航道, 5.4.4运河和水网地区弯曲狭窄河段航道中,淤积变化较大且每年均需蔬浚的浅滩,应 在出浅碍航前进行蔬浚: 5.4.5运河和水网地区中船舶会让困难或船舶转向困难的弯曲狭窄河段航道,可采取局 部加宽切嘴等措施进行美拍

5.5.1变动回水区河段在蓄水期和消落期应增加航道地形测量频次,检查航道水深变化 情况,综合调配疏浚力量进行养护, 5.5.2对可能出现淤积碍航的重点航段,应结合航道演变分析情况和枢纽运行调度计 划,提前进行航道养护蔬: 5.5.3变动回水区浅滩航道养护疏的施工顺序宜自上游向下游进行: 5.5.4变动回水区内急滩、险滩碍航情况加重,或形成新的急滩、险滩时,应按第5.3节 的有关规定进行航道养护

5.6.1支流河口航道受干流顶托后的消落期,应适当增加航道地形测量频次,检查航道 水深变化情况。

.6.1支流河口航道受干流顶托后的消落期,应适当增加航道地形测量频次,检查航近 水深变化情况 .6.2支流河口航道疏浚应充分利用干流顶托后的消落期进行,并采用顺流进挖的施二 方法

.6.3当汇流口河势或干支流特性出现变化时,应及时开展汇流口水文地形观测与分 斤.必要时应开展研究与整治

析.必要时应开展研究与整治

航道养护技术规范(JTS/T320—2021)

5.7枢纽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航道

5.7.1枢纽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的航道养护范围、养护项目与周期、保养与维修等工

5.7.1枢纽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的航道养护范围、养护项目与周期、保养与维修等工 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建筑物维护技术规范》(JTS320一2)的有关规定 5.7.2枢纽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航道应重点养护,养护类别不应低于衔接的主航道养 护类别,

5.7.2枢纽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航道应重点养护,养护类别不应低于衔接的主航道养

各进行航道探测!次,非昼夜通航的每日早上进行航道探测!次。

6.1.1 潮汐河口的河流近口段航道养护应按天然径流航道养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 潮汐河口航道养护内容应符合第2.1.1条的规定。 6.1.3潮汐河口航道整治建筑物养护应符合第8章的有关规定,

(1)通航3万吨级及以上海轮或国际航线集装箱船的航道; (2)年货运量超过5000万t的航道 6.1.4.2通航500吨级~3000吨级海轮的航道.应为三级养护航道

6.1.4.3介于一级养护和三级养护之间的航道,应为二级养护航道

潮汐河口航道养护观测应包括下列主要

6.2.3潮汐河口段水下地形测区范围和测量频次应根据航道养护和

6.2.3.1一级养护航道测量频次每年不宜少于2次,洪水期和枯水期各1次: 6.2.3.2二级养护航道测量频次每年不宜少于1次, 6.2.3.3三级养护航道测量频次应根据养护要求确定 6.2.3.4 风暴潮、大洪水等特殊水文情况下应增加测量次数

6.2.4航道疏浚区域水下地形测量频次.可按表6.2.4的要求确定

航道养护技术规范(JTS/T320—2021)

表6.2.4航道疏浚区域水下地形测量频次

6.2.5潮汐河口航道图测绘宜每3年~5年进行1次:

.2.5潮汐河口航道图测绘宜每3年~5年进行1次: .2.6潮汐河口航道应定期进行航道检查测量,测量范围应包括航道及两侧边坡水域 则量频次在无专项质量检验标准明确要求时,可按表6.2.6的要求确定

表6.2.6定期航道检查测量频次

上游的内河航道和下游的海区航道保持平顺衔接

5.3.2潮汐河口航道航标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航标现场检查次数每月不应少于1次,夜间通航的航道应增加1次夜间检 查,常年蔬浚养护的航道应增加1次检查;航标遥测监控系统动态监测的航标每月现场检 查1次,利用监控系统平台电子巡查每座航标每天不应少于1次,轮巡周期不应大于6h, 6.3.2.2风暴潮后应对航标进行1次全面检查: 6.3.2.3浮标标位每月应校对1次,每半年应起吊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 5.3.3潮汐河口航道航标的保养与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航台 同后美工品

5.3.3潮汐河口航道航标的保养与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航标能源应按规定周期及时补给,同时应做好保养工作, 6.3.3.2航标的检查、保养与维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擦拭航标灯玻璃或透镜,检查灯器,校对灯质,测量开路电压和工作电流,并及时 修复或更换; (2)检查航标遥测监控系统监测终端,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3)检查电池箱和电池,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4)检查接线,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5)检查太阳能电池板、接线盒和充电控制器,并清洁保养: (6)检查波力发电装置工作状况,并及时保养与维修; (7)检查灯桩避雷设施; (8)定期检查浮标锚链系统,及时更换磨损量大于原直径1/8的锚链、卸扣和转环, 6.3.3.3岸标和浮标应定期检修,钢质标体和浮具每3年应至少进行1次除锈涂漆

