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63-201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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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50863-2013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2.9 M
标准类别:地质矿产标准
资源ID:25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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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863-201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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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863-201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设计最终坝顶标高时的全库容

total storage capacity

tailings dam

拦挡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构筑物。通常指初期坝和尾矿堆 积坝的总体。

GB/T 29414-2012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starter dam

在初期项上游方向璀积尾矿的筑坝方式·其特点是堆积坝坝 顶轴线逐级向初期坝上游方向推移

2.0.10中线式尾矿筑坝法

积坝坝顶轴线始终不变。

2.0.11下游式尾矿筑坝法

在初期坝下游方向用旋流器分离粗尾砂筑坝方式,其特点是 堆积坝坝顶轴线逐级向初期坝下游方向推移

2. 0. 12浸润线

2.0.13临界浸润线

phreatic line

指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能满足本规范最低要求时的坝体 润线。

2.0.14控制浸润线

既满足临界浸润线要求、又满足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最小理深 浸润线要求的坝体最高浸润线。

在用尾矿库内能满足生产回水和排放要求的水位

2. 0. 16沉积滩

deposited beach

水力冲积尾矿形成的沉积体表层,按库内集水区水面划分为 水上和水下两部分

beach crest

beach crest

沉积滩面与子坝外坡面的交线

库内水边线至滩顶的水平距离

beach width

beach width

free height

在非地震运行条件下,尾矿堆积坝为滩顶标高与设计洪水位 的高差:挡水项和一次性筑坝尾矿项为设计洪水位加最大波浪爬 高和最大风雍水面高度之和与坝顶标高的高差。在地震运行条件 下,尾矿堆积项为滩顶标高与正常生产水位加地震沉降和地震雍 浪高度之和的高差;挡水坝和一次性筑坝尾矿坝为正常生产水位 加最大波浪爬高、最大风雍水面高度、地震沉降和地震雍浪高度之 和与坝顶标高的高差。

指正常泄洪起始水位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

2.0.21屋尾矿坝高

flood regulation height

tailings dam height

上游式筑坝为堆积坝坝项与初期坝坝轴线处原地面的高差; 中线式、下游式筑坝为坝顶与坝轴线处原地面的高差。

设计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坝高。

total dam height

2.0.23堆坝高度或堆积高度 embankment height or accu

mulationheight

上游式尾矿坝为尾矿堆积坝项顶与初期项坝项的高差;中 式和下游式尾矿坝为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坝顶轴线处原地面的 差。

2.0.24尾矿库挡水坝

长期或较长期挡水的坝体,常指不用尾矿堆坝的主坝及副坝。

lengthof tailingsponc

由滩顶(对初期项为项轴线)起,沿垂直项轴线方向至尾矿库 最远水边线的距离,对于多面堆坝的尾矿库则为各处堆坝坝顶至 库内排水口的距离。

指全部用除尾矿以外的筑坝材料一次或分期建造的尾矿项。

1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2国家法律禁止的矿产开采区域。 3.1.2尾矿库选址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不宜位于大型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 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2不宜位于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应不占或少占农田,并应不迁或少迁居民: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汇水面积应小,并应有足够的库容; 6 上游式湿排尾矿库应有足够的初、终期库长; 7 筑坝工程量应小,生产管理应方便; 8 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9 尾矿输送距离应短,宜能自流或扬程小。 3.1.3在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尾矿库时,后建库设计 时应充分论证各尾矿库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 3.1.4废弃的露天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时,应进行安全性专项论

3.2.1所需的尾矿库有效库容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V所需尾矿库的有效库容(m); W一一尾矿库设计年限内需贮存的尾矿量(t); 尾矿库内的尾矿平均堆积干密度(t/m²)。 P

3.2.2尾矿库内的尾矿平均堆积干密度应根据试验或类似尾矿 库的实测资料确定;当缺少资料时,尾矿颗粒密度p.为2.7t/m的 水力冲积尾矿可按表3.2.2选定;其他密度的尾矿应将表3.2.2

