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G(京) 42-2008 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激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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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G(京) 42-2008 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激光).pdf

7.3.1通用技术要求

JG(京)42—2008

按本规程6.1、6.2条对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7.3.2现场测速误差 7.3.2.1'标准测速仪按照使用要求安装和调整,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首次检定时 检定的速度点为限速值的50%、100%、150%三个速度值NY/T 2816-2015 热带作物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规程 胡椒,后续检定和使用中的检验 为被测道路的限速值和限速值150%速度点。其中限速值150%速度点的检定,可根据 被测道路实际情况来确定检定速度值。 7.3.2.2根据被检速度值,要适当调整监测系统的限速值。试验车以被检速度匀速通 过监测区域,标准测速仪测量并记录试验车通过监测区域时的实际速度值,与此同时监 测系统对试验车进行速度测量并拍照。按照上述方法对每一个被检速度值进行两次检 定,每次的现场测速误差均应符合本规程第5.1条的要求。 现场测速误差当标准速度小于100km/h时按下式计算:

式中:△u—现场测速误差,km/h; u—一监测系统速度示值,km/h; o——标准测速仪速度示值,km/h。 现场测速误差当标准速度大于等于100km/h时,按下式计算:

7.4.1现场测速误差的检定结果应修约到个位。 7.4.2经检定符合本规程要求的监测系统发给检定证书;经检定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白 监测系统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监测系统经训 修后应重新进行检定,

7.5.3在后续检定中经调 使用半年后应进行复检

7.5.3在后续检定中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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