4.1潮汐河口航道养护应根据水文 象和河床演变,结合周边涉水工程影响等因素 分析航道回淤强度季节性变化空间分布特征及其对航道条件影响的规律。

6.4.2潮汐河口航道养护疏浚应根据航道回淤季节性变化规律,科学预测蔬浚工程量, 合理安排疏浚力量: 6.4.3潮汐河口航道宜采用自航粑吸挖泥船进行养护疏浚,并采取有效降低航道养护疏 涂费用的工艺措施

.4.2潮汐河口航道养护疏援应根据航道回淤季节性变化规律,科学预测疏凌工程量 合理安排疏浚力量, .4.3潮汐河口航道宜采用自航耙吸挖泥船进行养护疏浚,并采取有效降低航道养护政

航道养护技术规范(JTS/T320—2021)

7.1.1沿海航道养护应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资料、图纸和批复文件; (2)航道养护测绘及相关研究成果资料; (3)养护设计、施工方案和验收资料; (4)航标养护记录和助航效能评估资料: (5)相关检测记录、照片和影像资料; (6)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7.2.1沿海航道养护测绘内容应主要包括航道养护水文观测、航道养护测量与航

7.2.1沿海航道养护测绘内容应主要包括航道养护水文观测、航道养护测量与航 绘航道整治建筑物观测等

7.2.2沿海航道养护水文观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水文观测规范》(JTS132)

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2.1水文观测应根据航道具体情况及养护要求进行,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潮汐、海流、波浪; (2)含沙量、输沙率、输沙量、悬沙颗粒级配与海床质组成; (3)盐度、水温; (4)能见度、风速、风向、冰凌; (5)浮泥监测: 7.2.2.2水文观测应根据工程海域潮汐、气象、泥沙等,确定观测季节、观测潮型

(5)浮泥监测, 7.2.2.2水文观测应根据工程海域潮汐、气象、泥沙等,确定观测季节、观测潮型, 7.2.2.3水文观测站和观测断面的位置宜固定,有条件时宜建设固定水文观测站;多 站观测应同步进行,特殊情况下可准同步观测: 7.2.2.4水文观测应观测和收集观测期间的风速、风向、波况等资料: 7.2.2.5航道回淤受台风、寒潮影响明显时,应加强受影响期间的水文观测: 7.2.3沿海航道养护测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的有关 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1测量范围应包括航道底边线之间区域、航道边坡区域、航道坡顶和蔬浚段两 端外拓区域等,根据需要可包括港池、锚地等船舶航行和停泊水域,测量和成图比例尺不 宜小于1:10000

7.2.2.2水文观测应根据工程海域潮汐、气象、泥沙等,确定观测季节、观测潮型

7.2.3.2养护测量频次应根据航道淤积强度、备淤深度和船舶进出港情况等综合硕 ,并应符合表 7.2.3 的规定

表7.2.3沿海航道养护测量频次

7.2.3.3台风或寒潮大风后,应根据需要及时进行水深测量;可能出现浮泥的海域,测 量可采用双频测深仪,出现浮泥时可根据需要进一步开展浮泥监测, 7.2.3.4对于回淤强度较大或水沙运动规律复杂的航道,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海床演 变和航道回淤观测,观测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7.2.4沿海航道应进行沿海航道图测绘,沿海航道图测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海道测 量规范》(GB12327)、《中国航海图编绘规范》(GB12320)、《中国海图图式》(GB12319)、 《沿海港口航道测量技术要求》(JT/T954)等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4.1沿海航道图测绘内容宜包括航道和港区水下地形、港口基础设施、导助航设 施、海岸地形、与通航有关的建筑物、水中碍航物的位置和深度等: 7.2.4.2沿海航道图测量比例尺不宜小于1:10000,成图比例尺可根据港口实际需要 确定, 7.2.4.3沿海航道图测量中的港池、航道、锚地、船舶定线制区域、船舶分道通航区域 等水域,应采用多波束测深系统实施全覆盖扫测,必要时应辅以侧扫声呐等技术手段,其 余水域可实施单波束水深测量

7.2.4.4沿海航道图测绘周期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沿海航道图测绘周期

7.2.4.5沿海航道图的测绘成果应符合国家海图发行部门制作海图和电子海图的 关要求, .2.5沿海航道整治建筑物养护应符合第8章的有关规定

7.3.1沿海航标养护应包括沼海航标的设置、调整、巡视、巡检、保养、修复等内容,并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沿海导助航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T320一5)、《沿海浮动视觉航标 维护规程》(JT/T953)、《海区航标维护固定建(构)筑物》(JT/T731)、《沿海航标维护质 量要求及评定方法》(JT/T1363)等的有关规定