3.2.2尾矿库内的尾矿平均堆积干密度应根据试验或类似尾

3.2.2尾矿库内的尾矿

库的实测资料确定;当缺少资料时,尾矿颗粒密度p为2.7t/m的 水力冲积尾矿可按表3.2.2选定:其他密度的尾矿应将表3.2.2 中的数值乘以校正系数β。β值可按下式确定:

表3.2.2尾矿平均堆积干密度(t/m)

注:原尾矿系指选矿厂排出未经自然或机械分级的尾矿;原尾矿名称的定义按本 规范附录A确定

3.2.3尾矿库的有效库容和调洪库容应按尾矿不同坡度的沉积

滩面和库底地形分别计算确定

尾矿沉积滩面的坡度可按尾矿物理性质、尾矿库地形及放 矿条件类似的其他尾矿库实测资料或由试验确定。当缺少资料 时,可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计算有效库容时可取较大值1.0i,~ 1.2i计算调洪库容时可取较小值0.8i.~1.0i

3.3屋矿库等别和构筑物级

3.3.1尾矿库等别应根据尾矿库的最终全库容及最终项高按表 3.3.1确定。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 项高分别按表3.3.1确定。当按尾矿库的全库容和项高分别确定 的尾矿库等别的等差为一等时,应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 时,应按高者降一等确定。

露天废奔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且周边未建尾矿坝时,可不定 等别;建尾矿坝时,应根据坝高及其对应的库容确定尾矿库的 等别。 除一等库外,对于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 铁路干线或高速公路等遭受严重灾害者,经充分论证后,其设计等 别可提高一等

表3.3.1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

3.3.2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尾矿库的等别及其重要性按 表3减3.2确定

表 3. 3. 2 确定

表3.3.2属矿库构筑物的级别

注:1主要构筑物系指尾矿坝、排水构筑物等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的构筑物; 2次要构筑物系指除主要构筑物外的永久性构筑物; 3临时构筑物系指施工期临时使用的构筑物。

3.4.1尾矿库应根据设计等别、尾矿坝筑坝方式、尾矿及尾矿水 污染物性质地形地质条件及地理环境等因素,设置必要的安全和

环保监测设施。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应设置人工监测与自动 测相结合的安全监测设施。

环保监测设施。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应设置人工监测与目动监 测相结合的安全监测设施。 3.4.2监测仪器、设施的选择,应在可靠、耐久、经济、适用前提 下,力求技术先进

3.4.2监测仪器、设施的选择,应在可靠、耐久、经济、适用前提 下,力求技术先进

3.4.3安全监测项自应包括下列内容:

1湿排尾矿库应监测库水位、滩顶标高、干滩长度、浸润线深

1湿排尾矿库应监测库水位、滩顶标高,干滩长度、浸润线深 度、坝体坡度和位移: 2四等及四等以上湿排尾矿库还应监测降雨量;三等及三等 以上湿排尾矿库必要时还应监测孔隙水压力、渗透水量及其水质。

以上湿排尾矿库必要时还应监测孔隙水压力、渗透水量及其水质。 3.4.4 安全监测设施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布置: 1 应全面反映尾矿库的运行状态; 2 尾矿项位移监测点的布置应延伸到坝脚以外的一定范围: 3 项肩及基岩断层带、项内埋管处宜加设监测设施。 3.4.5 环保监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入库尾矿量及成分监测、外排尾矿水量及成分监测; 2 尾矿库地下水及周边水体的水质监测。 3.4.6 环保监测设施布置应满足反映尾矿库的运行状况的要求,

3.4.5环保监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3.4.5环保监测项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入库尾矿量及成分监测、外排尾矿水量及成分监测 2 尾矿库地下水及周边水体的水质监测。 3.4.6 环保监测设施布置应满足反映尾矿库的运行状况的要求。

