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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244-2017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pdfDB15/T 12442017
速度传感器:测量机动车通过传感器的时间,测量机动车进入监测区时的速度、加速度等信息,经 过遥测主机发送给工控机
检测范围及示值允许误差见表3。
GB/T 25336-2018 铁路大型养路机械 检查与试验方法检测范围及示值允许误差见表3。
表3检测范围及精度要求
4. 2. 2. 2.2速度传感器
速度测量范围:10km/h~100km/h。 当车速在10km/h~50km/h, 允许误差:±1.6km/h; 当车速在50km/h~100km/h,允许误差:±3.0km/h; 加速度测量精度:0.2m/s2。
车辆图像抓获率:≥98%; 车辆牌照识别率:≥80%
车辆图像抓获率:≥98%;
检测设备安装与调试要求见附录A。
4.3.1检测设备校准
检测设备校准相关要求见附录B
检测设备校准相关要求则附录B
车辆通过检测点,检测设备自动进行车牌号码拍照并进行牌照识别、检测车辆行驶速度与加速度、 检测排气污染物浓度,计算VSP值,并将采集到的数据和计算结果存入数据库。数据记录要求见附录
4.3.3数据有效性判断
机动车比功率(VSP)单位为kW/t,根据汽车理论有下列平衡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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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KE一车辆动能; PE一车辆势能; F一 滚动摩擦阻力; F一空气阻力; F一内摩擦力; M一车辆质量; 车辆行驶速度。 在对其中的参数进行近似和简化之后,本标准中VSP的计算按(2)式进行: VSP=0.05921Xv+0.305924×vXa+6.52981×10*×v3+2.7284Xsin (β )Xv...(2) 式中: 车辆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车辆行驶加速度,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m/s); β一路面坡度角度 对于点燃式汽车,当被测车辆的VSP位于下列范围内时,测量结果有效。 5kW/t≤VSP≤14kW/t 对于柴油车,当被测车辆的加速度位于下列范围内时,测量结果有效。 a≥0.0m/s2
车辆通过遥测点,若污染物检测结果小于或等于本标准规定的相应表1、表2的排放限值,则判 定为合格;若一种污染物检测结果高于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排放限值,则判定为不合格。对检测结果存有 异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检测方式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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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清洁保养和光学仪器校准
应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清洁保养和光学仪器校
A.2.4检测人员要求
2.4.1检测人员上岗前要接受规定的基础理论及实操培训。 2.4.2检测人员需要穿醒目的工作服,带防护镜,随身携带通讯工具。
A.2.4.1检测人员上岗前要接受规定的基础理论及实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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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测设备的校准为定时自动校准。在检测前进行校准,当检测情况变化时需重新校准,记 间。
气体应为二级以上的标准混合气,标气组分及
表B.1标准气体组分及浓度
B.3标准气体校准时间间隔要求
连续检测时两次校准时间间隔应小于3H
B.4标准气体校准过程要求
B.4.1校准过程中不允许有车辆通过检测系统CNAS-CI01:2012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否则需要重新校准。 B.4.2检测值与标气之间的相对误差满足表B.1的要求, B.4.3当标定或自检失败时,软件不可用于检测,直到下次标定或自检通过后方可继续。
B.6车速传感器校准要求
表B.2标准烟度片示值
车速传感器校准周期不应大于180天。 在10km/h~50km/h的速度范围内,车速校准 不应低于1.6km/h:在50km/h~100km/h的速度范围内,车速校准的准确度不应低于3.0
JT/T 1248-2019 营运货车能效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等级及评定方法检测地点、坡度和检测员编号; 检测系统编号; 自动生成测试日期和开始、结束时间; 自动生成检测顺序号
X速(m/s) 相对湿度(%); 大气压力(kPa); 温度(℃)。 C.3测试车辆检测结果记录 CO/CO2和NO/CO2比率和计算结果平均值 比功率(VSP); 车辆行驶速度和加速度: 车辆号牌号码; 图片顺序号; C 结果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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