7.3.2视觉航标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航道养护技术规范(JTS/T320—2021)

(1)检查灯器和发光显示牌的灯质、灯光射程、能源设施等工作状态,检查标志的表 面涂色,检查所有结构和固定标志防雷接地设施的完好性等,并复核浮动标志的位置视觉 航标的位置,超出误差范围的予以恢复; (2)去除表面污垢及附着海生物等,更换有裂纹或变色影响灯光射程的灯器透镜,不 满足效能要求的表面颜色时进行补漆,对磨损不大于原直径1/8的锚链、卸扣进行除锈、 徐漆,紧固结构松动部位,修复或更换脱落、磨损、老化的部件和电缆等; (3)维修工作异常的视觉航标及附属设施,更换无法正常发挥助航效能的雷达反射 器;修复或更换表面失色、变形或损坏的灯架、顶标和望板,更换磨损已大于原直径1/8的 锚链、卸扣以及出现裂缝或锚系链环磨损大于原直径1/8的沉锤和锚;当固定建筑物、构 筑物主体结构和基础强度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及时修复

7.3.3无线电航标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1)检查设备外观、供电和固定状态,后动设备目检,复核雷达信标识别编码和船舶 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标播发信息; (2)去除表面污垢,紧固结构松动部位和外置电缆,确保AIS航标的甚高频(VHF)天 线安装垂直、GNSS天线上方无遮挡; (3)雷达信标和AIS航标不能正常工作时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7.3.4音响航标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1)检查安装组件的结构完整性、外壳开裂、穿孔、雾情探测器的校准情况、信号特 征等; (2)去除表面污垢,并定期除锈,紧固松动的设备和组件; (3)外壳有细纹、裂缝和孔洞,雾钟出现钟座开裂、锤链有磨损或不能自由移动、锤杆 断裂或严重弯曲,雾号的声音驱动器出现故障或异常不能正常使用时及时进行维修或 更换 7.3.5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而需继续使用的航标,应对其功能和结构安全性进行检测、评 估,并根据检测、评估结果进行保养、修复: 酷德品美拍国

SZDBZ 339-2018 服务质量调查评价指南7.4.1沿海航道养护疏浚宜编制专项养护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研究和确定航道维护尺度、养护周期,提出合理的施工时间; (2)计算养护疏浚工程量; (3)明确蔬浚土的处置方式; (4)确定养护蔬工艺,合理选择疏浚设备,明确蔬浚施工方案; (5)提出施工安全措施

沿海航道维护尺度宜按航道设计尺度执行,也可根据船舶实际运营吃水、航道回

沿海航道维护尺度宜按航道设计尺度执行,也可根据船舶实际运营吃水、

情况、乘潮水位利用等因素,经论证后合理确定: 7.4.3沿海航道中发现水下障碍物时,应及时清除: 7.4.4天然航道出现碍航浅点或浅段时宜采取疏浚措施进行养护,经论证后也可采取调 标等措施进行养护 7.4.5人工航道的养护方式应根据当地港口、航道的运行情况、使用要求以及航道回淤 规律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淤情况、乘潮水位利用等因素,经论证后合理确定: 7.4.3沿海航道中发现水下障碍物时,应及时清除: 7.4.4天然航道出现碍航浅点或浅段时宜采取疏措施进行养护,经论证后也可采取调 标等措施进行养护 7.4.5人工航道的养护方式应根据当地港口、航道的运行情况、使用要求以及航道回淤 规律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5.1有备淤深度的航道在淤积厚度接近备淤深度时应及时开展航道养护蔬浚,备 淤深度应根据回淤强度、养护周期等合理确定 7.4.5.2无备淤深度的航道应根据航道回淤时空分布情况.提出合理的养护实施方 案,宜采取随淤随挖的常年养护方式: 7.4.6沿海航道回淤物呈浮泥特性时,经充分论证,可利用适航水深通航;适航水深测量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的有关规定: 7.4.7受台风、寒潮、水下活动暗沙迁移等影响,航道出现碍航浅点或浅段时,应开展应 急养护疏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应急养护疏浚应根据测图合理确定疏浚范围,制定疏浚施工方案, 7.4.7.2当养护工程量大且施工力量不足以短期恢复至设计航道尺度时,应根据实际 法营舰通航要求合理确定分阶龄航道维护良度并尽快恢意至设计航道度

息养护疏浚,开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应急养护疏浚应根据测图合理确定疏浚范围,制定疏浚施工方案, 7.4.7.2当养护工程量大且施工力量不足以短期恢复至设计航道尺度时,应根据实际 运营船舶通航要求,合理确定分阶段航道维护尺度,并尽快恢复至设计航道尺度GB/T 27476.4-2014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4部分:非电离辐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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