3.5.1尾矿库的辅助设施应根据筑坝工程最、排水构筑物型式和 操作要求,以及库区与厂区的距离等因素配备筑坝机械、工作船、 工程车、交通道路、值班室、应急器材库、通信和照明等设施。必要 时可设置宿舍和库区简易气象水文观测点。

3.5.2尾矿库值班室和宿舍宜避开坝体下游

4.1.1尾矿坝坝址的选择应以筑(堆)坝工程量小,以及形成的库 容大和避免不良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为原则,并结合筑坝材料来 源、施工条件、尾矿澄清距离及排水构筑物的布置等因素,经综合 论证确定

4.1.2初期坝坝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初期坝宜采用当地材料构筑; 2上游式尾矿库的初期坝宜采用透水坝型;中线式、下游式 尾矿库的初期坝坝型可根据需要确定; 3一次建坝的尾矿坝可分期建设,第一期坝应符合初期坝的 有关规定,后期筑项高度应始终大于尾矿堆积高度的要求; 4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尾矿库可采用不透水坝型。 4.1.3初期坝坝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至少贮存选矿厂投产后半年以上的尾矿量; 2应使尾矿水得以澄清; 3当尾矿堆积坝沉积滩顶与初期坝顶齐平时,应满足相应等 别尾矿库防洪标准要求; 4投产初期需利用尾矿库调蓄生产供水时,应贮存所需的调 蓄水量; 5在冰冻地区应满足冰下排矿的要求; 6新建上游式尾矿坝初期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宜采用1/8~1/4。

4.1.4屋矿坝必须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动力稳定的要求

易产生尾矿渗漏的砂砾石地基;

2易液化土、软黏土和湿陷性黄土地基; 3岩溶发育地基; 4涌泉及矿山井洞。

1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下的地区,宜采用上游式筑 项;地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的地区,宜采用下游式或中线式筑 坝,采用上游式筑坝时应采取抗震措施; 2上游式尾矿筑坝,尾矿颗粒较粗者可采用直接冲积法筑 坝,尾矿颗粒较细者宜采用分级冲积法筑坝; 3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d≥0.074mm 尾矿颗粒含量不宜少于75%,d≤0.02mm尾矿颗粒含量不宜大于 10%,当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颗粒不满足以上要求时,应进行筑 项试验。筑坝上升速度应满足沉积滩面上升速度的要求; 4上游式堆坝的尾矿浆重六浓度超过35%(不含干堆尾矿) 时,不宜采用冲积法直接筑项;当尾矿浆重量浓度超过35%,且采 用冲积法直接上游式筑坝时,应进行尾矿堆坝试验研究; 5对于湿式尾矿库,当全尾矿颗粒极细(d<0.074mm含量 大于85%或d<0.005mm含量大于15%)时,宜采用一次建坝, 并可分期建设:当全尾矿颗粒极细且采用尾矿筑坝时,应进行尾矿 堆坝试验研究。 4.1.7上游式尾矿筑坝,中、粗尾矿可采用直接冲积筑项法,尾矿 颗粒较细时宜采用分级冲积筑坝法。每期子坝宜采用尾矿堆筑,

4.1.7上游式尾矿筑坝,中、粗尾矿可采用直接冲积筑项法,尾

4.1.8尾矿库的挡水坝应按坝型采用相应的水库坝设计规范设

4.1.8尾矿库的挡水坝应按坝型采用相应的水库坝设计规范设

2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王

4.2.1上游式尾矿堆积坝沉积滩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 表4.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同时,滩顶至设计洪水位水

表4.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同时,滩顶至设计洪力

注:13级及3级以下的尾矿坝经渗流稳定论证安全时,表内最小干滩长度最多 可减少30%; 2地震区的最小干滩长度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4.2.2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坝项外缘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 距离,宜符合表4.2.2的规定;同时,坝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 符合表4.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

4.2.2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项项外缘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

