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614-2021 铅酸蓄电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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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1614-2021 铅酸蓄电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pdf

6.1.1企业选址应根据拟建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特性,结合我国现行的卫生、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当地水文、地质、气象、政府的整体规划综合确定。 6.1.2厂址不宜设在受洪水、内涝威胁或自然疫源地、地方病区等地域。 6.1.3选址应远离居住区、公共设施、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国家重要设施、重 点文物保护区和生态自然保护区。 6.1.4厂址应位于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与居住区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工 生防护距离最低标准参照表1。

表】铅酸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m)

6.1.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园 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符合GB11659和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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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GBZ2.2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 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7.2.2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7.2.3设备选型时,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7.2.4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等 控制措施。 7.2.5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7.2.6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 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7.2.7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切粒机、磨粉机应设置减振降噪基础,宜布 置在独立厂房内。铅粉制造应远距离控制,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控制措施。 7.2.5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7.2.6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 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7.2.7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切粒机、磨粉机应设置减振降噪基础,宜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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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切粒机、铅粉机、铸板机、和膏机、涂板机、刷板机、风机、空压机等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 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并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吸声等降噪措施

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对于高温工作场所,应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降低温度和热辐射 强度,保证工作场所环境热负荷符合GBZ2.2的要求。 7.3.2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或强制性机械通风,宜使用工位送新风或冷风系统,合理安 排进(排)风口,进风口下缘距地面应不高于1.2m,天窗应装有挡风板。 7.3.3热源布置应便于采用各种有效的隔热及降温措施。 7.3.4当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的热环境参数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取局部送风等降温措施, 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送新风系统或进行降温,以减少二次扬尘。 7.3.5熔铅炉应布置在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附近。熔铅锅应设置自动控温或超温报警装置, 7.3.6熔铅锅、铸板机、干燥间等高温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隔热保温措施,使设备表面温度≤50℃。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与评价

8.1企业应建立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 态,保障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 8.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按职业卫生监管部门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按职业卫生监管部门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 里办法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应按照GBZ159、GBZ/T160、GBZ/T189、GBZ/T192、GBZ/T300 的规定执行。 a 企业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 行一次全面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b 企业对存在铅烟、铅尘等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至少每一个月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 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C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9.1应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申领、发放、报废等。 9.2应按照GB/T11651、GB/T18664、GB/T20097、GB/T23466标准的规定为接触化学毒物、噪声、 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常见岗位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参见附 录E。 9.3应为劳动者统一配备工作服、工作帽、安全帽、一般防护手套,接触铅烟、铅尘的作业人员的工 作服应选择长衣长裤,确保手臂和腿部皮肤不直接接触铅烟、铅尘;应为接触铅尘、铅烟的劳动者配备 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2626规定的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应为接触酸雾、有机气体或蒸气的作 业工人配备适用的送风或自吸过滤式半面罩防毒面具和适合的滤毒罐或滤毒盒。 9.4应为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的劳动者配备防护腐蚀液眼镜、耐酸碱手套、耐酸碱鞋、防酸碱服 等个体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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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应为熔铅、铸板、铸铅零件等工序中的直接接触高温的劳动者配备耐热且透气性好的工作服(帽) 以及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为焊接劳动者配备防强光的护目镜或面罩、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服 等个人防护用品。 9.6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LEx.%≥85dB(A)时,企业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护听器; 积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80dB(A)≤Lx.8<85dB(A)时,企业应根据作业工人的需求为其配备适用 的护听器;护听器的配备应符合GB/T23466的要求。 9.7应告知劳动者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原因,组织劳动者培训有关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适合性检验、 正确使用、维护及保管等知识。 9.8应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对配发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更换,劳动者发现个人 防护用品失效、破损时,应及时甲请更换, 9.9应检查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现场使用情况,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劳 动者上岗时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单独保存在储存柜中,不应留存在工作场所,不得带 出生产区域;防尘滤棉、滤毒罐等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更换,保证防护效果;手套、帽子、工作服 等也应做到勤换勤洗,涉铅岗位工作服应每天进行换洗。防毒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应保存在清洁、 干燥、无油污、无阳光直射、无腐蚀性气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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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常见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见附录F。

11.1辅助卫生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妇女卫生室、浴室、更衣室、洗衣房、休息室、食堂、盟洗室、 则所等。辅助卫生用室应避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其设置符合GBZ1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1.2铅酸蓄电池作业场所应设置淋浴室、更衣室,应根据GBZ1的要求进行设置,铅烟、铅尘作业工 人的更衣室应分便服室与工作服室或同室分便服柜与工作服柜,便服室(柜)应远离车间靠近公司出口 处,工作服室(柜)应靠近车间,淋浴室应设置在便服室(柜)与工作服室(柜)之间,并与作业现场 隔开设置。 11.3各车间门口应设置盟洗室、饮水间(区),盟洗室宜设置在铅作业车间出入口,盟洗室宜设置感 应式或脚踏式水龙头,并在秋冬季节提供温水。工人离开车间时应洗手,建议配备磨砂洗手液及牙刷, 以便洗净指甲缝及手部皮肤皱褶。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劳动者提供3%的稀硝酸洗手液及硫化钠显影剂, 确保有效洗手。饮水间应单独设置,并与作业现场隔开。车间至饮水间出口处设置风帘,饮水间脚踏地 面应铺设粘尘布。 11.4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的设置应符合GBZ1的相关要求。 15微耐发主用的洗设发 格级

2.1应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对于从一种危害作业岗位转岗到另一种危害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应组织其进行原岗位的离岗职业健康检 查及新岗位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应每半年对接铅作业人员进行至少1次血铅检查。常见职业病 危害因素职业健康监护检查项目和周期见附录G。 2.2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省卫生健康委完成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备案的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3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对于确诊的职业病人,企业应及 寸进行报告,并安排其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12.4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 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 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 劳动合同。 2.5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 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6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7接触铅尘(铅烟)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根据GBZ188确定;根据GBZ37诊断为血铅超标的 拉根据监床治疗要求进行驱铅治疗

13相关方职业卫生管理

13.1在外包作业涉及职业病危害时,应选择具备相应劳动防护条件的承包商。 13.2应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监督承包商做好职业卫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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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应重点做好承包商个体防护用品使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病危害告知等方面的 监管工作。承包商承包的工程存在职业病危害时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并接受生产企业的监管。 13.4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工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劳务派 置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技能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监督劳务派遣工 正确使用,应当按照相应规范做好劳务派遣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建立和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 茶。 13.5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 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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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求B (资料性) 铅酸蓄电池企业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表B.1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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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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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资料性) 企业不同对象的主要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

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 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 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 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 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视作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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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习

理。企业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企业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 案材料时,企业必须如实提供。 劳动者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 的复印件上签章。 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企业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 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 管。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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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E.1铅酸蓄电池企业常见岗位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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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F.1常见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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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40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铅酸蓄电池企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监护检查项目及周期 表G.1规定了铅酸蓄电池企业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监护检查项目及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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