表4.2.2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干滩长度(m

注:地震区的最小干滩长度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的有关规定

4.2.3尾矿库挡水坝项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不应小于表 4.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雍水面高度和最大波浪爬高三 者之和。最大风塑水面高度和最大波浪爬高可按现行行业标准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的有关规定计算。 4.2.4地震水平加速度不小于0.05g地震区的尾矿库.尾矿堆积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的有关规定计算。 4.2.4地震水平加速度不小于0.05g地震区的尾矿库,尾矿堆积 项滩顶与正常生产水位的高差,还不应小于表4.2.1的最小安全 超高值和地震沉降值、地震塑浪高度之和。挡水坝和一次性筑坝 尾矿项坝项与正常生产水位的高差,还不应小于表4.2.1的最小 安全超高值和地震沉降值、地震雍浪高度、最大风雍水面高度及最 大波浪爬高值之和。地震雍浪高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 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的有关规定确定。

4.3渗流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

4.3. 1 尾矿坝设计应进行渗流计算,1级及2级尾矿坝还应根据

地形条件做专门渗流模拟试验。渗流计算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新建尾矿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坝体渗流计算; 2扩建或加高的尾矿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坝体渗流计算; 3初步设计阶段应对坝体进行渗流计算。 4.3.2尾矿坝浸润线的确定还应分析放矿、雨水和地震等因素对 尾矿坝浸润线的影响。 4.3.3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浸润线的最小埋深除应满足坝坡抗滑 稳定的条件外,尚应满足表4.3.3的要求。

表4.3.3星矿堆积坝下游坡浸润线的最小埋深(m

注,任意高度堆积坝的浸润线最小埋深可用插】

3.4对于尾矿堆积坝,设计时可用拟合法确定各使用期及各运行 件下的临界浸润线并应结合表4.3.3的要求确定控制浸润线,

4.3.5尾矿项的渗流控制措施必须确保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

4.3.6降低浸润线的措施应结合坝的级别、坝体稳定计算和抗震 构造等要求综合分析确定,宜采取下列措施: 1尾矿库建设阶段,在尾矿堆积坝坝基范围内设置排渗褥垫 碎石或土工排水网垫)、排渗管(或盲沟)及排渗井等型式的水平 和垂直排渗系统; 2尾矿坝运行中,随坝体升高适时设置排渗管、盲沟、席垫、 垂直塑料排水板或排渗井等型式的排渗系统; 3尾矿坝运行中,当实测浸润线高于控制浸润线时,可在坝 坡或沉积滩上增设排渗管、辐射排渗井等排渗设施; 4降低库内水位

尾矿坝的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尾矿库初期坝与堆积坝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

尾矿库初期坝与堆积坝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

注:1荷载类别1系指运行期正常库水位时的稳定渗透压力; 2荷载类别2系指坝体自重: 3 荷载类别3系指坝体及坝基中的孔隙水压力; 4荷载类别4系指设计洪水位时有可能形成的稳定渗透压力 5荷载类别5系指地震荷载。

4.4.2尾矿坝动应力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1级及2级尾矿坝的抗滑稳定性,除应按拟静力法计 算外,尚应进行专门的动力抗震计算,动力抗震计算应包括地震液 化分析、地震稳定性分析和地震永久变形分析; 2位于地震设计烈度为7度地区的3级尾矿坝和设计烈度 为7度及7度以上地区的4级和5级尾矿坝,地震液化可采用简 化计算分析法;3级尾矿坝地震液化分析结果不利时,尚应进行动 力抗震计算; 3位于地震设计烈度为9度地区的各级尾矿坝或位于8度 地区的3级及3级以上的尾矿坝,抗震稳定分析除应采用拟静力 法外,尚应采用时程法进行分析; 4采用时程法计算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按材料的非线性应力应变关系计算地震前的初始剪应

力状态; 2)宜采用室内动力试验测定材料的动力变形特性和抗液化 强度; 3)宜采用等效线形或非线性时程分析法求解地震应力和加 速度反应; 4)根据地震作用效应计算可能滑动面的抗滑稳定性,并计 算由地震引起的坝体永久变形; 5)应至少选取2条~3条类似场地和地震地质环境的实测 地震加速度记录和一条拟合人工地震加速度时程; 6)人工地震加速度时程的目标谱应为场地的反应谱; 7)地震加速度时程的峰值应为场地设计基本加速度值; 8)合成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持续时间可按表4.4.2取值。

4.2合成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持续时间(s

.5.1当无行车要求时,初期坝坝顶最小宽度宜符合表4.5.1规 定的数值;当有行车要求时,坝顶宽度及路面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I22的规定

表4.5.1初期坝坝顶最小宽度(m)

4.5.2下游式、中线式尾矿筑坝坝顶宽度应按本规范第4.6.10 条的规定确定。 4.5.3透水堆石坝堆石体上游坡坡比不宜陡于1:1.6;土坝上 游坡坡比可略陡手下游坡。初期项下游坡坡比在初定时可按表 4.5.3确定。

表4.5.3初期坝下游坡坡比

4.5.4:透水初期坝上游坡面采用土工布组合反滤层时,宜设置嵌 固平台,高差宜为10m~15m,宽度不宜小于1.5m。土工布嵌人 坝基及坝肩的深度不应小于0.5m,并应填塞密实。 4.5.5上游式尾矿坝的初期坝下游坡面应沿标高每隔10m~ 15m设一条马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尾矿堆积坝有行车要求 时,下游坡面应沿标高每隔10m~15m设一条马道,宽度不宜小 于5m。

4.5.4透水初期坝上游坡面采用土工布组合反滤层时,且设直嵌 固平台,高差宜为10m~15m,宽度不宜小于1.5m。土工布嵌人 坝基及坝肩的深度不应小于0.5m,并应填塞密实。 期场下游坡面应沿标高每隔10m

4.5.6尾矿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坝肩截水沟,开宜

4.5.8初期坝上游坡面应有防止初期放矿直接冲刷初期坝的

4.5.9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

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坡面; 2 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3 坡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1中线式和下游式尾矿筑坝宜采用水力旋流器分级后的租 广雄箔用王筑坝的粗尾砂应满足本规范第4.1.6条第3款的

4.6.1中线式和下游式尾矿筑坝宜采用水力旋流器分

屋矿堆筑,用于筑坝的粗尾砂应满足本规范第4.1.6茶第3款日

4.6.2中线式及下游式尾矿坝均应设置初期坝和滤水拦砂坝,滤 水拦砂坝可设多座,在初期坝与拦砂坝之间的坝基范围内应设排 渗设施。

4.6.2中线式及下游式尾矿坝均应设置初期坝和滤水拦砂坝DL 5009.1-201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

4.6.3中线式、下游式尾矿坝和滤水拦砂坝之间的洪水应通过滤

6.6项基排渗设施的型式可采用褥垫、盲沟(管)或其他型式,

4.6.7对尾矿库全部运行期内的粗尾矿堆坝量与库内堆存量应 按高度进行平衡计算,坝顶上升速度应满足库内沉积滩面的上升 速度和防洪安全的需要,并应由此确定各阶段需要的粗砂产率。 所选设备和分级工艺的最终成品粗砂的产率不宜少于各堆坝阶段 需要的最大粗砂产率的1.2倍

4.6.8当采用旋流器底流尾矿直接充填筑项时,可调整底流尾

6.10尾矿坝坝顶觅度应满足分级设备和管道安装及交通的需 QXLY 0003S-2015 云南龙云大有实业有限公司 速冻水果,不宜小于20m。最终下游坝坡应设置维护平台和排水设施,维 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3m

41T 压力和设备参数宜根据设计确定的沉砂粒度、产率和浓度要求由 设备厂商提供,并应经试验复核

压力和设备参数宜根据设计确定的沉砂粒度、产率和浓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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